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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商业银行盈利性的影响研究

2023-01-05岳萍萍许亚雨

关键词:盈利性利息收入总资产

岳萍萍,许亚雨

(1.郑州大学 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2.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6)

2008年金融危机中许多银行的破产并不全是由于资不抵债导致的,而是因缺乏流动性而陷入流动性危机造成的。针对金融危机中各银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不足和缺陷,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加强了对银行体系的资本要求和流动性监管。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6日提出《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以下简称 “《巴塞尔协议Ⅲ》”)[1],《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国在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基础上加强对商业银行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和长期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巴塞尔协议Ⅲ》新增了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净稳定资金比例(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和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2018年4月改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在《巴塞尔协议Ⅲ》推出后不久,于2011年10月公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之后一段时间内,银监会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状况对该方案进行修改补充。现阶段我国采用的是2018年5月银保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净稳定资金比例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范商业银行短期流动性风险和长期流动性风险,从而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营。在保证银行稳健运营的同时,新增的净稳定资金比例指标会对商业银行盈利性造成怎样的影响?本研究分别从商业银行的季度总资产收益率、非利息收入比率和净息差这三个角度实证检验净稳定资金比例对我国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盈利性的影响。

净稳定资金比例在2018年7月1日正式纳入监管指标,本研究根据2018年第2季度的资产规模进行筛选,资产规模不少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共70 家。样本数据选取2012年第1季度至2021年第3季度的数据。本研究依据样本银行的数据,就净稳定资金比例对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性的影响进行研究。参考并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具体折算系数进行细致推敲,并对对应项目进行合理的折算,力求测算结果更为准确有效。本研究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从横向方面看,本研究对全样本商业银行进行分析,并把样本银行进行分类,比较不同类型商业银行所受影响是否相同。就纵向而言,本研究通过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商业银行总盈利水平的影响进行分析,还通过对商业银行净息差和非利息收入比率影响的实证研究来更加深入地分析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商业银行盈利性的具体影响。

一、文献综述

(一)《巴塞尔协议Ⅲ》颁布前对商业银行盈利性的相关研究

《巴塞尔协议Ⅲ》颁布前,国内外已有文献涉及流动性风险会影响商业银行盈利性的研究。Diamond等[2]认为,商业银行通过吸收个人和机构的储蓄存款进行融资,从而增加流动性,但是商业银行拥有过度追求利润这一银行基本职能,这导致商业银行期限错配的程度越来越严重,所以可以用期限错配的程度来衡量流动性风险,并进一步研究流动性风险对商业银行盈利性的影响。Molyneux等[3]认为,商业银行需要保持稳定运行,那么充足的流动性是首要条件,因而流动性不充裕的商业银行要想改变这一现状,需要增加存款利率吸引个人和机构存款,但是该措施将使商业银行承担比较大的融资成本,从而降低银行存贷之间的利差,这将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Pasiouras等[4]对15 个欧盟国家的商业银行1995年至2001年的盈利能力进行研究,实证分析表明这些欧盟国家的商业银行其盈利能力会被银行的自身特点影响,还受金融市场和宏观方面的影响,并且不同国家商业银行受到的影响与其盈利性的关系是不一样的。

(二)《巴塞尔协议Ⅲ》颁布后对商业银行盈利性的相关研究

《巴塞尔协议Ⅲ》颁布后,国内外文献关于新增的监管指标对商业银行盈利性影响的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新增的监管指标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盈利性;二是监管指标通过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作用间接影响银行盈利性。

1.流动性监管指标对商业银行盈利性的直接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颁布后,国内外现有的文献认为,新增的监管指标会增加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从而对商业银行盈利性和实体经济产生直接影响。Brunnermeier等[5]指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核心就是如何均衡商业银行利润与其流动性风险之间的矛盾,从而引导商业银行实施最恰当的资产期限错配的措施,以及商业银行为满足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最低流动性水平,如何调整资产负债表结构以追求利润最大化。Dietrich等[6]通过研究西欧900多家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发现,多数商业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不符合《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并且大型商业银行和资产快速扩张的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处于较低的水平。李明辉等[7]通过研究中国 102 家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数据发现,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提高会提升商业银行生息资产的盈利能力和负债融资成本,也会降低商业银行贷款收益率和贷款信用风险。Duan等[8]发现流动性与盈利能力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并且这一结果在经济平稳时期、金融危机期间和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都适用。Grundke等[9]认为,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商业银行的股权收益和资产负债表增长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减少期限转换可以有效地降低流动性缺口的数值,但是未来一年及以上的现金净流量为负值的频率比较高。

2.流动性监管指标对商业银行盈利性的间接影响

Kim等[10]研究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调整速度对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发现商业银行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快速调整净稳定资金比例会降低该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说明商业银行调整的速度对系统性风险是负相关关系,而且资产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例调整速度对系统性风险的负相关更显著。Windl[11]认为,净稳定资金比例作为《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要求的一部分,旨在限制银行的期限转换,净稳定资金比例会影响商业银行流动性,从而增加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Minh等[12]首次实证检验了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商业银行利润效率是非线性的,适度的流动性增强有助于降低银行利润的无效率(即提高效率),过大的流动性扩张可能会提高银行的无效率。Adesina等[13]研究净稳定资金比例对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潜在影响,发现当净稳定资金比例增加时,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会减弱,有助于增强金融稳定性。周晔等[14]通过研究中国114家商业银行的财务数据报表发现,新增的监管指标会减少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增强商业银行抗风险的能力。

二、理论分析与计量模型设计

(一)理论分析

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由可用的稳定资金(Available Stable Funding,ASF)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Required Stable Funding,RSF)构成。商业银行通过提高可用的稳定资金或降低所需的稳定资金来增大净稳定资金比例,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商业银行盈利性的影响机制如图1所示。

图1 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商业银行盈利性的影响机制

商业银行权益资本和长期存款的折算系数都是100%,可通过增大这两项的比重来增大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分子。虽然我国商业银行权益资本占比逐年提高,但是对股东来说提高权益资本的资金成本高于外部融资成本,所以股东承担了更高的盈利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储蓄存款以较低的成本来获取资金,股东更偏向于长期存款,但是长期存款的利息支出要远高于短期存款的利息支出,所以商业银行的利息支出将会增加。

降低所需的稳定资金可以通过调整贷款结构实现。长期贷款的违约率高于短期贷款的违约率,所以可以通过提高短期贷款比例来降低违约成本,但是长期贷款的利息收入远高于短期贷款的利息收入,所以提高短期贷款比例会降低利息收入。因此,本研究提出假设1。

假设1: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提高将会降低商业银行净息差(NIM)。

按照假设1,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增加长期存款占比和降低长期贷款占比来提高净稳定资金比例,但由于长期存款存在不可确定性,所以商业银行更偏向于通过降低长期贷款占比来提高净稳定资金比例。商业银行长期贷款的违约风险比例远高于短期贷款的违约风险比例[6]。商业银行提高净稳定资金比例将会降低不良贷款率和坏账率,从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形成良性循环,所以商业银行季度总资产收益率会提高。因此,本研究提出假设2。

假设2: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提高会增加商业银行季度总资产收益率(ROA)。

非利息收入由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等构成,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主要由手续费和服务费构成[15]。在“降费让利”的大背景下,非利息收入中占比较大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大幅下降。再加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银行理财业务的规模扩张产生约束,导致投资收益类的非利息收入下降。手续费和投资收益类两者共同导致非利息收入下降。因此,本研究提出假设3。

假设3: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提高将会降低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比率(NII)。

(二)样本选取

净稳定资金比例在我国监管实践中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列入监管指标。由于净稳定资金比例这一监管指标要求商业银行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因而本研究根据2018年第2季度各商业银行的总资产进行筛选,共得到70家商业银行的样本,其中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43家城市商业银行和9家农村商业银行。本研究的变量数据均采用季度数据。各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数据和宏观经济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

(三)计量模型设定

综合考虑商业银行资本结构、收入结构、信贷质量和资产规模等微观特征的影响,本研究尝试建立动态面板模型研究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季度总资产收益率、非利息收入比率和净息差的影响。本研究借鉴Giordana等[16]的模型设定,检验假设的计量模型为

Profiti,t=β0+β1NSFRi,t+β2Profiti,t-1+

β3CARi,t+β4CRRi,t+β5NPLi,t+β6LNTAi,t+

β7GDPi,t+β8M2i,t+μi+εi,t,

(1)

其中:i、t表示第i家银行第t期的观测值;Profiti,t为ROA、NII、NIM其中之一的被解释变量;β0为截距项;CAR、CRR、NPL、LNTA为银行层面的控制变量;GDP季度增长率和M2季度增长率为宏观层面的控制变量;μi代表银行不随时间变化的个体异质性;εi,t为扰动项。

模型各变量的选取和计算方式如下:

1.净稳定资金比例

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可用的稳定资金(ASF)/所需的稳定资金(RSF)≥100%。本研究中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中各负债、权益、资产项目所对应的折算系数根据《办法》来确定。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折算系数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折算系数

2.被解释变量

(1)季度总资产收益率(ROA):季度净利润与平均总资产之比,用季度总资产收益率作为银行资产盈利水平的度量指标。

(2)非利息收入比率(NII):季度非利息收入与季度各项支出之比,作为银行非生息资产盈利水平的代理指标。

(3)净息差(NIM):季度总利息收入与季度支出的差值与全部生息资产之比,作为银行生息资产盈利水平的代理指标。

3.控制变量

本研究采用的银行层面的变量有资本充足率、成本收入比、不良贷款率和资产规模,分别代表了银行的资本结构、收入结构、信贷质量和资产状况。宏观层面的控制变量主要有GDP季度增长率和M2季度增长率,主要控制宏观因素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各变量的定义如表2所示。

表2 变量的设计及定义

三、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3为各实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从表3可知,70家样本商业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例达到136.7%,高于银保监会所规定的100%。我国各商业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差较大,最小值约为24.6%,而最大值达到358.3%。就商业银行的季度总资产收益率来看,最大值为2.297%,最小值却是负值,为-0.578%,这表明我国各商业银行单位资产的收益率差别巨大。非利息收入比率最大值为94.474%,最小值却是负值,为-14.620%。非利息收入比率高说明样本期内有些商业银行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比较高,而这些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比较低。净息差的最大值为6.006%,最小值为0.189%,表明我国各商业银行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之间的差值差别巨大。

表3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变量相关系数矩阵如表4所示,银行季度总资产收益率、非利息收入比率和净息差与净稳定资金比例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相关。

表4 变量相关系数矩阵

(二)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1.净稳定资金比例与季度总资产收益率

表5为按银行类别分组后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商业银行季度总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商业银行季度总资产收益率的影响为正,假设2成立。并且,各类型的商业银行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全部显著。由此可见,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提高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季度总资产收益率来说有更明显的正面效应。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提升将会提高各类型商业银行的季度总资产收益率,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商业银行所拥有的高质量资产的比重较大,稳定性的储蓄存款占比较高,所以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提升对季度总资产收益率的负面影响并不是很大,可以忽略不计。二是《办法》的实施提高了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完善,风险控制的能力逐渐加强,这些因素都有利于商业银行降低营业成本和不良贷款率,从而提高了商业银行季度总资产收益率。三是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比较稳定,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收入快速提升,提高了商业银行季度总资产收益率。

表5 按银行类别分组后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商业银行季度总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净稳定资金比例与非利息收入比率

表6为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例对银行非利息收入比率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比率的影响为负,假设3成立。净稳定资金比例与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比率呈十分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说明我国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整体呈现下降趋势。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我国开始进入严监管时期,商业银行需要取得业务资格并且符合相关规定才可以向央行申请发行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对商业银行的要求比较严格。非利息收入是由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等构成,这一规定实施后极大地减少了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从而降低了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比率。

表6 按银行类别分组后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对银行非利息收入比率(NII)的影响

3.净稳定资金比例与净息差

表7为按银行类别分组后净稳定资金比例对银行净息差的影响。结果表明,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商业银行净息差的影响为负,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假设1成立。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城市商业银行净息差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但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影响不显著。近些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不断被压缩,银行传统业务利差越来越小,降低了商业银行生息资产收入。同时,监管机构要求净稳定资金比例不得小于100%,这造成了商业银行需要保持较多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来增加可用的稳定资金,以此来保障净稳定资金比例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然而,我国金融市场尚处在发展阶段,我国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发展程度并不像西方国家一样发达,商业银行持有较多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会导致银行资金投资的渠道受到一些限制,例如倾向于国债的投资。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具有流动性与安全性等特点,但其盈利性较低,造成了利息收入水平的降低,进一步导致银行生息资产盈利能力降低。

表7 按银行类别分组后净稳定资金比例对银行净息差的影响

4.净稳定资金比例的高低对商业银行盈利性的影响

表8是净稳定资金比例的高低对商业银行季度总资产收益率、非利息收入比率和净息差的影响。根据表8的实证结果,净稳定资金比例越高,对商业银行季度总资产收益率和非利息收入比率的影响越大,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每提升1%,低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商业银行季度总资产收益率提高0.18bp,而高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商业银行季度总资产收益率提高0.25bp,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全部显著;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每提升1%,低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比率降低3.48bp,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而高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商业银行单位非利息收入比率降低5.96bp(1)把银行样本分为两组,分别是高净稳定资金比例与低净稳定资金比例,3.48bp是低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实证结果,5.96bp是高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实证结果。,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低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商业银行净息差与净稳定资金比例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高样本组的商业银行则不显著。

表8 净稳定资金比例的高低对商业银行盈利性水平的影响

低净稳定资金比例说明商业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相对于高净稳定资金比例较少。低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商业银行季度总资产收益率相对于高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商业银行有些偏低,说明对于低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商业银行而言,较低的资金成本优势并没有转化为较高的盈利能力,反而使其盈利水平更具有波动性。高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商业银行的收入更偏向于利息收入而不是非利息收入,净稳定资金比例越高,对非利息收入比率的负作用越大。

(三)稳健性检验

为确保估计结果的稳健性,本研究使用系统广义矩估计(SYSGMM)进行稳健性检验。相关实证结果如表9所示,季度总资产收益率、非利息收入比率和净息差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实证结果与前文一致,验证了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表9 全样本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商业银行季度总资产收益率、非利息收入比率和净息差影响

四、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研究探讨了《巴塞尔协议Ⅲ》净稳定资金比例对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性的影响,分别从商业银行的季度总资产收益率、非利息收入比率和净息差三个方面进行动态面板模型实证检验。本研究的实证研究表明,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提高会显著增加银行的季度总资产收益率,降低非利息收入比率和净息差,净稳定资金比例愈高,对季度总资产收益率和非利息收入比率的影响愈大。具体研究结论如下:

一是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大都维持在2%以下,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加强对贷款客户的筛选、优化贷款监管等措施减少不良贷款率的发生,较为显著地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提高了资金利用率,实现了资产收益的增长。

二是我国从2015年开始进入严监管时期,要求商业银行回归传统业务,即存贷汇业务,非利息收入大幅减少,降低了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比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推进,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不断被压缩,降低了商业银行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水平的下降导致生息资产盈利能力降低。

(二)政策建议

监管机构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制定流动性监管法规。自加入巴塞尔委员会以来,我国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成果,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产生了积极影响,但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来说,我国商业银行的储蓄率和隐性担保问题突出,并且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影响范围和面临的风险也是不一样的。大型商业银行辐射面广,主要面临系统性风险;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主要面临区域性风险。在业务结构方面,大型商业银行较为全能,中小商业银行则专注于特色发展。如果我国全面照搬国际先进监管模式,则有可能对我国金融系统产生冲击性的影响,因而在引用时应注意该模式是否适合我国国情。我国监管机构在提高监管能力的同时,应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实施差异化的监管,从而尽可能降低监管措施对商业银行产生的负面影响。另外,我国监管机构应推动金融创新,使商业银行业务多元化发展,从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抗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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