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广东省政府对西沙群岛开发的考量及管理
——以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为考察中心
2023-01-05王静
王 静
(暨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州 510632)
20世纪20年代初广东商人何瑞年承办开发西沙群岛的业务,后因日本人的渗入而被广东省政府终止,商办之务因政府管理的缺失受挫。群岛开发正式商办,始自1929年《招商承办西沙群岛鸟粪简章》(后文简称《简章》)制定之后。广东省建设厅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以及对西沙群岛的调查和研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后因海疆形势紧张,岛务的开发改为官办。而此中贯穿一条主线,即广东省政府坚决维护海洋权益,反对外部力量渗入岛务开发活动之中。近些年来,学界多关注西沙群岛主权的归属和交涉,对广东省政府开发和管理西沙群岛之事有所研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观点,然而所论内容较为宏观[1]。本文根据地方文献,主要探讨1929—1933年期间西沙群岛开发的曲折过程,对具体演变过程、缘由、制度性建设等问题进行分析。此时期地方政府为海洋权益的维护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也留下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一、 《简章》的制定和宋锡权承办开发业务及终止
为维护民族权益,1926年底广东省政府停止何瑞年承办开发业务之后,将西沙群岛的开发权收回。1928年5—6月,广东省政府组织人员调查西沙群岛,不久之后中山大学申请开发西沙群岛资源并获批准,然而终因一校人力、财力、物力所限,无力经营,于1928年底将管理权移交回广东省政府[2],这为商办创造了契机。1929年初,商人宋锡权申请承办开采西沙群岛矿产,定名该公司为西沙群岛协济公司,设上海、广州等处分公司,以“嘉禾”为商标,先后筹组资本30万元,预算10万元以购置机械、岛上工作所需之物,其余20万元以备建造工厂,添置机械,以及所需化学原料。每月计划运出鸟粪3 000~5 000吨,试办以5年为期,年缴承办费1万元。3月15日,广东省政府第四届委员会第139次会议进行讨论,议决交由建设厅会同中山大学研究此事[3]188。
广东省建设厅长马超俊会同李委员、中山大学沈鹏飞,审核协济公司的申请报告,认为宋之计划过于简单,每年缴承办费1万元过少,不宜批准。然而这不是建设厅拒绝的真正理由,真正原因是担忧如管理不善,西沙群岛资源恐被不良商人勾结外人盗采,民族权益受损。马超俊在呈文中剀切指出:“西沙群岛孤悬海外,鸟粪磷矿蕴蓄甚富,从前不肖商人多有勾结外人,瞒承偷采之弊。兹若仍任商人自请承办,不惟承商实力有限,设备简陋,未足以启发该岛富源,而商人惟利是图,更恐重蹈覆辙,暗招外股,以致丧权辱国。”[4]建设厅为规范申请,保护权益,认为由政府制定招商章程尤为必要。
建设厅制定招商章程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制度性的规定,规范商办业务,以维护民族权益。为达到此目的,西沙群岛的开发既要考虑到由殷实商人来承担,以避免因财力有限而勾结外人,同时政府又能从税收上予以征收,以渝国库。建设厅拟定的《招商承办西沙群岛鸟粪简章》(共22条,以下简称《简章》),围绕上述主旨展开,主要内容有两大方面:
一是承办期及承办权。《简章》规定:承办范围以西沙群岛鸟粪为限,不包括渔捞及采取其他海产等物。承办办法,由建设厅以公开竞投方法进行。承办期定为10年,在期满以前如无违章或欠饷情形,政府不得任意撤销。承办期满,另由政府自办或招商承办,如新旧两商出价相同时,旧商得有优先承办权。承办权确定后,即由建设厅发给开采执照。自领到执照之日起10日内,在建设厅缴纳开办保证金2万元,并于2个月内提交施工计划书、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在广州市内觅取资本1万元以上之保店,及附缴价值10万元以上银行存票,呈厅核验。自领到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为筹办时期,逾期不能赴岛开采者,即将承案撤销,没收保证金,另招商竞投,但遇有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时,得呈请政府展限。同时,承办商为推销鸟粪起见,得在国内各地设置鸟粪贩卖局所;为保护矿场及船只来往起见,得设矿场警察,警察数额须呈由政府核定。
二是政府的监督和管理。《简章》对此规定十分严格。第一,承办商所集资本均以华股为限,不得招收洋股,矿场内一切职员及工人,均不得雇用外人,如在内地设厂提炼及制造肥料,有聘请洋技师之必要时,须先行呈准建设厅。如违反规定招收外人资本者,除撤销承办权外,并处以10万元之罚金。第二,建设厅及中山大学为监督指导施工营业及配制磷矿起见,得派监察员1名,会同监督指导开采及运销之事,其薪金(定为300元)由承办商负担。第三,承办商一切账目及技术上的设施,须随时受监察员的检查及指导,并须按月将月计表及年终时将贷借对照表、财产目录等,呈报建设厅及函致中山大学核查[5]。
建设厅将拟定的《简章》呈请广东省政府第四届委员会第149次会议审议,省政府基本上持肯定态度,仅对某些细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原来的22条修改为21条,主要有:原“承办西沙群岛鸟粪办法,由建设厅以公开竞投方法行之”,改为“西沙群岛鸟粪由政府核准,批商承采,归主管机关办理”;承办期由10年改为5年;原规定承办费底额每年为4万元,分4次缴纳,筹办期满后10日内缴纳第1次,嗣后每3个月缴纳1次,逾期不缴者,每月须增缴该项应缴额的5%,如连续2次不能清缴,即将承案撤销,另行招商竞投,以前缴过之保证金,由政府没收,改为筹办期满后10日内为试办期,承办费定为3 000元,于试办期开始后10日内缴纳,试办期满后,每年承办费定为4万元,分4次缴纳,试办期满后10日内缴纳第1次,嗣后每3个月缴纳1次,逾期不缴者,每月须增缴该次应缴额的5%,如连续2次不能清缴,即将承案撤销,另行招商竞投,以前缴过之保证金,由政府没收[6]。除此之外,《简章》其他规定未变。
由《简章》的规定可见,在兴办实业之际,坚决防止外来力量渗入岛务开发以保民族权益,是承办商必须遵守的一条红线,政府对此负监管、调查之责。为具体指导和监督岛务,政府委派监察员到岛工作,实际上也是随时掌握岛上动态的一种人事安排。《简章》也从政府收益角度考虑问题,这本无可厚非,然而对商办提供的条件、保证,以及政府的支持程度等责任内容基本上未提及。《简章》中“承办费底额”数额不菲,政府如此规定有双重目的,一是严格规定承办商的资金实力,防止因资金不足而勾结外人,二是裕国库。然而它的计算依据所在,政府并未透露。另外,在西沙群岛的资源尚未勘查清楚的情况下,就先将该费用定下,且没有争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并不见得妥当。应该看到,承办西沙群岛岛务的风险,大于陆地上的投资设厂,在收益前景尚不明朗的前提下,对于一般商人来说,此费用是不愿或不能承受的,这也是后来宋锡权与政府讨价还价,以及其他承办商裹足不前的原因所在。
地方政府批商承办和修改《简章》几乎同时进行,起初双方尚能配合。1929年4月26日,广东省政府第四届委员会第149次会议,审核协济公司承办西沙群岛鸟粪申请,连同批准招商承办《简章》,同意建设厅撰写的报告,令其定期开投[3]214。协济公司闻讯后,呈文省署称,西沙群岛开采鸟粪之事,多年停顿,“不特公家税收连年损失,似此巨大出产,久弃荒岛,实足惹起强邻重生觊觎之心。窃观欧美诸邦,对于兴办实业,惟恐奖励之不足,间遭拆阅,政府恒加援助,以求其成。”[7]该呈从地方税收、维护权益、兴实业乃西方国家潮流角度阐述承办理由,可谓切中问题要害;又提出承办岛务的保证及期望:筹资全为华股,筹得资本30万元,试办5年,年缴承办费2万元,期满仍准优先继续承垦。公司所采集鸟粪,拟先运销欧美,俟办有成效,扩大资本,再设厂提炼。该呈对问题的分析,以及对开发岛务的准备、承诺,使政府确信其具备了承办资格。6月7日,广东省政府第四届委员会第160次会议议决,准宋锡权商承办,但须遵照省署发给建设厅的修正章程办理[3]240。
为办理承办事务,宋锡权不久呈文建设厅,请改变筹办和试办期限,并以金库券缴纳保证金。理由有二。其一,西沙海域在每年夏秋(7—9月)之间,风涛险恶,往返船只难于驻泊,此非人力所能抗拒;目前筹办成熟之际,却是西沙风涛大作之时,届时断难赴岛工作,故请筹办与试办期,均以6个月为限。其二,按照广东金库券条例的规定,以广东金库券照额缴纳。建设厅认为宋之呈请着实难于办理,在向省署呈文中陈述说:改变筹办期限系变更章程之举,对于岛务开办,不无延误;而广东金库券,本可做保证金之用,只是现市面低折过甚,“核与毫洋价格相去颇远,似于保证定额不符”[8]。1929年7月6日,省署对此批示,指出该商以金库券缴纳保证金之请应予照准,改变试办期限则不予同意。宋锡权在呈文中,还恳请发放开采执照。7月13日建设厅发给执照,宋锡权正式承办[9]1302。省署对于宋之申请进行了折中办理,宁肯在经济收益上受损,也不改变章程规定的期限,可见对于岛务开发的急迫。
然而宋锡权承办一段时间后,地方政府却发现该商有不遵规则、不维护甚至危害民族权益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厅长邓彦华在省政府第五届委员会第46次会议上《提议书》[10]中所列,有三点。一是岛上原有建筑被毁坏、资源被盗采。岛上原铁桥及铁路工程颇大,为日本人盘踞时所建,后政府用重价赎回,另外还有此前商人留下来的各种建筑物。宋承领的时候,各处均完好,然而承领后不仅不能增设,“即此原有事物,亦不能设法保全,以致迭据呈报,被日本人炸毁盗窃,现时全岛原有建筑各无,大都破坏无存”;罗拔岛(甘泉岛)鸟粪,已被日本人采掘殆尽。宋承办期所缴纳的试办费不过3 000元,而岛上的实际损失则远远超过此数目。建设厅认为:上述表明“该商并无实力开发该岛富源,抑恐该岛原有产生及建筑各物,亦将断送于该商之手”。二是“聘用”两名英国工程师,实际掌控公司。1929年11月,建设厅派遣矿业技士何致虔,协同以前派至岛上的监察员张杰生,前往西沙群岛进行调查,却发现英国两名工程师,名义上为公司聘用,实则工人合同、账单等须经其手,掌控公司大权。这违反了《简章》有关规定,即公司“不得招收洋股,至矿场内一切职员及工人,均不得雇用外人”。三是不按规定开工、缴纳费用。宋领开发执照后,未根据章程规定进行岛上建筑、设备建设,如船只、制造厂、仓库、办事处等;按照规定承办商领执照后10日内,缴纳试办费3 000元,宋迟至9月下旬才缴纳。至于岛上如何施工,何时开采,建设厅均未接到报告。按照“提议书”所列,宋违反章程规定已很明显,同时派设的监察员未尽职责,政府不仅未有实际收益,而且权益外泄。
《提议书》指责该公司保护岛上建筑、资源不力,应负有责任,然而破坏者是日本人,或是日本人强横,岛上之人无法阻拦或对抗,故该事也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承办商。实际上,政府也有保护、监管不力的责任,将防止外人侵入边疆之责尽归于承办商不为客观之论。另外,按照《简章》第20条规定“该岛旧商原有一切建筑物,现经没收作为政府财产,可由新商借用,但未经呈准,不得任意拆毁”,未有证据表明岛上承办商或工人有“拆毁”岛上建筑物的行为。然而第二点证据确凿,对民族权益造成危害,这是导致终止该商开办的主要原因。根据上述情节,邓彦华认为宋锡权“未能遵章办理,且有勾结外人嫌疑”,提经省政府议决,撤销承案。1930年1月14日,广东省政府第五届委员会第46次会议议决,将宋承案撤销,结束岛务工作,或收归政府经营;或增加底价,招商公开竞投。西沙群岛的开发工作先由建设厅制定具体计划办法,再行商议[3]344。这说明如何开发西沙群岛资源,采取何种方式较为恰当,政府正在考虑过程中。
二、 对西沙群岛的调查与再次确认商办
在尚未最终决定前,广东省建设厅最初设想是西沙群岛如由商人经营,因其能力薄弱,既无完善计划,又无实力资本,不能杜绝外人觊觎,故拟由政府收回自办,先行派人调查,再最终决定如何办理[11]。建设厅拟定了开采西沙群岛鸟粪具体办法、预算书,提请省府核准。省政府第五届委员会第54次会议议决通过后,建设厅委派张杰山为接收专员,并派矿业调查团主任何致虔、技正邝子俊、测量员陈受天、孙季海,以及远东社记者等10余人,于1930年8月21日乘福陵商轮前往西沙群岛调查,9月1日回省城。张杰山等将经过情形汇报给建设厅。此行主要目的是接收该岛器具,调查工程设计、鸟粪质量等问题。
此次接收、调查工作主要在林岛(永兴岛)、石岛两岛进行。在林岛,调查人员首先知悉原承办商的总工程师已返港,而无负责人在此,只有工人8名,以及雇佣的外国电报员1人。因未找到接收对象,“为保全已设备工程及器具起见”[12]68,故未将政府接收训令告知在岛工人,只是测量队及矿夫分头工作。张杰山等报告中认为,在原有的岛上设备、员工宿舍基础上开采岛务并非难事,关键问题是推销和运输两个环节。对于政府来说,这既增加成本,产量又不确定。其一,运输成本增加。该岛孤悬海外,海路遥远,且风浪险恶,海上运输困难,开发、运输成本非轻。如果销路不广,则鸟粪到广州之后仍积压无用。调查以前商办情形就是如此。其二,鸟粪存量有限。原据1928年中山大学教授丁颖调查报告,尚存十分之六七,价值百余万元。但是此次调查后确认,西沙群岛积存鸟粪量,平均厚度只有1尺,预算体积和从前估算相较仅有1/4,产量已不如前,开发空间小了。其三,已开采量较大。协济公司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开采鸟粪1万多吨。这个数据可能是林岛和石岛之数量。该公司的鸟粪开采速度,与20世纪20年代日本人的盗采大体相当。鉴于上述调查结果,故报告提出如下建议:“开发西沙群岛不如招商承办,或将底价稍为提高至每年5万元左右,并限定不得有外人股本在内,如此则国权既属无损,而政府亦有相当收入。”[12]68
除上述原因之外,政府自办踌躇不前的原因,还有鸟粪农用价值究竟有多大。如农民欢迎,则盈利的可能性大。这方面某些学者进行了初步研究,表明应用的前景似乐观。1928年,农矿部广州农产物检查所姚醒黄、唐本明,根据中山大学农学院花圃土壤与西沙群岛的鸟粪混合比例的实验,即用海鸟粪与过磷酸石灰实验,证明“此种鸟粪颇易于土壤中之消化菌之繁殖,其缘因盖由于所含之石灰量达百分之二十五六也”[13]。然而上述的研究程序和结果较为简单,还有待于进一步验证。同时,对于鸟粪的用途也有肯定的宣传。1930年中华农矿公司经长时间研究,将西沙群岛的鸟粪用化学方法制造成一种沃田的肥料,以适合培植树木、种植庄稼之用,效果好于外来肥料。为扩大公司业务,该公司在广州嘉南堂设立分行进行推销[14]。另据报道,广东农民乐于采用西沙群岛的磷肥,仅在潮汕就销售10万包,“农民称:舶来肥料功效虽速,但出产之品,表面虽肥大,其实粗涩难堪,种后三年,田土变坏。而中华之土制田料,则功效略慢,而所出则肥美,且不致损坏田土,故东江一带农民,多乐于采用云”[15]。此报道类似于推销广告。囿于文献资料的匮乏,其真实性还有待于进一步考证。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学者、研究机构对鸟粪所含磷质是否适合农用,多持一种不甚乐观的态度。中山大学农学院教授兼农林化学系主任彭家元,对直接利用鸟粪进行研究。第一,根据中山大学1928年采集西沙群岛鸟粪21个样本,经当时农林化学系分析图表,认为鸟粪含氮、钾甚少,含磷高的可达31.182%,少至2.781%,平均15.82%,品质参差,制造上感觉不便。第二,为了进一步验证鸟粪是否可以直接利用于土地以做肥料,彭家元进行9组56个鸟粪实验,用鸟粪与土壤、硫磺有机质等物质堆积,经10个星期后,可溶性磷酸由2.45%可增至8.19%,如配以硫磺、菜叶、马粪,较单用硫磺为佳,能使“有效性磷随时间而增进”。第三,为求实地证明起见,彭家元在本科第二农场选择荒地一段进行试验,“每分地(十分之一亩)用鸟粪10斤与过磷酸石灰4斤产量的比较稍逊”,但最终结果如何“尚须长时比较试验乃可断言”[16]。这表明学者对西沙群岛鸟粪农业上的可用性,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探索,但效果不理想。为进一步获得科学数据,建设厅曾责成工业试验所和农林局,将西沙群岛鸟粪化验,研究其对于农业作用。然而化验结果表明鸟粪含磷量6.04%,其中所溶于水又能为农作物所吸收的约占2.83%,不溶于水且不能为农业利用的约占3.22%,故不能直接利用为农田肥料,如果配制则所需甚巨。
开发西沙群岛需要资金支持,政府面临困难。建设厅原计划设厂炼磷,以充工业用品,拟向省政府申请经费,包括经营所需开办购置费69 250元、工程筹办期特别费14 100元及常用费每月29 050元,计划在建设厅所征钨矿捐拨支,等营业发达之后,再于盈利项下拨办。但是钨矿捐因市场价格低落之故,政府收入随之减少。此外,农林局为解决广东农民用肥问题,“拟设置氮肥厂、磷肥厂,并拟利用西沙群岛鸟粪制成适用的混合肥料”[17],然而办厂经费亦无着落。因财力有限,上述工作无从着手。这些因素直接动摇了建设厅开办岛务的决心。建设厅呈文省政府提议,如果政府直接经营,“实觉无甚把握”,因此“拟请查照原定章程,增加底价,招商公开竞投,更由政府派员认真施行监督,免再有暗集外资丧权辱国之情弊”[18]。1930年12月23日,广东省政府第五届委员会第130次会议,同意建设厅提出的将西沙群岛鸟粪仍招商投承开采,不再由政府直接经营,并责成建设厅估价定值,拟定招商办法。
建设厅依照矿业法,并参照原《批商承办西沙群岛鸟粪简章》,拟定《发放西沙群岛鸟粪磷矿规则》(后文简称《规则》)23条,主要内容有四。第一,西沙群岛鸟粪承办办法,采用招商竞投,规定底价为20万元,保证金2万元,承办期以20年为限,以出价超过底价最高者承领;在广州市内“觅具领有商业牌照资本额1元以上之殷实保店两间,联同具结担保以后应缴之承办费”[19]。第二,为避免商业纠纷,规定以前西沙群岛上原有一切建筑,政府均没收,现投承人得开列详细借用清单,妥善保管,未经允许不得拆毁。第三,强调投承人所集资本,以华股为限,不得招收洋股;矿场内一切员工,均不得雇用外人,如在内地设厂提炼及制造,确有聘用洋技师之必要,须呈奉建设厅查明核准,方得聘用。设置督察员,监督指导施工营业以及磷肥配制提炼。第四,按照《矿业法施行法细则》,按年呈报矿业簿逐日记载和矿业明细表,以备建设厅查核。1931年1月9日,广东省政府第五届委员会第134次会议,议决通过建设厅提出的该案。
经过近一年的调查、研究,广东省政府最终决定招商承办。《规则》对西沙群岛开发的管理更加规范。《规则》颁布不到一个月,有商申请承办。1931年2月10日,商人严景枝组织西沙群岛鸟粪磷矿国产田料有限公司,向省政府呈请承办鸟粪实业,出价352 500元投得,后获批准。该公司不久缴纳保证金2万元,并具保店3间。4月3日公司获准前往开采,并在广州、香港、汕头、厦门设立批发处,推销田料。该公司开办后,效果不理想,至开办期满6个月之时,本应将第一期承办费176 250元上缴,但未能遵期缴费。据该商呈文称:原根据中山大学调查西沙群岛报告书、建设厅原定章程所载,“谓岛上原有建筑各物,尽可借用,藉资采运,预算开办时,不特减少设备之烦难,且可豁免巨大之建筑费,得以腾挪大部分股款为第六个月后缴纳第一期承办费之需”[20]。然而承办商雇用轮船到达岛后,才发现原有重要建筑物,如码头、铁路、铁桥均已损坏,宿舍、货仓也被拆毁一空。铁路损坏之后,不能直接自林中至海岸从事运输工作。政府虽将前案撤销,但未能对岛上的设备、宿舍、铁道进行有效管理,这对后来岛务承办带来了消极影响。这是该公司承办之时未曾料想到的,故需要增加修建、运输和生产成本。
鉴于上述情况,该公司向建设厅陈述,如果不将码头、桥道、货仓修筑,难以运输,然而工程浩大,需款甚多,如果以原定所集股款修筑,恐钱款不够,为此只得召集股东大会议决变更计划,动员增加股款。因组织增股手续繁多,该公司因此请求政府宽以时日,并请求将第一期应缴承办费之款176 250元,于批准之日,宽限3个月,先缴半数88 125元,其余宽限1年内缴清。关于本期先缴承办费88 125元,如若批准,公司承诺在批准后20日缴纳40 000元,过20日再缴48 125元。建设厅考虑到上述情形,基本上同意公司所请,然而委派“特务委员”何秋树在调查该公司所提供担保店是否存在时,竟然发现“按址查明该公司三间保店,并无各该号存在”,因此建设厅饬公司照章从新找合格殷实商店作保,可是逾期3个月后,迄至1932年1月,该公司未遵照办理,却仍对外宣传西沙群岛鸟粪肥田事宜,于是建设厅长胡继贤呈文广东省政府第六届委员会第57次会议,提议除先将原案撤销外,还应追缴欠饷。会议议决,没收该商保证金,免追欠饷,继续招商承投[21]。此时该商承办8个多月,岛务开发基本上无所作为。
三、 官办西沙群岛的开发及经验总结
进入1932年后,西沙局势出现重大变化。法国殖民者觊觎西沙群岛,于1931年12月4日向中国政府交涉,挑起领土争议。这使地方政府对西沙群岛的开发和管理活动,出现了明显变化,即由商办改为官办,并计划在岛上兴建与国防有关的基础工程和设施。这期间有一变化过程。1932年2月26日,在广东省政府第六届委员会第64次会议上,建设厅呈文拟定招商投承西沙群岛鸟粪磷矿计划,定为底价20万元,于3月1日公开竞投,并将《发放西沙群岛鸟粪磷矿规则》(22条)和《招商竞投西沙群岛鸟粪磷矿简章》(10条)备案。会议决议照办[22]。3月1日西沙群岛鸟粪重新开投,遂为中华国产田料公司苏子江出价212 700元投得,以20年为限[23]171。3月10日,广东省建设厅长胡继贤呈文广东省政府,陈述竞投经过,准中华国产田料公司承办,为此呈报省政府备案。3月18日,广东省政府批复准予备案。该公司决定3月下旬协同化验师赴岛开采[24]。
恰在此时,国民政府外交部为回复、批驳法国照会,下函广东省政府,调查西沙群岛情形,时间是在1932年2月26日。法方在照会中说“中国的一些当局一个时期以来却似乎否认安南的主权”,此处“一些当局”所指为广东省政府,即广东省政府曾明确宣示过西沙群岛的主权。广东省政府、琼崖特区长官公署根据外交部指令,多方搜集西沙群岛属我证据。5月初,法国公使因见4月初广东报纸载广东省政府招商投标开采西沙群岛之事,向外交部提出异议。外交部再次致函琼崖特区长官公署,指出中法争议问题所在为该岛主权问题,故该岛管辖权问题不解决,我国经营该岛实业必遭法国阻难,为此责成该署详查地方政府管辖西沙群岛之事见覆[23]166。此时商办岛务已经停止了。6月6日,该公署致电外交部,指出广东省政府批商承办鸟粪开采之事已十余年,并列举5次商办岛务事实,请求外交部严重驳诘法使照会[23]166-167。这些事实成为中方对法照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成为西沙群岛属我历史证据链的重要环节,亦为中外学者广泛引用。1932年7月26日,外交部指示驻法使馆向法外交部提出抗议照会,列出我拥有西沙群岛的确凿证据:
自民国十年以来,商人承垦该岛,而经广东省当局批准者先后已达五次。(第一次十年十二月六日,第二次十二年四月十日,均由省署批准何瑞年承办。第三次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协济公司宋锡权承办。第四次二十年四月三日西沙群岛鸟粪磷矿国产田料公司严景枝承办。第五次廿一年三月一日,中华国产田料公司苏子江承办)案牍俱在,历历可考。法方不于十余年前提出异议,忽于此时表示怀疑,殊深讶异。查远距大陆之岛屿,按照国际公法及惯例,以切实先占为取得领土主权之先决条件。换言之,何国人民首先占领与继续不断的居住其地,即为何国之领土。[9]1301-1302
因西沙群岛已成中法争执问题,为加强管辖,广东省政府计划官办,加强我之存在。9月27日,国民政府西南政务委员会第36次政务会议,议决通过的《广东省三年施政计划》,内中涉及领海经济建设。12月1日,广东省政府设计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议决通过委员张云提出的《管理西沙群岛计划书》(下文简称《计划书》)[25]98。12月2日,广东省政府第六届委员会第142次会议议决通过,交建设厅编入三年开发计划,分别酌办[26]。至此,西沙群岛的开发已经转到政府手中,加强国防建设已成为刻不容缓之事。
《计划书》有对西沙群岛严重形势的判断,指出西沙群岛向不为我国人注意,致地利遗弃,启外人垂涎,日人盗采达几十年,“且闻有法人调查在该岛得与安南民族关系证物九十余种,以图染指,而改版图”[27]124,而我国政府年来除招商投承鸟粪外,关于如何管理建设,重领土、保海权等问题,均未给予充分注意。为固海权,拟仿东沙岛管理办法,将海防设备重要之处先行建设。急切办理内容如下:“(一)设短波无线电台一座,以通消息。(二)设灯塔两座,以便航行,俾赴欧洲及南洋吕宋轮船免触礁之险。(三)设气象台一座,以定该地之气候,及通报天气之急切变化。(四)建职员住所数座,淡水池及蒸溜机等,以便旅居。”[27]124上述建设计划,预计一年完成,需工作人员70余人,开办费(建筑、仪器、轮船及用具等)均有详细计算。《计划书》还提到,由于西沙群岛地处遥远,无粮食、淡水供应,驻岛者轮流更换,所需医药、日常衣物必须有常川往来轮船供应,这需要第一集团军海军司令部担任轮船运输及粮食接济。上述诸端办有成绩后,农林渔业诸事再次第进行。
除海防建设外,西沙群岛经济建设也进行筹划。1933年1月2日,广东省政府主席林云陔在《报告广东省三年施政计划概要》中的“建设方面”经济类中“工商”业内,提出在第一年内筹备设立“西沙群岛鸟粪混肥田料制造厂”[28]。此为“政府举办重要工业”计划之一。1933年4月,建设厅工业试验所筹建的西沙群岛的鸟粪肥料制造场,资金2.2万元。这是对《计划概要》的执行。此时西沙群岛的开发活动,与国防相比居于次要地位。
南海“九小岛事件”发生后,为巩固海权,1933年9月1日,国防委员会第67次会议,在关于“西沙岛事”讨论中,委员会议决,由行政院电令广东政府派人往西沙群岛建筑气象台、灯塔,并设置警察[23]198。同年9月,西南政务委员会第83次政务会议,委员林云陔提议西沙群岛设置无线电台和灯塔,似由第一集团军总司令部令饬海军司令部办理,较为妥当。他在阐述理由时说:“西沙群岛为吾粤海防要区,该岛设备,尚付阙如。若不亟谋发展,则人民赴该岛经营者,固不得相当之保护;关于领土主权,亦恐深受影响。省政府前据设计委员会拟具该岛开发计划,业已编入三年开发计划。查该项计划初步之实行,须先设置无线电台和灯塔两种。该岛孤悬海外,省政府现无巨大船舰可资差遣,对于工程进行及管理保护,均感困难。且无线电台和灯塔建设,又与海军有密切关系。”[25]98-99会议决议通过,并通知广东省政府。但由于两广混乱局面,以及随后日本发动侵华战争,海军司令部未来得及着手办理,西沙群岛的经济建设也无形停顿了。
20世纪30年代初,广东省政府对西沙群岛开发和管理呈现不断加强的趋势。广东省政府在逐渐强化制度建设的时候,将防止外人入股、雇佣外人作为重要内容规定下来,并成为检验商办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这使西沙群岛的开发和管理具有浓厚的主权捍卫色彩,但也留下了一些经验教训。
第一,对外国势力或个人向边疆地区的渗透,采取谨慎和防范的态度是正确的,然而在分析岛务开发具体事务时,有的事情应区别对待,其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其一,应正确看待聘请外国技术人才之事。聘请外国技术人员指导开发岛务经济活动,与外人入股或外人操纵公司业务性质不同,要区别对待,不应一刀切。在岛务开发过程中,几个承办商似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在经济、通信等技术领域缺乏专才。同时,无论是地方教育机构,还是地方政府一时又不能派出或提供开发岛务所需的技术人才,故承办商聘请外国技术人员似有迫不得已之苦衷。其二,地方政府在技术人才的聘请和培养方面应采取主动态度。政府对此应鼓励和引导,这不仅有利于经济开发的进行,也利于培养自己的技术力量。总结海疆开发的经验教训,可以看到培养、使用合适的技术人才,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促进边疆的建设发展,也是解决某些问题的有效途径,然而此时政府和企业作为都不大。
第二,边疆地区的开发和管理,政府需要承担必要的责任和风险。岛务的开发与业务的经营,与陆地投资设厂相比,存在的困难以及不确定因素很多。政府应为商办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克服困难,并在必要的条件让利,这样才能吸引承办商踊跃参加,以发挥它们的积极性。其一,边疆基础设施和工程的建设,如铁路、宿舍、泊位等,投资大见效慢,而海上运输路线长、风险大,进行必要的官方支持乃至投入,可保证基建工作顺利进行、航线畅通。在经济收益尚不明朗的条件下,这些设施和工程是承办商不愿或没有能力承担的。如果他们在这些领域投资,那么就会影响到岛务开发的投入力度,这也是后来商人虽有申请而迟迟不前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二,岛务的开发,应包括多方面,如渔业、殖垦、鸟粪等,地方政府规定商人开发只限于岛上的鸟粪,而禁止其他方面的经营。这样设计的根据在哪里,地方政府在公文中未明确说明,似乎便于管理是主要原因,这种规定不利于调动承办商的积极性。实际上只有多方面经营,才可能使承办商多方获益,或相互补益,其积极性自然就有了。这种制度场景的设计是一种单向思维,未进行换位思考,即未站在承办商角度思考问题,这反映出制度设计者思考问题的局限性。
第三,边疆地区的开发应纳入国家战略规划之内。边疆之事需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军事、经济、外交等部门协同进行,相互配合,才能使维护主权有成效。在南海地区,经济开发和维护主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要想从根本上杜绝外人对南海诸岛的觊觎侵占,只有从速开发建设,增加我之经济、军事的存在。西沙群岛的基础设施和工程的建设,不仅能为岛务开发和管理创造条件和奠定基础,而且也是海疆国防建设的重要依托力量[29]。然而在20世纪30年代初,西沙群岛开发和管理之时,政府和军事部门缺乏有效配合。一方面西沙群岛已有纳入军事管辖区域的决定,然而在相当长时间不见具体行为措施,如定期巡弋、灯塔或军事基础设施的建设,虽海军部屡有筹议灯塔建设,因财政困难一再耽搁,对此地方政府未得参与,或者干脆被拒之门外;另一方面西沙群岛商办之时,地方政府有维护海洋权益的决心,制订的简章和规则也有这方面的严格规定,却往往是事后对承办商进行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这使单纯的经济行为很难提高到国防战略高度。而恰在此时,法国殖民者觊觎西沙群岛,如我早有行动,政府和军事部门相互配合,就不至于后来之被动。可见,为治理和巩固边疆地区,需要一个统筹规划、适时调度和指挥各方力量与资源的威能部门,它应具有前沿管理思维和战略管控能力,且不能政出多门,自我消耗实力和时机。而这一切又离不开政局和政权的稳固。南海“九小岛事件”发生后,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抑或是军事、外交等部门已意识到海疆危机在不断加深,也有种种方案提出,然而由于海军力量软弱、海疆意识薄弱,加之内乱不止,终致海疆规划、建设一再耽搁,宝贵时光就这样过去了,终为敌所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