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沿海地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的对策建议
2023-01-06张晓丽李松姚瑞华
文| 张晓丽 李松 姚瑞华
目前,陆源污染物呈现出种类多、来源广的特点,工业企业、城市和农村生活、农业面源等渠道产生的陆源污染物,通过河流、入海排污口、地表径流等各种途径最终流向海洋,陆源污染物的大量输入成为海洋污染产生的主要原因。据统计,陆源污染物排放对近岸海域的污染贡献占比达70%以上,其中农业农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占了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半壁江山”。
沿海地区农业农村污染物排放现状及治理成效
沿海地区农业农村污染物排放现状
沿海地区农业农村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农业农村污染物排放量的五分之二以上。沿海地区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量分别占全国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量的32.4%、39.3%、39.5%、40.4%;沿海地区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排放量分别占全国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量的43.5%、44.1%、47.6%、44.3%。全国畜禽养殖总氮、总磷排放量分别占全国农业源总氮、总磷排放量的52.9%、63.4%。而沿海地区畜禽养殖总氮、总磷排放量又分别占全国畜禽养殖总氮、总磷排放量的32.5%、32.6%;全国农村总氮、总磷排放量分别占全国生活源总氮、总磷排放量的24.5%、34.5%,而沿海地区农村总氮、总磷排放量又分别占全国农村总氮、总磷排放量的49.5%、47%。
沿海地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成效
为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减少污染物入海量,各沿海地区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截至2020年底,沿海地区11个省(区、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治理率达到99.4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任务完成率达到99.7%,在此基础上,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制村覆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达到56.48%,已完成县域规划编制的县(市、区)比例达到100%,农村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85.5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02%,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8.5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确定的考核目标提前完成。此外,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7.20%,农村垃圾、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农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能力稳步提升。
沿海地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尽管沿海地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形势依然严峻,还存在诸多“瓶颈”问题,与人民群众的美好期盼及建成美丽中国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沿海地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仍需持续深入推进。
政策支撑体系不完善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仍需完善。农业农村污染物入海的陆海协同监测、治理和信息共享政策体制和机制尚未建立,国家层面缺乏针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的专门法律法规,涉农经济补贴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衔接不够。
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滞后
各类规划和制度统筹不足,污水治理设施选址布局凌乱、规模设计不合理,治理技术大多是基于城镇治理技术设计的,不完全适用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截至2020年底,河北、辽宁、山东、广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制村覆盖率分别仅为26.2%、16.5%、43.53%、51.45%。
资源统筹协调不足
部门间涉农工作统筹协调联动不足。生态环保、农业农村、住建、自然资源、水利、卫生等多个部门,以及市县和乡镇党委政府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统筹协调不够,缺乏统一的资金使用规划,项目散、建设不到位,道路、管网等重复开挖和修复造成的资金浪费等情况时有发生,工作整体推进深度不足。
资金投入缺口较大
农村环保工作面临较大资金缺口。农业农村污染源分布面广,治理难度远大于城市和工业集中区,污染治理项目建设主要依靠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县本级财政用于生态建设和农村环保的资金严重匮乏,乡镇财政自筹资金难以如数筹集到位,资金缺口较大。
技术支撑体系薄弱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技术模式比较单一,全生物降解地膜还处于技术试验示范阶段,尚未大面积推广使用。适合沿海地区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亟须进一步加强研究。
长效运维机制不健全
管护制度、资金保障和回报机制不健全,部分地区环保设施采用工业电价,运维费用高,最终导致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或干脆“晒太阳”。此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普遍面临征地困难、缺乏用地指标等问题,建设用地简化审批手续更是难以落地。
加强沿海地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的对策建议
加强陆海统筹政策体系构建,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水平
完善陆海统筹的农业农村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建设。国家层面应建立完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切实发挥引领和规范作用。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药化肥安全使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环境监管等方面应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以进一步完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农业农村污染物入海的陆海协同监测、治理及信息共享政策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出台生态拦截、污染截留、种养结合污染防治、沼液合理使用以及不同种植类型面源污染监测等技术规范。
科学规划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点位及规模。根据沿海地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规划的统筹布局,因地制宜选取处理工艺、规模及模式,避免设计与实际不相符。其中应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鼓励居住分散地区探索采用人工湿地、土壤渗滤等生态处理技术,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拓宽资金筹措及投入渠道,强化部门资源整合力度
加大政策扶持,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和明确中央资金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支持额度和支持方向。充分发挥省级层面统筹推进优势,通过生态补偿等方式统筹流域片区上下游资金,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抓好项目落实。通过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市场化运营方式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部门统筹协作。形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水利等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农业、住建、水利等部门资金支持方向,统一编制资金使用规划,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好有限的资金,真正实现“多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资金整合效果。
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运维机制
构建技术支撑体系。围绕基层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急需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国家和省级部门应选派专人联合组成专家组,下基层、送服务,加大技术帮扶,加强对农村污水治理等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维的指导。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明确监测重点、增加监测点位,提高农业面源监测监管能力。试点建立沿海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才。
建立健全设施长效运行维护机制。实现“规划、建设、维护和考核验收”统一的推进机制,提高建成设施的使用率和运维水平。建立以奖代补等激励机制,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好的项目给予奖补。推动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着力提高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行政审批效率。明确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并纳入用电安排,依规优先提供用电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