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钩背景下我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利益补偿机制研究
2023-01-06金朝霞黄亚玲
金朝霞,黄亚玲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此,我国单项体育协会(下文简称“协会”)迎来了新一轮的脱钩改革。脱钩一方面使单项体育协会拥有了更大的自治权力,削弱了体育行政部门对单项体育协会的管制权限,能够进一步推动协会的实体化进程;另一方面,单项体育协会治理主体也实现了从“双重”到“多元”的转变,形成多元治理主体协同的格局,不仅包括民政部门、体育部门、财政、税务、社会资源保障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同时也接受来自市场与社会其他力量的治理与监督。实际上,多元主体则意味着主体利益的多元化,因为不同主体来源于不同部门与领域,有各自行为逻辑与利益诉求。换言之,单项体育协会在脱钩后形成的多元主体协同实则为多元主体利益协同,需要打破现有利益格局,协调利益冲突,构建新型利益关系。然而,目前我国以政策的强制手段自上而下推动单项体育协会改革,对协会实施放权、让利,并同步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强调各主体的职责范畴,却忽视了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以及利益冲突,治理主体自身是无法完全解决互动中的利益问题的,需要借助其他外力对主体间的利益结构、利益诉求、利益共享与利益补偿加以协调,增强主体的主动性来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对于单项体育协会的利益协调机制并未有效建立,造成多元协同治理的效果与理论存在一定的差距,也是目前单项体育协会在脱钩后面临的重要问题。而利益补偿机制为此提供了一个视角,这是一种以经济价值衡量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通过利益补偿的方式可提升改革过程中各主体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突破不同主体的条块分割,协调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从而形成新的利益平衡格局。
据此,本研究基于经济学利益补偿机制理论和概念,结合研究团队在2021年5月11-19日对山东省青岛市、上海市与甘肃省兰州市11家省、市级单项体育协会的实地考察以及与各协会负责人、体育局相关领导共23人访谈获得的第一手资料,解析单项体育协会利益补偿机制相关利益主体及利益网络,设计利益补偿机制的标准、原则以及补偿方式,为解决单项体育协会脱钩改革中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矛盾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参考。
1 问题的提出——脱钩背景下单项体育协会的利益冲突
新时代我国单项体育协会脱钩改革旨在释放协会自治的空间,促进多元主体形成合力共同解决单项体育协会发展困境,然而,多元主体协同实质为“利益相关者协同”[1],各主体势必根据自身的利益诉求形成各自的治理目标、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因而造成利益冲突的局面也就在所难免了。
1.1 主体多元化诱发利益冲突
随着深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单项体育协会治理模式从政府“同构”治理模式转至多元主体治理模式,政府、社会、企业以及协会自身都成为重要的主体。这种模式一方面突破了单一主体权威的合法性,有利于主体间的权力分配和资源整合;但另一方面主体多元化的利益价值取向也将导致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例如,体育职能部门承担着体育事业的核心管理工作,希望通过对协会的管理与支持能更好地带动体育事业的发展,始终代表公共价值最大化;而企业诉求在于经济利益,企业对协会的赞助甚至与协会捆绑是希望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树立企业形象。在实地考察中,青岛市国际象棋协会负责人(QDXQ20210511——访谈记录编码规则:前半部分字母为访谈地点、对象机构的代称,后半部分数字为具体时间,下文同。)曾表示:
“我们协会是运用商业化的管理模式,以俱乐部来养协会,因为有些俱乐部培训活动需要得到大力的支持才能进行并获得效益。”
上海市旱地冰球协会的工作人员也(SHHDBQ20210514)曾表示:
“从政府手中获得补贴,肯定是协会对上海市的体育事业,或者是整个赛事影响力推动了上海市的体育事业发展,才能给你。所以协会的前期工作是推动整个项目的普及度。”
由此可见,协会多元治理体系是一个囊括政府、企业、公民、社会和协会自身的复杂性网状系统,每个主体都是网状系统的一个节点,并且都有其独特的利益取向而形成不同的利益诉求[2],在缺乏有效利益协调与沟通机制时容易诱发利益冲突。
1.2 多元主体利益博弈能力偏差导致利益冲突
利益博弈是主体间互动的外在表现,尽管单项体育协会治理强调主体间的合作与协调,但是不同主体在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是不平衡的,脱钩后党组织作为核心领导机构始终占据核心位置[3],这是中国体育发展的特色,而各政府职能部门也掌握着单项体育协会治理的话语权,其利益博弈的优势是企业、社会无法比拟的;同时,随着单项体育协会脱钩改革,根据归口管理制度,体育管理部门作为业务指导部门对单项体育协会的管理权限受到很大的限制,因而,与其他职能部门(例如,民政、财税等)相比利益博弈能力明显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引发利益冲突。在实地考察中,青岛市体育局某部门主任(QDTYJ20210511)谈及与其他部门合作时表示:
“脱钩后涉奥项目如果仅使用备案,而没有前置审核,协会一成立就具有青岛市官方性质,而体育局完全不了解协会情况,我们对涉奥项目协会的监管权限太低……脱钩后我们也不清楚是否有新的协会审批通过成立,无法掌握这个情况。”
青岛市体育局负责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另一名工作人员(QDTYJ20210511)也表示:
“体育部门面临执法权问题,例如工商部门可以对违规的饭店进行罚款,甚至吊销执照,但体育部门在面对协会因内部问题无法开展工作时没有这些执法权,民政部门又不管这些。”
可见,在多元主体利益协同过程中,如若无法有效地均衡和规避因博弈能力差异带来的利益冲突,则各主体间很难形成共同的治理目标和合力,从而阻碍协会脱钩改革后的有序发展。
综合而言,协会在推向社会化、市场化的过程中,主体互动是为协会带来发展资源的重要渠道,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是无法避免的现状。目前,我国协会脱钩后还没有建立不同治理主体间利益冲突的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了当前协会治理出现碎片化、治理过程不顺畅等问题,这也是改革后协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2 利益补偿机制的内涵与适用性
2.1 利益补偿机制的内涵
利益补偿机制是一种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和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正式制度安排[4]。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最早研究利益补偿的学者,提出了矫正补偿的思想,他认为,要对人们交往活动中不公平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仲裁人补偿以矫正不公平并使之趋于公平[5],还提出补偿的方法和适度的要求[6]。此观点在西方经济学研究中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该机制主要用以解决经济发展带来的各类失衡问题,其内涵是指利益补偿主体通过各类补偿方式对利益补偿客体进行不同类型的赔偿, 以维护受损者或天赋较低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过程[5]。其意义是将经济发展带来的外部性进行内部化的经济手段,通过制度安排对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形成新的利益均衡,推动社会经济稳定发展。随后,利益补偿机制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用以协调利益关系的创新手段,以直接的经济价值来衡量各方利益主体的诉求与得失,并以直接或者间接的补偿方式来寻求利益主体相关利益的相对平衡,从而调动不同利益主体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2.2 利益补偿机制对单项体育协会改革的适用性
协会脱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活动,事实上,协会的实际工作中都是各种利益的对接与分配,其中必然存在利益的得失问题,也会存在不同主体利益对立的问题。因而,要满足各利益主体的诉求,规避利益冲突,最重要的是如何有效识别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构建利益补偿机制,打破政策强制性推动力,以“物质奖励+政策”的双重手段,激励主体间形成良性互动,享受治理成果。这样,才能维持协会有序健康地发展。
显然,脱钩改革后构建单项体育协会利益补偿机制有利于平衡各利益主体的诉求,调节改革中的利益分配格局与利益关系,解决治理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各种利益冲突,降低协同治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有效发挥不同治理主体的资源最优化;同时通过这种“经济奖励+制度”的形式还可以刺激协会不同利益主体的合作,规范利益主体行为,促进协同治理的顺利进行,促进协会有序发展。因此,本研究认为,单项体育协会的利益补偿机制是在协会脱钩进程中与脱钩后,为维持协会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运用利益补偿方式,按照相关程序与标准,调整协会相关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3 单项体育协会利益补偿机制主体间的利益网络构成
3.1 理论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
20世纪60年代逐渐兴起对利益相关者的研究,确切地讲,“Stakeholder”一词出现于1963年斯坦福研究院的内部备忘录,被定为“组织没有这些群体的支撑将无法存在,包括股东、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和社团[7]。”这一认识对早期企业“只需要对股东负责”的管理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推动了欧美国家企业管理模式的变迁,学界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探讨与研究也逐渐增加。Freeman 在《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一书中,站在经理人的角度将利益相关者界定为“任何能够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组织目标实现影响的团体或个人”,这一观点拓展了利益相关者所涉及的内涵,不仅包括受企业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群体,也包括影响企业行为的个人或群体[8],成为对利益相关者研究的重要范式。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是通过合理协调涉及(或影响)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来实现组织目标,实质是科学合理地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多重利益安排,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9]。利益相关者理论提供了一个关键的视角,可以有效识别单项协会多元利益主体、利益诉求以及利益行为与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从而协调主体间的利益差异与冲突,这是构建利益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这与脱钩背景下构建单项体育协会利益补偿机制的目的相契合,利益补偿可以用制度化的方式协调单项体育协会改革中出现的多元主体利益冲突问题,以实现协会脱钩改革的目标。
3.2 识别利益补偿机制的利益相关者
构建单项体育协会利益补偿机制的前提是有效识别协会的利益相关者。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学者米切尔和伍德提出了“米切尔评分法”,该方法是目前界定利益相关者的较为成熟的评分方法[10]。该方法根据权力性、合法性和紧急性将利益相关者分为三种类型。其中,权力性(power)指群体拥有的能够影响公司决策、行为进而获得他们想要的结果的权力;合法性(legitimacy)指某一群体是否被赋予法律、道义上或特定的对于企业的索取权;紧急性(urgency)表示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被立刻关注的程度[11]。同时拥有三者属性的相关者为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即核心利益群体;有三种属性中任意两种的相关者为预期型利益相关者;只具备三种属性中一种的相关者为潜在型利益相关者,即边缘利益群体。本研究基于米切尔分类法结合单项协会的特殊性,将利益相关者分为两类,即核心利益相关者和预期利益相关者(见表1)。
表1 单项协会利益相关者的分类表
3.2.1 核心利益相关者
于协会而言,政府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政府部门具备三种利益属性,但是不同类型组织与特征使得利益相关者及其利益与责权不尽相同,且由于政府部门按照严格的官僚组织设计,内部具有明显的劳动分工、明确的职责划分、清晰的等级制度[12],因而,不同政府部门参与协会治理的利益诉求与职责划分会有较大的差异。
根据协会治理特征,核心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体育局以及民政部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是领导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工作的部门,作为政治合法性的首要来源,其在重构国家——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拥有绝对主导权[13],《方案》明确提出“全面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改革要求[14],换言之,协会脱钩后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是中国体育发展特色。在实地考察中也发现,协会与体育局脱钩后,各省市的协会大多数都建立了党组织,而体育局相关部门领导人在访谈中也谈及各协会都坚持党建工作。例如,上海市体育总会作为市级体育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设有党建工作部,并且从2018年起开展青年人才党性修养培训,用以领导协会的发展。体育部门作为中国体育事业的主要政府部门,承担着单项体育协会脱钩后的业务指导职能,对协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如协会章程制定、目标发展规划、部门设置等具有话语权,在协会发展中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做出反应。民政部门是协会的登记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直接管理协会的注册登记、审核与年检等工作。以上3个机构和部门与协会关系较为紧密,作为领导机构与主管单位,对协会治理具有权力性、合法性以及紧急性,因而属于协会的核心利益相关者。
3.2.2 预期利益相关者
2015年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实行全面脱钩计划后,突破了先前体育局与民政部门对单项协会实行的“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15],进而转变为囊括财政部门、税务局、发改委、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职能部门在内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不同部门需要发挥各自部门职能,在政策制定、监督、财政扶持等方面共同承担责任。按照利益相关者分类方法,这些主体在参与协会治理中仍然拥有较高的话语权,并且拥有对协会的索取权。但这类主体由于在协会脱钩前参与性不强,在实地考察中发现,税务、审计等部门对于单项体育协会的工作并未形成其主要职能与核心利益,对协会的发展要求并不能立刻做出回应,尤其是制度层面的要求。在访谈中,上海市跳绳协会负责人(SHTSXH20210514)表示:
“关于税费,政策税费和企业的分类别收税制度不一样,协会是6%的固定税,没有优惠,赞助费用税甚至达到20%。”
在青岛市的调查中也有协会面临同样问题,税收、审计等其他专业管理部门对协会脱钩过程中的要求无法立刻做出回应,因此,这类主体属于协会的预期型利益相关者。
社会媒体与企业。协会脱钩后,逐渐走向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多元治理的模式也使得政府、企业与其他社会力量都成为协会的治理主体,尤其在互联网形式下,不少协会都利用互联网发布协会信息,通过媒体(如,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宣传各协会赛事,社会媒体都成为了协会治理的社会监督主体。另外,企业是以资金或者某一资源的形式进入协会的,尤其是脱钩后企业赞助成为协会的重要发展资源。在访谈中也发现,足协、篮协等市场化程度运作较好的协会,除了政府扶持,还有一大部分的经济来源是企业赞助,而其他小众且非奥项目协会的经济来源基本上源自企业赞助,甚至形成“企业+协会”的运作模式,这一模式较为普遍化。如经济实力较弱的兰州市政府扶持资金有限,协会的生存主要靠企业赞助维持。因此,社会媒体和企业是协会发展的重要治理主体,但社会媒体与企业的权力性比政府机构弱,属于预期型利益相关者。
单项体育协会自身。协会实现自治是脱钩改革与协会实体化建设的目标,为此,协会作为治理客体同时也是治理主体——自治主体,自然也成为单项体育协会的利益相关者。尽管协会脱钩后拥有自治权即拥有合法性,但这部分权力取决了政府对协会赋权的程度,权力性较政府部门弱。对上海市体育总会工作人员(SHZH20210514)的访谈也证实了这一观点:
“政府对于日常业务管理和活动开展的赋权已经足够,但是要进行一些创新性业务时也还处于探索阶段,政府的赋权力度能有多大是不太清楚的。”
另一方面,作为协会自治主体却能通过完善内部制度与运作机制以最快速度回应协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紧急性较强,因此单项体育协会自身属于预期性利益相关者。
4 单项体育协会利益补偿机制的构建
改革必将带来相关主体的利益得失,必须用物质或非物质补偿的方式协调主体的利益格局,因此,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势在必行。用何种方式、以何种标准、遵循何种原则进行补偿是利益补偿机制的基本要素,其中补偿原则是前提,补偿标准是准绳,补偿方式是具体途径,共同构成了单项协会利益补偿机制的基本框架(整体框架见图1)。
4.1 利益补偿原则
“原则”词义为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协会利益涉及众多主体,因此,利益补偿机制要充分考虑协会的特征以及中国体育治理逻辑,并且必须基于相应的原则,保持主体间的利益平衡。(1)公平与效率原则。从另一个角度看,利益补偿也是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问题[16]。在“中心+协会”的发展模式中,民政部门(登记管理部门)、体育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为单项体育协会核心利益相关者,责、权、利基本均衡。脱钩后,体育部门转为业务指导单位,其他专业性管理部门、企业以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协同治理,在民政部门核心利益与主要职能不变的情况下,体育部门的权、利逐渐被下放分散于其他利益相关者,于体育部门而言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最大的损失,若不对其进行补偿会降低其对协会改革工作推进的积极性,从而损害工作的效率。而其他利益相关者尤其是企业通过与协会的合作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也理应享有相应的补偿,保证利益共享的公平性,以维持单项体育协会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与工作效率。(2)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利益补偿机制是解决单项体育协会改革中利益受损者与利益受益者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为此需明确各利益主体在受益之后的责任,以及提供补偿之后的享有改革效益的权利,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才能实现利益补偿机制的作用。(3)适度与适量的原则。利益补偿无论是否涉及经济补偿,都应该保持适度原则,尤其是协会改革中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撤销与工作人员的人事流动,当受损者与受益者的利益达到均衡时,要坚持适度原则,及时终止补偿,以免过度补偿造成依赖心理[17],适度原则能保持协会利益补偿的公平性。适量原则是指根据协会改革利益受益者的承受力,确定补偿金额、数量、方式,不能过度损害各部门的发展能力,在对相关利益主体征税时,制定税率必须考虑受益者的发展能力与积极性,不能使各部门丧失自身发展能力来补偿协会改革受损者的利益。
图1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利益补偿机制基本框架图
4.2 利益补偿标准
单项协会利益补偿标准即补偿额度的设定,是实践利益补偿的重要参照条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补偿机制的效果。我国单项体育协会改革、新治理格局的构建需要平衡各治理主体的责、权、利三者的关系,应以此为利益补偿标准设定的基点,结合协会改革的现实情况,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失为主线,设计利益补偿的标准。
第一,以机会成本法为设定标准的基本方法,保证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补偿的公平性。经济学中的机会成本是指因采取某一方案而失去的来自其他方案的最大潜在效益[18],而在协会利益补偿机制中,机会成本法就是协会改革中利益受损者为促进改革顺利进行所放弃的经济收入、发展机会等。于协会改革而言,主要的利益受损者是体育部门包括国家体育总局、省市等地方体育局这一核心利益相关者。一方面是以国有资产成立的体育事业单位——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面临撤销,以及以国有资产自上而下成立的单项体育协会脱钩后将此部分资产私有化[19],造成经济成本损失;另一方面是工作人员的流动。为此,我国体育部门的损失包括国有资产流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有人员流动造成的个人直接经济损失与发展机会损失。基于此,得出利益损害者的机会成本的计算公式:
P1=P2+P3
(1)
式中P1是体育部门机会成本;P2是体育部门国有资产流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P3是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撤销造成人员流动的直接经济损失与发展机会损失之和。
第二,以意愿法确定受益者支付能力以及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也是利益补偿的决定性因素。机会成本法主要关注改革中利益受损者主体,而忽视了受益者支付能力意愿,因此,还需引入意愿法将协会改革中利益相关方的收入、直接成本和预期等因素整合为简单意愿,避免大量基础数据的调查,包括补偿者支付意愿以及接受补偿者的受偿意愿,以此确定利益补偿标准。协会改革中的受益者有两个层次,一是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二是企业与协会自身。民政部门作为核心利益相关者,承担着对协会的登记管理、年检与考核工作,因而协会改革愈加顺利有序民政部门包括主要官员的核心利益愈加增长;此外,财政部门作为预期性利益相关者,按照行业协会商会改革要求成为协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单项体育协会资产管理中受益较大,因此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是协会改革中主要的受益者。从企业角度出发,企业无论是以赞助形式还是“企业+协会”形式参与协会治理,都是利用协会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单项体育协会在脱钩之后,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无论是承接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还是承办赛事与培训,都会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因而是改革中较大的受益者。单项体育协会改革注定要有利益的得失,从受益者的类型而言,其经济效益的形式与质量具有较大的差异,因此,要同时考虑受益者的支付意愿和受损者的受偿意愿。
4.3 利益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是单项体育协会利益补偿机制真实落地的环节,按照补偿的手段可以分为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直接补偿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价格补贴方式直接补贴利益受损方[20],根据对协会利益补偿相关者的受益者与受损者分析,直接补偿是一种现实性的补偿方式。协会改革中体育部门作为主要经济受损者,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根据机会成本法直接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工作人员流动按照《方案》的要求可采用两种不同的经济补偿,一是通过直接提供编制性工作或者纳入协会工作,另一种是一次性经济补偿,这种补偿需要严格按照机会成本法与意愿法对工作人员进行补偿。在实地访谈中,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撤销后工作人员基本纳入协会工作,上海市足球协会某部门主任(SHZX20210514)谈到: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已经处于撤销阶段,现在所有人都是跟协会签约,人员问题已经全部都解决。”
对于包括行政部门的改革受益者,可通过税收政策对受益部门征收利益补偿金。其中于财政部门而言,可将协会的国有资产进行折算通过补贴发放给体育部门,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企业与协会以征收税款进行支付补偿。
间接补偿方式是除货币以外的其他补偿方式[21],是弥补直接补偿强制性、权威性特性的补偿途径[22]。根据适量原则若一直强调直接补偿,将导致利益主体对补偿的依赖性,且协会利益补偿相关主体的复杂性,仅仅采用直接经济补偿过于单一化,需要积极探索间接性补偿方式加以补充。协会脱钩改革中的利益相关者,除了直接利益受损者与受益者之外,还包括审计局、社会保障部门等预期型利益相关者,从协会发展历程分析,这些专业性管理部门一直在各自专业职能领域为协会的发展提供保障。脱钩后,削弱了业务主管部门——体育部门权力却加强了相关专业性管理部门的职能,但实际上包括协会这类体育社会组织的监管工作并不在这些部门的核心职能内,造成协会业务工作的边缘化[12]。因此,需要对这部分利益相关者进行制度性间接补偿,主要是通过部门绩效考核制度的优化,保证这些专业性管理部门付出与收益的对等性。
5 构建单项体育协会利益补偿机制的实施路径
构建单项体育协会利益补偿机制是利用经济中的利益补偿理念去处理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达到利益平衡的目的,促进协会协同治理机制的有效建立。然而,要使协会利益补偿机制发挥有效功能,还需要从制度、资金、实施机构层面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
5.1 完善利益补偿机制的制度供给
“制度”词义为规范个体行为的准则或是规则,具有约束性、强制性的特征。单项协会利益补偿机制作为一种利益协调制度安排,是为解决一元至多元利益主体治理格局转变的有效手段,要使其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形式,需要在制度供给上给予相应的支持,突破 “只停留在纸上”的困境[23]。首先,在利益相关者层面,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在综合考虑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治理主体利益的基础上,联合出台《行业协会脱钩改革建设管理与效益补偿办法》,突出对体育部门等业务主管部门因国有资产流失而进行的经济补偿;同时捋顺其他职能部门职责,在此基础上,按照《方案》 中“精心组织实施——建立考核机制”的要求,从顶层设计上完善各行政部门的考核制度,将包括协会业务工作在内的社会组织工作纳入考核中,提升各部门利益补偿的有效性。其次,从脱钩改革中涉及到个人层面的角度分析,人事制度补偿是协会利益补偿的重要手段,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曾提到“脱钩后,业务主管单位承担各类职能分别转移给相关职能部门承接,目前来看,各部门对于这一新增加的任务,普遍存在着监管意愿不强、监管能力不足的情况”[24]。因此,各职能部门要在部门考核的基础上,完善各部门主管官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准确识别与测量工作产出,只有当主要官员的付出与利益均衡时,才能避免协会管理工作被边缘化的风险,保证利益补偿机制对各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的均衡,才能有效发挥利益补偿机制的功效。最后,要完善社会组织的税收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体育部门尽快出台《体育社会组织税法》。税收是企业与协会作为改革受益者进行支付补偿的主要方式,一方面企业在赞助协会时通过赞助税以实现利益补偿的支付,另一方面协会作为社会组织也通过固定税的方式完成补偿。但在实地考察中发现,税收制度支持力度不足是协会发展的关键问题,税收额度过高且未考虑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特征,因此尽快完善《社会组织税法》,才能保证单项体育协会税收制度作为间接利益补偿手段的有效实施。
5.2 健全利益补偿机制实施机构
利益补偿机制的本质是协同机制,要想机制实质有效在于建立实施机构将其落地实践。协会利益补偿实施机构是多元主体利益协调组织,主要职能是专门负责协会发展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利益协调、分配与补偿等工作,为实施利益补偿提供组织保障[4]。目前,国务院批准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同时撤销了联合工作组,是一种为解决协会脱钩中遇到的问题而建立的矩阵式组织,包括不同部门和组织,协调各种问题与工作。例如中国足球协会改革设立的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共由1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25]。建立此机构的目的与协会利益实施机构的职能契合,协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可看作是协会利益补偿实施机构。但实地考察发现,此机构还不够完善,还应当将单项体育协会纳为实施机构的成员。在实地考察中,上海市足球协会某部门主任(SHZX20210514)谈到:
“联席会议制度是由协会反馈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上报给体育局,然后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联席会议对问题进行探讨,协会并不参与会议”。
作为治理对象以及利益问题的集中反映客体,提升其话语权才能真正掌握在脱钩过程以及脱钩后的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保证利益补偿机制的公平性。
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为协会利益补偿机制实施机构的重要补充。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指在利益关系上与政府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保持距离、专门从事评估工作的社会组织[26]。由于协会利益补偿机制涉及到的主体较多,协会、政府以及企业利益诉求各异,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利益补偿标准计算,能避免出现偏向某一主体的现象,结果较为客观,也能保证计算方法的专业性、客观性,能保证利益补偿机制的公平性原则。
5.3 建立单项体育协会利益补偿的资金链
利益补偿机制就是要将改革的利益得失以经济价值衡量,将改革所产生的外部性效应转化为经济激励,以维持协会多元治理主体的利益均衡。这必然会涉及到资金问题,也是利益补偿的前提,建立利益补偿基金是构建利益补偿资金链的重要环节。
第一,要建立健全政府财政支付转移作为补偿基金的主体。一方面协会改革中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利益补偿,以财政支付转移为手段,通过精准的核算方法对国家体育总局以及各省市体育部门进行补偿,同时也通过横向的财政支付转移补偿因改革而构成的人事变动。另外,要有效避免协会脱钩过程中协会将国有资产私有化,可由官方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将此部分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政府与协会之间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补偿。另一方面,对于承接业务主管部门转移职能的各职能部门,会涉及到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尤其是编制与绩效考核,职能做“加法”自然也要保证利益上也要做“加法”,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以承担实际工作为准则优化考核标准,亦可提交薪酬标准,因而,财政支付转移是较为合理且有效的方式。
第二,以税收方式对单项体育协会改革中的利益受益者进行补偿,其中的关键是完善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的基点。财政部门要完善企业赞助的税收额度,建立社会组织税收数据库,同时可以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利益补偿基金”,作为协会利益补偿基金的补充来源,以维持资金的足够供给,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明确利益受益者的权利与义务均衡。
6 结 语
单项体育协会脱钩后从“双重治理”到“多元治理”,不仅仅是治理主体的增加,更凸显了利益诉求的多元化。改革是利益格局再造的过程,如何实现利益格局稳定与均衡是单项体育协会多元治理的重要命题。构建单项协会利益补偿机制是协调多元主体利益诉求的一种创新手段,将政府部门、社会媒体、企业以及协会自身等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以识别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形成以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为基本元素的单项体育协会利益补偿机制。利益补偿机制不仅仅涉及到货币补偿,更重要的是完善多元治理格局的制度性补偿,因而,需要以制度供给、建立健全实施机构以及建立资金链为保障手段,保证利益补偿机制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