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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之二 善用四大法治体系强化未成年人保护

2023-01-08苑宁宁

中国民政 2022年6期
关键词:保护法督查督导

☉苑宁宁

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于去年6月1日正式实施,国务院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入到更加全面统筹、系统施策、协同发力的新阶段。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离不开法治思维、法治手段。为此,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善用四大法治体系,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一是坚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形成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治规范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六大保护”角度搭建了法治体系主体框架,但从依法行政和严格司法、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出发,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出台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比如促进家庭教育的配套措施、固化“双减”举措的配套规范、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工作规定、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实施细则、提升儿童福利的具体举措等。

二是坚持执法、司法、守法全方位推进,形成高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实施体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离不开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等多个主体的密切配合,需要在多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系统设计、整体推进。这就要求形成政府全面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司法机关开展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全社会自觉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法治实施体系。从执法来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需要深耕细作、建章立制,协同推进有关部门未成年人保护职能、程序、责任的制度化,并向社会公开权责清单。从司法来看,公检法一方面要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的各类违法犯罪;另一方面要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矫治。从守法来看,进一步提升全社会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是坚持督导督查、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协同发力,形成严密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治监督体系。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统分结合的特点,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督导督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其中,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督导督查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从工作手段来看,组织一次全面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对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督导,对突出问题和重大事件、恶性案件进行跟踪指导、挂牌督办、限时整改。从工作方式来看,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权益督查专员,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科学制定督导计划,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追责问责,不断增强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是坚持队伍建设与服务提升并举,形成有力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保障体系。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行稳致远,法治保障体系是根基。坚持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和权益维护保障相融合。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建好配齐为未成年人提供关心关爱、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法治教育、专门教育的机构和场所。高素质专业化队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的人才保障,这就要求尽快发展少年警务,设置未保专干或儿童督导员,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提升儿童主任的专业素养,大力培育、支持、发展多类型的未成年人社会工作队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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