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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平安时代的海难救助政策

2023-01-16金洪培王丹丹

外国问题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海难新罗高丽

金洪培 王丹丹

(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吉林 延边 133002)

一、日本平安时期有关外籍船舶的海难记录

隋朝时期,圣德太子为学习中国先进的制度与技术,于隋大业三年(607年)派出第一批“遣隋史”。隋唐更迭,日本派遣“遣唐使”继续汲取唐朝的文化给养。日本宽平六年(894年),菅原道真以唐朝式微和海难为由,中止了两个世纪以来的“遣唐使”。(2)菅原道真:「請令諸公卿議定遣唐使進止狀」、菅原道真:『菅家文草』巻九、東京:国立国会図書館蔵、1700年、第15—16頁。此后,日本实施“渡海制”,(3)渡海制:关于禁止日本人出国的法规。日本学界关于渡海制的颁布时间有争论:森克己认为此令制定于延喜年间,却无确凿证据;山内晋次、榎本淳一认为“渡海制”并非延喜年间制定的,早在8世纪律令中已经存在。参见半田晴久:《日本入宋僧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中国古典文献学,2006年,第14—15页。禁止商人出国,消极的对外政策加快了日本“锁国”进程:除与渤海国保持外交上的联系外,日本与宋、高丽也仅有贸易上的往来。由于宋朝采取积极的对外贸易对策,东亚海域的海上活动并没有因为日本的“锁国”停滞不前,宋商的兴起使得两国之间的民间贸易更加活跃。平安时期,来航日本的船只主要来自渤海、中原地区及朝鲜半岛。中原地区的商船常利用夏季东南风,在5-8月时从明州或扬州出发,横渡黄海,经过平户或肥前国的值嘉岛到达博多。渤海使团则遵循日本海9月至次年3月主吹西北风的规律,(4)王承礼:《中国东北的渤海国与东北亚》,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0年,第234页。定于秋末冬初出发直达日本本州中部。当然,掌握季风的规律以及应用新航海技术并不能消除海上交流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圣一国师圆尔(5)圣一国师圆尔(1208—1280年)是日本镰仓时代临济宗杨岐派僧人,曾来宋拜当时径山兴圣万寿禅寺的住持无准师范为师。后泛海而归,在日宣扬佛法,为东福寺开山第一世。从宋返程,“五月朔,船出明州定海县,至大洋,风波甚恶,同发者三船二船已没,我船亦将沉者数次……六月晦,着高丽国耽没罗阿私山下,留滞四日,七月达博多。”(6)鉄牛圜心:『聖一国師年譜』、国立国会図書館蔵、811年、第10頁。可见海洋环境复杂多变,船员看似掌握季风、洋流的规律,然而海上波涛实难测定,云雾气色瞬息万变,海上遭风遇浪而船翻人亡的事故屡见不鲜。

表1 平安时代漂着日本的外籍船数量

从表1可知,根据现有史料记载,平安时期漂着日本沿海的海难船共有42起。从时间上观察,12世纪前是海难船漂着日本的频繁期,占据整个平安时期海难船漂着数量的四分之三。尤其在9世纪和11世纪,海难船漂着日本的数量不相上下。从国籍来看,朝鲜半岛的新罗船和高丽船位居前两位,共24起,其次是宋朝船舶有6起。日本各海岸漂着的船只主要来自朝鲜半岛和中原各王朝,但偶然也有昆仑、南蛮等地区的漂流船。从漂着的时间来看,冬春两季海难事故发生最为频繁。此时东亚海域因西伯利亚冷高压,在日本和东海形成西北风、北风,若外国船此时由西面而来,将受到冬季季风的影响,致使海难事故频发。

二、日本平安时期对外国海难者的救助

白村江战役后,日本虽退出朝鲜半岛,但建立以日本为中心的区域秩序的想法始终存在。日本锁国前,通过“遣唐使”学习唐朝先进的文化、展开对外贸易,加强与渤海的交往以巩固其在东亚的地位。“锁国”后,日本停止了遣唐使的派遣、切断了与唐朝官方的贸易通道,日本的孤立之举使其愈加被边缘化。如何在保存自我的同时打破“孤立”的外交形势成为现实难题,而救助外国海难者为日本提供了解题思路。第一,日本可以通过积极救助外国海难者,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提高在东亚的国际地位。第二,如果救助漂着的海难者是商人则可获得有效的经济利益。延喜年间,为限制同一位商人频繁来日本贸易,日本颁布“年纪制”,(7)年纪制是延喜年间关于限制同一商人来日本频度的法规,日本规定宋商“隔一季归朝”,即宋商最低间隔两年才能来航日本。规定了最低来日年限,不过,常有宋商不遵守此禁令。日本对不符合“年纪制”的海商将下达货物回转(廻却)官符,但由于日本喜爱船中货品,就算商船被强制回转,其物品还可能留在日本,并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以满足日本豪族对奢侈品的需求。(8)赵莹波:《宋日贸易研究——以在日宋商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南京大学历史系,2012年,第24页。第三,学习汉文化是提高日本在东亚影响力的重要一环。在停止派遣遣唐使后,日本接受汉文化需要以渤海使臣、唐商、新罗商和高丽人为中介,锁国后的日本实际是在被动地接受外来文化。漂着日本的海难者身份各异,有僧侣、流来者、商人、使臣和海贼等,日本可以通过救助这些海难者转变被动接受汉文化的局面,达到文化进步之目的。

7世纪初,朝鲜半岛的高句丽、百济相继灭亡,一部分百姓逃亡日本,其中也不乏因海难而漂流而至的新罗人。这些新罗人并非心甘情愿归化于日本,于是日本颁布敕令:“自今以后,如此之色,宜皆放还,以示弘恕。如有船破及绝粮者,所司量事,令得归计。”(9)藤原継縄等:『続日本紀』第33巻、東京:国立国会図書館蔵、1691年、第9頁。日本利用“弘恕”之名放还漂流而至的新罗人以显示其“仁爱”之心,提高在东亚世界的国际影响力。保立道久指出“这一政策可以视为对外来商人实施‘安置、供给’的出入境管理法的起源”。(10)保立道久:『黄金国家』、東京:青木書店、2004年、第98—99頁。转引自田中史生:《新罗人与大宰府贸易》, 金健人编:《中韩古代海上交流》,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07年,第95页。从史料来看,适用此政策的对象并非外来商人而是包含商人身份的所有漂流而至的新罗人。这一政策是否可视为日本出入境管理法的起源不得而知,但确是日本第一次明确处理外国漂流人的政策,此后日本对漂流民的救助政策皆以此为例,随着救助海难者事件的增加,日本在此令的基础上完善了救助程序。纵观平安时期日本对外国海难者的救助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安置海难者。日本各地方官府以就地安置的原则合理安置海难者。永观二年(984年),“高丽人船来着筑前国早良郡事”;(11)「小記目錄」巻16、東京大学史料編纂所編:『大日本史料』1編21冊、東京:東京大学、1934年、第8頁。长保六年(1004年),“因幡国言上于陵岛人十一人事等”。(12)「權記」、東京大学史料編纂所編:『大日本史料』2編5冊、東京:東京大学、1934年、第41頁。地方官府发现海难者后收容在当地,经过详细审查后向太政官呈报漂流事件牒文,在牒文呈报过程中,地方官府负责海难者的安全与生活。针对特殊身份的海难者,如渤海使团,日本将安排不同的收容地点。延历十四年(795年),出羽国上报吕定琳等六十八人,漂着夷地,被当地人劫掠,导致人死物散。出于对吕定琳使臣身份的考量,出羽国先就地安置,待上报太政官后,吕定琳等被“迁越后国,依例供给”。(13)「日本紀略」前篇13、経済雑誌社編:『国史大系』第5巻、東京:経済雑誌社、1897年、第375頁。弘仁六年(815年),王孝廉等人在回国途中,“值造风漂回,舟楫裂折,不可更用。癸巳,令越前国择大船,驾蕃客也”。(14)「日本後紀」巻24、佐伯有義編:『六国史』巻5、東京:朝日新聞社、1931年、第210頁。说明当时的越前国也是渤海使臣的临时安置点之一。

漂着西海道(15)西海道:筑前国、筑后国、肥前国、肥后国、丰前国、丰后国、日向国、大隅国、萨摩国、壹岐岛、对马岛。的外国海难者,大宰府采取就地安置或移送鸿胪馆两种方式。鸿胪馆本是接待各国使臣之地,日本停止遣唐使的派遣后,此地变为国营贸易场所或外国商人的投宿处。日本曾敕令新罗商人“不得安置鸿胪以给粮”,(16)『類聚三代格』巻18、国立国会図書館蔵、1885年、第43頁。然贞观五年(863年),“新罗沙门元着、普嵩、清愿等三人,着博多港,至是勅安置鸿胪馆”;(17)「日本三代実録」巻7、佐伯有義編:『六国史』巻9、東京:朝日新聞社、1940年、第180頁。贞观十五年(873年),漂着对马岛的新罗人,被“屿司差加使者送府,即禁其身,着鸿胪馆”。(18)「日本三代実録」巻24、佐伯有義編:『六国史』巻9、東京:朝日新聞社、1940年、第538頁。可见当时的鸿胪馆不仅是各国使臣、唐商的停留之所,也是海难者的安置之处。

二是提供口粮。日本救助海难者自古有之,钦明天皇三十一年(566年)四月,高句丽使者漂着到岸,天皇为展示其“仁德”之心,下诏“净治厚相资养”,派遣东汉氏直糠儿、葛城直难波,迎召高丽使人。(19)「日本書紀」巻19、経済雑誌社編:『国史大系』第1巻、東京:経済雑誌社、1901年、第347頁。平安时期,日本对遭风遇难的渤海使臣,以“大使、副使,日各二束五把。(20)日本古制一手抓满稽谷,合三次而为一把,合十把听为一束,一东合米二斤左右。参见孙玉良编著:《渤海史料全编》,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第307页。判官、录事,日各二束。史生、译语、医师、天文生,日各一束五把。首领以下,日各一束三把”(21)『類聚三代格』巻18、第46—47頁。的标准提供口粮。与使臣相比,一般海难者获得口粮的数额更少。长德二年(996年),“高丽国人寄石见国,其车诸卿定申:延喜年中异国人来,但马国造船给粮还遣本国,依彼例给粮可返遣之由定申了”。(22)藤原実資:「小右記」、東京大学史料編纂所編:『大日本古記録』2冊、東京:岩波書店、1961年、第12頁。延喜年间,日本已有为海难者提供返程粮的定例,长德二年(996年)将此定例固定下来。然而从史料的记载来看,日本发放的返程粮并没有具体的数额,只以“禀粮放归”“程粮放却”等词一概而过。

显然,日本对外国海难者的救助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尤其体现在渤海国和新罗海难者之间。渤海国仁安八年(727年),大武王派遣高斋德、高仁出使日本,“是为两国通聘之始”。(23)金毓黻:《渤海国志长编》(上编),长春:《社会科学战线》杂志社,1982年,第203页。与渤海国通交符合日本建立区域秩序的战略意图:渤、日交往一方面打破了双方相对孤立无援的政治局面,帮助日本开辟了一条通往唐朝的安全路线,减少航海带来的危险。此外,在日本停止遣唐使后,渤海成为中日交流的纽带。在新的东亚秩序建立后,渤海国是日本区域秩序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反之,隔海相望的新罗成为日本的“眼中钉”。首先是日本与新罗两国在东亚的地位之争,在确立以唐朝为中心的东亚秩序后,日本曾因新罗在朝贺唐朝时地位高于本国而发生“争长”事件。(24)天宝争长:发生在天宝十二年(753年)的元旦朝贺仪式上日本与新罗之间的位次之争。日本在与唐朝的交往中始终奉行对等原则,而新罗、渤海国与唐朝则是朝贡关系,因此日本认为其地位应高于新罗。其次,从9世纪开始,新罗海盗增加了日本沿海的海防压力。因此在与日本的交往中,渤海的地位明显高于新罗,这也直接导致日本在救助海难者时采取不同的救治政策。

三是提供医疗救治,保障外国海难者的安全。海难船遭遇风浪不可避免会出现伤亡,贞观六年(864年),新罗国三十余人漂着石见国美乃郡海岸,死者十余人,生者廿四人。(25)「日本三代実録」巻8、佐伯有義編:『六国史』巻9、東京:朝日新聞社、1940年、第215頁。即便漂流过程中幸运着岸,也有遭遇当地人杀人夺物的危险。如延历十四年(795年),渤海使臣吕定琳等六十八人,漂着夷地志理波村,被当地人劫掠,导致使团人员被打散,随行之物被抢夺。(26)菅原道真:『類聚国史』巻193,转引自孙玉良编著:《渤海史料全编》,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第272页。日本对伤害海难者、抢夺财物的沿海百姓严惩不贷。如承和元年(834年),漂流至大宰府境内的新罗人,遭到当地百姓攻击。太政官听闻此事,谴责府司并要求对“其射伤者,随犯科罪。被伤痍者,遣医疗治,给粮放还”。(27)「続日本後紀」巻3、経済雑誌社編:『国史大系』第3巻、東京:経済雑誌社、1901年,第190頁。

四是修补船只,保障海难者的财产安全。日本在平安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法令规定地方官府有保障海难者财产的义务,然史料多见地方官府保护海难者财产的记载。如贞观十四年(872年),崔宗佐等人从唐返回渤海国途中遭风漂至肥后国,遣大唐通事覆问以确认其身份。日本知是渤海人后,首先“宜令在所,支济衣粮”,保障基本生活,其次日本将崔宗佐等人从长安带回渤海国的“蜡封函子、杂封书等,全其印封,莫烦披阅”,对渤海使臣随身携带的杂物秋毫不犯,全部悉数归还。最后当崔宗佐等人准备返程时,“其所乘二舶,设有破损”,(28)「日本三代実録」巻24、佐伯有義編:『六国史』巻9、東京:朝日新聞社、1940年、第526頁。日本地方官府帮助缮修船只,以满足其远航的要求。无独有偶,延历十八年(799年),有一天竺僧人漂至参河国,大唐人确认其来历后,安置于川原寺。僧人留住寺庙后,为了帮助穷人休息“卖随身物,立屋西郭外路边”。(29)「日本後紀」巻8、佐伯有義編:『六国史』巻5、東京:朝日新聞社、1931年、第33頁。日本在审查海难者身份时会暂时保管随身物品,待海难者完成审查后,日本将悉数归还,由海难者自行处置。

三、日本对外国海难者的审查

平安时代,漂流至日本境内的船只,如果没有合法的手续,将会被列为非法入境。海难船由于自然灾害而进入日本境内,基于对本国海防安全的考虑,外国船及其随行船员都将接受检查。平安时代,日本长期受到新罗、高丽海贼入侵,因此加强沿海的防御势在必行。

(一)审查程序

漂流到日本的外籍海难船只及人员需要接受地方的审讯以及太政官的复审。平安时期,处理外国海难者的程序可分为两级:先由漂着地的地方官府检查船只、审讯海难者,再将询问之后整理成册的勘问日记送至太政官,待诸卿议定后向地方官府传达遣返的决定。若地方官员在审问过程中发现可疑之处,先扣留人和物,向太政官如实呈报,再进行第二次审问。若二次审问确认海难民无可疑之处,将由地方官府遣返回国。进入11世纪后,两级审讯程序耗时、耗费的缺点逐渐暴露。长元三年(1030年),耽罗8人漂流至大宰府境内,在初次审查完成后,大宰府依照正常的程序向太政官呈报,由于勘问日记未被及时批阅,导致海难者滞留数月,从而增加地方官府救助费用。为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中央下令“异国人无事疑者,不经言上,给粮可还却之”。(30)藤原実資:「小右記」、東京大学史料編纂所編:『大日本古記録』8冊、東京:岩波書店、1961年、第230頁。可见,日本的海难审查程序已经开始发生转变,地方官府独立承担海难者的审核工作。此后,海难者的审核过程开始简单化,地方官府有自主救助、审问以及遣返海难者的权利。

为避免审查工作的缺失,日本也曾请求高丽协助核查海难者身份。宽仁三年(1019年)五月,有高丽30人漂至筑前国,因高丽人而不知其来由者,此尤可疑。日本只能“问安东护”(31)藤原実資:「小右記」、東京大学史料編纂所編:『大日本古記録』5冊、東京:岩波書店、1961年、第226頁。。日本救助高丽海难者数次,为何这一年派人前往高丽核查海难者身份,这与同年“刀伊贼”(32)刀伊即指持刀的群体,多指东女真人,高丽称刀伊为东女真贼或东蕃海贼。参见金渭显:《女真海寇“刀伊”》,《宋史研究论丛》第9辑,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02页。入侵有着直接的关系。同年4月,刀伊贼在日本西海道的对马、壹岐岛掳走200多人,5月29日高丽人着筑前国。高丽海难者到达的时间与刀伊贼入侵时间相隔较短,日本对海难者的身份产生怀疑,认为这些海难者有“伪漂流”之嫌,因此确认这些高丽人身份以及出航目的迫在眉睫。日本确认海难者身份最直接的途径是通过“安东护”,而根据《小右记》记载,“安东护”实际是高丽“镇东海府也,他府皆改其号为洲也,彼府独为府,仍所送掳人也者。”(33)藤原実資:「小右記」、第226頁。然《高丽史》中并没有“镇东海府”的记载,根据日本史料的描述,当时高丽负责接收和送还被虏人的应是东南海都部署,所以当时日本地方官府可寻求高丽东南海都部署的帮助,确认海难者的身份,若海难者无可疑之处,立即遣返回国。

(二)审查人员

海难者的审查工作由地方官员负责。语言媒介问题是官员与海难者沟通的一大难题。日本中央、大宰府及个别地区有设置通事一职,为日本与各国之间交易事务进行翻译工作,审讯海难者也是其工作之一。针对海难者国籍的不同,日本有以下派遣通事的方式。

(1)若漂着地有通事,则直接派遣通事审讯。延长七年(929年),对马岛遣送海难者回国时,派通事长岑望通、捡非违使秦滋景同行,说明当时对马岛已经设置新罗通事。对马岛与新罗相隔最近,也是新罗流来、海难者常漂着之地,设置新罗通事势在必行,于是弘仁六年(815年)正月,停对马史生一员,置新罗译语。(34)「日本後紀」巻24、佐伯有義編:『六国史』巻5、第206頁。高丽虽没有与日本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两国之间的民间贸易却未停止,高丽语通事或通晓高丽语者也不在少数。如长保六年(1004年)源为宪帮助于陵岛海难者赋诗一首感恩日本的救助,其中一句“彼不能言我代言”(35)「本朝麗藻」、東京大学史料編纂所編:『大日本史料』2編5冊、東京:東京大学、1934年、第42頁。道尽源为宪代为作诗的原因。

(2)若渤海国遣使日本的过程中遭风遇难,渤海使团中的日本语通事可助日本官员完成审核工作。弘仁五年(814年),王孝廉等人前往日本,天皇对使团皆有赏赐,其中就有“译语李俊雄,从五位下”(36)「日本後紀」巻24、佐伯有義編:『六国史』巻5、第204頁。的记载,日本制定的渤海使团供给条例中也有“译语日各一束五把”的规定。因此渤海使团若不幸遭风漂流,使团中的通事可与日本地方官员顺利沟通。

(3)通晓汉语的海难者,日本可派遣唐人或唐通事完成审讯。延历十八年(799年),漂到日本的僧人,长相与东亚几国海难者不同,语言不通,当地官员无法得知是哪国人。后有大唐人见过之后,通过汉语询问知是“崑仑人”。贞观十四年(872年),渤海遣唐使崔宗佐等人因“国司推验事意不赍公验。所书年纪,亦复相违”,(37)「日本三代実録」巻23、佐伯有義編:『六国史』巻9、東京:朝日新聞社、1940年、第522頁。被疑新罗人。后遣大唐通事张建忠覆问事由,才确认崔宗佐等人的身份。

日本地方官府并非都设置通事一职,若海难船漂着之地没有通事,双方语言不通时,海难者若识字,也可通过笔谈的方式完成审讯工作。贞观十四年(872年),崔宗佐、大陈润等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也是通过“自书”的方式完成审查。长元三年(1030年),伯达等8人流来大宰府,在审问的过程中,因识汉字,“以自笔书名而勘问日记”。处理海难者的过程中遭遇语言问题不仅存在于日本,亦存在于东亚各国。宋朝沿海也是外籍船频频漂着之地,地方官员在审讯时,语言是第一关卡。当双方无法沟通时,汉字就是解锁语言这一关卡的钥匙。可见,在当时的东亚各国之间,汉字已经成为相互沟通的主要媒介。

(三)审查要点

首先,确定海难者的身份。使臣出航时带有牒文,若遭风遇难则向日本官员出示牒文以证身份。如元庆二年(878年),新罗国判官徐善行等持执事省牒文着肥后国,对持有官方文书的新罗使臣,日本因“只有执事省牒,无国王启,其牒不纳函子,以纸裹之”不合牒文规范而对其有所怀疑,但仍然“写牒并录货物数进上”,(38)「日本三代実録」巻47、佐伯有義編:『六国史』巻10、東京:朝日新聞社、1940年、第386—387頁。之后全部放还,并未将其扣留。漂着的宋朝船只以商船为主,宋朝市舶司对船舶规定前往日本贸易需持“公凭”,若大宋商船漂着日本只需出示“公凭”即可证明其身份。

其次,核实海难者出航的目的。平安时期,东亚海域上贸易往来较为繁荣,唐人、宋商,渤海使团以及新罗归化、流来者甚多,日本地方官员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海难者出航的目的并不单纯。如“新罗国人,包藏祸心,窥觎家国。虽寄事于风波,然犹疑其毒蛰。须惩其奸匿,以从重法”。(39)「続日本後紀」巻12、経済雑誌社編:『国史大系』第3巻、東京:経済雑誌社、1901年、第323頁。对于漂着新罗人,日本命令地方官府尽快“充粮放还”。此外,商人以漂流之名往日贸易,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也存在。长历元年(1037年)五月,大宋商客慕晏诚等飘来,企图以“伪漂流”蒙混过日本地方官府的检查。日本地方官府审查后,认为慕晏诚来航时间不符合日本贸易的规定,次年,日本下达宋人慕晏诚等货物廻却官符。(40)「百練抄」、経済雑誌社編:『国史大系』第14巻、東京:経済雑誌社、1901年、第26—27頁。海商如果不按照“年纪制”的规定来日本,就要被遣返回国。

最后,核查海难者的随身物品。基于对防御体系的考量,检查海难者随身携带的物品成为日本官员审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尤其海难者是否携带武器。延历二十四年(805年)七月,能登国言,“舶一艘漂着珠洲郡,遣使检船上杂物”;(41)「日本後紀」巻13、佐伯有義編:『六国史』巻5、東京:朝日新聞社、1931年、第68頁。贞观十四年(872年)崔宗佐、大陈润等的物品中有蜡封函子、杂封书、弓剑等,崔宗佐等人被扣留两月,又进行第二次审查。不仅是在平安时代,镰仓时代对带有攻击性武器的漂流船审查也异常严格。如“贞应二年(1223年),高丽人乘船为风所泊于越后国寺泊浦”,(42)「吾妻鏡」、東京大学史料編纂所編:『大日本史料』5編2冊、東京:東京大学、1934年、第247頁。日本地方官府在发现武器后,将其登记在册,扣留海难者,并将船只发现的武器一一呈上。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海难者所携带的物品违反了相关规定,日本仍提供救助。

四、日本对外国海难者的遣返

遣返海难者制度始于光仁天皇。宝龟五年(774年),大宰府接到敕令:“比年,新罗蕃人,频有来着。寻其缘由,多非投化。忽被风漂,无由引还,留为我民。谓本主何。自今以后,如此之色,宜皆放还,以示弘恕。如有船破及绝粮者,所司量事,令得归计”,(43)藤原継縄等:『続日本紀』第33巻、国立国会図書館蔵、1691年、第9頁。日本的海难民遣返制度初步形成。9世纪中叶,日本地方官府开始以乘便为原则,根据海难者的人数、国籍、船只破损程度采取不同的遣返方式,其中渤海国人得到日本的优待。元庆七年(883年),日本“令能登国,禁伐羽咋郡福良泊山木,渤海客着北陆道岸之时,必造还舶于此山”,(44)「日本三代実録」巻44、佐伯有義編:『六国史』巻10、東京:朝日新聞社、1940年、第310頁。渤海国海难者因使臣身份得到天皇的优厚赏赐。然而高昂的造船费用增加了日本的经济负担,迫使日本无法再为其他国家的生还者提供返航船,只能借来日贸易的唐船返航。如贞观五年(863年),新罗沙门元着、普嵩、清愿等三人着博多港,大宰府安置三人于鸿胪馆,“资给粮食,待唐人船,令得放却”。(45)「日本三代実録」巻7、佐伯有義編:『六国史』巻9、第180頁。

10世纪,日本地方官府开始派遣官员送还海难者。这时期东亚处于混乱的状态:唐朝灭亡后割据政权林立,渤海难逃契丹的入侵,新罗发生内乱。日本在“锁国”后,外国来航者本是日本获取情报的主要渠道,混乱的国际形势下,海上活动的减少导致日本无法及时掌握国际态势的变化。如延长七年(929年),渤海裴璆第三次出使日本时,日本尚不知渤海国已亡,可见当时日本接受外来情报的滞后。为打破这样的局面,日本选择以送还朝鲜半岛的海难者为突破口,获得当时新罗内乱的情报,了解东亚局势变化。

11世纪,日本继续选择这种方式送还高丽的海难者。平安时代,宋商是日本对外贸易的主体,而博多则是日本面向宋商开放的窗口。9世纪中期,唐货出现在日本就受到王公大臣的喜爱,但由于“禁购令”(46)禁购令:延喜三年,日本政府为了禁止王公大臣大量私买唐物而颁布的一系列禁令。与“年纪制”禁令的限制,日本国内的庄园领主和博多的豪商不满足于坐等宋朝商船到来这种消极的做法,着手建造商船进行对外贸易,与之相邻的高丽成为日本的首要选择。如何打破与高丽的僵局,与之顺利建立贸易关系,日本需要一个合理的契机。宽仁三年(1019年),高丽送还被女真海盗俘获的日本人成为建立友好关系的奠基石。同样,为以示友好,日本于长元九年(1036年)“归我漂流人谦俊等十一人”;(47)《高丽史》卷六,姜亚沙、经莉、陈湛绮编:《朝鲜史料汇编》3,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4,第373页。永承四年(1049年)“日对马岛官,遣首领明任等,押送我国飘风人金孝等二十人,到金州”。(48)《高丽史》卷七,姜亚沙、经莉、陈湛绮编:《朝鲜史料汇编》3,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4,第434页。日本对马岛和萨摩州先通过送还高丽海难者打开友好交往的通道,再通过进献的方式与高丽进行贸易。实际上,遣使送还海难者为日本开展对外贸易做好了前期铺垫。

结 论

日本平安时代,天皇以“弘恕”为原则,对漂着而至海难者采取就地安置、供给口粮、提供医疗救助、修缮船只、保护海难者财产等救助措施,并将海难者救助程序制度化。被救助者对日本的救助感恩戴德,被救助国对日本送还海难者也深表谢意。仁和元年(885年),新罗判官徐善行、录事高兴善等48人因“前年漂荡,适着海岸,蒙给官粮,得归本乡,今奉贺仁恩,赉国牒信物等来朝”,(49)「日本三代実録」巻47、佐伯有義編:『六国史』巻10、東京:朝日新聞社、1940年、第387頁。高丽时期也有日本使臣因送还海难者获得赏赐。(50)《高丽史》卷七,姜亚沙、经莉、陈湛绮编:《朝鲜史料汇编》3,第434页。另外,在“锁国”的外交政策下,日本通过海难者获得当时国际形势变化的有效情报来开展外交活动。延长七年(929年),日本通过遣送海难者获得新罗内乱的情报信息,随后又有甄萱遣使朝贡于日本,然新罗内乱,甄萱并未得势,日本以“前救溺顶之危,适成援手之虑,非是求邻好”(51)「扶桑略記」、経済雑誌社編:『国史大系』第6巻、東京:経済雑誌社、1901年、第689頁。之由,拒绝甄萱的朝贡之意。白村江之战后,日本学习唐朝的政治模式,想建立与渤海国、新罗的朝贡关系,在养老律令中日本也以渤海国、新罗为藩国。日本通过积极救助外国海难者彰显其“仁爱”政治形象,提高其国际地位。

平清盛打开日本“锁国”局面前,日本在对外贸易中始终处于被动的一方。在平氏政权确立后,平清盛积极地与南宋开展贸易以完成其通商贸易立国的构想。实际在平清盛之前日本已经有打破锁国令,开展海外贸易的想法。11世纪,日本以高丽作为开展海外贸易的首要目标,利用送还海难者开启日本对马岛、萨摩等地与高丽的友好关系,并实现通商之目的。如高丽文宗二十九年(1075年),“商人大江等十八人来, 献土物”,(52)《高丽史》卷九,姜亚沙、经莉、陈湛绮编:《朝鲜史料汇编》3,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4年,第17页。“日本人朝元时经等十二人来, 献土物”,“日本商五十九人来”。(53)《高丽史》卷九,姜亚沙、经莉、陈湛绮编:《朝鲜史料汇编》3,第18页。值得一提的是,耽罗处于中日航线中的中枢位置,商船在航行途中多停靠于此补充水源,遣唐使船也曾遭风漂流至此。因此,日本通过送还漂流民,不仅打开了“锁国”时期日本海外贸易的通道,还提高了在此后中日贸易中航道的安全性。

另外,日本通过救助海难者获得新农作物、学习外来文化。延历十八年(799年),有天竺僧人漂着参河国,其随身携带的物种中“有如草实者,谓之绵种”,次年4月,天皇“以流来崑仑人赉绵种,赐纪伊、淡路、阿波、赞岐、伊豫、土佐,及大宰府等诸国,殖之”,(54)「日本逸史」巻9、経済雑誌社編:『国史大系』第6巻、東京:経済雑志社、1901年、第78頁。而僧人则“迁住近江国国分寺”传播佛学。锁国时期,东亚各国商人和渤海使团在文化传播中的作用更加凸显。周世昌于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年)“与其国人滕木吉至,上皆召见之”,(55)《宋史》卷四百九十一《日本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4136页。在日本停留七年时间,洞悉日本风俗、地理等,同样也在日本传播中国文化。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渤海使团在渤日交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渤海使臣多由博学多才的文官担任,访日期间与日本各界广泛交流,其中不乏诗文交流,留下不少文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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