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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

2023-01-05邓生富

河南科技 2022年2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算法

邓生富

(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 佛山 528000)

0 引言

互联网的发展与技术的更新迭代和应用技术的推广存在直接联系,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保证技术研究良性发展的关键。互联网时代加速了信息的交换,但也带来了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为保证企业与个人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需要从立法、司法、技术等多个角度提出保护措施,预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为技术的良性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1 互联网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1.1 知识产权主体复杂化

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传递速度大幅增加,隐蔽性增强,信息记录的有效性难以甄别,基于这种复杂的环境属性,如何判断哪一方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是开展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互联网环境下法律监管工作更加复杂,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追责水平相对弱化,网络交易中转平台的出现导致侵权责任的界定和追究更加复杂,在法律关系的判定上监管主体需要结合互联网环境的特征进行分析,单纯的针对问题进行调整难以真正保证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1]。

1.2 侵权方式的多样化与侵权金额的上升

传统知识产权主体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主体更加复杂,除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外,还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知识产品的所有权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侵权范围和侵权人数会不断增加,大范围传播导致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失会加剧。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涉及知识产权侵害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侵权案件涉及的金额也有所上升(见表1)。

表1 2014—2018年中国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判定赔偿与和解金额分布表

1.3 知识产权载体的多样化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大量的新兴技术,进而催生了一系列新型的网络知识产权权益,新型权益的诞生速度快,现有的法律条文未能完全覆盖,模糊的法律地位使其在面对纠纷时难以适用正确的法律条文进行保护。为改变此类情况,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需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中更加准确的界定知识产权门类和效益空间,避免同类型技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 侵权行为界定和追责过程中存在的困难

2.1 侵权主体身份识别和责任认定困难

互联网经济将双方参与的交易行为转变为多方共同交易,整个线上交易链条由多个部分共同组成,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在追责过程中是将其中一环的人员作为侵权主体进行追诉还是将整个交易链条当中的所有人视为侵权责任人进行追诉?如果存在多个侵权责任人,如何在追诉过程中做好责任的界定和划分?这些都是目前存在的困难。现有的网络技术中,部分侵权人的网络信息模糊不清,在追查中难以锁定侵权人的真实身份,这也给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2]。

2.2 侵权行为取证和法律适用困难

互联网环境下侵权行为的追踪调查较为困难,侵权行为往往遍布各地且痕迹追踪较为困难,这也导致警方必须从线上查找相关线索确定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现有的法律在互联网侵权行为的取证调查方面的权限规定较为模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程序和手段是否合规的困惑。现代化的信息技术较为复杂,在没有专业人士的鉴定的情况下法官以及其他执法人员对一些侵权行为的认定较为困难,认定标准不一致也让部分侵权行为难以得到应有的惩罚。此外,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各类侵权问题最终被认定的赔偿金额相对较低,权利人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但由于单次赔偿金额较小,部分侵权人会采取反复侵权赔偿的形式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许多知识产权维权所需费用往往远高于赔偿金额度,权利人申诉后往往会面临得不偿失的情况[3]。

2.3 线上电子经营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困难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催生了许多新型的商业模式,新型商业模式与传统的线下商业模式相比,在经营模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由于法律的制定往往具有一定的时延性,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新商业模式的特点、类型和法律地位的确认方式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关于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中也缺少针对新商业模式的法律条文,这也使部分企业肆无忌惮的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却无法依照法律对其行为进行严惩。

3 互联网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

3.1 加快完善立法,构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

在互联网环境下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为产业的发展打好基础,需要从社会效益、知识效益和公众效益等方面入手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意义进行考量,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并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适当进行外延,解决知识的传播管理、分享和知识商品的获取等问题,明确问题界线的同时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数量正处于逐年递增状态(见图1),为规范市场,需要加快完善立法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规范化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从现有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入手进行分析,界定常见的侵权行为类型,如影视作品或网络文学著作的盗版问题,电子游戏盗版问题、商标或个人绘画作品的滥用等,明确立法目标后,加快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刑法》等法律条文和法律覆盖范围的补充和完善,保证法律能够有效约束现有的侵权行为,保证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惩[4]。

图1 2020—2021年各类民事案件数量

在构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注意吸收借鉴欧美等国家在互联网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预估未来中国互联网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国情对法律制度进行补充。例如针对假冒专利人员非法获利的行为,可以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统一纳入假冒专利罪当中,方便适用律法对侵权人进行处罚。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不规范性,补充建立电子通信公约,利用公约条款约束参与电子商务经营的企业行为,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使电子签名管理规范化,降低网络交易的成本,加快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往来,保护知识产权追责可采信的证据线索。针对线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为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需要完善网络取证以及证据保全制度,改革临时调查令和禁止令的颁布规范,保证调查活动与互联网经济活动的特点相适应。例如在权利人提出诉讼请求时法院应及时发布临时禁止令和调查令,安排调查公司进行网上取证,尽可能在第一时间获得一手的信息资料,避免证据被销毁影响后期追诉,所有企业和个人在调查期间应无条件配合,如拒绝配合现场调查人员有权力将情况告知法院,由法院对企业进行民事制裁,保证取证活动顺利进行。

3.2 提高技术水平,算法治理预防侵权行为发生

企业和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可以运用大数据技术将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成果引入到数据库当中,利用开发的算法匹配软件将现有的商品和服务与数据库当中的内容进行对比分析,确定现有的商品和服务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并对具备侵权风险的商品进行深入调查,通过技术手段预防侵权行为的出现。

在大数据技术产生与运用之前,计算机的信息处理能力以及如何准确的对商品以及商品的行为进行判断是影响算法治理结果准确性的关键性因素。大数据技术通过分析处理底层数据,生成推断性信息,开发者使用推断性信息建设算法系统,保证算法能够精准识别出商品当中存在的侵权性特征,将侵权行为防患于未然。目前已经出现企业主动利用算法程序对互联网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案例,例如美国的YouTube公司开发的ID识别系统,利用建立的存有版权内容的影片的数据库来对比用户上传的视频内容,确定上传的视频内容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因素,这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预防技术在一定程度上让算法代替人工进行判断,有效削减了用人成本,降低了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5]。

目前阶段算法系统多由互联网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需求自主研发,用以规避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现有的算法治理系统涉及的范围相对有限,多数系统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针对的工作类型相对有限,部分存疑的产品误判情况较多,需要配合人工辨识确定商品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总体而言,算法治理技术正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其在发展过程中展示出的在保护知识产权和证据采集以及侵权人身份确定方面的优势说明了算法治理技术的发展潜力,为此政府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加强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合作,挖掘算法治理技术潜力的同时提高技术质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为政企合力共治局面的形成打下良好基础。

3.3 各部门联合执法,组建综合执法保护制度

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数量增加,侵权活动日益猖獗的问题,为强化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实现对公民个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尝试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职能集中合并到同一个部门当中,由专职部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管理工作,专事专管,特事特办,在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上形成包括司法保护、行政保护、调解仲裁和社会监督等多个功能模块组合在一起的综合管理部门,实现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全方位覆盖办理,保证线上侵权和线下侵权问题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避免挫伤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发展积极性。政府层面上,一旦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综合执法部门应与公安网络监察部相互配合,联合执法,参与调查违法侵权行为的同时积极留存证据,降低被侵权人损失[6]。

此外,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还要注意组建司法救助体系,当知识产权的所有人遭遇侵权问题时,能够快速从相关渠道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措施,及时使用正当的手段保留相应证据,挽回自身损失。在知识产权遭遇入侵后,司法救助系统可以派遣法律服务团队和司法专业小组与权利人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的同时为权利人提供法律建议,帮助权利人收集证据材料并提起诉讼,如侵权行为尚未发生,法律服务团队可以在侵害行为正式开始之前及时将相关情况和法律条文规定告知侵害者,避免侵害行为进一步扩大,尽可能使用最少的法律资源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7]。

3.4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实现有效沟通

针对网络侵权行为反复出现,严重影响权利人利益的行为,为真正发挥法律在整肃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需要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结合在一起,在侵权问题发生后协同开展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工作,为避免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争议行政调解机制和人民调解机制,在发生侵权行为后首先进行调节,在调节中平衡双方的诉求,保证权利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避免申诉成本过高影响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证社会稳定发展[8]。

公众的防范意识的提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在行政单位与司法机关联合执法调查的过程中,为切实保障民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以尝试在网上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对接平台,公众可以利用平台直接与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部门以及其他公检法司部门进行沟通,在线上完成求助、申诉、仲裁等过程中,让仲裁机构参与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实现对社会保障机构的优势利用,降低了维权过程中的需要消耗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在社会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发展的过程中给予法律支持和保障。此外仲裁机构与行政单位独立设置,将行政机关单位申诉权与仲裁权分离开来,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9]。

4 结语

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采取有效措施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需要从公众和企业的权益维护需求、时代背景特点和网络环境特征出发,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条文,以法律为指导开展维权执法工作,规范网络环境,改革当前的知识产权保障机构,优化调查技术,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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