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套路贷”形成机理与办案应对

2023-01-08史笑晓

中国检察官 2022年15期
关键词:套路贷套路借贷

● 史笑晓 陈 诚/文

“套路贷”是近年来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对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类型化违法犯罪行为的概括性称谓。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1]参见张明楷:《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人民法院报》2019年10月10日。“套路贷”是以“合同”“契约”为合法外衣而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此基础上,“套路贷”的手段方式是处心积虑设置各种“套路”,试图掩盖非法占有目的,非法讨债手段不是“套路贷”犯罪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套路贷”引发的犯罪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且犯罪手段隐蔽、犯罪诱因复杂,依法规制“套路贷”诱发的一系列失范行为与不法乱象,是相关职能机构因应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修课”。

一、“套路贷”概念体系解构

(一)“套路贷”演变史考察

溯源“套路贷”生成的社会背景,“套路贷”脱胎于传统的民间借贷,是不合规的民间借贷行为和活动在借贷目的、手段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发生异化蜕变而生成的,与高利贷存在本质差异。从“套路贷”案发区域追溯,浙江、上海等地率先曝光了披着民间借贷外衣,实则实施诈骗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案件。司法大数据显示,江浙沪徽等长三角地区俨然成为“套路贷”犯罪案件的高发区域,并不断向中西部省份及东北地区蔓延。

(二)“套路贷”基本特征透析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主要包含被害群体多元化、犯罪形态产业化、犯罪手段复杂化、犯罪组织黑恶化、危害结果次生化五个方面,其中,第一、第四个特征尤为需要引起注意。“套路贷”犯罪主要指向具有“短、频、急”融资需求但商业信贷资源受限的群体,具体包括急需资金周转的创业者(如小微企业家、个体工商户),有教育、医疗等民生刚需的弱势群体以及消费不理性、自控力不强的在校大学生,被害群体多元化隐含着“套路贷”产生的社会根源。犯罪组织黑恶化反映了“套路贷”犯罪的演变趋势:黑恶势力的非法服务供给已然侵入“套路贷”、债务追讨等“消费需求”空间,借助高额利息与丰厚回报滋养蔓延,发展壮大,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威胁政治稳定。[2]参见张小虎:《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学类型性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梳理“两高”发布的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套路贷”是一些黑恶势力常见惯用的犯罪手段,经常会出现“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相互交织的情形。一方面,“套路贷”犯罪获利快、收益高,所采用的“套路”易于复制,容易被黑恶势力利用,是黑恶势力用以聚敛财富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一些“套路贷”犯罪分子正在逐渐采用公司化模式有组织地实施犯罪,加上其常常借助暴力、威胁的方式讨债,如果任其肆意发展,很容易蜕变为黑恶势力,并进一步恶化“套路贷”违法犯罪态势。

(三)“套路贷”刑法规制逻辑阐释

虽然“套路贷”犯罪在罪名适用上形成了一个以诈骗罪为核心的犯罪群组[3]参见陈兴良:《套路贷犯罪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5期。,在当前的“套路贷”案件办理中,出现了一种以非刑法概念取代刑法规定的现象,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认为,只要有“套路”就是诈骗,只要是“套路贷”就构成诈骗罪。然而,“套路贷”并不是一个刑法概念,也不是一个犯罪构成或者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更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从刑法角度定义“套路贷”对认定犯罪并没有任何意义;“套路贷”的概念与定义不能成为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标准。[4]同前注[1]。“只要有‘套路’就是诈骗”观点之谬误就在于以“相似性”的经验考察取代“类型性”的规范判断。

笔者认为,刑法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的唯一标准,犯罪的实体是不法和罪责。因此,以诈骗罪规制“套路贷”犯罪时,在不法层面需要判断具体的“套路贷”案件事实是否符合“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5]张明楷:《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刑事责任》,《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3期。这一诈骗罪的结构特征,在罪责层面需甄别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在此目的支配下实施符合诈骗罪不法构成要件的犯罪故意。

二、“套路贷”形成机理探究

“套路贷”案件频发固然与被害人风险应对的意识和能力不足、立体式行政预防机制的缺位密切相关,但需“刺破案件的面纱”,探究网络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社会根源。除了较为常见的房贷、车贷以及校园贷引发的“套路贷”犯罪外,也需要关注中小微企业为被害人的“套路贷”案件的形成原因。

(一)被害人风险应对意识与能力不足

面对组织严密、外观合法、手段隐蔽的“套路贷”犯罪,被害人普遍存在应对意识与能力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对可能陷入被骗的认识不足,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薄,极易泄露个人信息,且不核实确认信息采集用途,也欠缺订立民事借贷合同的知识储备和经验积累;二是大多不会采取积极有效的事后救济行为,任由“套路”引向进一步被骗的泥坑;三是无证据留存意识,不注重留存、拷贝证据材料。

(二)立体式行政预防机制欠缺

“套路贷”犯罪往往蒙上民事外观的“面纱”。于是,针对各种“套路贷”违法犯罪,预警机制未能及时跟踪犯罪萌芽、发展的信息。行政监管中的征信、备案登记、合规审查等必要措施长时间阙如,以致大量网络借贷平台异化成“套路贷”犯罪的温床;部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监管漏洞,尤其是对于短时间内高频率的可疑转账取款操作,没有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使得不法分子顺利伪造银行转账流水;公证机构对于民间借贷类公证、抵押担保型公证流于形式审查,疏忽实质问询,致使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虚假的合同证书顺利公证。待司法机关重拳出击时,“套路贷”已坐大成势。

(三)网络金融刑事治理优先的思路有所偏差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短期内野蛮式增长与持续‘爆雷’并存”“背离金融规律与背离金融创新本质并存”等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乱象刑事治理优先的政策导向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口袋化”适用加剧,催生行政执法监管惰性,同时也催生金融创新“寒蝉效应”。然而,“短平快”的刑法适用能够治标但难以治本,而且正当的、合法的民间金融一旦被贴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标签,既是对民间金融合理、合法存在的“一剑封喉”,也容易稀释出资人应有的投资风险意识,同时还会助长刑罚万能主义的功能误区。

(四)商业信贷的供需结构性失衡

改革开放40多年来,非公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是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和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然而,我国商业信贷却呈现出渠道单一性、供给有限性和对象歧视性的特征。据统计,现有银行贷款余额中,民营企业贷款仅占25%。[6]参见阙方平:《政策创新助民营企业翻越融资“高山”》,《银行家》2019年第6期。在此背景下,民间借贷迅速填补了非公经济的融资需求。但是由于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且自身缺乏合规约束,而致部分民间借贷发生异化质变形成所谓的“套路贷”。商业信贷的供需结构性失衡在某种意义上对“套路贷”产业链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健全应对“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办案机制

“套路贷”既是违法犯罪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在治标层面,一方面,刑法的必须刺破“套路贷”行为的民事合规外表,依法严惩房贷、车贷、校园贷等各类“套路贷”违法犯罪,不断提高打击能力,提升打击质效,着力铲除黑恶势力发展壮大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要从全局出发,主动加强与政府金融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增强联动效应,为最终解决“套路贷”问题,积极促进民间金融的法治化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一)牢固树立全生态规制办案理念

与传统犯罪个体特征明显相比,涉黑恶“套路贷”犯罪,往往呈现各个环节的分工合作,尤其是一些前期帮助行为、事后转移资金行为,以及事中专业技术行为,都需要明确的人员分工、彼此协作配合。鉴于此,对于此类犯罪的侦查打击,需强调“兜底”“溯源”,突出全链条、全生态打击的治理思路。全链条与全生态打击都是针对违法犯罪产业化、集团化新特点所提出的新型规制模式。全链条打击强调对整体犯罪行为过程的打击,属治标之策。全生态打击,侧重于社会面的综合治理,既包括刑事打击,也包含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甚至涵盖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各个环节,建立全生态打击的长效机制才是“套路贷”犯罪治本之道。

(二)强化对“套路贷”犯罪的行为流程与基本样态的分析研判

“套路贷”犯罪以“搜集客户→设计剧本→分类被害人各阶段的行为流程”为基本研判流程,注重信息搜集与甄别的场景化特点,公安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与治安行政案件时应当增强信息甄别能力,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特别应关注民事财产纠纷领域与行政处罚案件中是否存在暴利索取债务,利用软暴力实施逼取债务的情节与证据。检察机关要贯彻能动检察理念,积极发挥民事诉讼监督职能,注重民间借贷案件的样本分析,紧密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结合借贷类案件的民事申诉情况,深度挖掘虚假诉讼线索,通过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等方式依法对涉“套路贷”生效裁判、民事调解进行法律监督。审判机关应当加强对民事纠纷中证据,特别是格式性合同条款的审查,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打破司法审判中的信息不对称状态,通过分析涉动产、不动产财产保全的民间借贷案件,深挖是否存在“套路贷”的涉案线索,及时甄别当事人采取虚假诉讼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犯罪计划与证据。尤其是法院的民商审判业务庭应高度关注关于给付义务的民间借贷异地诉讼案件,特别是在疑似“套路贷”放贷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案件,关涉到异地的不动产先期财产保全的,应及时向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传递线索,以期防范和打击“套路贷”犯罪。

(三)建立政法办案协作机制

增强检警联动,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机制,通过制定诸如《“套路贷”案件“穿透式”审查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搭建体系完备的证据链条。探索“套路贷”(检法机关)刑事类案指导机制,提升政法机关内部、政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的质效,优化犯罪治理资源配置,全面打击“套路贷”犯罪团伙及其成员所涉嫌的各类犯罪。完善政法机关涉黑涉恶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案件管辖、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办案过程中的认识分歧,统一办案理念与证据标准,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定期就诉讼活动中发现的普遍问题进行深入协商,充分发挥制度成效,将机械司法办案转变为良性业务互动,并在司法适用中严守罪刑法定原则,是“套路贷”犯罪的一个不放过,不涉及“套路贷”犯罪的一个不凑数。

(四)打通区域间各系统,特别是金融系统、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壁垒

突破信息壁垒,共享办案经验,互通相关线索,统筹建立“非法金融活动信息监测平台”,及时提供有关民间借贷诉讼、裁判、执行信息及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切实发挥平台有效发现、精准处置“套路贷”违法犯罪的信息支撑作用。加强与政府金融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职能部门的沟通、交流与协作,增强联合监管力度。充分利用各部门的专业、信息优势,建立打击“套路贷”犯罪信息交流平台,共享数据,深入挖掘犯罪源头,构筑立体监管体系,为引导促进民间金融法治化提供法律保障。

(五)延伸办案触角,对“套路贷”案件预防与打击进行综合治理

猜你喜欢

套路贷套路借贷
Airbnb上的套路
拒绝套路,认真搞笑
“套路贷”套你没商量
让民间借贷驶入法治轨道
10万滚成300万:揭秘“套路贷”陷阱
眼下有套路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资本运作的影响
信息不对称下P2P网络借贷投资者行为的实证
P2P 网络借贷监管的博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