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性治理视角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研究
2023-01-09曹丽丽甘晓成
曹丽丽 甘晓成
一、引言
新型职业农民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和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支柱力量。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村发展活力、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举措。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指出,“整合利用农业广播学校、农业科研院所、涉农院校、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资源,加快构建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涵盖乡村人才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复合范畴,在内容上涉及多部门、多主体和多种机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运用一种综合性的概念对其进行整合。基于此,本文在阐明整体性治理理论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契合性的基础上,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分析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碎片化问题,并据此提出培育的实施路径。
二、整体性治理理论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契合性
1.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第一次被国家文件正式提出。新型职业农民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爱农业。新型职业农民除了包括居住在农村的传统农民外,也包括因为热爱农业而转化为职业农民的非农业生产者。第二,善经营。新型职业农民强调农业生产集约化,即农业生产不再是“一家一户”割裂式的小农经济,而是将土地进行规模化生产,运用现代科技技术进行管理。第三,懂技术。新型职业农民拥有专业知识素养,改变了传统靠经验生产的方式,更加注重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应用。基于此,本文认为,新型职业农民是指视农业为职业、具有专业的农业技能、其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2.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内涵。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是西方国家为适应全球化、信息化而进行的政府改革。与以往的公共行政不同,新公共管理主张借鉴私营机构的管理方式重塑政府部门,但私营部门管理方式带来的部门之间的相互转嫁、相互冲突的目标与项目、回应需求时的各自为政等问题导致政府行政效率降低。为矫正新公共管理导致的“碎片化”,整合政府行政体制,20世纪末佩里·希克斯、帕却克·邓利维等人提出并系统地论证了整体性治理理论。
整体性治理理论是基于对传统官僚制和新公共管理的批判而形成的一种范式转移,其对立面是“碎片化”。该理论着眼于政府内部机构之间、部门之间的一体化运作,强调政府管理的重新整合。从目标层面来看,整体性治理理论以“协调”与“整合”为核心理念,致力于重塑政府体制,为公民提供“一站式”服务。从治理结构来看,整体性治理理论以网络组织为治理结构。网络组织是处于传统科层制与市场组织之间的一种中立性治理结构,既没有科层制权威的行政手段,也没有市场组织中的合同契约,是一种柔性的治理结构,网络中的各主体相互依存,互相协调与沟通。从治理机制来看,整体性治理理论以协调机制、整合机制、信任机制为治理基础,以层级、功能和公私部门整合为整合手段,协调社会各方利益,以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从功能层面来看,政策目标、组织协同、功能整合、公众需求等方面的功能构成整体性治理变革社会治理的新格局。第一,协调政策目标。政策目标是行动的导向,分散的政策目标往往因各主体合力不足阻碍社会治理实践。整体性治理理论旨在为公众提供无缝隙服务,以统合的政策目标指导实践。在以网络结构为基础的整体性治理理论中,各主体间的目标制定有可能是相互的,也有可能是对立的。而协调机制致力于多方利益关系的整合,化解相对立的目标矛盾,通过强化共同目标的理念增强网络的统一合力。第二,优化组织协同体系。整体性治理理论致力于将政府的治理层级、功能和公私部门进行整合。针对传统科层组织的碎片化困境,整体性治理理论运用大部制、逆部门化的思维促使行政部门从分散走向整合。同时,对公私部门进行整合,私立部门和非营利组织同政府部门一起构成社会治理主体。第三,促进功能整合。组织协调背景下不可避免地带来功能重合问题,造成行政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因此有必要对其功能进行整合。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功能整合在不破坏职能分工专业化的前提下进行,重新整合雷同或相近的机构功能,以此推动组织机构的专业化与科学化,为公众提供高效的、无缝隙的服务。第四,满足公众需求。传统的治理结构忽视公民在公共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导致主客体关系失衡。而整体性治理理论的价值理性逻辑在于公民身份的回归,认为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的治理地位必须得到承认,公民社会应该成为社会治理的新场域。整体性运作的关键在于高效地处理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以满足公众的需要为治理基础,是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核心要义。
3.整体性治理理论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内在契合性。解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问题,需要政策、市场、信息等资源的共同作用,通过促进新型职业农民的全面发展提升培育质量,这与整体性治理理论不谋而合。第一,整体性治理理论契合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碎片化现状。整体性治理理论是解决新公共管理下组织功能碎片化、服务裂解性问题的一种新型治理模式。该理论强调各行政机构的内部协同与外部政治、行政等治理要素的整合,主张政府行政从分散走向集中、从碎片走向整合。而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进程中碎片化问题凸显,在政策供给、培育主体、方式、内容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碎片化,致使培育工作踯躅不前。为提升培育质量,整合培育资源,各级政府亟待秉承“整体性”理念,对现有培育体系进行完善。第二,整体性治理理论契合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所蕴含的公共性。2017年,《“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指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现代农业发展关键在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中国农业的未来”。而整体性治理理论以公众需要为基础,致力于实现公共利益、为公众提供无缝隙服务的宗旨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国家战略层面所体现的公共性具有一定的契合性。第三,整体性治理理论契合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多主体协同的诉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关键在于社会各主体的协同推进,立足于农民的实际需求,依靠政府、市场及政策等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长效机制。而整体性治理理论强调多元主体的整合,是实现多主体协作的最高境界。因此,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多主体参与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跨界协同存在共性。基于上文所述,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体性治理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体性治理框架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碎片化
“碎片化”是指原本完整的东西被破碎成诸多碎块,碎块之间彼此独立、分割。治理语境中的碎片化强调的是一种治理主体间相互独立、治理目标相互对立、治理政策相互分离的状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为一项国家政策,其实施成果受政策执行的环境、主体、文本及目标群体的多重影响。具体而言,在宏观层面上,政府政策供给、多元主体协调决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向;在微观层面上,培育模式、受培育对象影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成效。当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面临着碎片化的困境,具体表现如下:
1.政策供给的碎片化。政策是实践的导向。早在2003年农业部就已提出“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政策导向,由此看来,我国关于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实践近20年。然而,囿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城乡二元结构中长期居于次要地位的现实困境,用于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供给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第一,顶层规划设计健全,基层操作规范破碎。虽然近年来《“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政策文件具体规定了对象遴选、组织管理及结果评价等方面的内容,但在地方政府层面,除了农业部规定的试点县以外,鲜有地方政府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人才激励、产业扶持等统一规范,阻碍了培育进程。第二,后续支持政策动力不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是一项持续发展的任务,无论是育前、育中还是育后均需要政府政策的鼎力相助。尤其是育后阶段,相应的政策对培育起到巩固作用。但从现实来看,政府部门往往忽视了培育的“善后”工作,如2019年四川广汉有230余人被认定为职业农民并拿到证书,但最终享受政策支持的仅有50余人,后续支持政策的缺失导致培育工作效果不尽如人意。第三,多元培育主体缺乏具体合作办法。现行培育工作倡导“一主多元”的培育体系,但从现行政策规定来看,培育模式往往拘泥于“多元主体合作”理念,并未涉及各主体职责分配、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具体实践内容,容易造成培育内容重合、培育标准混乱、资源浪费、培育效率低下等问题。
2.培育主体的碎片化。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体包括政府、职业院校、社会组织等。然而,受限于多元主体协作办法的缺乏,各主体在实践中的合作往往浮于表面,无法深入展开,培育主体呈碎片化状态。
第一,政府供给的碎片化。政府作为主导力量,引领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发展方向。从供给内容上来看,政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资金支持、环境改善、制度保障等条件,为培育工作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但依现实来看,各级政府权责不对等、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多元主体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造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市场紊乱,培育发展动力不足。首先,政府资金投入不足。中央财政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要经费来源。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为11亿万元,2020年增长至23亿元。虽然培育资金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仍然无法满足现实培育需求。尤其是乡镇政府,资金缺口更为严重。以2020年为例,专项资金为23亿元,培养目标为93万人,平均每人2473元,并未达到每人每年3000~4000元的培育资金需求。其次,县、乡(镇)权责不对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中央政府主要起大局引领作用,而县、乡(镇)各级政府由于身处基层,是培育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最能了解培育工作的问题与需要。但从实践来看,县、乡(镇)存在权责不对等问题。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使用为例,中央政府将财政资金拨至省级政府后,往往由省级政府直接对资金使用做出规划,县、乡(镇)政府缺乏对资金的管理权。
第二,职业院校供给的碎片化。提升劳动者劳动技能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任务。作为技能培育的重要主体,高职院校以其专业的职业技术教育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专门的培育服务。然而,一直以来,由于高职院校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具体实施方法规范性文件的缺失、衔接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的存在,高职院校在培育工作中面临诸多困境,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教师资源单薄且结构分配不均匀。据有关学者调查,在我国涉农高职院院校教师队伍中,具有硕士学位人数不足30%,高级技术职称人数约为15%,博士学位人数屈指可数,“双师型”教师极为缺乏。高学历与高职称教师力量的匮乏,无法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懂技术”的深层发展指标。此外,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存在严重的断层问题。受社会声望、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影响,职业院校对年轻教师的就业吸引力较弱,逐渐形成教师年龄普遍偏大、年轻教师占比较小的局面,导致培育理论与技术因循守旧,无法适时更新。其次,课程设置不合理,理论学习与实践需求不匹配。目前,我国农村职业教育具有“普教化”倾向。作为一种实用型人才培养的院校类型,职业院校与普通学校的教育模式应有不同。但是,部分县域地区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课程与考核设计时仍沿用普通学校的做法,以传统理论学习为主,缺少实践技能学习课程,模糊了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育的功能定位,使农民出现了“懂理论、不懂操作”的困境。
第三,社会组织供给的碎片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社会组织是指除政府部门、高职院校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如涉农企业、培训机构等。但随着实践的推进,社会组织由于受利益驱使及自身在培育中的定位不清晰,其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内驱力不强,难以融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深度开展。具体表现为:首先,企业对培育主体的地位认识不深,参与培育的积极性不高。企业作为生产经营者,并未意识到其与职业院校一样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体,忽视了自身作为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企业的最终目的在于盈利,而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其既得利益有时无法得到保障,在培育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参与培育的积极性不高。其次,产教融合浮于表面,实训基地综合条件无法满足培育要求。产教融合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模式,是培养其“善经营”素质的主要渠道。据《2018年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资料显示,当前我国企业对高职院校的资金投入占比为70%。但产教融合的深度实行不仅仅是资金投入,还涉及技术、师资、场地等一系列问题。目前来看,部分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流于签约、挂牌的表面形式,未对培育提供必要的场地、基础设备、实践指导等条件,校企合作未实现深度融合。主要原因在于:首先,企业对培育认知存在一定偏差,认为育人是职业院校的职责,企业仅负责用人。其次,介于培育周期长、农业回报率低,企业参与培育的积极性不高。最后,由于企业参与程度不深,培育中所需的实践仿真课程仅依靠职业院校自身建立的小规模实训基地,实训条件远达不到培育要求,严重影响培育效果。
3.培育内容、授课方式的碎片化。当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内容、授课方式呈现出不同程度的碎片化,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培育内容单一,未对培育对象进行分类。首先,与传统农民不同,新型职业农民既注重理论知识与技能素质的学习,又兼顾生产经营与管理能力的培养。但从实践来看,培育内容往往以理论与技能学习为主,经营与管理方面几乎未涉及。其次,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种类型,然而,各地方在具体实践中往往将三种职业农民类型的培育混为一谈,未根据不同类型特征差异对培育内容进行分类,专业课程设置大同小异,培育的专业导向性不强。第二,以传统授课方式为主,无法满足现实多样化需求。《2021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指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综合采用课堂教学、学习实践、线上培训等多种方式”。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时期,线上培育凸显了其方便、快捷的优越性。但目前来看,由于培育主体不重视、农民对电子产品的使用率不高等因素,线上授课在培育中的普及率不高。此外,我国部分地区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仍以讲授、观看视频、参观等传统授课方式为主,忽视新型职业农民对技术操作与实践的高要求。据统计,2020年河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课程中,课堂讲授课时占比为63%,实践教学课时占比仅为26%,无法满足农民的实践需求。
4.培育对象的碎片化。伴随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深入推进,作为培育对象的农民也呈现出分化态势。第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遴选门槛高,曲解了培育工作的民生工程之意。在制订遴选方案时,部分地区存在增列附加条件的现象,如安徽省岳西县《2021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遴选方案》,其对象条件中指出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多为中老年农民(1980年以前出生),文化水平较低,以“初中以上文化”作为申请条件,会剔除大部分有接受培育意愿的农民,违背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宗旨。第二,农民受教育水平低,接受新知识能力有限。《2020年全国高素质农民发展报告》指出,“在全国高素质农民中,超过45%的农民拥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意味着我国大部分高素质农民的学历处于较低水平”。较低的文化水平及常年居住于信息较为封闭的农村地区,导致农民群体对农业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技能操作的实践较为吃力。第三,农民参与培育的积极性不高。实践中,基层政府在推进培育工作时,往往因过于追求绩效而忽视了对政策的宣传,以至于农民对培育工作持质疑态度,在参与培育中处于被动状态。
综上所述,“碎片化”将直接造成两种严重危害:第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与农民需求之间产生偏差,制约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成效的最大化。首先,受限于体制性障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政府与职业院校、政府与社会组织、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缺乏沟通与协作,极易造成培育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叠”与“缺位”现象。其次,农民作为资源接收者,其根本需求并未得到重视。基于此,资源供给与农民需求必然存在矛盾,导致培育政策与农民需求间产生偏差。第二,加大了制度运行成本,造成区域间的差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阶段的复杂工程,多部门的交错管理容易引发职责不清、机构重叠等问题,造成资源浪费。并且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地方政府制订,在培育层次与模式上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容易产生不平衡问题。
四、整体性治理视角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路径选择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碎片化,实际上衍射出政府推进农村建设的一种现实困境。对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而言,将顶层设计、培育主体、培育模式与受培育对象的碎片化转向协调政策目标、优化组织协同、促进功能整合、满足公众需求的一体化运作是破解培育碎片化的首要任务,是系统推进培育工作的必由之路。在此发展阶段中,需要基于整体治理的视角调和各培育要素的有机结合,从政策、培育主体、培育模式、受培育对象四个层面构建培育体系。
1.政策层面:整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供给,构建多主体联动的共治格局。当前,如何在“一主多元”的培育治理价值目标的指引下制定多元主体权责制约与合作治理的公共秩序,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层面面临的主要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运用整体性思维考量科层分工基础上的跨界合作机制,以多元主体参与为主要内容,确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供给。第一,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制定具体行动规范,主动参与培育工作。一方面,党委在发挥引领作用,向公众讲清楚“为谁培、培什么”问题时,也要向地方政府讲明白“为何培、怎样培”的疑虑,加强地方政府对培育工作的理解。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应将培育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将各地培育人数、培育考核结果、培育农民增收及其他由培育工作产生的效益作为政府绩效内容,以此激发地方政府参与培育的活力。第二,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规范。首先,改革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遴选与过程管理制度。一是在对象遴选上,破除户口、社保、教育、医疗等限制,统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遴选标准,让有意愿参与培育的农民享有平等的机会。二是在过程监督上,建立从“项目申报、项目立项、资金使用”到“培育对象遴选、目标界定、内容设置”再到“师资结构、模式选择、效果考核”的全过程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培育质量。其次,地方政府要出台多元主体合作实施办法。具体而言,界定政府、职业院校、企业等社会组织在培育中的职责与角色,并制定具体合作办法。政府作为核心力量,在培育工作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社会主体作为参与者,要积极配合政府统筹安排。
2.主体层面:优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促进培育实施主体的专业化与多样化。整体性治理理念下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要消除“培育就是政府的事,培育工作是由政府部门来做的”狭隘思维,致力于营造多主体合作的培育环境,细化主体合作的内外部衔接机制,构建多层次、综合性、科学化的整体治理体系。
第一,进一步落实政府在培育中的权力与责任,并与其他主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首先,整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权力与责任。中央政府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具有统领大局的作用。对于县、乡(镇)政府而言,权力小责任重的问题应得到进一步解决。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培育工作推进的关键在于资金的跟进,因此,在中央与省级政府做好过程管理的前提下,要进一步下放县、乡(镇)政府对培育资金的管理权限,提高其在培育工作中的自主权。具体而言:中央政府下放财政资金至省级政府后,省级政府应根据各县、乡(镇)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培育需求等情况对资金做出合理划分,并下发至各县、乡(镇),各县、乡(镇)根据自身发展缺口与需求对资金进行管理规划。其次,整合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建立主体合作信任机制。政府作为培育的核心主体,在与社会建立合作中应积极做好表率。一是政策是行动的向导,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其他组织的发展实际与培育工作要求建立合作办法。办法中明确合作方式、内容、责任划分、资金拨付等内容,促使多元合作具有一定的实施依据,建立信任合作基础。二是对于具有营利性的组织,政府应主动提出一定的附加优惠措施,如对企业的税收优惠、贷款优惠政策等,以此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建立培育主体遴选标准,规范培育机构的选拔流程。与受培育对象的选拔资质一样,培育主体也应当统一遴选标准。遴选标准的建立应综合考虑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师资结构与力量,企业或培训机构的实践场地建设、基础设施水平等情况。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在选拔培育主体时,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主体的培育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培育要求与场地的契合度进行现场记录。在选拔流程方面,地方政府发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培育机构遴选公告》后,符合条件的机构根据要求填写并提交申报书,由同级农业农村局与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者进行评分,按照最终得分从高到低选择承担机构。最后,相关专家再次审核承担机构资质,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农业农村局与最终确定的承培机构签订培育合同。
3.培育模式层面:立足于受培育对象的实际与需求,促进培育内容、授课方式的整合。针对培育内容与授课方式碎片化问题,亟待建立高效的培育体系进行整合。整体性治理理论立足于公众需求,为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样,在培育工作中只有立足于培育对象实际,满足培育对象需求,才能确保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分层次、分类别确定培育内容。首先,分层次。借鉴日本、韩国经验,同教育系统一样,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系统分为初、中、高等职业教育三个层次。其中,初级是最低层次,主要针对文化程度较低、种植经验较少人群,培育内容以基础理论知识、简单实践操作、帮助树立从事现代农业的职业信念等为主;中级主要针对具有初中、高中学历,且有一定种植经验的人群,培育内容包括更高层次的理论知识学习、技能培训、价值观念塑造等方面;高等职业教育是最高层级,针对大专及以上学历、常年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人群,培育内容不仅包括深层次理论与技能学习,还应涵盖部分农业研发课程。其次,分类别。对于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的新型职业农民而言,其培育内容的侧重点也应有所差异。具体来说,对于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培育其市场运营、组织管理、品牌建设、风险防控等能力;对于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来说,关键在于科学、规模化种植能力的提高;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对从事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服务业所需的环境优化、电商平台运用能力的需求较为旺盛。
第二,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并行的授课方式。首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培育方式能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效率。现阶段,在资源共享的知识型社会背景下,网络海量课程资源为公众提供诸多便利。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而言,迫切需要建立标准的网络培育平台,为职业农民免费开放相关农业理论、农地实践、技术指导等课程知识。在传统课堂讲授的基础上,辅之以线上资源教学,进一步提升培育质量。其次,广泛建立、推广田间学校,使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并行。田间学校是一种以实践参与为主要特点的农业技术学习方式,以农民为主体,以田野为课堂,以实际操作为教学手段,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方式之一。目前,我国田间学校的建立主要依托于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发展项目资助。因此,地方政府及组织在建立及申请发展项目时,应积极向田间学校倾斜,吸引社会主体的参与,提高项目的数量与质量。
4.受培育对象层面:聚焦于受培育对象个体,培育技能的同时更注重价值协同。培育对象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核心要素。培育对象“碎片化”的整合,必须立足于对象本身,从其根本需要出发,采取积极行动策略,充分调动培育对象的积极性。第一,转变对“农民”的传统认知。首先,强化村干部的引导作用。作为最了解基层民情、知晓民意的群体,村干部应主动召集村民,为其传授新型职业农民的新思想、新观念;收集新型职业农民实现增收的案例,讲解地方培育工作规划、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倾斜等,引导民众对职业农民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其次,发挥新型职业农民的榜样作用,动员乡村“土专家”的带头作用。积极发展一批有意愿的农民,用实践改变社会对传统农民的认知。第二,建立培育奖励机制。于村民而言,最好的动员方式是“眼见为实”,即身边的真实案例。具体来说,对积极参与培训的农民、获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农民、因培训实现增收的农民姓名与事迹张贴红榜,并设置一定金额的“红包”作为奖励;召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大会,评选“新型职业农民小达人”并颁发荣誉证书,定期邀请“小达人”就培育内容、培育心得等内容为村民演讲,以此动员村民积极参与培训。
五、结语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进程中的一个综合性问题,考验着基层社会各方的治理与协调能力。因此,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推进要考虑乡村的发展与规划,各主体需要运用“整体性”的思维,将培育工作作为关乎社会治理与发展的问题来看待,避免在培育中“各行其是”。尤其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面临着“碎片化”的现状,更需要综合性的治理方式来应对,以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