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行业绿色发展探究
——基于包头市废钢回收行业数据的实证分析
2023-01-09郭晓玲
郭晓玲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税收科学研究所,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再生资源产业作为我国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实现内蒙古“双碳”目标约束下的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以废钢回收行业为例,通过对包头市再生资源行业经济税收现状的调查,以期为再生资源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1 再生资源行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再生资源通常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经过回收和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的统称。这里的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再生资源行业是循环经济发展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提升再生资源利用水平对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再生资源行业涉及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对该行业发展影响最大的则是增值税。近30年来,再生资源的增值税制度变化先后经历了先征后返、回收经营免征增值税、有条件先征后退、加工环节增值税有条件即征即退直到目前的按不同品种实行不同比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15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按不同品种实行比例为30%~70%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1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明确指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资源综合利用纳税人申请即征即退的前提条件是取得合规的发票或凭证,规范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等方面(该公告自2022年3月1日开始执行)。
2 包头市再生资源行业发展现状
目前,包头市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再生资源企业共265户,其中正常户260户,注销及清算5户。2019年—2021年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收入合计13.5亿元,分年度看,从2019年的3.6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5.85亿元,年均增长率27.8%。再生资源产业税收规模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2.1 从行业分类看
批发和零售业229户,居户数首位,占再生资源总户数的86.4%,2019年—2021年税收收入0.19亿元,税收占比1.4%;制造业户数位居第二,共18户,占比6.8%,2019年—2021年税收收入8.4亿元,占总税收的62.1%。可以看出,再生资源产业的户数和税收集中度较高,户数主要集中于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税收贡献最大。
2.2 从市场主体分类看
再生资源行业中户数占比最大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占比52.1%,2019年—2021年税收收入占再生资源行业比重的90.4%;其次是内资个体,户数占比虽为46.8%,但2019年—2021年税收贡献仅占再生资源行业的0.005%。有限责任公司税收占比“一家独大”。
2.3 从废钢回收和利用上看
目前,包头市主要有5户废钢回收企业,其中内蒙古中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包头市成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内蒙古共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3户企业已正常生产经营,另外2户尚未生产经营,5户企业均已入围国家工信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名单。3户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中,其中2户企业登记日期均为2019年以后,故提取2019年—2021年三年期间税收数据作为分析对象。2019年—2021年,三户企业增值税销售收入从2019年的7.2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42.3亿元,年均增幅为142.3%;三年税收收入合计6.5亿元,年均增幅为158.7%,其中:增值税5.9亿元,占税收收入比重的90.2%,城市维护建设税0.6亿元,占比为9%,两税种合计占比99.2%。
目前,包头废钢回收企业的废钢铁回收业务辐射中西部地区,主要销往包钢、吉宇钢铁、大安钢铁、亚新钢铁等钢铁生产企业。2019年—2021年,以上4户废钢利用企业税收收入合计47.3亿元,占包头市三年税收收入的6.2%;增值税销售收入3 045.7亿元,从2019年的868.6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1 255.4亿元,年均增幅为20.2%;营业利润从2019年的2.6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30.3亿元,年均增幅达242.8%。
3 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短板
3.1 规范收购发票后运营模式尚不明晰
目前,废钢回收行业“回收散户—回收企业—用废企业”交易模式较为常见,散户供应商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通过税务机关代开。2021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规范了收购发票的使用,回收企业只能接收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或按次不超过500元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较之前(使用收购发票)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费负担有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现有市场份额的进一步萎缩、造成本地税源的流失。
3.2 再生资源加工环节税收优惠力度不大
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规定,所设置的条件、标准和优惠覆盖面都很严苛,只有极少数的再生资源加工企业能够满足其设置的要求。以废钢铁加工炼钢炉料行业来说,纳税人若要享受到增值税优惠政策,废钢铁来源和炼钢炉料的销售渠道,均必须符合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要求,达到行业准入标准和销售渠道门槛的,才能列入税收优惠目录的情况,将会导致再生资源行业内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
3.3 选择简易计税无法解决企业成本扣除问题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以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为回收主体,通常规模较小、较分散。散户供应商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需在税务机关代开,实际中,由于废旧物资回收涉及货物数量及金额大,大多数散户供应商选择即时结算,不愿花费精力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因此,回收企业不得不自制收购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虽规定了回收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或一般纳税方法,但并未对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进行明确,使得回收企业仍然无法彻底解决所得税扣除凭证的涉税风险。
3.4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出现“逆淘汰”现象
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通过赋予加工环节企业税收优惠,并将其传导至回收环节的合乎规定的市场主体。然而实际情况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多由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经营,往往因交易流动、零星而轻易逃避纳税。而合规企业则由于交易规范、依法纳税而经营成本大增,企业生存空间大受挤压,迫使不少资源回收合规企业纷纷停产或是转行,引发“逆淘汰”现象。
4 促进再生资源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4.1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税收政策
建议参考农产品收购和加工环节的增值税设计理念,就是要在再生资源收购环节免税,经加工后可以凭收购凭证或者销售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收购环节免征增值税,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甚至个体户和个人)都无须为少缴税款而逃避开发票。这样就使得加工环节能够顺畅合规的取得收购或者销售发票。当再生资源加工后再销售时,收购环节取得的购货凭证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这样的改良能收到一举三得的效果:收购方获得免税待遇,无须为不开发票压低价格寻求出路;加工环节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征管困难也能迎刃而解。同时,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务监管,可依托物联网技术,创新打造物联网监控平台,为再生资源行业面临的税收难题提供全新的解决方案,从根本上解决“业务真实”的关键问题。
4.2 增强再生资源企业涉税风险意识
①加强涉税辅导。税务部门对目前回收行业的业务模式、税务处理、地方税收政策等相关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与管理,及时发现调整其不规范、不合规操作,完善业务材料,防范潜在的涉税风险。②规范票据使用。要求企业尽可能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符合税法规定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代开申请,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4.3 推动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规模化、集群化发展
建议不断建立本地区周边的集回收、分拣、加工、配送为一体的新型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做大做强本地区的废钢和其他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企业,利用规模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在牢牢把握自身市场份额的基础上,不断将税源流失转变为税源流入。
4.4 加大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招商引资力度
围绕本地区战略定位,以优势产业资源为保障,以营商环境为助力,形成一定量的有效投资,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形成高质量地区产业循环经济。同时逐步规范和壮大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吸引更多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落户包头,为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