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苗为亩
——闽东契约文书中的土地计量研究*
2023-01-05郑勇张浩
郑 勇 张 浩
我国传统上采用亩制作为通用的土地计量单位,在实践过程中各地数额标准虽有所不同,产生了诸如“官亩”“大亩”“折亩”等繁杂的亩制标准,但其内在逻辑是相同的——即以官方颁布的步弓为基础,结合当地土俗对田土加以丈量所得出的面积数字来计量田土。有别于官方亩制,我国南方广大地区曾长期存在着一套特殊的土地计量方式:或以产量计,如四川井研“田不以亩计,以尽人力所尽一担为率”[1](卷五《食货一》,P4);或以种数计,如湖南醴陵“田种称石不称斗不称亩,有丈种、时种(时种七八斗即为一石,俗呼喊种),价则视田之肥硗及谷之贵贱为低昂,佃亦视种之寡、田之上下纳租税”[2](卷一《舆地志·风俗》,24);或以地租计,如浙江青田“青田僻处山陬,交易田户不查分亩,不用弓尺。立契并无亩数,止载田租若干。而每亩租价又无定额,坐落则专载土名,并无四至,而土名亦随时更换,迄无所定;中代则任意开列”[3](卷四《风俗》,P5)等,不一而足。该计量法使用地域广及闽赣川贵,使用民族可枚举汉畲苗侗,其量词虽五花八门,诸如“石、斗、升、合、担、挑、边、工、钧、把”等等,但都可以看出其发源自“稻作”劳动过程或经济活动中的某个环节,也可以看出有一个相似的内在逻辑——即选取立契者最为熟悉的指代物数量来折合计量田土。两者内在逻辑底层构建相去甚远,但考之以闽东文书种的部分契约,却能看到在闽东北的一小块区域内,二者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之下逐渐合流,最终形成了一种以“把”为中心较有特色的土地计量方式——计苗为亩。
一、计苗为亩在明清时期产生的背景与源流
(一)官亩难以推行
福建是东南诸省中平地最少的省份,如古人所说,“山林居其九,田亩但一分耳”。闽东与闽北地区的平原更少,民人所垦基本是山田。政和县即其中的典型,“是其田至大者仅十坵,二十邱方成一亩,小者三四十坵、五六十坵不成一亩,缘演附山,状如鱼鳞,蓑笠可盖,耒耜难施,土浅水寒,秋收甚薄”[4](P195)。地块小而不规则,使得大规模地丈量极为不易且难以实施。同时在日渐繁庶的人口压力迫使下,民众尽量开发可耕地,“闽地瘠狭,层山之巅,苟可置人力,未有寻丈之地不为丘而为田”[5](瑞异二之二九),“山非沙石, 自麓至巅尽耕治为陇亩”[6](P226)。有许多贫瘠或者不适种植地块也被开发成了田土。小块田土不规则地散落于山间各处,或从山麓层层递增至山顶,就使得土地之间差异极大,就算是一山之内,土地质量也不尽相同。像政和周边的寿宁县,“寿凿石为田,高高下下,稍有沙土,不无立禾。计苗为亩,不可丈量。而租苗多寡,因有大亩,小亩之别。税额分上、中、下三则:上则粮五升,中则粮四升,下则粮三升”[7]。而且就算有简单的等地之分,也难以对应土地质量的复杂差别,以面积为单位的官方亩制在此确实难以衡量土地价值。
除却山区丘陵的地势原因之外,人文条件制约也阻碍了亩制的推行。彼时的闽东与闽北地区文盲率极高,冯梦龙在其所著的《寿宁待志》中写道:“县书吏多村朴,无工于书算者,每遇大计考成或黄册大造,必于他县雇请惯手”[7](P48),可见即便是县府的书吏也没有相应的书算能力,需要到外县雇用惯手,乡村民众更无法应用几何知识测算山田的面积。寿宁如此,同处山区的其他县也大抵如此。在自然、人文的双重制约之下,官方的亩制难以推行,本地区的民众也自然需要采用一种适宜的方法来计量田土。
(二)以苗计田的方法实质
福建三面环山,一面是海,境内多是大山,河流自成体系,这种地理环境造成“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在方言方面表现得最为突出,可分为邵将、闽北、闽中、闽东、莆仙、闽南、琼文、客家等多个方言区,且区域之间互不通行。福建耕地面积的计量方式也是如此,各地不尽相同。在闽东、闽北地区就有以官亩为计算单位的福州,以秧苗把计亩的政和、寿宁、松溪等县,以谷种重量斤计亩的永泰县,以秤计亩的福安市,以谷种体积斗计亩的周宁县,以坮计亩的屏南县。
就算是一县之内也采用多种计算方式,如政和县:“在坊田乡例论把,每百把收租谷四担多,载民米一斗五升;下里一都、二都地方田论把,每百把收租三担多,载民米一斗;三都、四都地方田与在坊同。南里八都地方田与下里一都同。九都地方田论种,每种收租谷一担小,载民米一升;高宅里、长城里地方用论种,每种收租四桶,载民米四升;东平里地方田论种,有大种、小种。大种收租谷四桶四斗,载民米四升五合;小种即与高宅里同。”[8](P107)仅政和一县对田的面积就有论把、论种,收租谷也有以斗、担、桶计量,种、担又有大小之分。在这样纷繁复杂的计量方式与计量单位中,计苗为亩之“把”尤为突出。
计苗为亩,语出冯梦龙的《寿宁待志》:“计苗为亩,不可丈量。”此方法的核心在于以播种秧苗的把数或收获的禾数来计算土地面积数量。该种方法在寿宁、政和、松溪、周宁等数县的契约中均有发现。其实,类似的方法也并非福建所独有,邻省江西《萍乡县志》载:“论亩数曰若干把,谓莳秧若干把也,一亩合三十把。”[9](卷一《地理志·风俗》,P50)这里的莳秧便是种下的秧苗。远及贵州黎平府也有类似的方法,“以稻熟刈把为则,以四剪为手,十手为把,每把纳秋粮二升焉”[10](卷三《土田》,P185)。这里就很明显可以看出,“把”与手握持之稻禾有关。
具体到福建当地的传统稻作生产过程中,总是将一定数量的秧苗作为一把一道插入田中,而在同一地块每把秧苗的间距几乎是不变的,在收割之时也同样按照秧苗进行收割,所种即所产,闽东文书的契约中常有“收禾XX把”即如是。地力不同,所植秧苗数量与间隔自然不同,秧苗的数量与间隔也成为一片土地在种植过程中最为核心的传统经验。这样的田土计量方式较之以谷数计,则无论丰歉;较之以种数计,则种产相等;较之以斗、秤计,则无需衡、量之器,是一种操作便捷,且适应于当地自然条件与种植程序,同时又极为稳定的田土计量方式。
二、从以把计田到积苗为亩
(一)以把计田的始末
因缺少明代之前的民间契约及相关资料,故以把计亩始于何时情况不明。然而,结合临近地区的史料,以“把”作为单位较早见于《宋会要辑稿·食货六》,有载南宋绍兴时王鈇赴两浙措置经界事,文中有小注,注曰:“如系从来论钧、论把、论石、论秤、论工,并随土俗。”[5](瑞异二之二九)临近闽东的两浙山区,至迟在南宋时期,此类计量方法便已成土俗。至于闽东文书中的以把计亩,最早的两张契约可以追溯到明万历四十三年。
笔者收集到一组来自福建省周宁县纯池镇纯池村(明清时期属寿宁县)徐氏家族的契约文书共450多件,其中有两件明代民间契约皆以把计亩,抄录如下:
[例1]立契人徐延六:承祖父遗有水田一号,坐落土名加村洋牛场下安着,受禾五拾把,原有四至分明。今来为因缺少银两应用,托中说谕,甘将本田送买堂叔徐雅九边为业,三面言断,土丰(风)时价丝银贰两伍钱正,当日亲收到家,足讫未少分毫。其田合载民米贰升五合,递年随田了纳,不涉卖主之事。其田成契之日,即退与买主前去管业。且六去后再不敢妄言之理。如此情其当承,今恐毋凭,立卖契为照。
万历四十三年十二月廿一日
立契人徐延六
仝父徐雅三
[例2]立契人孙义三:承父置有水田一号,坐落东源半岭安着。收禾肆拾把,其田上至徐像三田,下至义八田,左至路,右至义八田,目下具出,四至分明。今见家中又少银两应用,自心情愿托中说谕,将本田送卖亲人徐雅九兄弟为业,就日凭中议下,土风时价系银肆两壹钱,就日亲交,足讫不欠分厘。其田随契退与买主前去管业,且三不敢阻挡今恐无凭,先立契为照。
万历四十三年三月廿五日
立契人:徐义三(押)
代字:罗白成(押)
例1与例2说明,起码至明代,寿宁县存在以把计亩现象。
以把计亩的时间下限可延至清末民国。清道光三十年(1850)二月,松溪县豪田里业主毛济翼立的田租合约,也可说明至迟在清道光年间,松溪当地也是以把计亩。该合约如下:
[例3]立议合同字毛济翼、仰同侄等:情因先人于康熙年间给得醮田四百把与雷宅耕种,坐落豪田里雷家村等处,计作三号。内有一号八十把,即本康熙五十九年雷宅开垦,递年交萌谷二十五升青,续于嘉庆年间又议萌折光(萌即青谷,光即干谷),共交谷八十四桶青,再应有合同议字,主佃相安。兹于道光廿九冬间,犹向雷宅起佃,意要加租,雷宅照前字交租,一粒无加。今叨亲劝谕,主佃本系亲戚,何堪两家失情行凶,构讼不已,酌再补交光谷六桶青,合前递年共交光谷九十桶青,即在本佃扇量,不敢欠少升合。如有拖欠,仍凭毛宅起耕另佃,雷宅不得霸耕,两家亦不敢私放下手。倘有此情,即便起佃。自今以后,毛宅子侄永远不得加多减少,任凭雷宅子侄永远耕种。字经三立,倘再有说加租起佃之事,听凭雷宅照前字交租,两家断不能反悔。人言难凭,立议后同字与雷天元同侄行飞、行进、春等为据。
道光三十年二月 日(下略)
政和县洋后村许氏家庭契约共有71份,最早的为清咸丰八年,最晚的写于民国三十六年。其中,有一份颁发给洋后村杨而全的福建省政府财政厅颁发的政和县未税契验契证,在不动产面积一栏写“三拾把地”,由此可知,政和县至迟在清咸丰直到民国都沿用以把计亩的计算方式;不但民间沿用,官方也偶有使用以把计亩的计量方式。
以把计亩现象,并非个案,在闽东、闽北的山区契约文书记载普遍可见,以上契约文书也说明以把计亩的时间段可上溯到明代,下延至新中国成立前夕。此种计量方式使用时间较长,也极为稳定。
(二)“把”与亩的累计与换算
该组契约文书最早的写于明万历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最晚写于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以时间先后为序逐件查阅,发现该批文书自清雍正十三年开始出现以斗计亩的契约,到了乾隆四十年前后,以把计亩与以斗计亩交替出现,此后以斗计亩逐渐取代以把计亩。最后出现以把计亩的是一张收据:
嘉庆元年四月,许成功向毓酉收得本年份上房丫头田一百一十把,合(民)米五升半合,出代纳钱二百九文,前来完官给串。
论把、论斗、论亩,此三者本区别极大,把的逐渐消失与亩斗的逐渐递增,看似是民间土俗逐渐被官方标准所替代,然而考之以具体的文书契约,便会发现完全不是如此。在纯池村,徐氏家族文书可以找到关于同一地块在不同时期的记载。如纯池村佃农徐必吉,从乾隆三十五年起向田主徐毓酉租用位于奶殿后田耕种,每年向田主徐毓酉收取银钱用于代纳田赋的收据,其中乾隆三十七年写的收据如下:
[例4](图1)今收过毓酉孙边名下奶殿后田肆拾把,合载民米贰升,递年合贴助纳银捌分正,今收过庚寅年起至壬辰止代纳并耗羨,立收足讫,前去完官给串。今欲有凭,立收存照。
乾隆三十七年七月廿日
立收字人:徐必吉(押)
图1乾隆三十七年写的收据
代字、见:徐允舒(押)
另一张写于乾隆三十九年的收据如下:
[例5](图2)今收过毓酉孙边本年分东坑奶殿后共田肆斗,递年合贴代纳钱陆拾文正,收前去完官给串。今欲有凭,立收存照。
乾隆三十九年八月 日
立收字:字徐必吉(押)
图2乾隆三十九年写的收据
代字、见:勳公(押)
[例4][例5]收据的差别在于,同一块耕地乾隆三十七年计田面积为“肆拾把”,乾隆三十九年改称为“肆斗”,可见十把为一斗。
斗与亩关系也能从中找到。如徐秉成写给毓酉的两张收据如下:
[例6]今收得毓酉边名下苏家山田三斗,又号上房田一斗,共田二号,合民米二升,递年合贴代纳银八分。收前去完纳本田钱,不累孙边之事。今恐口有凭,立收存照。
乾隆三十七年三月十四日
收字:徐嘉梵(押)
代字人:徐家傅(押)
[例7](图3)今取得毓酉侄本年份苏家山土名天糗弯田三分,又上房田一分,共民米二升合贴代纳钱六十文。今收完纳,立收存照。
乾隆四十年三月十六日
立收字:徐秉成(押)
图3乾隆四十年写的收据
代字人:徐充待(押)
可见一斗即为一分,十斗为一亩。
又如,许成功写给毓酉的两张收据如下:
[例8](图4)今收得毓酉兄边本年份上房石鬼垅田一亩一分,合米五升,今收前来完官给串,不累兄边之事。今恐无凭立收字为照。
乾隆五十八年五月十四日
图4乾隆五十八年写的收据
立收字:许成功的笔(押)
[例9](图5)今收得毓酉兄边本年份上房石鬼垅田一百一十把合贴代纳钱二百九文,今收前来完官给串,不累兄边之事。恐口毋凭,立收存据字。
乾隆五十九年四月初六日
图5乾隆五十九年写的收据
立收字:许成功的笔(押)
可见110把即为1.1亩。又如:
[例10](图6)立承批人陈云富。今在徐宅毓酉弟边承得水田一号,土名坐落新田安着,受禾4斗。又号土名瓦窑岗安着,受禾5斗。又瓦窑坪安着,受禾1斗。又岩下仔安着,受禾2斗。共田1亩2斗。立承前来耕种,三面言约递冬交纳租米72贯正,折实为65贯足,之理还明白,再不取欠少,其田亦不敢抛荒失界,今若有凭立承批存照。
乾隆三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立承批人:陈云富(押)
在见人:郑帝红(押)
图6乾隆三十九年写的承批契
代字人:徐亦良(押)
从这张承批契可知:10斗为1亩,10把为1斗,即100把为1亩。
以上是同一地块在不同时间点的对比,在同一张契约之中也存在着数种单位的混用,例如顺治年间的徐希信卖田契,该契内容十分丰富。
[例11]立卖契人徐希信:承父有田坐落滂洋路上洋中安着,收禾一百,与兄相共各合一半,己五斗。又滂洋路下路上共田六斗,与兄相共各合一半己合三斗。共贰号收八斗。元有几至明白。今就管业不便,托中说谕,耳将本田送卖亲人徐颉八公叔边为业。就日凭中,土风时价银拾陆两正,就日亲收到家应用。其田合载民米肆升正,随田了纳,不累卖主之事。今恐难凭,立卖契为照。
顺治戊戌年四月廿日立卖契人:徐希信(押)为中:徐政九(押)
代字:建圣(押)
今收颉八叔边田价布之银十六两正,就日亲收,一完足纪。今恐难凭,立收为照。
戊戌年四月廿日
收人:徐希信(押)
为中:政九(押)
代字:建圣(押)
(小字注)其路上洋中田信卖五十把地,上至邦昌公田,下至妍九公田,左至上坑仔,右至路。又一瑕路上路下田陆十把,信合叁十把地,上至希宗田,下至□□□,左至坑,右至区六田为界。
对比这份契约的正文与备注,可以得出5斗地等于50把地,3斗地为30把地,验证了上文10把为1斗地的结论。
综合上述契约分析可知,当地的亩与斗升已经没有了通常意义上的面积体积单位的内涵,而是以把作为计田面积的基本单位,替换了亩与斗升本来的内涵,再结合斗升本来的概念,那么理论上可以得出1亩=10斗=100升=100把的结论。至此,若将契约中的亩、斗等繁杂的单位换算成把,一切都一目了然,至此“把”与“亩”“斗”“升”便统一了起来。
三、计苗为亩与田税民粮
计苗为亩的方法除了在契约中更加直观地表示衡量土地之外,另一个更重要的用途在于民粮的计量。所谓民粮即田赋,有清一代既可交钱,也可折交粮折钱,统一称民米。土地买卖契约中一般都会载明民米几何。仍以纯池徐氏文书为例,按照前文结论将部分契约中的各类信息统计如下: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在纯池村一地与徐氏家族有关的买卖契约中,将其中田土计量单位换算为把之后,其合载的民粮比例极为稳定,从明万历至清嘉庆数百年的跨度中理论上都维持在5%。如果以该比例为锚点去横向对比该地使用其他方式计量田土的契约,或许便能够得到更多的信息。
时间 契约文书名 田土数量 民粮(米) 民粮率 银价万历四十三年 徐延六卖田契 五十把 二升五合 5% 二两五钱顺治戊戌年 徐希信卖田契 八十把 四升正 5% 十六两雍正十年 徐久思卖田契 四十把 二升 5% 十两雍正十一年 凌添使卖田契 七十把 三升五合 5% 二十一两乾隆三十七年 徐必吉收据 四十把 二升 5%嘉庆元年 许成功收据 一百一十把 五升半合 5%
例如该组契约中有一张乾隆五十三年以“种”计田的卖契:
[例11]立卖契人刘鼎姚:承父手置有水田,土名坐落茶山地方安着,土各底围田二种,上至鼎宗田,下至山,左、右俱至山。又号茶坪田一种,上、下、左、右俱至山。鸭姆大坵田一种,半四围俱山。及下仑田一种,上至鼎伯田,下至允佩田,左、右俱至山。又并及上仑田一种,上至鼎厚田,下至又鼎伯田,左、右俱至山。又号新仓刘志干田一种,上至鼎崧田,下至郎田,左至鼎城田,右至山。又号后门仑田一,四围俱至山。共田柒号,计作捌种半。今因无钱使用,托中前去说谕,耳将此立契送卖徐宅丰弟边为业,三面得卖价银叁拾肆两,每两酌钱八百文。即日笔下亲收,足讫未少分文。其田合载民米六升,随卖主完纳,不累买主之事。其田自卖去后,任凭徐宅招佃管业收租,且卖主再不敢异言之理。向后钱到契还,不许执留契据。两家先将言尽,各无反悔之理。今欲有凭,立卖契一纸付与买主,永远为据者。
即日笔下新取价钱二十七千二百文,再照。
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吉日
立卖契人:刘鼎姚
在见人:胞兄刘鼎崧
代字中人:刘宏宝
此份契约内容完整,所含信息较多,不仅载明了田土四至与价格,还记录了当时的钱银兑比。值得注意的是,该契使用的计量方式是以“种”为单位计量田土,捌种半的田土合民粮六升,那么按照上文的5%的民粮比例,六升民粮对应一百二十把地即十二斗地,那么一种即为一斗四升。
四、余论
需要说明的是,明清时代至1949年以前,绝大部分地区都是采用计步为亩,以亩征粮的田赋制度。计苗为亩的计算方法主要集中在福建闽东与闽北交界地带的政和、松溪、寿宁等山区县属,具体的计算比,官方文献未作记载,学者也缺乏相应的研究,本文通过已经收集的契约文书进行比对,得出“把”与亩的关系是每百把为一亩。但具体实施的时间,仍然有诸多未解之处。如政和、松溪等县属至1949年之前,仍沿用以把计亩的方法,但其时间上限因缺少相关资料不得其详;在寿宁县,我们看到:雍正十三年才开始出现以斗计亩,至乾隆年间以把计亩契约与以斗计亩的契约交替出现,到了嘉庆元年之后皆为以斗计亩。政和、松溪自宋咸平三年(1000),升关隶镇为关隶县,长期以来隶属闽北的建宁府,1949年之后,政和县与松溪县曾两度合二为一,后又一分为二。而寿宁的情况就有所不同,寿宁县原系政和县善政乡南里十都,北里十一、十二都,东里十三、十四、十五都与福安县平溪里十一至十四都地,明景泰六年(1455),这些地区划给寿宁建县,隶属建宁府(俗称闽北地区),清雍正十二年(1743),升福宁州为府(俗称闽东地区),割寿宁隶福宁府[8]。为了统一征收田赋的计量标准,寿宁县从雍正十二年开始逐渐改以把计亩为以斗计亩。政区的变化,使政和、松溪、寿宁计量单位产生重合与分离,或是使用不同计量单位的转化,是为了适应行政区划的改变而变化。因此,不难理解,寿宁原沿用以把计亩的计算方式向以斗计亩方式转变的情形,显然是受了政区变化的影响,可见闽东与闽北地区耕地计量方式的差异性与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