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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干流滩区居民迁建模式研究

2023-01-11

水利技术监督 2022年7期
关键词:滩区干流辽河

王 武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 沈阳 110006)

随着辽河两岸经济社会发展、防护对象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以及多年运行破损缺失维护等因素,现有防洪工程除防洪标准不达标外,河道内还存在大量阻水建筑物,造成河道人为设障以致洪水下泄不畅,影响了防洪工程效益发挥。尤其是村屯等阻水严重,危及河道内居民安全问题十分突出。现状河道内居民居住条件较差,大部分居民多年未修建或装修房屋,村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低,配套设施落后,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为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下定决心,彻底解决居民迁建及河道清障存在的问题。研究辽河干流滩区居民迁建模式,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辽河是全国七大水系之一,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辽河流域辽宁部分,人口占辽宁的62%,土地面积占46.6%,工业增加值占72.2%,地位举足轻重。

《辽河流域防洪规划》明确要求,为确保辽河干流防洪能力全面达准,需进行套堤拆除、移民搬迁。现状情况下,滩地内居民需要有相应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予以保障,居民不动迁,其村屯、房屋、套堤、道路等均无法清除,这些建筑、构筑物等严重阻碍河道行洪,在辽河沿线形成瓶颈、堵点,使辽河干流防洪工程无法发挥总体效益。若不实施移民搬迁,《辽河流域防洪规划》确定的目标将难以全面实现。

现阶段国内的水利移民均针对水利工程移民,大多为工程移民政策法规及规程规范,尚未开展针对河流滩区居民的相关工作,国内大江大河的滩区居民迁建工作已经在不断地开展和探索,淮河、黄河的滩区居民迁建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和成效,但缺乏系统性和政策性。本研究在调研学习淮河、黄河滩区先进的居民迁建理念和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辽宁省辽河实际情况及滩区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以实际需求、资金策略及管理要求为出发点,提出了适用于辽河干流的河道居民迁建新模式,即居民迁建加逃避险的模式。不仅对辽河干流滩区居民迁建决策起到了关键作用,也为全国河流滩区治理提供宝贵经验、理论依据、实践指导和示范借鉴。

2 辽河干流滩区居民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辽河干流滩区居民现状

辽河现有堤防多数建设于上世纪80年代,很多利用民堤加固改造成国堤,堤防外的原住民并未外迁,原零星居民地发展成村落,其主要经济来源为耕地,且基本在河道内。居民虽然受洪水威胁,但外迁意愿普遍不高。据调查统计,目前辽河干流滩区内尚有63个村屯5545户17239人。其中现状有堤段2317户7066人,现状无堤段3228户10173人。

2.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辽河干流防洪安全任务艰巨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原因,滩区内仍然有大量居民和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村委会、农村个体经济、企业、大棚等,每到汛期,安全度汛压力巨大,成为防洪薄弱环节,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较大威胁。滩区管理受历史原因限制,障碍物清理进度较为缓慢,河道过洪能力受到明显制约。辽河河道内的居民地、大棚等建(构)筑物,不但造成上滩洪水水位上涨,降低堤防防洪等级,也对水流的流速分布和流向产生较大影响,易引起水流横向流动直冲大堤,危及防洪安全。

2.2.2辽河干流滩区现有居民防洪安全保障低

辽河主槽狭窄、滩地宽阔,大洪水情况下以滩地行洪为主,一般情况下,2年一遇左右洪水就会上滩。滩地内的居民虽然居住在地势较高区域或有套堤保护,但防洪标准一般仅在5—10年一遇左右,远低于现状的30—50年一遇防洪标准,与规划的50—100年一遇标准差距更大,防洪安全无法保障。暴雨洪水威胁着滩地内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生产致富。

3 国内河流滩区居民迁建对辽河适用性分析

3.1 淮河(安徽段)滩区居民迁建分析

3.1.1淮河与辽河滩区居民的差异性分析

淮河行蓄洪区居民搬迁主要针对区内不安全居民,除直接外迁安置外,还包括新建庄台、保庄圩等就地保护安置方式,其人口大部分位于蓄洪区。辽河干流滩区居民搬迁主要为河道清障搬迁,属阻碍行洪需外迁,与防洪工程达标建设密切相关,两者有一定的差异性。

3.1.2主要经验及可借鉴点分析

(1)统筹规划,高位推动。省级层面统筹规划,相关各方主动作为;行蓄洪区居民迁建总体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省政府审批[2]。县(区)当局实行主体责任,执行详细实施方案,抓好落实;乡镇负责具体实施。

(2)机构健全,保障有力。县(区)和乡镇均建立了完善的实施组织机构,拟定了全方位的搬迁实施责任主体、分工和工作流程,挂图作战,盘点销号,确保了搬迁安置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如期实施。

(3)尊重意愿,灵活迁建。结合意愿,采取统规统建、“五保户”集中供养、自建房屋、投亲靠友和购房安置等多种形式,灵活安置。

(4)盘活土地,保障民生。居民滩区内原有土地和宅基地,一方面通过原有宅基地复垦,扩大居民实有耕地面积,增加收入;另一方面积极开展滩区土地流转,鼓励或引进种植大户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和开发,搬迁居民通过打工等增加收入,进而保障搬迁居民收入不降低。

3.2 黄河(山东段、河南段)滩区居民迁建分析

3.2.1主要经验及辽河适用性分析

(1)黄河滩区居民特点

黄河滩区人口居住集中,上水频率高,居民搬迁意愿高;居民地上附属物主要为主房,仓房、杂房、猪圈等附属建筑物少。耕地人均占有量较少,经济来源大部分靠外出务工。

(2)辽河滩区居民特点

辽河滩区共计5545户17239人,分布与沿线41个乡镇的62个村屯,分布于两岸656km沿线,滩区涉及30户以下的有43个村,集中村屯6个,最大村屯为大洼区腰岗子村529户,人口居住分散。辽河滩区上水频率较低,地上附属物有主房、偏房、仓房、杂房、猪圈、牲口圈、地窖等附属建筑物多。人均耕地4.67亩,耕地人均占有量较高,滩区居民生活方式以农业和畜牧业为主。

(3)适用性分析

黄河滩区迁建以“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群众参与”的迁建管理体制同样适用与辽河。

黄河滩区迁建资金首要从财政资金、整合相关渠道资金、百姓自筹和节余建设用地收益等多渠道安排资金。考虑辽宁经济现状、辽河国家公园建设、滩区封育等情况,根据国家发改委对辽河居民搬迁的意见,属于地方事权,并根据以往水利工程省市县资金管理情况,建议以省级资金为主,市县配套的资金筹措方式。

黄河滩区迁建方案主要采用居民搬迁、修建逃避险设施等措施,辽河迁建方案同样适用。

4 辽河干流滩区居民搬迁模式论证分析

辽河干流滩区(设计洪水淹没线以下)居民共计5545户17239人,其中有堤段3012户9577人,无堤段2533户7662人。考虑滩区居民历史洪水危害情况、居民地及护村堤对河道过洪影响情况、村屯地势及逃避险条件情况、居民搬迁意愿情况等,确定辽河滩区居民搬迁总体方案为:十年一遇洪水以上至设计洪水位之间居民以逃避险为主,建设必要的逃避险通道,涉及居民2404户7228人;十年一遇洪水以下居民考虑搬迁至保护区内避险方案。

4.1 十年一遇以上至设计洪水淹没线之间居民逃避险模式

无堤段十年洪水淹没线至设计洪水淹没线之间居民,按照现状防护措施可分为2类,一类是有护村堤保护但居民地高程低于10年一遇的,主要为河夹心和长山子村,共约1743户;另一类是居民地无护村堤保护但居民地高程高于10年一遇的,共有约661户。

考虑该部分居民目前具有一定防洪能力,且按照GB 50201—2014《防洪标准》其现状防洪能力亦与其防洪重要程度相匹配,因此对该部分居民主要采取逃避险处理方案,加强预警预报,在超过10年一遇洪水来临前组织逃避险。

4.2 十年一遇以下滩区居民搬迁安置模式

滩区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以下实物量:经实物量调查,纳入本次迁建范围的辽河干流滩区有堤段及无堤段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以下居民涉及4个市11县(市、区)42个村,共计3141户、10011人。涉及村委会6个、农村个体经济85个、企业10个。

经多轮讨论和论证,形成6个方案进行比选,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居民搬迁安置和逃避险措施。

4.2.1方案一:十年以下全部补偿模式

(1)规划搬迁范围

有堤段河道两岸既有堤防之间。

无堤段为10年一遇水面线以下范围。

新建堤防段为规划堤线至主河道区间范围。

(2)居民搬迁方案

规划范围滩区居民共涉及42个村的3141户10011人,其中就近集中安置1910户;就近分散安置191户;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1040户。涉及村委会6个,农村个体经济85个,企业10个。

对滩区居民、村委会所属房屋及附属物予以补偿,对搬迁安置计列搬迁安置补助费、新址征地费、基础设施费。

对农村个体经济和企业所属房屋及附属物等予以补偿,不再另行选址重建。

4.2.2方案二:十年以下全部统建模式

(1)规划搬迁范围(同方案一)

有堤段河道两岸既有堤防之间。

无堤段为10年一遇水面线以下范围。

新建堤防段为规划堤线至主河道区间范围。

(2)居民搬迁方案

十年一遇以下居民调查安置意愿时有1040户倾向于货币化补偿(含财产户),但根据黄河货币化补偿原则,仅能给予其享受面积的房建投资作为补偿,不包含新址征地费和基础设施费,相较安置户所得明显减少,因此在得知赔偿标准发生变化后,其安置意愿大概率发生改变,为了降低实施阶段可能发生的资金不足风险,减少安置矛盾,以下各统建方案均暂按照全部安置考虑。

规划范围滩区居民共涉及42个村的3141户10011人,其中就近集中安置2950户;就近分散安置191户。涉及村委会6个,农村个体经济85个,企业10个。

对外迁安置居民,统一规划宅基地,统一建设房屋、基础设施等。建设标准按照建设用地人均120m2,主房人均30m2,杂房20m2/户、围墙80m/户、地窖3m2/户、厕所3m2/户、门楼1座/户、杂物棚20m2/户、室外地坪120m2/户、入户通讯设施1部/户。考虑居民后续发展空间,预留土地按10%计列。考虑居民搬迁意愿,为鼓励居民搬迁,计列搬迁安置补助费。

对涉及的6个村委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原规模予以统规统建。

对农村个体经济和企业所属房屋及附属物等予以补偿,不再另行选址重建。

4.2.3方案三:搬迁补偿为主、逃避险为辅模式

(1)规划搬迁范围

辽河干流沿河各站,基本上从1961—2019年即有连续记载洪水资料,利用历史洪水资料结合居民地计算保证流量,分析现状条件下各居民点实际发生超保证流量次数,确定洪水对各居民点威胁程度,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轻重缓解,组织最危险居民搬迁,一方面降低全部搬迁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切实降低全河居民点逃避险频率,减轻防汛压力。

(2)居民搬迁方案

滩区居民共涉及42个村的3141户10011人,其中实施外迁1838户,5845人,实施逃避险7个村的1303户4166人。

对外迁居民,按照方案一的补偿标准,采取异地安置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对逃避险居民,主要采取修建逃避险交通道路和交通桥等保障撤离措施,共修建交通道路34km,交通桥200m。

考虑后续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原有住宅进行拆除,并进行土地复垦。

4.2.4方案四:逃避险为主、搬迁补偿为辅模式

(1)规划搬迁及逃避险范围

居民居住分散,组织逃避险难度大、代价高,搬迁效费比较高的组织统一搬迁。

居民较为集中,组织逃避险条件较好;有相应民堤(套堤)保护可防御不低于10年一遇洪水;地处下游,主要受潮水影响,历史上受灾次数有限且预警预报条件良好。以上3种情况均按逃避险处理,暂不搬迁。

(2)搬迁及逃避险方案

滩区居民共涉及42个村的3141户10011人,其中实施外迁229户,748人,实施逃避险15个村的2912户9263人。

对外迁居民,按照方案一的补偿标准,采取异地安置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对逃避险居民,主要采取修建逃避险交通道路和交通桥等保障撤离措施,共修建交通道路57.9km,交通桥500m。

经估算,本方案总投资(未含复垦费)为36429万元,其中居民外迁14477万元,拆除费687万元,逃避险措施21265万元。

4.2.5方案五:建村堤防护模式

(1)规划搬迁及保护范围

考虑辽河滩地居民生产方式相对较为单一,动迁安置以目前社会经济能力较为困难,且辽河滩地宽阔,居民居住较为集中,对河道过洪实际影响比较有限,因此参照黄河山东段居民迁建方案,选择居民相对集中且对上下游防洪影响不大的居民点,建设护村堤进行保护,确保其在中小洪水下生活生产安全,其余居民组织外迁。

处于1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且居民少而分散的进行迁移。居民较为集中,河道过洪宽度尚可的集中建设护村堤。

(2)搬迁及筑护村堤方案

经统计,辽河中符合迁移条件的共计265户,需要建设护村堤的共计15个村的2876户(含财产户)9121人,根据初步布置,需要建设护村堤11处总计约61.3km。

4.2.6方案六:搬迁补偿和逃避险相结合模式(优化方案)

(1)规划搬迁范围

①有堤段河道两岸既有堤防之间,进行居民搬迁。

②无堤段为10年一遇水面线以下范围,不进行居民搬迁。

③新建堤防段(绕阳河口以下滩区),不进行居民搬迁。

(2)居民搬迁方案

外迁安置全部规划范围内27个村的2317户7066人,其中就近集中安置6个村,安置1210户;就近分散安置涉及17个村,安置67户;一次性补偿安置1040户;涉及村委会4个,农村个体经济76个,企业4个。搬迁补偿标准同方案一。

对于无堤段和新建堤防段滩区居民实施逃避险处理,修建逃避险道路22km。

4.3 结论

经论证,从工程实施效果分析,方案一和方案二均能满足《辽河流域防洪规划》要求,对河道内进行了系统清障,为河道生态恢复和国家公园建设扫清了障碍,无后顾之忧;但方案二由于只建设安置房,未对居民现有地上附属物给予补偿,实施难度较方案一明显增大;方案三、四、五均不能称为永久性方案,只能是现状经济状况下的临时措施,方案四一次性投资最少,但遗留问题最多、日后清障代价将更高且每年防汛压力也最大,方案五能够较大程度的降低每年的防汛压力,但实施政策性障碍最大,方案三将河道内低标准居民全部进行搬迁,实施亦无政策性障碍,从实际洪水上滩频率角度也能达到10年一次以上,但终究绕不开河道内仍存有居民,日后将再次组织清障的难题,而且河道内居民不进行全部搬迁,则套堤、大棚系统清理难度亦大幅增加。方案六,认真研究黄河滩区迁建经验,结合辽宁和辽河实际,采取搬迁与逃避险相结合方案,是考虑现状经济状况和辽河防洪安全的有效方案,实施无政策性障碍,推荐。

5 结语

辽河干流滩区居民迁建模式采取搬迁与逃避险相结合模式,对河道内现状有堤段居民进行一次性搬迁,对现状无堤段和新建堤段进行逃避险处理。本研究在辽河干流上得到应用,且居民迁建模式对辽宁省乃至国内其他河流滩区居民迁建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为河流生态修复技术提供一种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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