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腐”体制机制建构的法治成效
2023-01-05王大鹏
文_王大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准确把握管党治党的规律,科学研判反腐败斗争发展态势,审时度势做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重大战略部署。经过几年艰苦努力,“三不腐”体制机制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法治成效,尤其在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反腐败司法体制改革、国际反腐败合作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助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得到全面巩固。
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加快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把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统筹谋划,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规范引导、控制约束、警戒告诫、惩罚威慑作用。
不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党的作风建设上,以“八项规定”为标准,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的纪律建设上,针对党的纪律松弛,党中央构建起了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尤其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守纪律、讲规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体现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颁布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持续加强廉洁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将党章的要求具体化,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做到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尚俭戒奢、甘于奉献,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这为广大党员干部如何做到廉洁自律提供了具体标准。针对党内存在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等突出问题,党中央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要求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营造和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上宣布,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的形成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
颁布实施《监察法》
2018 年3 月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监察法》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经验,巩固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构建党统一领导、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法律支撑,是对反腐败立法的顶层设计。
《监察法》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的新制度成果。《监察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监察法》全面规定了监察工作的原则、体制、机制和程序,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其中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监察法》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法》从立法的高度明确了监察对象,将监督“狭义政府”转变为监督“广义政府”,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无缝衔接,做到了监察全覆盖。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惩治腐败能力全面提升
依法惩治腐败是强化“不敢腐”的重要手段。在依法治国战略框架下,党中央明确提出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这是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鲜明特点。实现依法惩贪,必须解决好司法体制和相关制度问题,为发挥法治的威慑力提供基本制度保障。
建立干预司法登记制度。针对个别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现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中央政法委建立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登记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些措施为确保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司法独立提供了制度保障。
完善了减刑、假释制度。明确提出贪污贿赂罪犯办理减刑、假释手续应当从严掌握,必须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加强监督。这就堵住了个别服刑贪官通过不当减刑、假释逃脱法律惩罚的法律漏洞。此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建立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这为追逃追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有助于推动国际司法执法合作。
这些重大改革增强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独立性,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发生,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强化依法惩治贪腐的威慑力,让腐败分子不再肆无忌惮、胆大妄为。
国际合作反腐败制度体系建立
针对贪腐官员出逃海外的情况,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定将追赃追逃工作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布局,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交流,提高中国反腐败的国际话语权和主动权,坚决削减外逃存量、遏制外逃增量,消除“避罪天堂”。
构建防逃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做到防逃工作全覆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裸官”管理监督提出了新的更严要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裸官”不得作为考察对象。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将国(境)外存款和投资情况纳入报告范围。完善领导干部护照管理和出入境审批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相关证照的管理。新修订的《监察法》实施后,将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以及基层自治组织中管理人员等新增监察对象全部纳入追逃防逃范围。同时,配合国家扶贫领域反腐败和“扫黑除恶”等专项斗争,将有关人员作为追赃追逃管理对象,对其中的苗头性问题能够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加大对利用地下钱庄和离岸公司转移赃款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国内动产和不动产的管理,逐步构建起一套全方位防逃体系。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在追赃方面,我国推动与多个国家建立涉及腐败案件赃款的查找、冻结和返还合作机制,多种途径追缴腐败所得。目前,我国已经与50 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61 个国家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加拿大签署了资产分享条约。在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中非合作论坛等多边框架下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签署了一系列重要文件,搭建了多个国际反腐败合作平台。这为追赃追逃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