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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23-01-15

矿山安全信息 2022年2期
关键词:资源化化工污水

六部门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推动进一步规范化工与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

化工园区是化工行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促进安全统一监管、环境集中治理、上下游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化工园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园区还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设施不健全、专业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安全环境风险较高,亟需出台政策引导化工园区规范发展。

关于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办法》从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其中,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办法》强调,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办法》对发展改革、工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含消防)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依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

根据《办法》,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5项国家标准发布 填补国内污水资源化领域标准空白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批准发布了《水回用导则再生水厂水质管理》等5 项污水资源化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标准技术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填补了国内污水资源化领域标准空白。

2021 年1 月,国家发改委等10 部委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发展目标、重要任务和重点工程,标志着污水资源化利用上升为国家行动计划。

2021年10月,国家发改委等5部委印发《“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强调了健全节水标准体系、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此次发布的5 项国家标准,标准技术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填补了国内污水资源化领域标准空白,将为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发展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重要标准依据,对于加强再生水分级管理、引导污水再生处理技术开发与优化进步、促进再生水行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发布的5项污水资源化领域国家标准包括3项水回用导则、1项水系统集成优化指南和1项矿井水利用导则。《水回用导则》系列标准规定了以城镇污水为水源的再生水的分级,再生水厂水质管理的目标、措施、检测监控与报告及制度,以及污水再生处理技术与工艺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程序与要求,从再生水分级、水质管理和技术工艺评价等方面为再生水行业开展项目规划、设计、运营、评价和管理等工作提供专业指导意见和规范。

《工业企业水系统集成优化技术指南》提供了钢铁、石油炼制、造纸、酒精、粘胶纤维和化纤长丝织造等行业企业水系统集成优化现状调查、集成优化以及效果评估的具体实施指南。

《矿井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规定了矿井水作为工业用水、杂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农田灌溉用水、生活饮用水等的技术要求,有效指导矿井水的综合利用。上述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和节水工作发挥重要支撑和引导作用。

《陕西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印发

近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陕西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 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2025年水土保持率达到70.51%,新增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面积4900公顷;2030 年水土保持率达到72.17%,新增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面积3173公顷,完成省内所有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203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47%,森林蓄积量达到6.7亿m3,水土保持率达到73.82%。

《规划》明确,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格局为筑牢黄土高原水土保持生态屏障、秦巴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屏障;提升长城沿线防风固沙带、关中平原生态品质带、汉丹江水环境综合治理带;建设生态连通廊道,打造“四横三纵”架构;划分陕北风沙草滩生态脆弱区、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流失区、黄河渭河沿线生态保护区、渭北矿山集中开采治理区、秦岭生物多样性及水源涵养区,巴山生物多样性及水源涵养区等6 个生态修复分区,根据各分区特点实施不同修复治理策略;实施9 个国家级、4类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项目。

《规划》针对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分别提出了不同修复策略。其中,就生态空间修复提出了加强秦岭中央水塔功能,提升巴山水源涵养能力;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守护秦巴山区生态屏障;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筑牢黄土高原生态屏障;强化长城沿线防风固沙功能,推进砒砂岩和盐碱地综合治理;改善重点流域河湖湿地水生态,保障水安全等5 条策略。为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机制,《规划》不仅明确了工程布局和时序,还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保障、完善政策体系、加强科技支撑、增强评估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方面明确了要求。

《贵州省“十四五”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规划》印发

《贵州省“十四五”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近日印发。《规划》聚焦构建生态屏障新格局、厚植生态经济新优势、建设生态美丽新家园、健全生态制度新体系、树立生态文化新风尚等重点领域。

《规划》指出,“十四五”期间,贵州省将继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面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纵深发展,积极推进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建成全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创新区。

《规划》明确,到2025年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取得新的重大突破;长江、珠江上游绿色生态屏障基本建立;绿色新动能加快培育壮大,绿色经济蓬勃发展;生态文明体制机制逐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基本健全。一批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生态产业集群逐步形成。国土空间开发强度、能源消费总量、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用水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目标内。生态环境治理长效保障机制初步建立,绿色自然生态空间逐步扩大,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生态得到有效保护,森林覆盖率达到64%,森林蓄积量达到7.0 亿m3以上,水土保持率达到75.05%,城市空气质量、地表水质量稳定保持优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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