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挑战与对策
2023-01-18汤锦秀
汤锦秀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1300)
0 引言
依托信息与通信技术的数字经济是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把传统的生产要素转化为数字化资源,利用互联网平台把信息技术与生产、消费、流通等结合,使经济交易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数字经济作为各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重点布局,并能够快速提高一个国家的产业竞争力。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国传统行业的短板问题进一步放大,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为传统行业发展提供新的方向,并加快我国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步伐。然而,数字经济使传统商品与服务的形式逐渐数字化,市场与实体的分离现象也越来越明显。基于传统经济框架的税收政策,在征管制度、税源管控、征收技术等方面已不能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数字经济带来的变迁必然对传统税收的征管方式带来巨大的挑战,未来税收征管、税种、税基等都需要进行适应性的改革。
1 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
在1996年,“数字经济”这一词语首次出现在美国学者唐·泰普斯科特的《数字经济:网络智能时代的前景与风险》著作之中,当时“数字经济”的界定为基于人类智力联网的新经济。但是,此界定过于抽象,没有与创新信息技术相结合。随着信息产业、电子商务、网络经济等信息经济的发展,学者们对“数字经济”的界定产生不同的理解,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16年G20杭州峰会上,世界各国终于把“数字经济”作出统一的界定,认为“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数字经济在医疗、农业、交通、娱乐等领域的广泛应用,推动着传统生产部门的转型升级。比如,医院可通过手机预约挂号,避免去医院排长队;居民利用第三方支付可以实现手机费、电费、水费等的缴纳;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的结合,既能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又能降低农户的生产成本;大量年轻人通过互联网从事更自由、更灵活的职业,不断优化国内的就业结构。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我国政府第一次把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纳入到工作报告的内容,表明了数字经济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远程办公、在线交易、云服务等新型的经济交易模式也加快了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约39.2万亿元,占GDP比重约为39%。与2019年相比,数字经济规模增加9.2%,占GDP比重上升2.4%。与此同时,2020年数字经济规模增长速度达到约10%,远远高于2020年GDP的增长速度。面对数字经济时代的红利,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也在不断探索着新业态、新模式下的数字化改革路径。
2 数字经济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2.1 降低税务稽查管理的效率
第一,由于数字经济存在虚拟性、可移动性等特点,使纳税主体的真实身份与纳税地位变得模糊,导致税务机关稽查的难度与成本加大,无法有效确认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义务范围与征税方式。第二,数字经济使得纳税人的逃税行为会变得更加隐蔽,被查出的概率也降低,从而助长纳税者避税、逃税的行为增加,降低税务机关稽查的权威性,并弱化纳税人遵守税法的程度。然而,纳税人利用数字经济进行避税与逃税的行为,也是现有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的体现。第三,面对高速发展的数字经济,传统的税务稽查方式无法与之匹配。传统的税务稽查方式主要是依赖于工作人员的个人经验,然而在复杂多变的数字交易过程中,相关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容易出现错误,从而提高税务稽查的执法成本,降低稽查的质量和效率。
2.2 加大涉税信息获取的难度
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人民生活方式发生巨大的变化,衣食住行都离不开网络,催生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网红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兴起,使得新形态的平台企业与就业者的数量越来越多,也意味着涉税经济参与者变得更加复杂。比如,在共享经济模式中,共享资源拥有者、经济交易商家与支付平台服务商三者均能获得收益的好处,都属于纳税主体,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然而,在涉税数据信息的获取层面,参与者和税务机关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经济活动参与者非常了解交易过程,具有信息优势,而作为交易活动的第三方税务机关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同时,纳税主体的数量快速增加,加大税源信息获取的难度。现阶段,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涉税信息的第三方获取渠道开始不断完善,在税源管理中发挥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自然人加入到涉税经济活动中,加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有效地获取全面的涉税交易信息,经济主体无法被有效纳入税源监控管理当中。
2.3 减弱税源管控方式的有效性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经济活动的交易模式逐渐变化,尤其是通过在线实现的直接交易变得更频繁。在线直接交易模式使得自然人交易主体的增加,在没有平台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交易信息数据与发票开具情况也难以掌握,这些将减弱“以票控税”税收管控方式的有效性。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虽然企业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但是行业之间交错融合的现象增加,行业的分界线开始变得模糊。同时,在数字交易中,企业经营的中间环节逐步减少,而且交易主体变得更隐蔽性、虚拟性、多样性。这样,税务部门难以精准把控纳税主体的交易过程,甚至有可能找不到相关的纳税主体,无法有效开展税收的征收与税源的监控。可见,现有的税收征管体系无法与高速发展的数字经济相匹配,传统税款申报与缴纳程序对税源监控的作用无法体现。
3 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方式对策
3.1 明确税务稽查管理的法律法规
根据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设立税种、确定税率和税收征管方式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来执行。比如,在课税要素方面,对于传统经济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产生了多种多样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这些平台中的交易主体与平台运营管理者应该属于纳税主体,负有纳税义务。税务机构应加强课税要素的相关立法建设,设计网络中间平台涉税信息公开的权利与义务制度,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实施,实现对税源的全面监控。在征管权限和程序方面,对于数字经济带来纳税人数量急速增加的问题,税务机构应及时掌握涉税交易的数据。因此,税务机构在行使税务管理与税务审计过程中,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交易数据获取的权限、方式、内容等,从而全面提升税务稽查管理能力。
3.2 推进信息共享与税收共治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信息技术已逐渐融合到不同生产领域,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税务部门涉税信息的监控提出了新要求。因此,税务部门需要推进信息共享与税收共治格局,提升税源监控的能力。一方面,完善涉税相关的信息共享系统。结合涉税信息公开的权利与义务制度,税务机构应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数据收集、处理与运用能力,构建涉税数据共享系统,并引入经济交易、所得收入、避税风险等数据监测模型,从“发票管税”到“信息管税”的演变推进。另一方面,加强与其他部门合作开展税务征管。基于数字经济交易具有隐蔽性、虚拟性、数据性等特点,税务机构应该与市场其他监管者合作共同对涉税主体的监控,其中包括海关、公安、社保局等部门。监管部门之间应充分利用涉税数据共享系统,最大限度地共享涉税主体的经营活动信息,保障信息监控的有效性。此外,监管部门共同建立纳税信用联动管理机构也是很有必要的。监管部门通过“实行信用联动机制”,加强对失信纳税主体的联合惩戒,规范纳税主体的经营行为,正确引导纳税主体与政府相关部门进入税收共治格局。
3.3 探索实现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税务管控系统
税务部门应借助区块链的技术特征,构建综合税务管理平台,以此加强对税源的管控,并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特点。由于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账本,利用分布式节点生成与更新数据,使参与者在没有第三方中介的情况下达成一定的共识,并相互协作解决问题。综合税务管理平台的构建,可通过以下四个步骤来实现:第一,建立电子发票区块链系统,电子发票可保存在系统的分布式账本上,在企业、消费者、网络交易平台等经济交易主体之间实现安全与透明的发票税务管理系统。第二,建立税务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数据共享系统,通过加强涉税数据的共享,实现对涉税主体的多方共同协作管控。第三,建立个人纳税证明管理系统,把涉税主体的纳税数据保存在区块链上,生成完税电子证书,并能够作为向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数字证明凭证。第四,建立税务审计控制系统,形成可追溯、不可篡改的稽查数据库,例如根据纳税主体的日常申报数据,建立风险监测、识别与预警系统,或者根据纳税主体领购发票的情况,建立云发票管理系统。同时,税务部门需要提高纳税人涉税相关数据的获取速度,并保证数据的准确与全面,以提高税务监控执法证据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