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战略下危险废物的环境评估及处理技术问题与对策思考
2023-01-21景艳辉
景艳辉
(唐山赛特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河北 唐山 063000)
危险废物管理和环境风险评估逐步成为我国废物管理工作中的核心要素。危险废物具有较大危害性,会对人体健康及自然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与破坏。想从根本上实现对危险废物的高效处置,最重要的是提高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水平,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 环境风险评估和危险废物的含义
1.1 环境风险评估
环境风险评估是一项面向环境保护所开展的风险评估作业,适用于大多数环境管理决策和公共卫生管理决策领域,此评估方法在我国获得了高度认可及广泛应用,并获得了显著成效。环境风险评估通常用于人为环境评估领域,此评估技术在具体应用期间显现出高度的精准性和科学性,并可以对环境评估作业当中存在的不利因素及突发性因素展开进一步监督与管控。在环保部门所运用的对比分析法、树状分析法等环境风险分析方法中,环境风险评估表现突出。一般情况下,评价方法和程序涉及到三部分内容,依次是效应评价、风险性评价和危险鉴定。
1.2 危险废物的危害
危险废物通常指的是在运输、储备及操作阶段中对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的废物,这些废物既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也会对自然环境造成伤害。
1.2.1 危险废物对人体的危害
危险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对呼吸器官带来负面影响,人体的呼吸系统一旦吸入危险废物会引发癌症、发育畸形等问题,甚至出现慢性中毒等情况,且治疗难度较高。
1.2.2 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危险废物对自然环境带来的威胁包括对土壤结构和水体环境造成破坏,如降低土体质量、造成土地资源缩减、严重污染水体环境、致使水草丛生等,相关人员对这些情况展开进一步治理也存在一定困难。相关调查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工业危险废物的整体产量处于逐年上升的态势,给我国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与损失[1]。
2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底数不清、去向不明
从整体视角看,地方政府部门在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中主要负责的内容为综合处理大中型产业单位、乡镇医疗机构及试验部门所排放的废物资源,但是部分区域并没有对此项工作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甚至在实际工作中将危险废物直接融入副产品与固体废物的范畴内,并在此前提下隐瞒相关废物信息,瞒报、漏报等现象比比皆是。相关调查研究指出,2015年危险废物的实际利用及处置总量在1 500万吨左右,其余危险废物并没有获得精准化监控,或被未获取废物处置资格的企业倾倒、掩埋。
2.2 处置设施布局不合理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部分地区危险废物管理处置单位和部门的处置设施利用率普遍偏低,常年维持在32.2%左右,部分地区设施处置能力极度过剩。比如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处置能力过剩,而浙江、江苏等地区的处置能力存在大规模缺口,处置能力较为发达的区域普遍对跨地区危险废物采取不接纳态度,使得危险废物处理突显出复杂性特点。
2.3 非法转移、倾倒及处置行为猖獗
一般情况下,企业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会消耗大量资金成本,使得非法转移、违规倾倒和处置问题层出不穷,这种不良行为导致环境事故发生概率日益提升,甚至导致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发生。2014年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当中,危险废物案件的占比约为40%,例如山东“10-21”重大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及河北保定污染环境致人死亡案件等,不但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还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
2.4 问题存在的原因
固体废物当中所涉及到的生活废物、工业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一般归属于不同部门负责管理,以及缺少科学完善的联防联控制度及分类处置体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诸多环境管理问题。部分企业往往会将部分处置成本及处置难度系数较高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装,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废物转移和处置工作的风险因素。一些项目人员对危险废物的储备、利用和处理认识层次较低,危险废物处置方案与实际环境保护需求缺少协调性,导致最终项目建设完毕后,众多危险废物过度堆积[2]。
3 危险废物环境评估
3.1 危险废物环境评估的内容
危险废物环境评估的内容通常涉及技术初审、专家审核、报告整改、技术审核达标后提出建议等,在此期间,技术初审需要对企业原有项目任务所存在的各类环境制约性因素进行深层次探究分析;专家评审阶段则需要深入检测区域展开全面勘测,专家现场展开多样化询问并提出相应的优化措施,针对固废、废气、废水等进行综合化、系统化评价;技术审查阶段需要对工程分析内容的完整性、清晰度及环境状况评价要点、防护距离运算结果等进行一系列检验,促使其满足环境评估的各项需求标准。
3.2 危险废物环境评估的方法
针对危险废物的环境评估标准,我国在1996年便推行了相应的规范制度和细节要求,2005年,政府部门又结合实际发展趋势提出有关规避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特殊性规定,在根本上强化了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力度。例如对危险废物的负责单位、管理部门及处理流程等细节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规范标准,其中《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3]中的规定,为我国各地区危险废物的进一步处置优化提供了参考依据和有力支持,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美国环保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及WHO等机构也纷纷提出了相应的环境风险评价方法和具体流程,这些评价方法和程序主要涉及效应评价、风险性评价、暴露评价和危害鉴定等方面。
4 危险废物处理技术和管理对策
4.1 危险废物处理技术
4.1.1 焚烧处理技术
焚烧处理期间所应用的设备以焚烧炉为主,目前我国运用较多的焚烧炉为流化床炉、热解炉和液体喷射炉等,其具备简单配置的尾气净化系统,焚烧温度无法满足具体的作业需求,整体运行成本及消耗较大。我国部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因缺少完善的尾气处理装置,因此在实际应用阶段无法发挥出突出的处置效果。另外,我国大部分危险废物焚烧炉自身并不携带紧急危险处理装置,往往会引发二次污染,在开展尾气检测作业过程中也会造成或多或少的问题。焚烧炉虽然整体性能相对较好,但是进料系统和监控系统及整体安全性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一般情况下,焚烧处理技术适用于除了放射性废物和爆炸性废物之外的各种固态、气态、液态等可燃危险废物,还能够提供一定的热能及回收重金属。此项技术的缺点体现在运营成本较高、投资回收期较长,而且在实际应用期间还会产生众多酸性气体和二噁英,有二次污染风险。
4.1.2 贮存技术
贮存是指危险废物在经过一系列无害化及最终处置处理后的储备行为。贮存设施通常指的是专业人员结合具体规范标准所构建的存放危险废物的容纳设施。一般情况下,危险废物产生者和经营者需要根据实际标准需求建设足够规模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温度、压力正常情况下,易燃、易爆和含有毒性气体的危险废物需要在第一时间展开预处理,促使其在保持稳定的状态下开展下一步贮存工作。另外,挥发性和水解性较差的固体危险废物也可以在储存设备中实现分类放置[4]。
4.1.3 安全填埋技术
现今国内外对工业固体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法通常以安全填埋为主。安全填埋法在实际应用期间,显现出能够降低废物影响等优势特点,也是各大研究机构公认的最后处置手段。在实际运用阶段,相关人员需要优先做好填埋位置的筛选工作,在填埋场地施工作业环节中,还需要对填埋位置展开合理划分。危险废物的类型多种多样,内部化学成分也具有复杂性,大多数危险废物彼此间存在差异化的不相容性。如果不对填埋位置展开合理分区处理,便会在后续处置作业期间引发各类化学反应,进而造成二次污染。安全填埋可以对脱水、中和及固化后的危险废物加以控制,但是也存在或多或少的缺点,危险废物产生的浸出液具有危害地下水体及土壤结构的风险,而且填埋法会占据大量的土地资源。
4.1.4 地表处理技术
地表处理指的是将危险废弃物与土壤表层结构展开深入融合处理,促使其在自然风化的作用力效果下实现危险废物的进一步脱毒、降解等。地表处理方式简单易行、经济实惠,但是此项技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并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比如部分降解性较差或不具备降解功能的危险废物便会完全附着于土壤结构表层,并在风力、雨水的影响下蔓延至周边环境当中,直接影响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除此之外,部分危险废物也会迁徙至深层土壤结构当中,对地下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地表处理技术并不是实现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的最佳途径。
4.1.5 海洋处置技术
海洋处置一般涉及海洋倾倒和远洋焚烧两部分。前者主要指的是科学运用海洋微生物及海洋中的化学流程将危险废物中的有害物质分解或冲淡,使危险废物原本的毒性显著降低,进而对周边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后者主要指的是采用专业焚烧船盛放危险废物,并在船上开展焚烧作业,废物在经过一系列焚烧处理后所产生的废气可以在现代净化装置、冷凝器等支持下排放于空气环境当中,剩余残渣则完全倾倒入海洋内部。海洋焚烧适用于液态有机废弃物的处置作业,而有机化合物和其他高能量废物,以及毒性金属等废弃物不可使用远洋焚烧措施。
4.2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对策
危险废物除了具有危害性,还具有一定的资源属性,通过对其展开一系列加工处理可以实现二次利用,进而获取更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所以相关政府部门需要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强化对危险废物的标准化管理及系统化控制。
4.2.1 突出综合利用、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
首先,突出综合利用、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快完善与危险废物转移、鉴别、管理及处置等相关的政策文件;其次,积极落实分类管理体系,对部分处置流程复杂繁琐、标准系数高、成本消耗大的危险废物,需要在第一时间对其执行相应的经营许可制度,并对处置工艺便捷、简易且风险隐患发生概率较低的危险废物,适当降低审批标准和程序标准,对源头管控、可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可以通过备案措施替代经营许可;最后,政府部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将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融入排污许可制度当中,从根本上实现统一化、协同化的管理控制[5]。
4.2.2 优先推进减量化
相关部门应有效构建相应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有毒有害成分的浓度值加以研究分析,不断引导危险废物排放企业提高自身的渗透加工水准和清洁化材料应用效率,从源头上将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降至最低;在环境评估方法的支持下实现对多样化资源的综合利用,如工业园区规划环境评估作业期间需要重点参考工业园区内部的产品特性,并在此前提下构建出上下游综合利用的相关体系制度,园区内循环利用可以实现联单管理,进而将危险废物的处置设施配套装置、建设项目等作为园区环境评估审批的关键条件;不断强化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产品体系及技术规范,从根本上满足综合利用期间环境保护的各项需求与标准。
4.2.3 严格落实环境监管执法
不同地区的环保部门需要熟练掌握负责范围内危险废物的排放及储备情况,将企业责任落实到个体身上,针对瞒报、不报者进行法律惩处;除此之外,还需要积极实施电子联单制,切实强化“互联网+”在危险废物管理领域中的应用效率,在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作业和环保监测作业的动态化监督管理,进而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转移作业的可追溯性;强化危险废物处置阶段中的监测工作,确保各地区污染防治系统和仪器设备可以长期维持在稳定的运行状态,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危险废物非法利用、倾倒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检查惩处力度,切实提升企业违法成本。
4.2.4 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的收费价格
结合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所规定的运营成本,并根据不同区域的差异性和利润成本,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在充分考虑多种外界因素的前提下,对类型不一的危险废物处置进行价格定位,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开展科学化评估,以此整顿和优化最高价格。在此前提下,交易主体需要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和供需变化情况明确处置价格。
4.2.5 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针对部分处置能力过剩的区域,政府部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强化现有处置设备的高效率、高质量运行,针对一些处置能力偏低的区域深入探析其处置能力缺口,进而在地区公共服务项目当中合理规划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此实现统筹规划的基本目标,并为建设用地提供充足的保障,积极鼓励企业通过自建或合作建设等途径提升自身的综合效益。针对现有工业园区,尤其是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且产品结构单一的企业,政府部门需要鼓励其开展高效率循环利用,并建设性能良好的危险废物统一处置设备,不断拓宽其覆盖范围,从根本上避免危险废物大规模流出造成的污染问题,还可以有效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期间出现的邻避效应等现象[6]。
5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危险废物产量日益提升,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和管控力度,对危险废物的环境评估工作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避免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