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鲜食玉米种子案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建设
2023-01-21王江虹
王江虹,何 静
(西乡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陕西 西乡 723500)
0 引言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专业能力、法律知识储备和综合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执法人员是否更好胜任执法工作,还会由于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原因导致农业农村部门权威性降低,甚至影响到助农、护农、为农保驾护航作用的发挥和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1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5日,西乡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护奥运保春耕”专项行动,对我县某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说明了来意,出示了有效执法证件。在检查过程中,对该经营部货架上摆放的“*糯玉3号”玉米品种包装上标注的审定编号“国审玉20060**”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该标称审定编号的品种名称是“**糯2000”,对“*糯玉3号”品种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相关信息。执法人员让当事人提供该“*糯玉3号”品种的相关资料,当事人让进货商家发来了该品种的《授权书》。
2 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授权书涉假,3月25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2.1 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拍摄了涉案玉米品种实物及现场检查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请示批准对现场检查的16袋涉案玉米种子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销售台账、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对涉案种子包装上的审定编号、品种名称分别进行了查询并打印了查询结果;对市场上销售的“**糯2000”玉米品种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拍摄打印了“**糯2000”包装正反面照片;当事人将已经批发销售的涉案玉米种子积极进行了召回,并将召回的399袋涉案玉米种子上缴到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经请示批准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了2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授权书》和退货票据;对当事人提供的退货票据进行了调查核实,对种子零售商进行了询问,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进货票据、退货票据。
2.2 协助调查
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工作,一方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另一方面通过协助调查,确保取得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链完整,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将违法线索及时移送。
执法人员与北京某开发育种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制作并向北京某开发育种有限责任公司寄送了《西乡县农业农村局产品及授权书确认函》及收到该公司的回复《公函》;请我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保站工作人员对“*糯玉3号”玉米种子标注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620602202100****”进行查询并打印了查询结果,取得了涉案种子定性的关键证据。同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货商家所在地的农业农村局寄送了《西乡县农业农村局执法检查发现违法线索移送函》《西乡县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及收到该农业农村局协查调查回复和相关证据材料;还向标称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寄送了《西乡县农业农村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将违法线索进行了移送。
3 处理结果
3.1 违法事实
经过调查取证查实,该农资部经营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武汉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标注审定编号“国审玉20060**”、品种名称“*糯玉3号”玉米品种系武汉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伪造授权书、用伪造的品种名称冒用现有的合法的审定编号“国审玉20060**”和“**糯2000”品种,使“*糯玉3号”具有“合法外观”和冒用合格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6206022021001791”,“*糯玉3号”品种名称与该检疫证上的品种名称“**金***”不符的事实。
该农资部分别于2022年1月10日和3月8日从汉中市某种业蔬菜门市部购进净含量为160g/袋的“*糯玉3号”玉米种子20袋和净含量为100 g/袋的“*糯玉3号”玉米种子600袋(4件、每件150袋),共计购进两种规格的“*糯玉3号”玉米种子 620袋。现场检查时在货架上摆放的16袋待售(登记保存),案发后当事人召回了549袋(399袋登记保存,另150袋已退回生产经营单位)。涉案两种规格的“*糯玉3号”玉米种子货值金额为2690元,共计销售两种规格的涉案玉米种子55袋,获得销售收入331元。
3.2 定性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下列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子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规定,依法将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糯玉米种子判定为假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3.3 处罚决定
2022年6月10日本机关负责人召开了案件集体讨论,办案人员详细汇报了案件查处过程、主要违法事实以及案件处理意见,经过参会人员充分讨论,一致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办案程序合法,形成了统一决定意见。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的规定,结合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能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召回批发到各种子零售店的“*糯玉3号”玉米种子。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也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本机关作出了从轻处罚,向当事人下达了一份包含事实陈述、证据分析、事实认定依据、违法所得认定、货值金额认定、处罚依据、处罚幅度等内容的《西乡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农资经营部停止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采取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415袋“川糯玉3号”玉米种子;(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叁拾壹元整(331元);(3)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合计罚没款贰万零叁佰叁拾壹元整(20331元)。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并宣读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告诉当事人本案中涉案玉米种子冒用现有合法的审定编号,就是为了使销售的品种合法化,混淆视听,扰乱市场秩序,坑农害农,在购进种子时一定要对标称的品种审定编号和品种名称进行查询。当事人表示等于接受了一场普法教育,对有理有据的处罚决定心服口服,表态在今后的种子经营活动中一定尽到查验义务和建立保存好采购销台账,并且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接受处罚。
4 争议焦点
多年来,本地区种子市场销售人员及农民群众将鲜食玉米种子习惯误认为蔬菜种子来看待。立案之初,执法人员内部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和声音,争议焦点就在鲜食玉米是不是主要农作物,鲜食玉米种子是否需要审定。该案中糯玉米种子属性认定准确与否是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的直接依据,这将影响案件办理质量、影响整个案件走向。
4.1 梳理
有关鲜食玉米和主要农作物规定:一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申请领取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条件办理”;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条第三项“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4.2 结论判定
玉米在分类上根据其用途包含鲜食、爆裂玉米,而鲜食玉米根据品质又包含糯玉米、甜玉米,而玉米是主要农作物,《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只是调整了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的许可条件,并非将鲜食、爆裂玉米定性为非主要农作物;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制定了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将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按照五大类作物划分:其中国家审定玉米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也对鲜食、爆裂玉米品种适宜生态区域进行了区划。综上鲜食糯玉米、甜玉米仍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主要农作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的规定通过审定才能推广销售。
5 案件启示
农业综合执法它不仅肩负着维护农业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使命,还承担着农业生产健康发展、安全优质农产品产出保驾护航的重任。
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中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事项271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70多部,执法对象范围广、行业领域多、专业性强、任务量大、任务重、监管有难度。
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大多成立于2020年左右,均由农业农村局原承担相应执法职能的下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没有或者办案经验不足,能力素质参差不齐。在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存在执法人员规范化执法意识不强、缺乏协调性和主动性,执法文书填写不严谨、执法程序不规范,不会执法,不善执法,甚至不敢执法现象,导致办案数量不多,质量不高。
6 能力提升
通过这一案例,从立案前的争议,到执法中的取证和梳理,到文书制作、处罚结案可以看出:农业综合执法行为对执法人员水平要求较高,既要求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技术,又要掌握行政法律知识和行业法律法规等核心能力之外,还要求有较高个人素养、职业操守和实务技能。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涉及法律法规条款多、执法内容复杂,主客观因素决定着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最终影响综合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能。因此,加强执法人员能力建设至关重要。
6.1 提升门槛,把好准入关
把专业技术、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招录进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同时招聘2-3名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注入新鲜血液,补充现有执法队伍法律人才的严重缺失,打造一支农业专业与法律专业并进的执法人才队伍,坚持职业化、专业化标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6.2 制定计划,定期学培研
培训是提升人员素质的有效手段,制定培训目标和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政治理论、专业知识技能与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提升执法人员政治素养,增强法治理念、服务意识、履职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6.3 聚焦素能,技能大比武
围绕法律适用、证据收集、询问技巧、执法裁量、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组卷归档、装备操作、案件评查等专题和环节,通过技能比武寻找差距,模拟演练快速发现问题,实战砥砺树立标杆,比学赶超素能提升。
6.4 完善机制,考评促提升
完善办案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考核测评,促使每一件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适用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同时解决处理好执法人员的待遇、职级晋升问题,留住专业技术人才,稳定农业执法队伍。引领行政执法人员强能力、转作风、重实干、促发展,切实把个人能力体现在工作成果上,工作成果体现到提升执法质效上来。
7 结语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建设是一项综合、复杂、长期的工程,依法办案是每个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神圣使命,在实际执法实践工作中,应该体现出既是一种管理,同时也是一种服务的理念。准确地掌握和运用好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能使我们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才能更好地服务农业、农民、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