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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监狱罪犯作业功能嬗变*
——以北京监狱为中心的动态考察

2023-01-08崔嘉欣

中国监狱学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北京

崔嘉欣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保定市 071000)

前言

监狱罪犯作业(下称罪犯作业)是指刑罚执行机关从矫正罪犯的目的出发,依法组织罪犯进行的生产劳动。罪犯作业具有社会与经济双重功能。其经济功能是指通过罪犯的有效生产劳动创造出经济效益,以使罪犯自食其力并有助于改善监狱设施、降低行刑成本。经济功能亦被称作生产功能。社会功能是指通过作业劳动,使罪犯受到惩戒,感觉到痛苦,并消除导致罪犯犯罪的闲散、懒惰、倦怠等习性,使之养成勤劳习惯,训练并养成罪犯某种谋生技能,使其出狱后得以独立生活,“复归于有秩序的适法生活”〔1〕,为社会提供能够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发挥这两种功能尤其是社会功能,是由传统报复主义的“苦辱刑”向近代教育刑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

以往有关论著对罪犯作业的研究,多局限于一般和片段性的静态描述,缺乏以个案为支撑的动态性系统考察。北京监狱①为开展这样的研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典型案例。该监狱经历了从清末新政、辛亥革命,到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等不同时期,是中国最早的新式中央监狱〔2〕,也是近代中国规模最大、作业及其他制度最先进、设备最完备的新式监狱,堪称“模范监狱”,代表了近代监狱管理的最高水平〔3〕。同时,在近代中国监狱中,该监狱保留下来的历史资料比较丰富,为考察民国时期中国监狱罪犯作业功能发挥状况及其演变提供了资料条件。因此,本文拟以北京监狱为例,对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治下该监狱罪犯作业功能演变状况作一动态考察,为认识与评价近代监狱转型提供参考。

一、罪犯作业功能的初步发挥(1912—1922年)

中国古代监狱实行劳役制度。这一制度的唯一功能是通过带有屈辱性的沉重劳动惩罚罪犯并弥补其犯罪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及行刑成本,“毫无教育感化的意义”〔4〕。清末监狱改良期间,天津、湖北等地创办罪犯习艺所,首行罪犯技术训练,为中国监狱罪犯作业之嚆矢。1910年1月,清廷制定《大清监狱律草案》,在借鉴欧美国家罪犯作业制度基础上,将日本监狱作业制度移植过来,把中国古代劳役制度改换为近代罪犯作业制度。但该法律尚未通过,清廷即告覆灭。随后的北洋政府,在因袭《大清监狱律草案》基础上,先后颁布《中华民国监狱规则》《改良监狱确实通行令》《颁示办理监狱作业训条饰》《监狱作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这些制度总体看体现了教育刑理念,重视发挥罪犯作业的双重功能,尤其重视其社会功能。然而,正如后来的监狱学家杨显光评论的那样,北洋政府时期“从整个监狱作业情况看,除少数新监有组织地开展作业外,由于监狱设施简陋,监区狭窄,一些监狱组织犯人劳役时断时续,大部分旧监狱无法组织生产”〔5〕。

相比之下,北京监狱在成立后10年间,其作业开展情况和经济及社会功能发挥都走在了全国前列。1912年10月,北京监狱建成并接收罪犯后,即十分重视并大力开办罪犯作业。首先,将其“三科二所”②中的第三科,作为管理罪犯作业的主要机构并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则。其次,设置并不断增加作业科目。到1916年6月,北京监狱罪犯作业科目发展到木工、织工、印刷、板金、缝纫、藤竹、皮鞋、农作、皮鞋共9个〔6〕。再次,工场设备从无到有,至1917年6月工场达到9个,印刷机、切纸机、刨书边机、缝纫机等设备也初具规模。该监第一任典狱长王元增在总结北京监狱初期作业情况时说,“作业筹划不可谓不力,进步不可谓不速”〔7〕。正因为如此,北京监狱作业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1913年纯利为3 696元,1914年纯利为9 609元〔8〕,至1922年全年获利24 000元〔9〕。据司法部监狱司对各监狱作业开办十年所得益金(即利润)的总结:“截至十年度为止,综计各监作业所得纯益金额,京畿以京师第一监狱为最。”〔10〕

在此阶段,北京监狱在注重发挥罪犯作业经济功能的同时,重视发挥其社会功能。具体来说:

第一,坚持秉承“以教化为本”理念。典狱长王元增认为,罪犯作业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罪犯心灵由恶变善,并健全其身体,精练其技能,养成其勤勉习惯,出狱后能谋生自易,不致再犯罪〔11〕。他主张“藉此(作业)……使游惰无业者得以独立自营其生活,较之旧日之监狱,其经济之得失果何如哉?”〔12〕,并身体力行,把此理念作为作业价值取向。

第二,科目设置注重培养罪犯“一技之长”。监狱将木工、织工、印刷科等设置为作业科目,而将洗涤、打杂、营缮、炊夫等形式的监内劳动排除于作业范围之外〔13〕。考虑到“工场宜多,作业种类宜丰富”,监狱把三处食堂改为小工场〔14〕。

第三,采取有利于发挥社会功能的经营方式。民国初期,中国监狱罪犯作业主要有官司业、委托业和承揽业三种经营形式。官司业是由监狱经营管理,产品由政府采购的经营形式;委托业是作业项目由外界委托而来,所用机械由委托者提供,由监狱雇佣技师,组织工人代为制作,产品由委托者销售;承揽业则是将监狱或其中某作业项目承包给私人,由承包人组织犯人进行生产。显然,前一形式是行政主导性经济模式,有利于罪犯作业社会功能发挥;后两种形式则与市场联系较紧密,逐利性较为突出。北洋政府对官司业持提倡鼓励态度,而对委托业尤其是承揽业实行限制政策。1921年公布的《监狱作业规则》对实行承揽业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多达21项〔15〕,但鉴于各地官司业不发达,北洋政府又不得不允许监狱实行委托业和承揽业,且在新式监狱中占很大比重〔16〕。北京监狱利用其中央监狱的特殊条件,采取了以官司业为主的经营方式。北京监狱虽也有委托业但极少,承揽业则被严格禁止。王元增在1915年报告中亦提到的政府采购品有司法部状纸、司法公服、司法例规、大理院判决录、《中华杂志》、《法政学报》、《法学杂志》、清道夫制帽制服、女子师范学校制服、第二蒙养院所用的恩物等,“作业收入已达万元”〔17〕。

第四,实施赏与金制度。北京监狱自作业伊始,即实施了赏与金制度。这个阶段的赏与金制度有三个特点:一是赏与金额逐步增长。1914年底,全监罪犯“赏与金之积成数共五百七十八元四角四分四厘”,其中积存10元以上者仅占2%〔18〕。到1923年,发放赏与金总额共计2 050.73元〔19〕,是1914年的3.5倍。二是赏与金在总收入和出监人数中占比较大。如1923年赏与金占作业收入的28.71%。在同年907名出监人中,无赏与金者仅有171人,占总出监人数的17.8%;有赏与金人数为736人,占总出监人数的82.2%〔20〕。三是实行接济家属和出狱后支付制度,即按等级把一定数额的赏与金支付给罪犯,其余部分支付给罪犯家属或出狱时支付给罪犯。这对促进改造罪犯好逸恶劳习性、树立自食其力观念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罪犯出狱后靠技艺自食其力提供某些准备。

第五,作业与教育教诲相结合。监狱创立之初,便首创教务所作为负责教育教诲的专门机构,聘请有相当资格的教师(士)、教诲师、工师充当教育教诲专职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或授课,把教育教诲时间计入劳役时间,将罪犯作业成绩记载于课程表,构建了与作业相结合的教育教诲制度体系。据严景耀实地调查,在1922年11月的一次对国文、算术、修身3门功课的测试中,99人中有53人答中。因此他把北京监狱成立后至1924年秋,称作“教育教诲的鼎盛时期”〔21〕。

事实证明,由于这一阶段北京监狱比较重视发挥罪犯作业的社会功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据统计,1915年至1923年全国共假释罪犯1 364人,其中北京监狱假释罪犯共68名(不包括外国籍罪犯),占全国监狱假释总人数5%③。该监狱罪犯出狱以后不乏能以所习之艺生业者,贾万和、李万幅即是其中的典型。贾万和于1913年初被假释,“出狱以后以在监时所习,课其子并课其弟,父子兄弟均以此为生”,“甚知安分”,且“因手艺尚好,出售较易”。李万幅是该监狱假释的第二名罪犯,出狱后被推荐到宛平监狱担任作业技师〔22〕。上述材料从不同侧面说明北京监狱通过作业使罪犯复归良民的效果。近代监狱学家孙雄指出:“数千年罪犯桎梏囚禁之处,异变为实施教养之所,惜乎仅限于京师狱制耳。”〔23〕

由上可见,民国初期的北京监狱罪犯作业功能的发挥,破天荒地打破了沿袭几千年的劳役制,在相当大程度上改变了旧监狱罪犯的“苦辱”惨相,开启了有组织的以教化为中心的近代罪犯作业转型进程。这不仅促进了北京监狱近代化建设,促进了北洋政府时期罪犯作业制度的建立,还推动了全国其他监狱罪犯作业的发展和向近代化转型的进程。该监狱不仅因其“实有模范全国之资格”〔24〕而为其他监狱所效仿,而且经北京监狱实验而形成的有关监狱立法和培养各地监狱实习人员、工师影响其他监狱。据统计,民国初期在该监狱实地实习并分赴各地新式监狱工作的管理人员达300多人〔25〕。

在中国监狱由传统向近代转型初期阶段,北京监狱罪犯作业功能之所以得到较好发挥,既由其拥有的内在条件决定,也与当时国内外外在环境紧密联系。具体来说:

第一,具有得天独厚的设施条件。北京监狱占地120亩,按西方监狱理念和图式规划设计并施工建造,设备完备、功能先进、规模宏大,并建有工场设施,堪为“模范中之模范”〔26〕,是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化监狱之一。

第二,王元增长期担任典狱长。王元增不仅是近代中国著名监狱学家,而且被称为“当今无出其右”的“治狱之才”〔27〕。他利用北京监狱先进设施,制定了一系列以教化为中心的包括罪犯作业制度在内的制度、措施,并“庶几毅力、热心,到底不懈”〔28〕。值得注意的是,从1912年8月到1927年8月,王元增担任北京监狱典狱长达15年之久。北京监狱的各种法规“大概由王氏手订,先在北京监狱实行”,再由司法部采纳、颁布〔29〕,或由司法部提出先在该监狱试行而后颁布,这为北京监狱罪犯作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三,民国初期的司法体制和监狱改良为其提供了一定的发展空间。当时北洋政府迫于形势压力,把“司法独立”确立为司法改革和监狱改良的原则,并建立了审判、检察、监狱、律师等一整套近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30〕。这一体制与其实务之间虽有差距,但它在形式上相对完备。这为王元增推行包括罪犯作业在内的一系列近代监狱制度而较少受外界干预提供了某种程度的政治空间。

第四,适应了北洋政府需要,得到了一定支持。北洋政府之所以极力推动“司法独立”和监狱改良,其“最大原动力,是要收回领事裁判权”〔31〕。北京监狱罪犯作业发展时期,正值北洋政府与西方列强长达15年谈判,并准备接受国际调查法权委员会实地考察期间。北京监狱自筹建时,即被赋予“列邦之观听,各省之楷模”〔32〕的特殊地位,必定成为国际调查法权委员会考察的对象。扶持北京监狱作业发展,对北洋政府塑造“司法独立”的国际形象,凸显其监狱改良成果,实现其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幻想,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此,北洋政府给予北京监狱罪犯作业以多方面支持。如北京监狱罪犯作业初期的基本金5 100多元来自司法部拨款〔33〕,而包括京师第二监狱在内的其他监狱多靠转借和捐款〔34〕。再如,司法部同意北京监狱请示,自1913年起该监不收临时罪犯,仅收5年以上之罪犯〔35〕,以利于使北京监狱罪犯作业发挥和显现其教化功能。

二、罪犯作业功能的双双衰退(1923—1928年)

自1923年起,北京监狱罪犯作业及其功能发挥由上升发展期进入了逐步衰退期。这一衰退经历了由经济功能衰减,再到社会功能衰减,最后连正常作业都难以维持的逐步下降过程。

如上所述,1922年北京监狱作业全年获利24 000元,达到其建成以来的顶点。但从1923年起,其经济功能发挥逐年减弱。该年作业获利降至14 000余元,此后3年“每况愈下,不及万元”,至1927年“作业及至停顿”〔36〕。随着经济功能衰减,北京监狱罪犯作业的社会功能发挥也逐步衰退。劳动是人的本质的体现,是人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根本途径。通过劳动,人不但能创造财富,而且能养成勤奋自立的品质和能力,克服人性中的好逸恶劳的懒惰性。因此,马克思把劳动看作“防止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的消毒剂”〔37〕。同样道理,北京监狱作业经济功能的衰退,意味着罪犯劳动机会的减少,进而意味着作业本身的社会功能削弱。

同时,罪犯作业社会功能的发挥,还有赖于教育刑体系其他要素的配合。如教育教诲,不仅能启发罪犯认识劳动价值,从而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认识其犯罪根源,引导其改邪归正,而且能学会技艺,养成自立能力。再如,赏与金制度不但给罪犯学得技艺提供动力,并且可为其出狱后实现劳动自立提供资金储备。然而,随着罪犯作业经济功能衰退,这些要素的作用亦趋式微。北京监狱教育教诲“课程之数量”,是“依普通工场之作业数量规定”〔38〕,并在饭后休息时在工场进行的〔39〕,故而随着作业量减少,自1924年起“教育教诲因之渐衰”〔40〕。同时,赏与金的数量也不断减少。赏与金来源于罪犯作业收入,由于罪犯作业营利减少,1926年后北京监狱开始出现拖欠罪犯赏与金现象,仅1927年4月至1928年9月,即积欠462.711元。这些都意味着该监狱作业社会功能的衰退。其结果,导致该时期罪犯获假释比例逐步下降。前文所述,1915至1923年北京监狱假释罪犯共68名(不包括外国籍罪犯),但此后几年,假释罪犯人数明显减少,1924至1929年6年间共假释30人〔41〕,年均假释仅有5人。

1923年后北京监狱作业功能的衰退,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第一,是北京监狱照搬西方模式的必然结果。总体而言,包括罪犯作业制度在内的北京监狱制度,不论是精神上还是形式上“均步武泰西”〔42〕。但中国不同于西方国家,当时的中国是一个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北京监狱虽能效仿西方,建造起具有世界水平的监狱设施,并将其狱制包括作业制度整体照搬过来,但不能改变中国当时经济、文化、法制落后现状和国家政权性质,从而注定北洋政府和北京监狱在作业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弊端,并决定其实施过程及效果。这些弊端随着内外条件与环境的变化,越来越成为阻碍作业功能发挥的因素。

比如,赏与金制度。该制度把罪犯作业报酬当作国家施予罪犯的恩惠,规定罪犯无权请求监狱给付报酬,罪犯赏与金一直很低。据严景耀当时的调查,北京监狱作业罪犯“平均每人每年仅可得二十二元五毛,连囚犯自己个人的饭费——每日一毛三分每年四十七元四毛五分——都整不出来”〔43〕。如果说该制度在罪犯作业早期因其否定全部无偿剥夺罪犯劳动的劳役制的进步性尚能起到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作用,那么,随着时间推移其激励效应自然日益衰减。同时,该制度直接效仿日本,但又不像日本监狱那样依照课程和作业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等级的赏与金〔44〕,而只是在形式上与课程挂钩,缺乏把赏与金与教育教诲表现紧密结合的内在机制,因而从长期看,不利于罪犯作业社会功能的发挥。

再如,监狱经营方式。自北京监狱成立后即实行以官司业为主的经营方式。这一方式固然有利于作业社会功能的发挥,但其弊端在于容易形成对官司业的依赖,导致其产品市场适应性差,销路窄,一旦政府机关采购萎缩,便造成产品积压,甚至带来政府机关拖欠债务的风险。事实上,这种依赖性和由此带来的问题在此前阶段就已存在,只是由于北洋政府的支持,这一弊端尚未暴露。但随着官员腐败加重,各政府机关负责采买的人员为得到“回扣”,宁愿与普通商户交易,而不与监狱买卖,致使政府采购品越来越少〔45〕。

第二,与当时国内外环境变化紧密联系。一是动力丧失。1926年1月,国际调查法权委员会考察结束,北洋政府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幻想破灭,其“司法独立”和监狱改良的“最大原动力”随之消失,其对监狱改良和对监狱支持也随之减弱。二是经济萧条,根基动摇。1926年7月北伐战争开始后,随着政局动荡,北京经济陷入萧条,北洋政府财政危机加剧。这不仅使北京监狱陷入经费困乏的窘境,而且导致各机关经费匮乏空前严重,各政府机关拖欠北京监狱的债务急剧增加。到1928年,各政府机关及个人欠北京监狱款项共计119 492.098元〔46〕。如此沉重的欠款,动摇了北京监狱十几年发展的根基。同时,北伐战争的迅速发展,严重冲击着北洋政府统治秩序。孙雄曾指出,“至十五年,革命军兴,两年之间,各省忙于军事,一时狱政不遑顾及”〔47〕。这一点同样适应于北洋政府与北京监狱。

第三,王元增辞职和典狱长频繁更换。北京监狱作业在前一阶段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典狱长王元增的努力。但1927年8月王元增辞职南下,北京监狱失去了管理核心。在此后至北京监狱改属河北高等法院前的一年多时间内,三次更换典狱长,不仅使典狱长难以履行职责,而且造成人心浮动,“作业大受影响,几至停顿”〔48〕。

由上可见,此阶段北京监狱作业经济和社会功能的双双衰退,是该监狱制度体制内在因素与该时期中国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导致的必然结局。

三、罪犯作业功能的逐步异变(1928—1948年)

1928年7月,北京监狱被南京国民政府接收,并委托河北省高等法院管辖,将其改名为“河北第一监狱”。从此,北京监狱由中央监狱降格为地方监狱,同时也开始了不断强化作业经济功能,弱化其社会功能,最终导致作业功能异变的过程。

监狱改属后,随着经济环境改善和接任典狱长梁锦汉采取多方面措施,到1929年实现了逐步回升和发展。1935年,其罪犯作业收入增长到11 523元,次年又增长到15 043元〔49〕。罪犯作业设施也有所增加,1936年“本监有大工场七处、小工场九处,共分十二科……各科工业较前发达”〔50〕。抗战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把罪犯作业作为监狱“中心工作迭经严令督饬积极推进”〔51〕,加之战后一度出现和平发展局面,使北京监狱作业很快摆脱了日伪后期陷入的困境,1946年作业“日有起色。半载之间获纯益金达二千数百万元,为他处所不及。显属成绩卓著,可贵难能。”〔52〕至1946年底,其盈余达46 519 667.86元〔53〕。上述情况表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北京监狱作业的经济功能愈来愈得到强化。

然而,这时的北京监狱面临与此前很不相同的政治与监狱制度环境。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形成国民党统治独裁化、法西斯化和监狱“党化”趋势,并在援用与修改北洋政府时期监狱制度基础上,逐步完成了体现这一趋势的监狱制度设计,主要是1928年制定的《监狱规则》,1932年制定的《监狱作业规则》,1946年制定的《监狱行刑法》。北京监狱执行了这些制度后,其罪犯作业制度与实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一,罪犯作业理念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南京国民政府声称“监狱本非生利机关,监犯作业之目的亦不在营利”〔54〕,但这只是招牌而已。1932年司法行政部出台的《改良监所方案》要求无论新监旧监,“惟豫贯彻自给自足之主旨”〔55〕,但这种“自给自足”与民国初期强调的“自食其力”理念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民国初期,该监狱注重罪犯技能训练和教化,以待出狱后凭其在监所学技艺实现自食其力。而此时的北京监狱不但要求罪犯在监期间通过作业实现自食其力,而且还要为监狱建设和改造提供资金,使整个监狱运转依靠罪犯作业收入来支撑,以改变“监狱开支仰给于国库局面”〔56〕。在当时生产力落后的条件下,靠罪犯作业收入实现监狱自给自足目标,必然导致作业功能扭曲,罪犯作业成了一味追求经济效益。

第二,罪犯作业时间延长,教育教诲名存实亡。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8年10月颁布的《监狱规则》和1946年1月颁布的《监狱行刑法》,都规定日作业时间为8~10小时,比北洋政府时期7~10小时延长了1小时,但实际时间要长得多。同时,北京监狱教育教诲已名存实亡。据严景耀调查:“十七年革命后,第一监狱间有两三个月没有教诲师,后来有了教诲师。每星期还见不着教诲师一次面。而教育自我十六年入监以来,见过不多。这是监狱教诲与教育的大概历史。”〔57〕教育教诲丧失使罪犯终日从事被强制的繁重而乏味劳动,作业劳动即使在客观上使罪犯学到了某些手艺,也不会起到罪犯悔过自新作用,不可能“养成精于工作的有用国民”〔58〕。

第三,罪犯作业蜕变为监狱管理人员压榨罪犯劳动和政府筹集资金的机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本取消了北洋政府时期监狱对外私人承揽业的严格限制,规定只要“经监督官署核准即可为之”〔59〕。这导致北京监狱作业经营方式开始由行政主导型向“类企业型”转变。1935年4月,为解决产品积压问题,北京监狱恢复、扩大了缝纫车间,并与当地承包人订立合同,规定监狱按合同组织生产〔60〕。在此方式下,监狱对作业人员的安排和技术培训所注重的是满足承揽人及其产品的要求,而非罪犯出狱后的技艺需要。同时,北京监狱明显减少了作业赏与金数量,把更多作业收入上缴国家财政。如1936年北京监狱全年作业赏与金发放总额为2 731.12元,占作业总收入15 043.63的18.2%,比1923年的28.7%下降了10.5%〔61〕。这些变化势必强化作业的经济功能,削弱其社会功能。

1945年后,北京监狱作业的“类企业型”特征更为突出。1946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监狱行刑法》规定:“作业收入以百分之二十五充作业赏与金,百分之四十充作业基金,百分之十归属国库,其余充改善监狱内部设施及奖励之用。”〔62〕这意味着南京国民政府允许监狱实行“类企业型”经营方式。同月,北京监狱根据这一要求,援引1944年11月颁布的《监所作业管理人员奖惩办法》关于奖励监所作业管理人员成数自纯益金5%起至20%止的规定④,建议取其高限,将《监狱行刑法》规定的除作业赏与金、作业基金和上缴国库之外25%剩余中的20%,都用于监狱管理人员奖励〔63〕。由此,北京监狱作业纯益金分配结构与北洋政府时期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

在北洋政府时期,北京监狱作业收入除若干用于罪犯赏与金和改善监狱设施外,均存入国家银行生息。“无关作业的费用,不得由作业费项下开支”〔64〕,管理人员不得在作业收入中获得收入。然而,抗战胜利后,在北京监狱作业收入分配结构中,除40%充作业基金外,监狱管理人员奖励金占20%,上缴国库占10%,用于监狱设施完善资金实际占5%,用于赏与金部分名义上占25%。这一分配结构,实际把监狱变成了盈利化的“类公司制”企业。在这里,监狱管理者同时具有“作业经营者”身份,并且除40%充作业基金用于再生产外,其余营利的绝大部分成为管理人员的奖励金和政府收入,作业罪犯几乎变成了无偿劳动力。1947年1月,北京监狱典狱长吴峙沅根据1946年《监狱行刑法》关于作业除赏与金、作业基金和归属国库外,其余充改善监狱内部设施及奖励之用的规定〔65〕,参考当时上海监狱率先制订的各职员岗位奖励标准⑤,向河北高等法院呈文,请求以1946年作业盈余46 519 667.86元为基数,依1944年《监所作业管理人员奖惩办法》规定提出20%,计为9 303 973元,作为奖励金发放给本监狱管理人员〔66〕。按此办法,以北京监狱各职员岗位奖励标准计算,北京监狱典狱长奖励金为2 325 993元(法币),科长775 331元(法币),看守长、教诲师为258 443元(法币),主任看守为28 715元(法币),看守为9 572元(法币)。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奖励金额远远高于监狱管理人员的工资额,奖金成了监狱管理人员主要收入来源。以典狱长和主任看守为例,按照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修正暂时文官官筹官俸表》并以二职务相应的荐任一级与委任一级计算,典狱长最高月薪为400元,年薪4 800元;主任看守最高月薪为200元,年薪2 400元。典狱长和主任看守年获奖金分别为其工资的485倍和12倍。当然,按马克斯·韦伯的理论,“在一个官僚体制的社会中,对于拥有专业知识并训练有素的管理人员来说,得到相应的薪俸待遇应是当然之事。否则,行政管理机构难以正常运转,行政管理人员无以维持正常的生存”〔67〕。并且在当时国统区货币贬值、物价飞涨情况下,适当提高监狱管理人员收入是无可指责的。但这些奖励金来源于作业收入,必然导致监狱管理者为最大限度追求自身利益,而使作业经济功能急剧膨胀,社会功能丧失殆尽。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罪犯赏与金在作业收入分配结构中的比例大幅降低。《监狱行刑法》虽规定以罪犯作业收入25%用于赏与金,但此比例被各种新增补贴和腐败狱官所侵占。如1948年后北京监狱在罪犯作业资产项下又增加了“员工福利基金”“电话保证金”等福利,使赏与金在罪犯作业收入结构中的比例被压到最低限度。如1947年9月北京监狱发放的赏与金为124.8万元(法币),仅占同月罪犯作业收入19 311.3万元(法币)〔68〕的0.6%。这说明此时北京监狱作业罪犯几乎变成了无偿劳动力。

以上说明,1945年后,北京监狱罪犯作业制度已由教化罪犯的基本形式,异变为通过榨取罪犯无偿劳动、牟取监狱管理集团利益和为南京国民政府筹集资金的工具。

1928年特别是1946年后,北京监狱作业功能之所以发生上述异变,与该监狱转属地方有关,更由南京国民政府监狱政策所决定。北京监狱由中央转属河北地方后,使其丧失了原有优势,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和后果。如来自中央的经费和作业基金断绝,而河北高等法院对监狱财政支持能力极为有限。1928年,经司法行政部核定,北京监狱年度经费为每月7 847.71元,但历年因河北省司法经费异常支绌未能照数拨给。1932年,河北高等高院拨给北京监狱每月维持费仅2 679.3元〔69〕,如此微薄的经费连监狱正常运转都难以维持。这不但使作业完全靠作业营利来运转,而且部分作业营利被监狱运转所占用,从而导致罪犯赏与金所占比例降低,作业社会功能减弱。再如,河北省政府及其各机构的采购能力有限,导致北京监狱经营方式不得不由以官司业为主向承揽业为主转变,使之作业的市场依赖性加强,逐步使作业经济功能占据首要地位,造成社会功能衰弱。可见,监狱隶属关系变化是监狱作业功能异变的内部原因。

南京国民政府内战与监狱政策和抗战胜利后的经济环境,是北京监狱作业功能发生异变的外在原因。1932年,司法行政部改良监所方案,即制定了通过发展作业,改变“监狱开支仰给于国库局面”〔70〕并为国家提供财政积累的政策。1945年南京国民政府为支持其全面内战政策,强调把罪犯作业作为监狱“中心工作”强令推进。1947年明令罪犯作业盈余要比1946年提高50倍,并对敷衍塞责者给以包括记过、撤职等惩处。同时,抗战胜利后,国民党经济和内战政策,导致国统区货币急剧贬值,物价飞涨,使监狱管理人员的法定薪资入不敷出,生活艰难。南京国民政府把作业盈利作为奖励金的主要来源,即在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前提下,不致使监狱管理人员“因币值低落使减少得奖”,又将其获奖励金多少与厉行作业情况挂钩,从而“提高各监所作业效能”〔71〕。可见,正是南京国民政府厉行作业政策的外在压力和其经济与内战政策造成的监狱管理人员的生活压力,导致北京监狱作业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中心,使其作业蜕变为监狱管理人员和南京国民政府残酷压榨罪犯劳动的机器。

结语

通过对民国时期北京监狱作业功能嬗变过程的以上考察,可得出以下三个结论:

第一,北京监狱在民国初期和北洋政府时期,为中国监狱从传统劳役制度向近代罪犯作业制度转型付出了艰辛努力,做出了重要贡献。它在中国最早建立和实施了比较系统的罪犯作业制度,并在民国初期十几年间使罪犯作业功能尤其社会功能得到了较好发挥,成为全国各监狱罪犯作业的佼佼者和模范,促进了中国由传统劳役制向近代罪犯作业制、由传统监狱向近代监狱的转型。尽管其罪犯作业制度存在历史局限性,其功能发挥也是初步和低水平的,但将其置于中国由传统劳役制到近代罪犯作业制转变初期来衡量,与清末前传统劳役制相比是一巨大进步。

第二,民国时期北京监狱作业功能,走过了从初期发展到衰落再到异变的下行过程。1912年到1922年,北京监狱对罪犯作业本质把握比较明确,罪犯作业的两大功能尤其社会功能得到了较好发挥。应肯定该监狱的努力是基本成功的。自1923年后到1928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接管之前,北京监狱作业功能出现了双双衰退局面。在1928年6月至1937年后,北京监狱作业的经济功能逐步膨胀,但其社会功能逐渐萎缩,并最终异变为榨取罪犯劳动的工具。

第三,近代中国监狱作业功能的衰退和异变具有历史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源于作业功能的二重性矛盾和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条件对作业社会功能的制约。在作业两种功能中,社会功能是本质,经济功能是实现社会功能的载体和手段。正如近代监狱学家芮佳瑞所说:“监狱工厂,主要目的,只在训练,而不在营利,其所生营利,视为当然附带产物。”〔72〕因此,在罪犯作业过程中既要以发挥社会功能为中心,又要注重经济效益,使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然而,作业经济功能具有天生的逐利性,并且在现实性上能够带来一定经济利益;而其社会功能发挥,则需要付出巨大经济与人力成本,并且由于监狱劳动力流动性强、素质低等原因,这种经济成本“不能靠监狱作业解决”〔73〕,而必须由政府的足够投入为支撑。一旦过分重视其经济功能,把营利作为追求目标,或者缺乏政府的资金投入,必然会削弱乃至泯灭作业的社会功能,而将其异变为压榨罪犯劳动的工具。

监狱改革是近代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故而监狱改革具有司法改革的特征〔74〕。中国近代的司法改革在启动之初,就天然具有古今与中西问题缠绕的复杂性〔75〕。清末民初,罪犯作业制度作为近代教育刑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引进中国,但近代中国经济的落后性,使其监狱劳动力素质和技能比西方国家更低,支持罪犯作业发展的市场条件更差,导致监狱罪犯作业的效益很低。这要求中国政府付出比西方国家更多的监狱投入,这样才能支撑教育刑的实现。然而,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造成的国内持续不断的内战和经济危机,导致其财政经常处于捉襟见肘状态。他们既不愿意也不可能支付高昂教育刑成本,而是力图通过监狱罪犯作业,将教育刑成本转嫁到罪犯身上。北洋政府给予北京监狱一定支持,并使该监狱作业功能一度得到较好发挥,是迫于当时争取收回领事裁判权从而维护其统治的压力。而当此企图落空,它便减弱这些支持,造成后来罪犯作业两种功能双双衰退。南京国民政府更在一开始便以改变“监狱开支仰给于国库局面”为宗旨,赋予罪犯作业以更沉重的功利目的,这必然使作业异化为榨取罪犯劳动的工具。

可见,北京监狱作业功能由初期发挥到衰落再到异化的嬗变过程,正是这一必然性作用的结果。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北京监狱罪犯作业这一嬗变过程,是近代中国监狱作业走向的缩影。而罪犯作业是“监狱行刑之生命”,是教化罪犯最主要的途径,它的衰退与异化必然对近代监狱转型带来深刻影响,从而决定近代监狱向真正教育刑转变是当时中国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注释:

①北京监狱前身为清末京师模范监狱。1912年10月,南京临时政府将其改名为“北京监狱”。1914年10月,北洋政府将其改名“京师第一监狱”。1928年7月后,南京政府将其改属河北高等法院管辖,先后改名为“北平第一监狱”“河北第一监狱”和“北平河北第一监狱”。1937年7月日伪占领北平后被改名“北京第一监狱”。1945年8月抗战胜利后又恢复“河北第一监狱”名称。为方便起见,本文将该监狱统称为“北京监狱”。为将问题置于大体相同历史条件下考察,本文暂时舍去该监狱日伪时期的状况,只对其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罪犯作业状况进行探讨。

②“三科二所” 指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和教务所、医务所。这是北京监狱成立初期在全国率先设置的监狱管理机构,后经立法被推广到全国各新式监狱。

③1915至1929年该监狱假释98人(不包括外国籍犯人),减去1924至1929年假释的30人,1915至1923年该监狱共假释犯人68名。参见梁锦汉. 河北第一监狱一览[Z]. 北京:河北第一监狱出版,1929:10-11.

④1944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为“提高各监所作业效能并使提成给奖之各得奖人员不致因币值低落减少得奖”,制定该文件。参见王传敏主编.民国监狱法规汇编[G].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2014:399.

⑤1946年上海监狱率先制定了各管理人员岗位奖励标准,该标准也被北京监狱所借鉴。具体分配内容如下:典狱长应得年度奖励金的四分之一;科长应比照典狱长所得的三分之一获得奖励金;看守长、教诲师、主任医士应比照科长所得的三分之一获得奖励金;候补看守长、会计主任、中医士、教师应比照看守长所得的三分之一获得奖励金;办事员、雇员、药剂士、主任看守、工师应比照候补看守长所得的三分之一获得奖励金;看守应比照办事员所得的三分之一获得奖励金;监丁应比照看守所得的二分之一获得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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