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问题的几点思考
2023-01-23吴秀兰
吴秀兰 孙 璐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西安翻译学院,陕西 西安 720000)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都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是我国“十四五”规划将“国家治理能力得到新提升”作为主要目标之一,体现了党对国家治理认识的进一步深化。青海是多民族地区,世居少数民族主要有藏族、蒙古族、回族、土族和撒拉族,全省人口5923957人(2020年统计),其中少数民族人口2930423人,占49.47%。青海国土面积为72.1万平方公里,民族地区面积占98.8%。实践证明,用具有感化力和引导力的道德治理来约束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对国家治理具有重要的价值。[1]因此,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研究和讨论青海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中的道德治理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青海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一)青海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基础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
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是解决民族问题、制定民族政策和构建民族关系治理体系的最根本核心与指针。[2]“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格”,[3]习近平指出,要深刻认识马克思主义的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锲而不舍也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4]自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党始终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并实事求是地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国民族实际相结合,形成了当代马克思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这一理论思想为我们提高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水平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基础。
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5]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只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任何政治势力可以挑拨我国的民族关系,各民族就会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民族团结统一就有充分的政治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铸牢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意识”,这一共同体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和精神力量之魂。他还指出:“多民族的大一统,各民族多元一体,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一笔重要财富,也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重要优势。”[6]中华民族是包括各民族的一个大家庭,中华民族与各民族的关系是大家庭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是各民族前途和希望的惟一载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是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惟一目标。
习近平指出:“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7]因此,团结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也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2014年,习近平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他还在中央第六次、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中央第三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和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都强调民族团结的重要性。
针对我国四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习近平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8]他特别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这一点必须搞清楚,否则就会走到错误的地方上去。”[9]
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之一,他为此指出:“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10]
2.习近平国家治理理论
习近平国家治理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等国家治理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其内容丰富而深邃。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确定为国家发展战略。“战略问题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11]这一战略目标的确定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强调,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12]这三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13]要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形成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文化,让尊重、敬畏法律成为我们的文化基因。三是提高民族素质。习近平指出:“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也是党执政最深厚的根基。”[14]人民在国家治理中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因此,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要不断提高人民的文化素养、法治素养和道德水平,特别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培养他们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创新意识、奉献意识和法治意识等。[15]
同时,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青海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基础
自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以后,中共青海省委、省政府始终立基于青海省情,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在青海地区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在民族地区治理,特别在民族关系治理方面青海实施了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对“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至关重要,”[16]推动了青海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1.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青海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坚持宪法确立的“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紧紧围绕“两个共同”“三个离不开”和“两个结合”思想,开展民族工作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等。为有效推进上述工作的开展,青海省1978年恢复省民族事务委员。党的十八大以后,《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政策法规相继出台,探索并形成了符合青海省情的国家治理体系。
2.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实现“两个结合”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之规定,中共青海省委、省政府为有效保障各少数民族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17]在结合省情的基础上,建置6个自治州和7个自治县,各自治州和自治县也相继颁布了《自治条例》,这些法规的颁布为青海民族地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
3.实施“三区”战略,提升治国理政水平
2010年3月,中宣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为切实贯彻该意见,2011年8月,中共青海省委颁布了《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活动的意见》,2012年,青海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把“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确定为青海发展和稳定的“三区”战略之一。2013年,中共青海省委把“示范区”改为“先进区”,同时颁布了《青海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实施纲要》。2015年12月,中共青海省委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年12月,中共青海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的讲话精神,提出了“四个转变”①,2017年5月,中共青海省委第十三次党代会要求努力打造人心凝聚、民生改善、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稳定的民族团结进步大省。党的“十九大”以后,青海各级党委和政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四中、五中全会和2021年习近平视察青海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4.寺院治理长效机制的探索与实践,为提高宗教治理水平奠定了基础
青海的宗教成分较为复杂,主要宗教有佛教 (主要是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和原始宗教等。青海又是多民族省份,民族问题与宗教的交织更增加了宗教问题的复杂性。中共青海省委、省政府先行先试,形成治理寺院的“青海范式”,即根据寺院规模、特点、影响力、问题隐患和管理难易程度等,分别实行以寺院管理干部为主导的寺院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委派干部以佛协理事或常务理事身份进入民管会“协助管理”、政府派员经常性地指导的民管会“自主管理”三种模式。以此不断提高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同时,为提高国家治理水平,中共青海省委、省政府在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协商民主制度”“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建设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青海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道德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产生于人们在实践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在经济交往中必然产生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之间因为不同利益分化而产生的矛盾或冲突,为避免这些矛盾或冲突破坏社会运行的有序性,就需要用大多数社会成员接受和认可的行为准则和伦理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这些行为规范就是道德。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18]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藏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实践和社会活动中形成并发展了具有本民族特点的伦理道德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道德观
《格萨尔王传》认为,善与恶是道德评价的标准,是人们衡量一切事物的“试金石”、辨别一切真伪的“是非镜”。凡合乎正义与道义,符合人性的行为和事物,就被视作善而予以褒扬和奖励。凡非正义、与道义背道而驰、践踏甚至摧残人性的行为和事物,就被视作恶而予以否定。同时,受藏传佛教的深厚影响,《格萨尔王传》还带有“因果报应”的宿命论观点,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进而引导人们扬善抑恶,趋善离恶,择善弃恶。如果抛弃宿命论的局限性,立足于社会意义和价值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这种伦理标准具有一定进步性的结论。藏族文学《尸语故事》也表达了藏族人民的喜怒哀乐及爱憎好恶等思想情感,用故事形式歌颂了正直善良、勇猛无畏、英雄、勤劳节俭和团结互助的“善”,贬斥了邪恶势力、退缩不前、懦夫、懒惰奢侈和狭隘偏私的“恶”。
(二)和谐的道德观
和谐的道德观表现在:一是家庭和谐。藏族传统道德强调“以孝为先”,最具代表性的是敦煌古藏文历史文书中存留下来的格言部分,要求子女不忘父母的养育之恩,孝敬父母。松赞干布时期制定的十六条“正净的做人法规”就有两条涉及到孝敬父母问题。在对子女的教育中要求父母对人和蔼,尊重别人,即使遇到令人生气之事或行为时,要学会克制和忍让。《萨迦格言》写道:“知道取舍,平等待人;和蔼可亲,尊重别人;无所畏惧,受恩不忘,这种人能得到一切。”二是与他人和谐。《礼仪问答卷》认为,“同心协力,不仅眷属和睦,行至何方亦相安于事”“居高位而不欺凌部下,役使下人,行为正直”。对任何事均虔敬而有礼度,即可和睦相处。”“子与父同心,弟与兄同心,奴与主同心,妻与夫同心,仆与官同心,如此,则公正无误,齐心协力,大家皆得安宁。”[19]三是人与自然和谐。藏传佛教认为,人与自然众生平等,人类只是宇宙间具有相同地位的众生中的一员,要以平等而无差别的眼光看待其他一切众生。[20]
(三)人之所以为人的道德准则
《礼仪问答卷》认为,只有对人“施以真言”“不说谎言”,才能获得他人的“信任”,对“可信赖者”,要紧紧“依靠之”,对“不可信赖者”,则切勿依靠。处世要谦卑逊让,知足寡欲,创造而不占有,成功而不倨傲。做人基本的道德准则应当是“公正、孝敬、和蔼、温顺、怜悯、不怒、报恩、知耻、谨慎而勤奋。”
上述这些道德理念,虽然形成于不同历史时代,但对当下广大藏族民众具有较大影响,也是新时代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建设中重要的精神财富。
三、青海民族地区提升治理现代化的路径
(一)不断加强政治道德建设,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势
人民群众是国家道德治理和道德建设的实践者。习近平指出,中华民族之所以能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最根本的是因为党领导人民建立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和发展了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了国家治理。[21]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也是习近平“人民至上思想”的集中体现。在青海地区,中共青海省委、省政府始终贯彻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区域自治、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同时,青海也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以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为原则,以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为切入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支持各宗教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巩固和发展党领导下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培养更多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
全面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发〔2001〕15号),充分尊重各族群众在社会主义国家道德治理活动、道德建设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强化公民的道德主体意识,促进公民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形成社会主义道德意识,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只有将法治和德治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促进青海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构建青海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精神家园
凝练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精华,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民族道德既是民族意识和民族文化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民族精神生活中须臾不可缺少的‘精神调节器’。”[22]在一定意义上说,少数民族成员在处理人际关系、族际关系和国家与社会关系时,很大程度上都是依靠道德观念和道德准则来调整的。因此,凝练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精华,培养各民族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实践能力,引导他们塑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公私观、幸福观、婚恋观和生死观与青海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相适应。
加强思想理论建设。青海是多元文化交汇的特殊区域,[23]存在意识形态方面的诸多挑战点,因此,要始终重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这一根本原则。要结合青海民族特点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讲工作。要突出青海民族特点,加强理论研究阐释工作,紧紧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青海地区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进行研究,达成理论共识。要营造主流思想舆论氛围,形成“主旋律引领舆论、正能量团结鼓劲”的良好机制。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意识形态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落实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直接责任和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
促进民族地区文艺繁荣发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党对青海民族地区文艺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文艺繁荣发展的正确方向。同时,要做好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和扩大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工作。
(三)不断加大民族教育投入力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优先发展教育,大力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持续加大教育投入,加速推进教育现代化。[24]中共青海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优先发展教育,特别是民族地区的教育,对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文化素质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民族教育水平,青海省政府颁布了《关于财政支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和《三江源地区“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等。笔者认为,尽管有相关政策法规的颁布,对不断加大青海民族地区教育投入起到了规范作用,办学条件得到不断改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质量稳步提升,但目前制约青海民族教育的瓶颈仍然是教育投入不足。因此,要不断加大青海民族教育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民族教育水平,为青海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奠定基础。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加强教育引导,实施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和实践工程,不断增强各民族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度、自信心和践行力,形成鲜明的价值导向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推动各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各民族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
注释:
①“四个转变”即实现从经济小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的转变,从人口小省向民族团结进步大省的转变,从研究地方发展战略向融入国家战略的转变,从农牧民单一的种植、养殖、生态看护向生态生产生活良性循环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