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措施
2023-01-05杨楠
杨 楠
(甘肃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甘肃 兰州 730030)
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追求高品质生活的愿望不断提升,对畜禽产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一些地方出现的在饲养过程非法添加违禁物品、屠宰环节注水等问题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导致消费者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缺乏信心。健康的畜禽产品是保证食品安全的主要环节,要生产出健康安全的畜禽产品,须推行健康养殖,既要发挥养殖者的主观能动性,又要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具体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加强养殖场规范化管理,实行科学化养殖
1.1 养殖场建造要符合防疫规定
一是选址应防止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避免离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太近而造成交叉污染,同时与畜禽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留观畜禽隔离场及人口聚集区域、主要公路、铁路等交通要道保持一定距离。二是为了保持与外界的物理隔离,养殖场(区)周围要建有围墙,场区大门口要建有与门同宽、长约8 m、深约0.3 m的车辆消毒池,同时还要建立人员出入通道和密闭喷雾消毒室,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都要配备物理隔离设施。三是在生产区门口设立单独的更衣室和消毒室,每个圈舍的出入口设有相应的消毒设施。四是场内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须分开。五是养殖场生产区的圈舍和运动场地要有良好的采光条件,圈舍内安装足量的通风换气设备。六是为了保证疫苗质量,养殖场要购置一定数量的冷冻柜、冰箱等设备,同时配备兽医诊疗室、动物检疫报检点等防疫检疫设施,聘用一定数量的执业兽医开展防疫检疫和兽医诊疗服务工作。七是为了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养殖场须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调入畜禽隔离圈、患病畜禽隔离圈、焚尸炉或发酵罐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1.2 养殖场要做好备案工作
为了便于对畜禽养殖场开展监督管理和经常性检查,所有畜禽养殖场须在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备案号和畜禽标识,既要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或例行疫病检测,又要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备案的养殖场每年要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动物防疫检疫制度执行情况,并主动接受监督。
1.3 养殖场要建立养殖档案
我国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求养殖场都要建立养殖档案,这是对畜禽养殖场进行有效管理、保障畜禽健康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重要手段。养殖场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畜禽养殖档案,详细记载饲养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详细记载场内所有饲养动物的免疫接种、疫情监测、圈舍和场地消毒、检疫监督、疾病诊疗、死亡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等,详细记载场内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使用时间、使用数量及使用人等信息。畜禽养殖档案要保存一定年限,遇到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应该积极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1.4 养殖圈舍要通风保暖
畜禽圈舍经常性保持通风和保暖对促进畜禽健康生长具有重要作用。北方地区春季和秋冬季节气温较低,温差大,要做好畜禽圈舍保温保暖工作,尽可能给畜禽提供舒适温暖的御寒保温条件。夏季天气变暖,气温较高,要给畜禽圈舍及时通风降温,防止因圈舍通风不畅而引发畜禽疾病。
1.5 养殖场要加强饲养管理
夏季气温较高,畜禽体能消耗较大,对饲料的营养需求进一步加大,要适量补充富含能量和蛋白的饲料。马、牛、驼、羊等家畜要适当增加一些户外运动,以提高免疫力和繁殖性能。
1.6 养殖场要注重消毒灭源
消毒是杀灭病原微生物、阻断病原体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为了防止病原微生物对消毒剂产生耐药性,要经常交替使用不同消毒剂对圈舍进行消毒,每周至少1次。如果养殖场周围垃圾和污物大量堆积,就易滋生蚊蝇,进而引发各种动物疾病,因此消毒前须对畜禽圈舍及周围的垃圾和污物等进行清理。消毒时先将圈舍和运动场内的粪、尿、污物等清理干净,再用消毒液仔细喷洒圈舍和运动场的地面、墙壁及饲喂用具,每次至少消毒4 h后才能使用圈舍,发生传染病时圈舍和场地的消毒程序严格按照有关防疫规定执行。采用全进全出饲养方式的养殖场所,每次从场外引进畜禽前须对圈舍彻底消毒后空置7 d以上,才能饲养引入的畜禽。带畜消毒须选用高效低毒消毒剂,如新洁尔灭、过氧乙酸等。畜禽使用的水槽和食槽也要用过氧乙酸溶液、煤酚皂液等进行消毒。
2 加强疫病防控,实行健康化养殖
2.1 加强畜禽常见疫病防控工作
一是养殖者要健全养殖场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担负起畜禽疫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畜禽防疫各项工作任务,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全力以赴做好非洲猪瘟、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及时做好疫情排查和处置工作。二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净道和污道与外界专用道路相连,切断人员、物品、车辆及空气、野鸟、老鼠、害虫等一切可能的传播途径。
2.2 加强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
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要突出关键环节,实施综合防治措施。一是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要求,养殖场所在县(区)被确定为非疫区和稳定控制区的,要常年做好饲养动物的疫情监测、检疫净化等工作;养殖场所在县(区)被确定为控制区和疫区的,要采取免疫接种、检疫监测、扑杀阳性畜等防控措施。二是定期对牛、羊等动物开展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监测,将检出的病畜全部扑杀。三是加强日常检疫,养殖场不得从疫区调入用于饲养的动物,调引动物运输前必须取得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确保证物相符,且动物必须佩戴耳标。四是动物调入前养殖场须采样送调出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相关疫病的实验室检测,动物调入后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在隔离圈舍饲养规定的天数,经官方兽医确认健康无病后方可混群饲养。五是饲养管理人员和驻场执业兽医要加强生物安全防护,定期筛查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开展饲养活动。
2.3 加强实施畜禽强制免疫计划
养殖场内饲养的畜禽要做到应免尽免,切实提高免疫密度,确保免疫接种效果。一是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免疫密度要达到相关规定,免疫结束后适时开展免疫抗体检测,对免疫抗体合格率不达标的及时进行补免。二是规范免疫档案。养殖场要按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养殖档案,将场内饲养动物生产投入品的购销及使用、疫苗购入使用、免疫接种、检疫、检测、动物出栏存栏、诊疗及无害化处理等信息详细记录在案。场内畜禽群体免疫结束后,及时对新购入畜禽、到龄的应免幼畜进行1次免疫补针,消除免疫空白,确保畜禽应免密度达到100%。
2.4 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固定专人定期检查饲养管理、饲料管理和使用、免疫接种、养殖档案填写、种畜禽引进检疫记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销售检疫、运输车辆备案、门禁管理、圈舍消毒等方面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消除各种隐患。
2.5 认真遵守动物检疫监督制度
养殖场出售的动物要向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官方兽医签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才能销售,禁止在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出售或运输动物,禁止销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养殖场从外面引入的动物都要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才能入场。
3 严格兽药使用,严禁违法添加
3.1 按照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要严格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3.2 按照规定申请产品批准文号
凡经国家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饲料添加剂,其申请的产品批准文号不得使用“兽药字”,而要使用“药添字”。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含有兽药成分的畜禽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按照要求标明所含兽药的所有详细信息。
3.3 按照规定使用药物添加剂
以治疗为目的的兽药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混入饲料中给药用于治疗疾病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不得使用“药添字”,而要使用“兽药字”。养殖场在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时须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不能将兽用原料药直接加入畜禽饲料中,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兽药和兽药添加剂,禁止在养殖环节滥用兽药,禁止非法添加兽药及违禁药物饲喂畜禽。
4 严把企业资质关,确保按要求生产
4.1 生产企业必须符合资质要求
饲料添加剂在促进畜禽生长、保障畜禽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养殖环节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原农业部于1999年7月公布了《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05号)。按照这一规定,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产品,须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同时还要取得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和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4.2 生产过程符合要求
在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过程中,不能直接将兽药或人用药品添加其中,也不能将其他违禁药品添加其中。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说明书中不得标明具有治疗和预防某种动物疾病之类的内容。
5 加强行业管理,严格执法监督
5.1 加强行业管理
安全高品质的畜禽产品是通过规范的饲养管理“养出来”的,也是严格管理“管出来”的。养殖者要认真履行健康养殖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强饲养管理,科学规范使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遵守各项防疫制度,最大限度保障畜禽健康生长、无疫出栏。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经常性地开展对养殖环节的监督检查。首先,督促养殖场(户)规范设置、合理布局养殖场,按照饲养畜禽的不同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等做到标准化建设、规范化养殖和科学化防疫。其次,督促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定期对养殖场饲养繁育情况、生物安全措施执行情况、饲料和兽药使用情况、养殖档案填写情况、免疫情况、出栏畜禽检疫申报情况及检疫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消除一切影响畜禽健康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
5.2 加强执法监督
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力度,经常性地对养殖环节、屠宰环节、畜禽产品销售环节开展抽样检测,严厉打击畜禽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等违法行为,确保健康养殖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