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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岭走廊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机制研究

2023-01-23曾双全

农业灾害研究 2022年11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补偿协同

曾双全,邓 峰

湘南学院,湖南郴州 423000

1 南岭走廊生态概述

南岭走廊区域较为广袤,其具体划分界限自西向东包括云南东部,贵州的黔西南、黔南、黔东南,湖南的郴州、永州、怀化、邵阳,广西的桂林、贺州、梧州、桂北、桂西北,广东的韶关,清远、河源、梅州,福建西部等地区。

南岭走廊南北宽约330 km,东西长约1 000 km,位处我国长江、珠江两大水系的分界线处,是我国大陆南部最具地理意义的山地。因此,探究南岭走廊的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机制,对我国相关领域的发展具备重要的战略意义。

2 社会经济视角下生态补偿中政府与市场协同关系演进机理

在我国独有社会主义国情的浸染下,从经济学的视角可将生态补偿多元主体的演化分为3个阶段:政府经济主导补偿、市场经济主导补偿以及政府经济与市场经济进行协同补偿。

2.1 政府经济主导补偿:生态保护占据主体

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考虑,政府经济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初期阶段具备主要作用,大部分的生态治理资金是由政府经济供给,但此种主导手段具备诸多局限性[1]。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为随着近年来生态问题的日益增多,生态补偿需求逐渐增大,政府经济补偿已逐渐无法满足生态保护需求。以南岭走廊为例,自2016年开始当地政府在生态补偿方面就显现疲态,其生态补偿资金的持续性降低,随着我国减税降负的政策下发,政府经济已无力支持日益增长的生态补偿资金需求。此外,政府经济的补偿援助需要较高的管理程度,其资金的管理内耗也迫使以政府经济为主导的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机制逐渐退出舞台[2]。

在政府的工作职能特性影响下,以政府经济为主导的生态补偿往往无法做到精准的生态保护。一方面,各地的生态补偿具备多种补偿形式;另一方面,在具体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囿于信息的传递速率与质量等因素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都会导致政府在补偿过程中带有强烈的主观意识,制定的生态补偿方案无法实现对当地问题的精准处理,甚至打击当地的生态补偿热情,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出现了负面效果[3]。

2.2 市场经济主导补偿为辅:具备较高的工作效率

随着近年来全球人民的生态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各个国家都开始重视对生态环境的治理。我国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虽然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其整体工作效率较为低下,在政府经济体的固有缺陷影响下,其主导的生态补偿难以实现高效益的目标[4]。但是,随着我国公民的环保意识的提高,市场经济对生态补偿起到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大。市场经济体与政府经济体相比,具备资金链灵活多变、补偿主体贴近生态、经济付出自愿公平等特点。以交易的模式进行市场经济的生态补偿,能够秉承各取所需的原则,使生态补偿中各个主体对生态保护工作的开展具备较高的满意度,同时无需过高的管理成本,具备较广阔的发展前景。

对生态补偿主体协同机制中引入市场经济作为主体时,科斯定理为其提供了可行的理论基础: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得到纠正,从而使社会收益达到最大化。市场经济体的各个个体具备灵活多变性,在具体的生态保护过程中,可以将生态保护视为商品进行交易合作,并通过市场交流、合约签订等方式进行工作交接与工作效率的提高,从而实现政府经济体主导下无法实现的生态补偿成效[5]。

虽然市场经济主导补偿具备政府经济主导难以实现的高效性,但其交易形式市场补偿需要在满足某些条件下才可进行[6]。因此,在生态保护工作开始前需要市场的交易双方明确各方权责,并对交易价值具备一致的认定,防止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争端,导致生态补偿成果无法完成。此外,市场经济体中的各个个体均呈现出趋利性,这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性背道而驰,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需要政府经济体从中调和。因此,最为适合的生态补偿主体协同机制,应由政府经济补偿为主,市场经济补偿为辅进行通力合作。

2.3 政府经济与市场经济协同补偿:生态保护与工作效率的兼顾

通过将社会价值交换规律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进行结合研究,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将生态系统与社会经济系统进行联合分析,在对二者系统进行耦合后得出的生态经济学具备丰厚的研究价值,其蕴含的经济与生态的联合理论为在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机制中政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联合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并指出了同时兼备高效生态保护效能与工作高效率的生态补偿体系的可行性。因此,近年来关于对生态补偿主体多元化协同机制的研究正炙手可热,如何实现政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合作共赢,是当前生态补偿研究领域的热门研究方向。通过在政府经济引导下引入市场经济进行工作,在市场经济补偿中奉行政府领导的准则,将成为生态补偿多元化主体协同机制的未来定式[7]。

3 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机制中政府与市场作用有效性分析

纵观世界各国实际情况,政府经济主体和市场经济主体在生态补偿中协同合作起到的成效日益显著。但生态补偿项目囿于其项目特殊性,其对政府经济主体和市场经济主体的效用需求有所不同[8]。因此,当前仍需探寻不同条件政府与市场协同机制下的补偿有效性,以求在未来实现二者的协同效果最大化。

3.1 生态产品角度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作用的有效性分析

一般而言,生态补偿中的生态产品可以分类为公共产品与生态商品,其中公共产品包含林地种植、生态保护区建设、多元化生物保护等;生态商品包括果实、低碳产品、无污染产品等。针对不同形态的生态产品,政府需要制定不同的产品保护策略,对公共产品需要承担生态服务供给者的身份,对市场经济的介入提供援助并适当给予财政援助;对生态商品应鼓励市场方对生态商品的售卖交易,并需要保障其产出效率与运输效率[9]。此外,针对地皮出租形式的生态产品,如野餐林地、垂钓池塘等,则需要实行生态补偿主体的权责,对其进行充分的保护的同时向受益的市场方收取资金,实现政府经济体与市场经济体共赢的经济收益局面。

3.2 不同生态补偿区域下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协同机制的有效性分析

不同的生态补偿区域因其涉及的地域与人文环境不同,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协同机制也受到不同的影响。在行政地区的划分影响下,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生态补偿项目往往不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在较少涉及主体协同影响下不同主体的权责与获益较好界定,如若当地具备较为完善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其最终一般能取得良好的生态补偿成效[10]。

当某个生态补偿项目的空间范畴较广,具备多个行政区域的跨度时,其所涉及的主体与附属的客体较多,多个个体之间形成的利益链环环交织,在具体的生态补偿环节中具备较大的工作失败风险。此时政府主体的介入便是生态补偿的必要选择,权威话事人的出现往往能做到主客体之间的最大限度地统一。与此同时,政府主体还具备低交易费用与高补偿率等优势,未来拥有较高的收益。

3.3 生态补偿不同阶段下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协同机制的有效性分析

生态补偿的时间跨度较大,其在不同阶段对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协同工作具备不同的要求[11]。因此,针对生态补偿不同阶段的差异进行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间的细致化分工时,需坚持二者协同机制制定的原则。

第一,在生态补偿项目启动阶段,因生态补偿项目是以公益性与社会性为主的项目,所以政府应发挥其主导作用,对生态补偿项目的走向趋势进行把控,并对项目的全局组织进行宏观管理,对项目在进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探寻和预防,防止在生态补偿开展中出现诸如项目方案不可行、项目资金不足等问题。

第二,在生态补偿项目实施的初期阶段,市场经济主体逐渐开始产生交易交流,此时项目内置非政府主体开始满足科斯理论,生态补偿项目中的负责人已经确立合作关系,开始寻求利益最大化的项目方案。此时,应将项目的发展主导权交由市场经济主体,政府主体则起到监督者的作用,在寻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维护项目的公益性。

第三,在生态补偿项目实施的深入阶段,常规的市场经济交易手段往往会催生各种市场失灵问题,其中私利优先、违背道德等特殊问题比比皆是,此时便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其在生态补偿多元化主体协同中的引领作用,解决市场问题,完善规章制度,维护生态补偿的安稳。

4 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机制中的改进建议

目前,我国推行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发展的生态补偿政策,实践工作中需要多方面进行协同配合,以此达到良好的协同成效。但是,当前我国的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机制尚有不足,还需改进。

4.1 对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各方的责任予以更明确的界定

在多元主体的耦合工作运行中,需要对各主体间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否则将会影响各主体的职能行使,大大削减生态补偿的最终成效。为保障生态补偿的质量与效率,应在生态补偿的开展过程中,将受益者与提供者等社会组织或个人列入生态补偿的责任主体范畴内,并在对各方的责任进行追责时,充分发挥各方的主观能动性,不可被政府的思维定式或市场的多变性所影响,从而造成责任无法界定、权力错误分配等后果。

因此,若想实现在生态补偿中多元主体的有效协同,则需要在生态保护环节开始前对各参与主体的权责职限进行充分明晰,以工作开办的效率与收益作为主要的界定标准。要实现生态补偿机制中政府与市场有效协同,需要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任,而效益和效率仍然是界定的基准。

4.2 加强生态补偿中对市场经济供给主体的权责的规章保护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完善、全面的生态补偿机制法规,对生态补偿的各方面规定在规章中较为分散,在具体的权责判定及利益分配等领域其职能稍显不足。市场作为以经济利益为根本目标介入生态补偿的主体,如若想调动市场经济的积极性,则需要制定具体法规对市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着重规范。

第一,在对不同的生态补偿项目进行评估时需要秉承针对性原则,根据项目具体特性及经济收益比对市场经济供给主体进行生态补偿的成果评定与资金分配,保证在实际的生态补偿进程中市场能做到各司其职,与其他主体协同合作。

第二,在生态补偿工作开始前需要明晰市场经济的利益诉求,预先进行多元主体的利益拟分配,预防在实际的权责行使过程中出现越规逾矩、相互推诿等不利情况。

第三,提前制定具备可调节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最终的利益分配能够满足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规避在生态补偿进程中可能出现的主体间的矛盾,为市场经济供给主体提供可充分信赖的规章制度保证。

4.3 统合政府经济与市场经济在生态补偿中的利益目标,规避二者的利益冲突

作为生态补偿主要经济供体的政府经济和市场经济秉承不同的利益趋向。政府经济对生态补偿的援助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效益、保护自然生态等,而市场经济对生态补偿的介入意向则大多出自投资理念,其最主要的目标是从中获益。政府与市场的目标具备显著的差异性,因此在进行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工作之前,需要对二者之间的利益分歧进行调节统合,以此维护二者的协同合作。

为规避政府与市场间的利益冲突,可通过建立生态补偿多元主体协同评估机制,对各个主体的工作效能与权责履行进行充分监督,并在主体的工作出现偏差或纰漏时及时弥补,以此保障各个主体间的收益均衡。

4.4 建立动态的生态补偿评价机制

生态补偿项目的建构离不开合理的评价机制辅助,如果没有评价机制的判定,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进行协同工作时往往无法对其成效进行评估,合理的评价机制对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在生态补偿项目中的职责分定与付出判别具备重大意义。除此之外,生态补偿评价机制在项目进行中还可起到及时纠错的效用,以此保障项目的顺利开展。

5 结语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多元化主体协同机制已经起到了较好的成效,但仍有诸多不足之处需要后续的研究和完善。南岭走廊作为重要的地标性山地地势,对其领域内的生态补偿建设具备重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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