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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来河西走廊水权交易初探
——民间文书与明清以来甘肃社会经济研究之三

2023-01-05谢继忠罗将毛雨辰

河西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水权耕种河西走廊

谢继忠 罗将 毛雨辰

(河西学院,甘肃 张掖 734000)

近年来,笔者在甘肃武威市档案馆、永昌县档案馆、高台县档案馆、高台县博物馆、高台县西部民俗记忆博物馆调研,发现了一批清代至民国时期的契约文书,涉及到土地交易、房产交易、借贷、分家析产、合伙经营等内容,对研究河西走廊经济社会发展与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在近年来河西走廊历史研究中,对契约档案利用较少,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对分散在各市县档案馆、博物馆以及私人手中的契约档案进行系统搜集、整理和刊布。本文整理了河西走廊石羊河流域之武威和永昌、黑河流域之高台12份契约文书,最早为雍正二年(1724年),最晚为民国十九年(1930年),时间跨度达206年,通过这些契约文书的整理与研究,以期加深对河西走廊水利社会史的认识。

河西走廊属于我国西北内陆干旱区,降水稀少,蒸发量大,旱灾、冰雹等自然灾害频发,农业生产全靠水利灌溉,故水利为历来经济发展之关键因素。嘉庆《永昌县志》云:“永尽水耕,非溉不殖”[1]。在已发现的敦煌文献中就有“本地,水是人血脉”的说法。[2]由此可见,前人对河西走廊水利灌溉重要性的认识。下面就清代至民国时期河西走廊水权交易的类型及其特点作些初步探讨。

一、水权交易的类型

一般而言,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历史时期水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而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归私人所有。所谓“水权交易”,是指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的交易。

清代至民国时期,河西走廊水权交易的类型主要有水权买卖、水权出租、水权出典、水权归并、水权兑换、水权析分等类型。

1.水权买卖

水权买卖,是伴随着土地买卖而出现的,“水随地走”是清代至民国时期河西走廊水权交易的一大特点。从契约文书来看,交易双方都是以“情愿”为前提,其地位是平等的。河西走廊的土地与水权买卖,大多为“绝卖”,即土地与水权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一次性买断,从此交易双方再无瓜葛。如例1、例2:

例1.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袁亨有绝卖田地文券①

立绝卖田地文券人袁亨有因为缺乏、使用不便,今将站上中下有祖父所分袁承祖名下自己庄南庄西屯地,上下大小肆块,约有壹拾壹亩伍分,其地上贰块,东至使水子渠,第叁块东至袁亨义茅肆,第肆块东至使水小渠埃袁姓,南至袁亨义,西至上贰块胡秉仁;下贰块,西至胡世奉、胡世美,北至袁亨义,上下肆至分明,水路通行,并无阻滞防碍,弟兄商议妥确,情愿绝卖与胡志仁名下耕种,永远承守为业。同亲谊中证,叁面言定,每亩作卖价大钱叁千伍百文,共地壹拾壹亩伍分,共估作时值绝卖地价大钱肆拾仟零贰佰五拾文整,即交不欠,彼时买卖两家两情输服,并无强买逼卖劣买,亦无私债折算承交情弊,随地共上纳官粮陆斗玖升并草陆束玖分,杂项差役按粮应当,挑渠上坝照亩应当。自绝卖之后永断葛藤,任凭买主更名过割,筑墙盖房耕种,永远承守,树木芽条土木相连,不与卖主相干,若有户族异姓争论者,袁亨有壹面承当,不与买主相干,恐后无凭,酒席画字在外,立绝卖田地文券,永远耕种为照。(画押)

同堂兄:袁亨义(画押)

同胞弟:袁亨福(画押)

侄 子:袁基(画押)袁绪(画押)

嘉庆贰拾贰年拾贰月拾伍日立绝卖田地人袁亨有(画押)

代书人:胡世侯(画押)

同亲谊中证人:胡宗仁(画押) 胡 益(画押) 胡世美(画押) 胡世有(画押)

胡世功(画押) 胡世科(画押) 胡世宦(画押) 殷兆云(画押)

闵 德(画押) 闵 慈(画押) 朱斈周(画押) 朱 䘵(画押)

胡 招(画押) 胡 江(画押) 胡安仁(画押) 胡有仁(画押)

例1表明,袁亨有的十一亩五分土地,“情愿绝卖与胡志仁名下耕种”,每亩作卖价三千五百文,共计地价四万零二百五十文整,一手交钱,一手交地,此后,土地、水权与官粮、差徭等从袁亨有手中转移到胡志仁名下。

例2.道光十六年(1836年)张生用等绝卖田地水分文契②

立绝卖田地水分文契人张生用、侄子张发、张财,因为使用不便,今将大暖泉东山台子水地半分,叔侄商议妥当,情愿绝卖与周作钧、(周作)岳、(周作)荣、(周作)朋四人名下耕种为业,同中亲三面言定,估作时值绝卖大钱捌仟文整,即交不欠,并无拆色勒措等情,其地座落上八分,上壹段东至杨兴,西至周作荣,南至自渠,北至小山沟;下壹段东至周作荣,西至何荣,南至自渠,北至山沟;又下壹段东至山沟,西至何荣,南至自渠,北至山湾,四至俱各分明,随代官粮五合并草,杂项差役夫丁随水地应当,沟道上下出入通行。自绝卖之后,若有户族外姓人等争论者,张生用叔侄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绝卖田地水分文契为照。道光十六年十二月初六日立绝卖田地水分文契人张生用(画押)

侄张发(画押) 张 财(画押)

同中亲:翟存禹(画押) 盛发福(画押) 毛 有(画押)

何 荣(画押) 杨兴邦(画押) 周正金(画押) 仝在

例2表明,张生用及侄子张发、张财的水地半分,“情愿绝卖与周作钧、周作岳、周作荣、周作朋四人名下耕种为业”,卖价八千文整。完成推收过割后,土地、水权与官粮、差徭等从张生用及侄子张发、张财手中转移到周作钧、周作岳、周作荣、周作朋四人名下。

2.水权出租

所谓水权出租,是指出租人保留土地与水权的所有权,仅出租土地与水权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并从承租人手中获取租金,依契约约定,租金或为货币,或为实物。如例3、例4:

例3.民国八年(1919年)于庚魁等租田地文约③

立租田地文约人于庚魁、(于)忠魁侄子于之凤今租到天裕生号下怀渠大二坝下畦北河小方田地壹块,约下籽种四斗五升,承纳官粮壹斗陆升,税草随之,用使本沟小泉水,按地均浇,所有门法差徭粮草国赋挑沟打坝,有租户承当,同中言明,每年出备租籽净小麦壹石叁斗,自租之后,租粮齐者,年年耕种,租粮不齐,将地收回,恐后无凭,立此租约为证是实。民国八年十二月初三日立出租约人于庚魁(画押)(于)忠魁(画押)

侄子于之凤(画押)

同中人:于则奎(画押) 于义奎(画押) 于仲林(画押)

于之孝(画押) 盛万成(画押)

例3表明,商号“天裕生号”的四斗五升土地,出租给于庚魁、于忠魁及其侄子于之凤耕种,土地和水权随之转移到于庚魁等人名下,官粮、税草、差徭等皆有租户于庚魁等承当,每年租金为小麦一石三斗,并且约定“自租之后,租粮齐者,年年耕种,租粮不齐,将地收回”。

例4.民国十三年(1924年)赵万章合同承租租粮文字④

立合同承租租粮文字人赵万章因租到天裕生号下永下四达南沟中畦工西沟三摆仰地五田,约下籽种五斗,承纳官粮贰斗五升,正草叁束,应浇本沟泉水壹刻,当中言明,每年共承净租籽小麦壹石,所有门法差徭修河垒坝,租户一应承当,不与地主相干,恐后无凭,立此合同承租租约为证。

(中缝字)合同承出租约各执壹张

民国拾叁年正月弍拾一日立合同承租租粮文字人赵万章(画押)

同中人:赵天山(画押)例4表明,商号“天裕生号”的五斗土地,出租给赵万章耕种,土地和水权随之转移到赵万章名下,官粮、税草、差徭等皆有租户赵万章“一应承当”,每年租金为小麦一石,其中对租期没有具体约定。

3.水权出典

水权出典与土地出典结合在一起,两者“合二为一”,无法分割。学术界认为,“典”是一种“活卖的形式”,如杨国桢认为:“债务人直接以土地在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收益抵算利息,交由债主掌管收租,谓之典。”“当,是在典的基础上,每年另加纳粮银若干。”[3]27“土地在出典、出当期间,典主、当主有使用权、处分权,可以自种或招佃收租,或原主耕作纳租,或转典于他人。这样,典当土地与活卖土地已经没有多大差别,实际上是活卖的一种形式。”[3]28

出典与出租的相同之处是,出典人保留土地与水权的所有权,承典人仅享有土地与水权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并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出典与出租的不同之处是,出典人有“赎回”的权力。“有钱赎回,无钱不拘年限”,是出典契约的基本特点。

在河西走廊发现的水权出典契约较多,或对水权有明确约定,或只有原则性的约定,如例5、例6:

例5.同治二年(1863年)许才小子典田地水分文契⑤

立典田地水分文契人许才小子,因为无力耕种,今将大暖泉祖遗应分河东古堆共地六段,水辰五厘,母子商议妥确,情愿典与许万善名下耕种为业,同中言明作典价大钱壹拾仟文零二十六钱,现交不欠,其地坐落河东庙台上下地壹段,东至使水沟,西至许常珍,南至使水沟,北至许万善边沟。西地壹段,东至边沟,西至许万善,南至许万善,北至大路仰头古堆,共地四段,四至俱各分明,随带官粮壹斗壹升五合并草,杂项差役沟渠夫丁随地水应纳。自典之后,有钱赎回,无钱不拘年限。若有户族人等争论者,许才小子一应承当,恐后无凭,立典田地水分文契为照。

同族叔:许常珍 知

同治二年十月二十七 日立典田地水分文契人许才小子(画押)

同中人:许万林 盛鸣凤 闫兆寿 盛发秀

辛佩璋 盛发荣 王万钟 闫 兆

夏永䘵 许万年 仝在

例5表明,许才小子的六段土地,“情愿典与许万善名下耕种为业”,典价一万文零二十六钱,水权为“水辰五厘”,土地和水权随之转移到许万善名下,官粮、税草、差徭等皆有承典人许万善承当,并且约定“自典之后,有钱赎回,无钱不拘年限”。

例6.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王松年出典田地文字⑥

立出典田地文字人王松年,情因今将金渠左七海藏沟中畦应分祖遗科田牛勒坝地壹块,约下籽种伍斗,承纳官粮弍斗五升,税草弍束,用使本沟七八昼夜,泉水随地浇灌。其地四至:东至地坡,南至光全和垦,西至管沟使水,北至光照和垦,四至分明,来往道路通行,因为自己无力耕种,央中情愿出典与本沟农人韩缐名下耕种,当中得受过典价纹银玖拾两整,银地两交并不短欠,有银赎取,无银不拘年限,所有门发差徭,典主应纳,军需车辆,典主承纳,不与地主相涉,恐后无凭,立此典约为证存照是实。

同中人:王悦三(画押) 董德辅(画押) 王光发(画押)

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初八日立出典田地文字人王松年(画押)

例6表明,王松年将自己的五斗土地,出典与韩缐名下耕种,典价纹银九十两整。其中,对水权有明确的约定,即“用使本沟七八昼夜,泉水随地浇灌”,土地和水权随之转移到韩缐名下,官粮、税草、差徭等皆有承典人韩缐承当,并且约定“有银赎取,无银不拘年限”。

4.水权归并

所谓水权归并,是指为了耕种方便,将土地归并与他人,其实质与水权买卖无异,原地主应收归并地价,它所反映的是土地与水权集中的情形。在河西走廊武威、高台也发现了部分水权归并契约,如例7、例8:

例7.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陈材年归并屯田地文契⑦

立永远归并屯田地文契人陈材年,今将自己应分怀二坥花寨畦冲子沟屯地庄子北墙地肆摆,约下籽种玖斗伍升,承纳官粮捌斗弍升伍合,税草捌束弍分,其地四至:东至直沟,南至使水沟,西至顺年和垦,北至三坥南河沿,四至分明,道路通行,水列(例)随畦灌溉,差役案(按)粮均当。情因无力耕种,父子商议妥确,情愿央中周念祖来往说合,归并与堂侄陈铠名下耕种为业,当中三面言定,每斗估作价银弍两伍钱,共银弍拾叁两柒钱伍分,外昇酒食画字银壹两肆钱弍分伍厘,二共三项银弍拾伍两壹钱五(补“七”,画押)分伍厘,当中交足,并不短少分厘丝毫,自归并之后,任凭置主栽培树株、筑打庄院、修立坟茔,亦不与失主丝毫相杆(干),恐后无凭,立此归并文契为证,是实存照。

同子金泉子(画押)

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初二日立永远归并文契人陈材年(画押)

代书人:吴光耀(画押)

同中人沟邻户族人:陈 锐(画押) 马得名(画押)

周念祖(画押) 陈顺年(画押)

陈 均(画押)

例7表明,陈材年将自己的九斗五升土地,归并与堂侄陈铠名下,作价银二十三两七钱五分。对水权的约定是,“水列(例)随畦灌溉”,即按约定俗成的方式确认水权;差役等也有陈铠承担,即“差役案(按)粮均当”。

例8.民国十九年(1930年)向天泰归并田地文契⑧

立归并田地文契人向天泰因为耕种不便,今将下坝渠央沟以北地弍斗、下羊台子地叁斗,兄弟商议妥确,情愿归并与族兄向天和名下,永远为业,同族人等三面言定,估作时值卖价市钱捌拾串文整,其钱现交不欠,并无私债扣折情弊。其地东至边沟,西至向斈孔,南至斈仁,北至大沟;羊台地南至向学敏,北至李良沟,东至使水沟,西至向存有,弍项四至分明,水路上下照旧通行。随代入仓官粮弍斗五升并草,均正水七厘。凡遇杂项差役,照粮水应纳。恐后无凭,立归并田地文契为照。(画押)

画字银在内,酒食在外。

民国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立归并田地文契人向天泰(画押)

代书人:向斈孔(画押)

同亲邻户族人:向斈礼(画押) 张万艮(画押) 韩作栋(画押)

白怀仁(画押) 向天贵(画押) 向斈曾(画押)

向斈义(画押) 向斈仕(画押) 仝在

例8 表明,向天泰的五斗土地,归并与族兄向天和名下,作价银八十串文整,对水权的约定是,“均正水七厘”,差役由向天和承当,“照粮水应纳”。

5.水权兑换

水权兑换,是指等量土地与水权的相互兑换,如果双方土地基本相等,那么双方都不找价,即可相互兑换。如果一方土地多出,多出部分,需找价,以补偿土地不足一方,亦即多出部分等于论价卖出。兑换之后,各自按亩浇灌,享有水权,并承担差徭等义务,如例9、例10:

例9.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焦汶交换田地文契⑨

立永远交换田地文契人焦汶因祖置葛友义田地靠王姓地,内尾大小叁田,约下种籽贰石,因为佈种浇灌不便,同父商议妥确,情愿换与王名佈种为业,其地少肆斗,同中言明,找与王姓价银伍两整,其地四至各有垦界,地内有陈姓坟地壹所,四至以小沟为界。自换之后,任意王姓佈种,并不与焦姓相干,倘有地主坟地异姓人等争论,焦姓一面承当,其地焦姓现种秋成之日,王姓收讫,欲后有凭,立此换契存照。(画押)

同中人:王 仪(画押) 郝美玉(画押) 王源沂(画押) 张开元(画押)

同 父:焦德英(画押)乾隆四十九年四月初一日立换田地文契焦汶(画押)(中缝字)立合同为照

例9表明,焦汶将自己的二石土地与王姓交换,因王姓土地少四斗,故焦汶再找价银五两,予以补偿,这样双方交换才达到均衡。交换之后,各自享有水权,桉亩灌溉,并承担相应差徭等义务。

例10.民国四年(1915年)向天桂兑换字据⑩

立兑换字据文字人向天桂羊台子粪地壹斗四升,兄弟商议妥确,情愿三面说合,兑换与堂兄向天顺名下耕种,永远为业。其地东至向天守,南至业主,北至本主,西至赵廷秀,四至分明,随代入仓官粮壹升并草,水路上下照旧通行。自兑换之后,照至管业,若有人一(异)言者,业主承当,恐后无凭,立兑换为照。(画押)

(中缝字)兑换合同为证

同族叔:向正祥 仝在

中华民国四年正月廿三日立兑换字据人向天桂(画押)

同中人:向正余 韩永伏 向天守 向天林 赵廷秀

白存玉 赵廷仁 向天文 向天才 向天伦 仝在

例10表明,向天桂的一斗四升土地,兑换与堂兄向天顺名下,“自兑换之后,照至管业”,即双方土地基本相等,兑换中互不找价;兑换之后,各自享有水权,并分别承担官粮、差徭等义务。

6.水权析分

水权析分,是指在分家析产过程中,随着土地的分割、继承而形成的水权分割、继承。在高台发现的一份契约,对水权的约定十分明确,如例11:

例11.民国三年(1914年)邢氏分关契⑪

邢生敏、(邢生)沂侄和尚保:直沟上下粪地壹石捌斗,河湾荒地(典在张、向二姓)肆石,正水半分,地水粮七斗一升一合,箱房捌间,厨房两间,磨一盘,大锅一口,小锅一口,风㭱弍个,案板一块,大碗四个,中碗四个,七寸二块,五寸三块,中盆弍个,小盆子一个,铡刀一把,笼瓶一个,暖酒坛二个,吃瓶子一个,大铁铣一张,小铁铣两张,镰刀大小四张,斧头一把,犁铧一张,服柜一个,杖桌一个,条桌子两张,坑(炕)桌子一张,衣柜三个,大柜两个,碗柜一个,米面柜一个,箱子大小三个,油笼子大小两个,大板凳一条,印斗一把,车轴廿一圈,麦子拾石,大小豆子一石四斗,青稞弍石,糜子弍石,胡麻四斗,青骒马一匹,牛大小两支,黑骟驴一头,灰草驴大小两头,石滚子一条,小筒一支,花稍连一个,驼毛口袋一条,小稍连一个,小板凳两条。

邢生虎:川沟詹头下粪地捌斗,正水二厘五毫(典在张耀彩),地水粮弍斗弍升,箱房两间,衣柜一个,米面柜两个,连桌一张,条桌子一张,小箱子一个,提手锅一口,黄酒坛一个,老罐两个,饭瓶一个,截缸子一个,旧大缸一个,瓶子大小三个,案板一块,镰刀大小两张,铁铣一张,切刀一把,窗扇子两块,小盆子一个,筒一支,七寸碟子一块,碗一个,三寸(碟)子一块,石磙子一条,旧箱连子一个,旧口袋一条。

民国三年十二月 日立团和家契人邢生敏、(邢生)沂、(邢生)虎 侄和尚保

例11保存在甘肃高台县河西坝《邢氏家谱》中。河西坝现属高台县新坝镇。例11表明,随着邢氏三个儿子分家,土地和水权一并分割,其中邢生敏、邢生沂及侄和尚保分得土地五石八斗,“正水半分”,是为灌溉水权;邢生虎分得土地八斗,“正水二厘五毫”,也为灌溉水权。

二、水权交易的特点

清代至民国时期河西走廊水权交易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普遍使用契约,保证了用水秩序

从清代雍正二年(1724年)永昌“张毓奇立转典田地文约”、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永昌“焦汶交换田地文契”、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高台“袁亨有绝卖田地文券”、道光十六年(1836年)高台“张生用等绝卖田地水分文契”、同治二年(1863年)高台“许才小子典田地水分文契”、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武威“王松年出典田地文字”、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武威“陈材年归并屯田地文契”,到民国三年(1914年)高台“邢氏分关契”、民国四年(1915年)高台“向天桂兑换字据”、民国八年(1919年)武威“于庚魁等租田地文约”、民国十三年(1924 年)武威“赵万章合同承租租粮文字”、民国十九年(1930年)高台“向天泰归并田地文契”,在200余年时间里,从石羊河流域之武威、永昌,再到黑河流域之高台,都普遍使用契约,未曾间断。“白纸黑字,口说无凭”,是人们生活中的基本理念,签订契约已成为人们生活的基本规范。这种契约意识的确立,有力地维护了人们的信用意识,同时保证了基层社会秩序和用水秩序的稳定,为有效防止土地与水利纠纷提供了民间习惯法的保障。

2.“地水合一,水随地走”

在12例契约中,对水权的表述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有明确的水权约定,如例4云“应浇本沟泉水壹刻”;例5云“水辰五厘”;例6云“用使本沟七八昼夜,泉水随地浇灌”,疑有笔误,这里应理解为“七昼夜”或“八昼夜”;例8 云“均正水七厘”;例11 民国三年(1914 年)高台“邢氏分关契”中邢生敏、邢生沂及侄和尚保分得“正水半分”,邢生虎分得“正水二厘五毫(典在张耀彩)”。第二种情形是有笼统的水权内容,如例3云“用使本沟小泉水,按地均浇”;例7云“水列(例)随畦灌溉”,例12云“其水亦照粮均浇”。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水权是“几个昼夜”“几个时辰”或“几分”,但其中包含的水权内容,则为交易双方或当地民众所认可、所遵循,不致于出现歧义或交收过割的困境。第三种情形是契文中没有任何水权的表述,只有土地交易数量及价格,如例1、例2、例9、例10,事实上其中都应该包括水权,因为契文中没有标明是旱地,那么就应该是水地。在河西走廊干旱少雨的气候条件下,如果没有灌溉水权做保障,土地就不会有收益,也不会有价值。因此,土地交易应内在地包含水权。在契文中不标明水权的内容,是当地的一种惯习,也就是说,虽然契文中没有水权,而在现实生活中,水权是客观存在的,并被人们所认可,在土地交易之后,并不影响灌溉水权。

总之,不论水权表述属于哪种情形,而“水随地走,地水合一”确属基本事实,也就是说水权是随着地权交易而转移的,这是这一时期河西走廊水权交易的一个显著特点。

3.坚持“亲邻优先”的原则

“亲邻优先”,主要是指坝邻优先、同宗族族人优先。如例6中,王松年的“五斗土地”,“央中情愿出典与本沟农人韩缐名下耕种”,就属于坝邻优先。例7中,陈材年的九斗五升土地,“归并与堂侄陈铠名下耕种为业”;例8 中,向天泰的五斗土地,“情愿归并与族兄向天和名下,永远为业”;例10中,向天桂的一斗四升土地,“兑换与堂兄向天顺名下耕种,永远为业”,都属于同宗族族人优先。如果坝邻、同宗族族人放弃优先权,那么,其他人才能参与交易,这也是历史时期形成的惯习。

4.水权与赋税、渠坝差徭“一体化”

在河西走廊之武威、永昌、高台,土地交易中,既包括土地、水权与赋税,同时还包括包括渠坝差徭,即土地、水权、赋税、渠坝差徭的一体化,如例1中“随地共上纳官粮陆斗玖升并草陆束玖分,杂项差役按粮应当,挑渠上坝照亩应当”;例2中“随代官粮五合并草,杂项差役夫丁随水地应当”;例3中“承纳官粮壹斗陆升,税草随之”,“所有门法差徭粮草国赋挑沟打坝,有租户承当”;例4中“承纳官粮贰斗五升,正草叁束”,“每年共承净租籽小麦壹石,所有门法差徭修河垒坝,租户一应承当”;例5中“随带官粮壹斗壹升五合并草,杂项差役沟渠夫丁随地水应纳”;例6中“所有门发差徭,典主应纳,军需车辆,典主承纳”;例7中“承纳官粮捌斗弍升伍合,税草捌束弍分”;例8中“随代入仓官粮弍斗五升并草,均正水七厘。凡遇杂项差役,照粮水应纳”;例10中“随代入仓官粮壹升并草”;例11中,邢生敏、邢生沂及侄和尚保承担“地水粮七斗一升一合”,邢生虎承担“地水粮弍斗弍升”,其中也应包括其他差徭的分担;例12中“承纳官粮五斗壹合五勺并草,渠坝差役照粮均当”。例9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焦汶“交换田地文契”,比较特殊,其中没有约定赋税、差役等义务,就其实质而言,应该是双方土地交换之后,各自承当赋税、差役,实质内容是明确的,这符合当地形成的惯例,且不影响土地与水权交易秩序。

总之,可把它们归纳为“照粮使水”“按粮派夫”。方志中的记载与上述契约文书的内容亦可互相印证。

“照粮使水”,是河西内陆河流域的惯例,如《镇番县志》“水利图并说”云:“各坝照粮分水,遵县红牌额定时刻。自下而上轮流浇灌。”[4]202“县治内,除蔡旗堡野潴湾,分灌永昌之乌牛坝外,自沿大路之重兴、王宦、黑山、乱沙窝、新沟为上坝,本川之头坝、大二坝、更名坝、小二坝、四坝为下坝,俱仰灌于石羊大河,其例以照粮使水为劵。”[4]203这里的“照粮使水”,正揭示了灌溉水权与赋税的依存关系,一般情况下,河西走廊内陆河流域的赋税是纳粮和草。“按粮派夫”,也是河西走廊内陆河流域的惯例,《古浪县志》所载《渠坝水利碑文》云:“向例使水之家,但立水簿,开载额粮暨用水时刻。如有坍塌淤塞,即据此以派修浚。无论绅衿士庶,俱按粮出夫,并无优免之例。”[5]392“各坝修浚渠道,绅衿士庶,俱按粮派夫。如有管水乡老派夫不均,致有偏枯受累之家,禀县拿究。”[5]393这就说明,土地、水权、赋税、夫丁差徭等,是一体化的,其中,国家只管赋税征收。只要赋税足额缴纳,而土地由谁耕种、水权由谁拥有、修渠筑坝等差徭由谁承担,统统由民间社会解决,国家不再过问,这就构成了国家与社会在基层治理中的分工与合作,这是我们理解河西走廊水权体系的一个重要视角。

再举一例,如例12的土地、水权转典中,渠坝差徭也一并转典出去。

例12.雍正二年(1724年)张毓奇转典田地文约⑫

立转典田地文约人张毓奇因缺使用,今将原典中坝陈朝相田地半角,情愿转典与王名下耕种为业,凭中言明,得受典价系银壹拾柒两整,当交无欠,并不短少。其地南至本坝,北至大坝,西至王定国地,东至本地,四至分明,道路通行,其地约下籽种贰石五斗,承纳官粮五斗壹合五勺并草,渠坝差役照粮均当,其水亦照粮均浇,日后若有地水不明,毓奇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典约存照(画押)。其地冬水五斗(画押)。

雍正二年正月初十日立转典田地文约人张毓奇(画押)

中人 庞一统(画押) 陈朝相(画押) 周文玉(画押)

柴圣云(画押)

叔 张世英(画押)

例12表明,张毓奇将典自陈朝相的二石五斗土地,转典与王姓名下耕种,典价十七两整。其中对水权有原则性的约定,即“渠坝差役照粮均当,其水亦照粮均浇”。又批“其地冬水五斗”,这是附加的水权。也就是说,渠坝差役、灌溉水权都要照粮均当、均浇,这是已经形成的惯例,转典人、承典人、中人等都心中有数,转典之后,双方都按惯例执行,不能反悔。

由此可见,在清代至民国河西走廊的土地交易中,不但土地、水权与赋税一体化,而且土地、水权、赋税与渠坝差徭也是一体化的,它表明土地使用者的权力与所承担的义务是相一致的,否则,灌溉水权就无法落到实处,这是我们理解这一时期河西走廊水权交易和基层社会治理的一条重要线索。

综述所述,清代至民国时期,河西走廊石羊河流域之武威、永昌,黑河流域之高台的水权交易,主要有水权买卖、水权出租、水权出典、水权归并、水权兑换、水权析分等类型。水权交易主要有普遍使用契约,保证了用水秩序;“地水合一,水随地走;”坚持“亲邻优先”的原则;水权与赋税、渠坝差徭“一体化”等特点。通过对明清以来河西走廊契约文书的整理与研究,揭示历史时期河西走廊水利社会的特点,对深化中国水利社会的认识,构建水利社会本土化的理论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袁亨有绝卖田地文券”,原件藏甘肃高台县博物馆。

②道光十六年(1836年)“张生用等绝卖田地水分文契”,原件藏甘肃高台县博物馆。

③民国八年(1919年)“于庚魁等租田地文约”,原件藏甘肃武威市档案馆。

④民国十三年(1924年)“赵万章合同承租租粮文字”,原件藏甘肃武威市档案馆。

⑤同治二年(1863年)“许才小子典田地水分文契”,原件藏甘肃高台县博物馆。

⑥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王松年出典田地文字”,原件藏甘肃武威市档案馆。

⑦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陈材年归并屯田地文契”,原件藏甘肃武威市档案馆。

⑧民国十九年(1930年)“向天泰归并田地文契”,原件藏甘肃高台县档案馆。

⑨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焦汶交换田地文契”,原件藏甘肃永昌县档案馆。

⑩民国四年(1915年)“向天桂兑换字据”,原件藏甘肃高台县档案馆。

⑪ 民国三年(1914年)“邢氏分关契”,见邢氏家谱编委会:甘肃高台县河西坝《邢氏家谱》,2016年,现藏甘肃高台县西部民俗记忆博物馆。

⑫ 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二年(1724年)“张毓奇转典田地文约”,原件藏甘肃永昌县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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