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引领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创新的思考
2023-01-07魏志勇
魏志勇
(1.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噪声与振动控制委员会,北京 100037;2.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北京 100052)
2021 年12 月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 年6 月5 日起施行。《噪声污染防治法》鼓励、支持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其实施必将对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的技术创新起到极大推动作用。
1 《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特点
《噪声污染防治法》主要有以下六个特点:一是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名称中的“环境”删除,更加明确了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噪声污染防治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增加了噪声污染的防治对象,扩大了适用范围;二是强化了监督职责,国家将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噪声污染提出了更高的监测要求,使公众监督和获取声环境信息得到保障;三是强化了源头防控,完善了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增加了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规划控制要求,增加了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从源头上防治噪声污染;四是强化了噪声标准落实,提出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应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以改善声环境质量;五是增强了操作性,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及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规定更加细化;六是促进了产业发展,新增了产业发展内容,对噪声与振动控制产业发展具有极大的指导及推动作用。
2 在规划方面的创新引领作用
《噪声污染防治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噪声污染防治法》既对新的建设提出了开展噪声规划的明确要求,也对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建成区域提出了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的要求,因此有必要从防治噪声角度加强规划政策、法规、标准与规范等方面的研究,为从规划源头防治噪声提供技术支撑。
3 在监测装置方面的创新引领作用
《噪声污染防治法》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噪声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开展全国声环境质量监测,推进监测自动化;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实行排放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噪声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公共场所管理者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监测是监督管理与执法的重要技术支撑,《噪声污染防治法》提出了推进监测自动化的要求,而且对开展自动监测的实施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未来对自动监测系统的需求将逐步增加,自动监测系统涉及技术要求高,其安装、使用、维护与手持式噪声监测设备差别较大,自动监测数据还涉及敏感信息,尽管国内企业已开始涉足该领域,但仍处于起步阶段,这就要求国内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研发低成本、微型化、动态实时感知的全天候、易操作维护、自校准能力强的智能自动监测系统。根据执法监测需求,国内企业亦需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技术创新,研制具备噪声源识别功能的全自动噪声监测设备。
4 在低噪声设备方面的创新引领作用
《噪声污染防治法》提出,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民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电气电子产品、建筑附属设备等产品,应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国家鼓励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研究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实行将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的制度,确定噪声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淘汰的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国家将公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虽然各行各业的产品都有噪声与振动问题,但将产品的噪声、振动和舒适性问题作为产品品质进行深入研究的只有汽车、家电等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其他行业产品在噪声与振动控制方面的研究远远不能满足当前需求,这必然要求在设备的减振与声学材料、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噪声与振动测试方法,以及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评价等方面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以推动低噪声设备的研制。
5 在工程控制方面的创新引领作用
《噪声污染防治法》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因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运行,以及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工程控制主要是从传播途径控制噪声的措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相关标准规范及存量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目前噪声治理的难点,有必要在有源降噪技术、施工设备标准化降噪技术、交通运营线路减振降噪快速施工技术、飞机低噪声飞行程序技术等方面加强研究,开展技术创新,以达到减轻噪声污染的目的。
6 在建筑防护方面的创新引领作用
《噪声污染防治法》提出,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以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在民用机场周围限制建设区域确需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建筑隔声设计,以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新建和在用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随着建筑隔声标准要求的提高,需要加强轻质高隔声隔墙材料、高隔声建筑楼板材料或结构、功能性隔声门窗、减振降噪设备和材料等的研发,开展建筑内部动力设备的减振降噪测试分析技术研究,以满足建筑内部的噪声限值要求。
以《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为契机,当前应尽快完善相关标准,修改地方噪声条例,并因地制宜出台噪声行动计划,以强化企业和科研机构技术创新力度,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施行必将对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