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相关司局答读者问
2023-01-08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企业吗?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企业。(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供稿)
二、能否跨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对于户籍地与居住地跨省分离的家庭,需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下一步,民政部门将积极探索“掌上办”“指尖办”等信息化手段,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办理低保。(民政部社会救助司供稿)
三、农村是否有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答: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主要面向经济困难老年人,根据地区经济困难程度和照护需求等级实行差异化发放,并不区分城乡。农村老人如果满足相关条件,也可以领取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具体保障对象和补贴标准可以咨询老年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民政部养老服务司供稿)
四、流浪乞讨人员在求助时救助站需了解哪些情况?
答: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供稿)
五、什么情况下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终止救助?
答: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供稿)
六、结婚证、离婚证丢失如何补办?
答:《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供稿)
七、能否通过网上报名登记的形式收养儿童?
答:只有所在地区已经建立收养信息平台的,才可通过网上报名登记的形式收养儿童,即登录当地民政部门官网,进入收养登记页面,按操作流程申请。如果所在地区没有建立收养登记信息平台,只能通过线下办理,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民政部儿童福利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