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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造假是否要担责

2023-01-15郭洪平陈星岚

方圆 2022年21期
关键词:主播网红

文|方圆记者 郭洪平 陈星岚

直播造假除了要接受道德的谴责之外,还可能涉及法律问题,如涉嫌欺诈、诽谤、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等,相关涉法问题值得探讨

近日,山东男子徐某骑白马从欧洲回国的视频走红网络。消息引起了网友的关注和热议。徐某的社交账号很短时间内涨粉几十万,不少网友还称,要坐等徐某“东游记”后续视频上线。

但没过多久,剧情就急转直下。徐某突然发文称:“我人在山西,从来没有骑马出国,(骑马回国的)视频图片是从网上盗的。”徐某承认自己发布的骑马回国视频系假造的。

网红倪某在某平台发布一系列视频、直播称,自己花1800万元承包了江苏的高邮湖,还打算用45天的时间抽空高邮湖捞鱼。这些言论在网上为其引来很高的关注度。但没过多久,相关部门就戳穿了这个谎言:“高邮湖是保护区,不可能承包给个人捞鱼。”还有媒体曝光,倪某发的视频、直播中出现的水面和捞鱼画面,并非高邮湖。倪某曾经花几万元在某村承包过小鱼塘。

近来,相似“戏法”,不一而足。少数网红为吸引眼球编造谎言,种种表现让网友感到很不舒服。那么,这种为博流量不择手段的造假行为,究竟是网红“玩玩”呢,还是另有目的?网红直播撒谎是什么行为,有没有责任?作为推送视频的网络平台,要不要为此担责?网友为表示支持,给网红打赏的钱能要回来吗?怎样才能营造诚信的网络环境?一时间,相关问题成为网友们关心的话题。

直播、发布视频属于什么行为

“如今,网红主播与传统媒体下的电视直播,实际上没有本质区别,比起传统媒体,网红直播更具随意性,且参与门槛更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教授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

《方圆》记者梳理多起网红直播造假现象发现,目前网红直播造假主要有三类情况,即内容造假、宣传造假、信息造假。徐某利用虚假图片和视频,谎称自己从西班牙出发,途经美国西海岸,半年走了2500公里回到中国的行为,就属内容造假。而网红带货直播时的夸大其词,差的说成好的,假的说成真的,则涉嫌宣传造假。对一个事实完全是凭空捏造,散布不实消息的,则是信息造假。

有关法律从业人员表示,直播造假除了要接受道德的谴责之外,还可能涉及法律问题,如涉嫌欺诈、诽谤、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等,相关涉法问题值得探讨。

北京市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群辉认为,“居高声自远”,网红一般都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不管是道德和法律,都要求他们理应对公众承担更多的义务,其中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就比一般社会公众要更加严苛。

黄群辉说,网红直播时为博流量无中生有,必然要承担比一般网民更严格的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要视言论情节而定。如情节轻微,只是在小范围内传播,可能会受到限流、禁言、封号等行业惩戒。如不当言论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就要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责任,一般不会上升到刑事犯罪。如情节严重,涉嫌犯罪,比如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就可能构成诽谤罪。

另外,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上述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可能会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按照刑法第291条规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何为直播造假,定性是个问题。北京市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亮哉表示,如果相关直播的内容是作为“作品”独立呈现给观众欣赏的,或者借此吸引眼球,事实上观众也会为这种“行为艺术”买单,所以这种行为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如网红徐某骑白马回国事件,如果按照“艺术作品”来对待,直播时就应在醒目位置标上“涉及娱乐”。否则有可能涉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也可能因为侵犯他人名誉权涉及民事侵权问题。

除此以外,也有法律从业人员表示,直播造假还涉及网络信用问题。黄群辉就认为,直播撒谎不仅污染信息环境,还抬高了社会信用成本。网红直播造假不但会引发网络信任危机,有违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还会使大量普通网民陷入网络骗局,使网民遭受财产损失,并在精神上受到伤害。

(来源:CFP)

平台要不要担责

网红进行直播,相关工作自己无法完成,站在他们背后的往往是各大平台。直播造假现象发生后,有观点就认为,是各大平台为网红与大众见面提供了便利,如果没有平台作为后盾和载体,网红个人本事再大也不可能把视频内容播放出来。所以,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平台应该承担责任。

相关专家以网红带货为例进行了解读。他们认为,直播带货时的网红就是广告代言人,当涉嫌售假、虚假宣传时,网红主播第一时间往往是被质疑的对象。如果网红主播恰好是商品的制造商,那么此时的网红主播就应对商品的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网红主播是为了别的商家的产品进行宣传售卖,则应当认定此时的网红主播是承担了发布广告的角色,他或她有责任主动审核广告主的资质和广告内容的真假以及合法性。

根据广告法第34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专家表示,如果网红主播明知推荐的商品是假冒伪劣或者不合格的产品时,依然帮助品牌进行宣传,此时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业人员表示,现在很多商家都是通过入驻平台的方式进行合作的,消费者在直播间看到商品后,一般会直接在平台店铺下单。如果网红主播在平台售卖假货,毫无疑问,平台是要承担责任的。因为,此时的平台和直播者是合作关系,自然就要承担相关信息真实与否的审查义务。如果知道平台上有假货或山寨产品出售则要承担监管责任。如果存在恶意串通卖假售假,平台就有可能成为刑法上所说的共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其他直播造假行为平台要不要担责问题,专家也表示,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与平台的服务内容有关。熊琦表示,如果是新闻类媒体,则对新闻的真实性有更高要求。如果是社交类媒体,相关平台在这方面则不需要承担完全责任,但如果转发量过大,那就可能需要承担必要的监管责任。

余亮哉认为,网红直播造假,正规新闻媒体对相关内容如果不加监管核实就直接转发,则存在一定责任。如果转发时注明了来源,符合市场准入要求,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黄群辉认为,审核网络内容,监督网络行为是直播平台的法定义务。因审核不严而导致违法违规事件传播,除内容生产者(主播)本人会受到行业惩戒或法律追究外,相关平台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打赏的钱能要回来吗

直播造假,有些是为了娱乐,但多数是为了出名、赚钱。视频平台上的直播都有打赏功能,很多看直播的网友都会给网红打赏,少的几十上百元,多的数百数千元,大手笔一掷千金的不少见,有的网红直播1小时就能赚好几万元。现实中,不少网友自己省吃俭用,却非常舍得给网红打赏。不过,当发现自己的一片真情被网红愚弄后,很多网友也会变得异常愤怒,有的会要求网红把打赏的钱还给他们。那么,打赏出去的钱款还能要回来吗?

专家表示,这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成年人打赏主播的钱要回来的可能性不大。我国民事相关法律认定,16周岁以上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法律认为成年人打赏是一种自愿行为,既然已经打赏出去了,这个钱就要不回来了,就算你是拿了家里或父母的血汗钱去打赏的,现在后悔了,想要回来也不行,因为目前的法律还不支持这种行为,所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行为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另一种情况是,未满16周岁的人打赏是可以要回来的。我国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这种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金额较大,其行为可视作超过自己的认知,可以通过法律作无效认定,法定代理人可以跟平台协商要求平台退回,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台退回。

尽管如此,实践中仍然会有问题存在。很多未成年人都是用父母的手机打赏的,网络支付目前并不能识别出实际打赏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因此,想要追回打赏的钱,还得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行为才可以,所以,实际操作中会有一定难度。

余亮哉表示,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要看打赏的这部分钱款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误解,这部分款项是可以追回的,如打赏者是未成年人或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当然,这些需要法律的认定。

对于打赏的钱款找主播追回还是找平台追回,黄群辉表示,可以先找打赏对象追回。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实践中,网络打赏行为常被认定为服务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被欺骗打赏的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网络主播返还打赏金额。如果对方不予返还,受欺诈的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金额较大,被追讨后拒不返还的,网络主播可能构成诈骗罪,消费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黄群辉表示,平台和主播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在服务合同中,双方共同构成提供服务的一方主体,平台与主播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被欺骗打赏的消费者在向主播追责的同时,也可以向平台进行追责。

熊琦表示,找主播找平台都可以,如果找平台,主要看平台在相关行为中的参与程度。如果平台与网红主播之间存在利益分配的合作关系,那么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只是网红自己借助平台进行直播,与平台不构成合作关系,这种情况下平台可以不担责任。

当然,如果用户通知了平台真实情况,平台不采取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仍然允许网红欺诈行为继续发生,平台也需要因不作为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总之,平台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是处理这类问题的关键。

要防止撒谎者得利

新鲜、离奇、花样百出的直播造假,很大程度上给网红带来了流量。只要敢编故事,敢上平台,懂得一点如何吸引观众的心理,就算自身没有任何技能,照样也能赚得盆满钵满。

梳理近期直播造假现象,多数都是依靠一个编排过的悲情故事或励志故事等去博得大众的同情,进而再戴上一张假面具去干牟利的事情。对此种种恶意炒作行为,国内有主流媒体发文表态:你骗人的样子真丑!

一些专家表示,网红博眼球应该有底线,他们在享受流量带来利益的同时,应当意识到自己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能再以素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

许多群众也表示,不能让撒谎者得利,要坚决打击这种无底线蹭热度的现象,形成真正的规范,让野蛮生长的主播、网络达人对相关法律和规则有所敬畏和重视,对自己播报的事件负责。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联主席黄建平近两年一直关注网络自媒体情况,他建议,要强化立法,行政监管部门应根据目前主流社交平台信息发布模式,设置新的规范准则,尤其是要在立案标准以及作为公诉案件的处理标准上进行明确,降低公诉门槛。还要在自诉程序中赋予公民可以求助法院或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权利,让相关法律救济落到实处。

黄建平认为,法律应将网上网下两套社会规范都纳入调整范畴。同时,还要提升网络监管技术水平。要建立自媒体大数据库,加强自媒体账号监测和自媒体平台运营数据分析。借助大数据,完善内容推荐技术,精准拦截网络诽谤内容。要明确地方网络监管部门在网络生态治理方面的管辖权限和必要行政处罚权,落实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和网络内容生产者许可、备案相关规定要求,为地市级网络行政监管提供必要制度支撑。要加强网络警察队伍建设,将网络诽谤监管纳入其日常工作职责中,对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的行为,一经举报应立即查证处理。还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实行负面管控,限制不良网红在互联网平台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网络平台监管问题,黄建平建议,要明确平台、广告主体以及相应监督主管部门的责任,给出更便捷、更高效的网络举报和维权途径。还要加强实名制管理,设置平台对配合公民维权取证的义务。加大对于管理不力,甚至为了追求流量而放任、故意引导网络诽谤行为平台的惩处力度。

山东青岛国际青年创客基地主任王可锋也认为,自媒体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一种行业,从带货主播、娱乐主播到纯粹的信息发布,都是快速、没有规律的无底线野蛮生长,多是以狂冲热度和营利为目的。所以,在行业自律方面,应成立行业协会,既要管内容也要管行业,一旦出现不良情况,要将相关人员驱逐出圈,还要把控不良账号的封杀、流量的限制等。

还有的专家建议,要充分发挥直播平台的监管与大众的监督作用。直播平台为互联网直播提供了传播渠道和途径,这种模式类似于商场为各类商铺提供了商品销售环境,需要对各类商铺进行选择。所以,直播平台也应对各类商铺的信誉以及商品质量进行把控和监管,避免信誉差的商家或者主播钻了监管制度的空子。

同时,有的专家和研究人员建议,要加大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度,通过这种方式不断健全和完善直播平台现状,减少网红主播信息造假行为的发生。健身主播李玉就提出,网络主播要更加注重内容的创作,持续向用户输出优质的产品,共同把直播经济的“蛋糕”做大做好,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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