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开放许可市场化运营模式探析
2023-01-07苏沛华
文/苏沛华
一、引言
202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新设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中分别就专利开放许可的声明、撤回、年费减免、纠纷解决等事项进行了规定,搭建出了专利开放许可的制度框架。目前,《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审查规则尚在修订中,将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的诸多细节进行进一步明确。1陈扬跃、马正平:《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与价值取向》,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12期,第6-19页。2022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工作任务,并确立了北京、上海等多个省级试点,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全面落地做好政策、机制等方面的准备。2《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5/18/content_5690954.htm,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8月16日。同年6月,上海、浙江等地相继出台了各地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探索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提供试点实践参考。
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出台背景
(一)我国专利转移转化现状
我国专利授权量逐年上升,2021年达到460.14万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69.59万件,3《2021年知识产权统计年报》,https://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jsp?i_ID=176976&colID=88,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8月8日。但专利转移转化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1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4《2021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https://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jsp?i_ID=176539&colID=88,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8月8日。2017年以来,我国有效专利许可率呈整体下降态势,2021年下降至5.3%,为近五年最低水平。其中,发明专利许可率从2018年至2021年持续上升,2021年达到10.4%;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许可率整体呈下降趋势(参见图1)。我国的专利转移转化率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这也是一直以来制约我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难题。究其原因,一是专利供需对接存在障碍,二是专利转移转化机制并不完善。5刘强:《专利开放许可费认定问题研究》,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7期,第3-22页。
图1 2017-2021年我国专利许可率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目标。要实现从追求数量到提高质量的转变,必须完善专利运营机制,畅通转移转化渠道,发挥高价值专利在转移转化中引导创新、激活市场的积极作用。专利法新确立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对传统专利许可模式的重大突破,有望成为解决我国知识产权转移转化难题的“破题口”。6罗莉:《我国<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开放许可制度设计之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5期,第29-37页。
(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引入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1919年修订的《专利和外观设计法》中,法国、西班牙、德国等二十多个国家也相继引入了该制度,各国法律规定的开放许可制度基本模式大致相同,细节之处有所不同。7宋萍、黄欢:《中国与西班牙专利制度中关于专利开放许可的比较与思考》,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20年第9期,第79-82页。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首次正式提出在我国引入“当然许可”制度,8《国务院法制办就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http://www.gov.cn/xinwen/2015-12/03/content_5019664.htm,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8月2日。2018-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历经三次审议,于2020年10月表决通过,正式在我国确立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并于2021年6月起实施。9陈扬跃、马正平:《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与价值取向》,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12期,第6-19页。
专利开放许可具有促进专利许可信息对接、提升许可谈判效率、降低许可交易风险三大目的,10《官方解读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三大作用 已收到608件声明》,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om.cn/sh/2022/01-12/965044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8月1日。是一种“一对多”的快速许可模式,即专利权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开放许可声明,同时明确许可费用及支付方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告,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专利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依公告信息支付许可费用并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后,即可获得实施许可。该许可模式简化了许可双方的交易流程,降低了交易成本,具有自愿性、可撤回性、公开性等特点,顺应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优化政务服务、打通专利运营市场的重要抓手。11刘建翠:《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应用及企业相关策略》,载《电子知识产权》2020年第11期,第94-105页。
截至2022年6月底,我国有效发明专利305.9万件、有效实用新型专利1013.1万件、有效外观设计专利262.1万件,具备充足的专利存量。在专利开放许可模式下,创新主体能够根据自身发展需求优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促进产业链融合发展,如2014年特斯拉宣布向全球免费开放其部分专利,该举措受到业内支持与好评,也吸引更多大型汽车制造商参与电动汽车产业共建,形成行业互助共赢的良好发展格局。此外,依托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便捷性,市场主体能够快速达成许可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变侵权人或潜在的侵权人为被许可人,有利于培育行业规则意识,构建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同时,也有学者担心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实施成本偏高、促进专利转化作用有限等问题。12李慧阳:《当然许可制度在实践中的局限性—对我国引入当然许可制度的批判》,载《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第12期,第68-75页。不可否认,我国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结合我国专利市场实际形成中国特色的开放许可模式,让更多的专利权人主动将高价值的专利进行开放许可,同时让潜在的被许可人通过开放许可的方式获取专利技术,从而发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应有效能是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科技水平迅速崛起,大数据、区块链等智能化技术更迭出新,电子商务行业方兴未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如何巧借时代的“东风”,完成其提升专利运用水平的“使命”?本文结合我国专利交易市场现状,对专利开放许可市场化运营模式进行研究,分析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市场化运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专利开放许可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与机制。
三、专利开放许可市场化运营分析
(一)市场化运营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指出,要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市场元素,是信息化、数据化发展的必然产物,专利唯有在市场中进行转化运营才能产生经济收益,实现从单维度的技术性方案到综合性市场战略工具的转变。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完善技术、资本、数据等要素市场化配置中的作用。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专利开放许可本质上是专利技术份额的公开转让,该制度的非歧视性、公开性以及便捷性进一步增强了专利作为“商品”的流通性能,能够建立一种新的交易模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理念的提升,与市场的灵活性和开放性相结合,打破研发与市场之间的壁垒。13曾学东:《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构建逻辑与实施愿景》,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1期,第84-88页。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协调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优化知识产权市场营商环境,减少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鼓励优质资本进入专利开放许可交易市场,依托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让真正能够创造经济价值、促进产业发展的专利技术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14陈明媛:《论市场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1期,第67-72页。
《专利法》中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规定充分贯彻了市场化机制,体现了市场自由原则,肯定了市场主体的自主意愿与自由选择,如专利权人可自行决定专利开放许可的声明与撤回、许可费定价以及支付方式,需求方自愿选择是否获取专利实施许可,交易双方对于因开放许可产生的纠纷可自行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此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信息公告、年费减免、纠纷调解等职能也是对专利开放许可市场化机制的服务保障与运营激励。15罗莉:《专利行政部门在开放许可制度中应有的职能》,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第61-71页。
专利开放许可市场化运营中涉及专利业务代理、价值评估、信息匹配等多类业务,存在商业盈利空间,惠及多方市场主体。对许可方而言,在充分考虑自身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上,将部分专利进行开放许可,能够增加额外的经营利润、扩大产业规模、强化专利布局;对于被许可方而言,畅通了技术获取渠道、节约了获取成本,也可根据战略需要,公开征集专利,打通技术市场;对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而言,新的业务线程能够拓宽其营业渠道,同时也增加了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路径选择。此外,专利许可作为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开端,从权利要求书上的技术方案到产业中的实施应用,中间涉及的诸多技术细节、操作规范等也为供需双方进一步合作提供了交流契机,从而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发展。同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能够通过专利开放许可在市场化运营中的各项参数指标,精准掌握行业动向与专利前沿技术方向,及时作出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要素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宏观管控。
(二)市场化运营的可行性
英国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出台前期,开放许可声明量仅占有效专利总量的0.5%,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收集与公开机制不完善,供需双方无法获取所需信息,未能有效发挥该制度促进专利转化的功能。针对上述问题,2009年初,英国政府上线了专利开放许可数据库,同时加强信息公示,同年英国总共登记了开放许可声明2531件,占当年专利授权总数的4.71%,许可率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16罗莉:《我国<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开放许可制度设计之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5期,第29-37页。根据《2021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在高校和科研单位专利转移转化制约因素中,“缺少可对接产业与金融资源的服务平台”因素占比41.2%,可见,资源对接与信息公开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专利成果转移转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二条之六提出了建设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要求。17《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二条之六提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设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全国专利信息服务网络,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在专利开放许可市场化运营模式下,信息公开仅为基础,许可达成才是最终目的,因而服务平台除了提供专利开放许可的基础数据外,还应开发实现开放许可中的其他活动,如信息流、商业洽谈、备案、合同签订等,以使交易双方能够依托该服务平台“一站式”完成交易,类似于“电商模式”。
我国目前共有两百多家线上知识产权交易和许可平台,但也仅仅是线上引流,洽谈、交易等环节仍需线下对接,在促进专利转移转化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有限,也无法支撑专利开放许可交易的市场规模。18王斌、洪泽荣、罗少春:《专利开放许可的现实困境与电商化模式的引入》,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22年第5期,第64-73页。如某试点省份的专利开放许可平台是在网页上预留专利的许可费用、支付方式,以及许可方的联系方式、收款账号及开户行信息等,并不存在直接交易入口,在该平台模式下,潜在的被许可方几乎不可能在未与许可方进行“一对一”洽谈的前提下,直接按预留信息支付许可费用并达成开放许可,依旧无法实现对传统专利交易模式的突破。
《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开放许可的交易方式与“电商模式”存在着天然的契合度,同时,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以及电子商务行业的迅猛发展为专利开放许可的市场化运营模式提供了技术支撑。卜红星提出构建专利开放许可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充分阐述了交易平台的优劣势;19卜红星:《“互联网+”时代专利开放许可的构建研究》,载《科技与法律》2020年第3期,第08-13页。王斌等对专利开放许可电商平台的交易模式进行细化分析,致力于实现专利权人、被许可人、平台的多方共赢;20王斌、洪泽荣、罗少春:《专利开放许可的现实困境与电商化模式的引入》,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22年第5期,第64-73页。李庆保教授提出了一种市场化模式当然许可制度的基本模型,即将专利开放许可交易平台剥离出来作为单独的市场主体,政府对平台进行监管与服务保障,在该模型下,政府遵循最少介入原则,最大程度的尊重许可方、被许可方、交易平台三方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同时,交易平台遵守政府有关开放许可的监管规则,履行与其他主体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21李庆保:《市场化模式当然许可制度的构建》,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6期,第96-101页。从目前各地专利开放试点的推行情况来看,也大多采用了该模型,如上海市的专利开放许可平台嵌入在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内、22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http://www.shsipe.com/202207/23615636-4e67-4478-a1bb-be544544729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8月23日。浙江省的专利开放许可平台依托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搭建,23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http://www.zjipx.com/kfxk.html#/kfxkList,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8月23日。上述交易中心均为企业性质,而平台的建设、交易、服务等内容则由政府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后续随着试点经验的积累以及处于修订中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进一步明确,该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落地,需整合全国性的统一管理的专利开放许可交易平台,政府在其中仅需做好激励、引导、监管和服务工作,创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他的交给市场,让开放许可制度在市场交易之中发挥价值。
四、专利开放许可市场化运营的规则体系
(一)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1.信息公开与安全原则
开放性是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下供需双方专利需求快速匹配的重要保证。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需公开其许可信息,《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七十二条之二列出了需公开的相关事项,24《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七十二条之二:“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一)专利号;(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四)专利许可期限;(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开放许可声明内容应当准确、清楚,不得出现明显商业性宣传用语。”该信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公告。虽然专利开放许可整体上坚持了市场自由原则,但对需要公开的必要事项则为强制性要求,特别是许可费支付方式及标准,不允许专利权人在许可费部分仅填写“价格面议”等未明确内容,必须按照《专利法》及后续出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公开完整、清楚、明确的许可信息,使得潜在的被许可人能够根据公告信息进行快速决策。
同时,信息公开的程度也应遵循比例原则。从法律属性来讲,专利权属于私权,专利许可是专利权人的自由权利,在开放许可模式之下,政府的公权力会对专利交易双方的私权利造成一定干预,因而需控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防止对市场秩序造成破坏。25参见卜红星:《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21年博士学位论文。强制性开放许可信息的公开的程度应以适当性与必要性为界,即为达成开放许可的目的,对交易双方信息公开的自由权利所采取的限制最小。超出开放许可必要信息范围的其它内容,如专利技术盈利情况、超出专利记载范围的技术手段等,不得强制要求公开,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市场交易的信息隐私与安全。当然,专利权人出于推广技术、吸引流量等目的,也可自愿公开更为详细的技术细节、实施内容等,从而进一步促进许可达成。
互联网时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为专利开放许可的市场化运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也需谨防因此带来的信息泄露、超过合理界限的数据分析和预测等情况的发生,做好公告力度与市场主体隐私之间的平衡,保障交易效率的同时解决市场主体的后顾之忧。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古老的道德戒律和法律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准则。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指出,要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2022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出台《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26《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1/30/content_5671367.htm,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20日。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守信激励等,在法制轨道上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专利开放许可的交易体系与传统专利许可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一是传统专利许可中交易双方需要针对许可的各种细节进行面对面交谈,双方的了解度、沟通度较深,而开放许可则是互不相识的双方通过网络直接进行交易;二是传统专利许可是市场主体的自发行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请求,否则公权力不得干预,而开放许可有政府公权力作背书,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交易风险,但公权力的介入度也更高;三是传统许可中双方进行许可交易更多的是出于纯粹的商业性目的,而开放许可中由于存在有年费减免等激励机制,可能会被部分市场主体恶意利用。
构建针对专利开放许可交易特性的专利市场信用体系是提升公众认可度、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重要内容。针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后续运行中可能存在的各类失信行为,如违约行为、欺诈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逃避年费为目的的虚假交易行为,以及开放许可市场充斥的各类虚假信息和非正常专利等影响制度预期效果达成的情形,应及时完善市场信用管理机制,明确失信行为责任,如记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年费减免资格,已经减免的责令返还、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开放许可市场、情形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等。同时,需做好正面引导工作,加强社会协同监管,避免扰乱开放许可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发生,保障市场主体的正当利益。
3.便捷高效原则
在各行各业都朝向“互联网+”模式转型升级的时代下,全流程线上交易的专利开放许可“电商模式”已是大势所趋。提高专利许可效率,不仅要从制度上做改革,也需要在细节处下功夫,尽可能简化手续流程,节省交易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投入,提升市场主体的交易体验。
从专利权人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到许可达成后完成相关手续,流程链条中涉及诸多事项,如开放许可的声明与撤回、专利信息检索、许可费用支付、实施合同备案、费减申请等,其中部分手续的办理较为繁琐,如专利许可合同目前只能在各地的专利代办处进行纸件备案。专利开放许可的制度设计仅在对接洽谈部分做了“减法”,而纵观许可全流程,仍存在继续优化的空间。首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在提升政务服务方向上发力,如提供开放许可声明与撤回的模板、提供许可实施合同模板、简化开放许可的声明流程等;27简化开放许可的提出流程:一是参考德国做法,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可一并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若专利获得授权则自动进入开放许可流程,无需专利权人再提出开放许可声明;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发出的专利授权通知书中对专利权人的开放许可权利进行提醒说明,专利权人可在办理专利授权登记手续时,一并办理开放许可声明手续。其次,交易平台作为特殊主体,需发挥市场优势,完善服务链条,如在平台上集成在线支付功能、提供许可合同备案以及费减申请服务等;再次,需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撑创新以及促进交易的作用,借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专业化能力和成熟客户体系,打通专利开放许可系统的“毛细血管”;28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7.3万家,其中,74.9%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开展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业务。最后,借助智能检索、定向信息推送、个性化分析等大数据技术,将海量的、碎片化的专利数据进行整合集成,实现精准定位,使得潜在的被许可人能够从庞大的专利信息中获取需要的内容,突破“信息孤岛”现象。
(二)市场化运作的机制
1.监管审核机制
相较于其他民事权利,专利权垄断性的特点使得其更容易滋生权利滥用现象,并且,市场自由并非等同于无序生长,而是在一定规则框架内的有序自由。合理范围内的监管审核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众权益。29罗莉:《专利行政部门在开放许可制度中应有的职能》,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第61-71页。
首先,需对开放许可的专利信息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是否经全体专利权人一致同意、专利权是否处于有效期内、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是否处于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有效期限内、是否处于质押状态、必要公示信息是否齐全、专利定价是否严重违背市场规律、有无明显商业性宣传用语等。30《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七十二条之三:“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告开放许可声明:(一)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且许可合同已经备案的;(二)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而中止的;(三)专利权处于年费滞纳期的;(四)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押权人许可的;(五)其他不予公告的情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现已经公告的开放许可声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公告撤回,同时通知专利权人和已备案的被许可人。”
其次,需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一方面是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交易行为进行制约,对存在的异常行为、失信行为、非正常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检测及跟踪预警;另一方面是对交易平台活动进行监管,主要包括平台是否遵守政府关于开放许可制度的监管规则、是否履行相应的平台义务、是否存在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否存在信息泄露情形、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行为以及其他不良行为等。
最后,政府和交易平台也需要接受来自许可双方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做好自我约束及自我规范,完善职能设置,合理调整专利市场资源配置,保障专利开放许可能够在市场化模式之下顺利实施。
2.配套服务机制
在市场经济分工体系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是做好专利市场服务,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完善专利开放许可的运行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做好交易保障,是推动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实施转化的重要内容。
一是做好定价指导。31《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声明开放许可的专利需明确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同时,就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评估定价是世界性的难题,在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下,专利价值应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即进行开放许可的专利的市场价格完全由专利权人单方决定。但由于专利的无形性、唯一性等特点,专利权人无法准确衡量专利的价值,而金融机构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出具专利评估报告的费用高昂,约为几百至几千元不等。一方面,定价指导应突出精细化导向,做好专利定价数据统计与信息公布,发挥知识产权评估案例的参考作用,构建科学的指标体系和价值维度;另一方面,引入智能评估系统,从创新高度、实用性能、市场前景、权利稳定性、市场风险等方面对专利的整体价值进行免费或低费率的快速评估,促进许可市场便捷化和规范化。
二是完善政策激励。除国家层面的年费减免政策外,各地方政府部门也可结合区域实际,将专利开放许可事项纳入知识产权奖补范围,通过目标考核与绩效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将专利开放许可工作与企业评优评奖、创新能力评价、街道创新工作绩效等内容相结合,引导具有市场化前景、实用性强、应用性广的专利参与开放许可,激发运营市场活力。
三是明确市场规则。为更好满足市场服务需求,需在积累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相配套的规则体系,如开放许可业务办理指南、许可交易规则等,明晰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障交易安全。此外,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市场指标、政策动态等,完善政府与市场的沟通机制。
四是强化宣传引导。围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医疗设备等重点发展领域,以及集成电路等标志性产业链,面向高校院所和龙头企业,开展广泛宣传培训,定向化征集高质量专利,同时深度挖掘专利开放许可需求,激活专利交易市场供需端,促进许可项目达成。
3.纠纷解决机制
专利区别于市场上流通的普通商品,除了交易风险外,还存在技术风险与法律风险,技术风险如专利本身记载的技术方案细节不完整或者不宜实施等,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被诉可能性,授权专利存在被竞争对手无效的情形等。32苟红东:《专利开放许可:多方聚力可加速转化》,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22年7月8日第08版。同时,配套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框架下还有诸多事项有待明确,上述原因都会不可避免的引入专利许可纠纷。
《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专利开放许可的纠纷解决方式,33《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在市场化机制下,应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以及其他社会调解机构等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促进纠纷快速解决。同时,专利交易平台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可事先制定平台开放许可争议调解管理办法,对因流程、手续、时效等方面的纠纷可先行处理,并且在平台接入上述纠纷解决机构的服务端口,畅通纠纷解决渠道。
此外,还可调动市场资源以保障开放许可交易市场良性发展,如对接金融机构,就现有知识产权保险产品进行梳理、细节调整,充分嫁接开放许可元素,推出专项保险产品,并在交易平台上线应用,许可双方可选择购买交易保险,从而防范化解纠纷风险。
五、结语
专利法搭建出了我国专利开放许可的制度框架,全新的制度设计有望提升我国持续走低的专利转移转化水平,形成强大的专利市场,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建立市场化的专利开放许可运行模式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应完善制度运行机制、做好服务保障,创建有利于专利转移转化的市场条件,激发交易平台、许可双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多方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发挥专利开放许可的制度效能。同时,对于在市场化进程中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非正常行为也应做好引导与规制,为专利市场化运营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