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删除”规则中有效通知的判定
——以朗科公司诉阿里巴巴公司和友拓公司案为例
2023-01-05申双飞
申双飞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
互联网交易繁荣发展,专利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专利权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制止不法侵权行为,维护产权人合法利益,同时为了缓解网络服务平台的压力,推动网络经济发展,法律为寻求权利人、网络服务平台、用户的利益平衡而制定了“通知-删除”规则,即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侵犯他人权利,权利人可以向电商平台发送通知,由电商平台采取删除或断开措施避免损害扩大,若电商平台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履行相应义务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通知-删除”规则是专利权人维护自身权利,打击非法侵犯专利权行为的重要规则。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向平台发送有效的通知及时止损。但是由于通知规定相对模糊,在实践中关于何为有效通知众说纷纭。以朗科公司诉阿里巴巴公司和友拓公司案为例,朗科公司向法院诉称,友拓公司侵害其专利产品,并严格按照阿里巴巴的平台规定发出通知,但阿里巴巴认为其不构成有效通知。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不同的权利类型、不同性质的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有效通知的标准也会有差别。倘若通知呈现了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及附带的权利凭证、侵犯专利权的初步证据,被诉的侵权商品或服务也可以被较为准确地定位,电商平台的工作人员就应该采取必要措施,履行相关义务,不需要对侵权的初步证据进行较为详细的审查。因此阿里巴巴公司接收到的通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通知。
本案中,法院较为明确地重申了有效通知的法律规定,但面对通知时,如何审查通知的形式、标准以及初步证据如何判断,解释得较为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对通知的规定也较为粗略,委托发送通知中权利人基本信息是否包括受托人的身份信息及授权证明、权利人未按照平台规则发送的通知是否有效、证明材料需达到何种证明程度等现实问题值得推敲。同时,通知的法律本质与效力也值得讨论。
1 有效通知的性质及推定效力
1.1 有效通知的法律性质认定
专利权侵权案件的三大主体分别为专利权人、电商平台及其网络用户。在专利权侵权案件中,未经许可的用户是侵权人,专利权人是被侵权人,责任人是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电商平台。为何电商平台需要对专利权人发出的通知负责?电商平台在纠纷中是裁判者还是参加者?专利权纠纷中平台的主体地位是理解权利人发出通知的关键。电商平台是民事主体的一种,在诸多专利侵权案件中,电商平台一致主张自己是贸易平台,而不是侵权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不承担信息的事前监督责任。涉案法院也都将其定位成民事主体,不享有特权,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可以推定其不享有法律规定之外的义务。有效通知是专利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一环,若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效力欠缺,该通知就属于无效通知。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得出:就法律效果而言,通知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通知一旦发出,表示权利人希望维护权利,制止侵权行为。专利权人通过要求平台采取必要措施,来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有效的通知发至电商平台后,平台根据通知内容,综合评判后决定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的通知是判定电商平台是否存在过错的前提,只要平台采取了必要措施,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但网络用户可能会因为相关措施权益受到侵害,如电商平台根据恶意通知,采取措施损害了网络用户权益,此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恶意通知人承担。总而言之,当有效的通知被发出,此时“通知-删除”规则便顺利启动。该规则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益。
1.2 有效通知的推定效力
综上所述,当权利人发现用户利用电商平台侵权时,可以发出通知。通知送达电商平台审查后,电商平台采取删除、断开措施,或者决定不采取相关措施。通知是认定电商平台是否承担责任的判断起点,意思表达的载体是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有权发出通知,可自主决定是否发出通知,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而不通过“通知-删除”规则救济。即使电商平台明知道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也不能够约束权利人发送通知。但是,只要权利人将通知发出,电商平台便不能视若无睹。权利人的通知为何会产生这样的效果呢?因为用户的身份及住址是网络侵权纠纷中很难定位的信息,这就造成了权利人维权难的局面,故权利人经常会将网络平台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平台承担其损失。但是,网络平台是否知道侵权事实存在主观因素,很难举证。在专利权侵权纠纷中,除侵权人以外,电商平台是最容易控制损害的主体。故法律规定审核权利人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对侵权信息删除或者阻止访问的,可以免于承担责任。即“通知-删除”规则不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与否,只要求其行为符合该规则,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就可以认定其明知网络中存在相关侵权材料却无动于衷,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1]。故通知是一种法律推定出来的效力,推定出来的结论则可能被假设条件推翻。若权利人的通知达不到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可以置之不理。那么有效的通知应该具备何种条件呢?
2 有效通知的法律要件及判定标准剖析
通知致使电商平台产生积极的作为义务,怠于履行或者不履行义务都将承担侵权责任,有效的通知是电商平台采取措施行为的前提,故有效通知的法律要件及判定标准是整个“通知-删除”规则运行的关键所在。
2.1 有效通知的主体
“通知-删除”规则为权利人提供了权利救济途径,因此只有权利人主动行使通知的权利,通知的法律效果才能产生。对通知的发出者、网络服务平台及用户而言,只有通知的主体合格,通知才具有效力。
从有效通知发出主体的角度分析,当电商平台收到有效通知时,必须在短时间内通过技术手段阻挡侵权信息的扩散。有效通知的发出主体可以详细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型:第一,萨维尼认为法人是一种拟制的人,这种观点被普遍认可。法人作为司法实践中被确认的民事主体,可以享有权利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可以发送通知来维护自身权益。第二,被侵权人及其代理人,专利权人以及通过法定程序获得授权的专利使用人都可以成为被侵权人,他人无故侵害专利权时,可以向平台发送通知维权。专利代理人作为有专业知识的人,更清楚“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和内涵,且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后果由权利人承担,因此应该具有通知权[2]。第三,专利权人的继承人,不论是何种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当然享有发送通知的权利。第四,八周岁以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符合专利的申请条件可以享有专利权,根据民法相关理论,此类人在认知范围内进行的法律行为有效。通知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意思表示即产生效力,因此,通知是合法有效的。
从有效通知的接收主体分析,有效通知发出后,必定会有相应的主体接收通知并做出决定。但电商平台工作人员种类繁多,谁才有权限采取必要措施?有学者认为,如果平台另有专门接收通知的途径,权利人仍然向后台客服发送通知,便不是有效通知。后台客服负责审查的内容众多,涉及各个方面,很难保证通知被高效快速地审核,而制止侵权行为又刻不容缓,也不利于维护权利人权利。另外,后台客服大多是普通工作人员,经过一般培训后即可上岗,专业能力有限,难以识别权利人发送的信息材料。若权利人发现权利被侵害时,只是通过网络后台随便联系几位工作人员,并不能认为其发出了有效的通知,只有拥有该权限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才具有效力。如何使权利人了解专门投诉方法?这就要求电商平台将投诉渠道设置在显眼的位置,提示权利人如何投诉且不能无故忽视权利人发送的通知。但难免会出现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客服种类繁多,但常人理解中的客服是网络用户的监管者,权利人有理由相信该客服拥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力,倘若电商平台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可能产生表见代理的情形,需要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2.2 有效通知的形式
目前,我国专利权侵权通知的形式并未明确,书面形式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默认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该解释确认了书面形式的通知,但对此理解不能仅限于纸面材料,应该延伸为承载文字的各种载体形式。根据民法理论,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口头和书面的最大差别是举证难度和证据效力的不同,但若有其他证据佐证,也不能否定口头形式的效力。据此,不能完全排除口头通知。最具有说服力的应为书面证明材料,其具有客观性且可以清晰地划分权利义务。因此,书面形式是解决复杂合同关系的首要方式。但综观环境大趋势,大多数平台接收通知采用电子方式,故微信、QQ、传真、邮件等都可以成为通知的书面载体。书面形式有一般和特殊之分。文书、特征表、图况分析等属于一般书面形式,而公正、审批等归属于特殊的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高效便捷,但效力略低;特殊书面形式往往需要等待完成某种程序,实用性不够强。若权利人发送书面通知,还必须证明自己的身份,而代理人行使权利时须将授权证明附在通知上一并发送。若权利人线上发送通知,还可以通过文件扫描的方式将签章一并发送,方便电商平台鉴别,提高审核效率。
2.3 有效通知的发送
2.3.1 通知的发送渠道
权利人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发送通知,如邮寄、邮件、当面等。通知送达后不论电商平台是否知晓内容,均会产生法律效力。通知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如果是采用公告方式发送的通知,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平台很难有机会接收到。互联网的虚拟性较强,很难鉴别真伪,所以网络发送通知不同于线下提交,电商平台是否确切收到通知真伪难分。但我国的法律并未规定发送渠道,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未被法律明文禁止皆可使用。实践中,可以通过任何方式发送通知,这样使得权利人可以更方便快捷地维护权利。
2.3.2 通知是否需要符合平台格式
实践中,电商平台可能会制定平台格式,告知权利人需按照格式发送通知,而权利人若实际未按照该格式发送通知,此种情形该通知是否有效并无定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阿里巴巴服务网的服务协议、法律声明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使用协议分析,阿里巴巴公司制定了知识产权平台治理规则,但朗科公司并未严格按照阿里巴巴平台的要求发送通知,法院根据通知的材料及形式研判后,最终认定朗科公司的涉案通知构成有效通知且并无不当。
不难看出,当权利人发出的通知不符合平台制定的规则时其效力待定。理论上讲,通知不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根据民法理论可归结为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双方达成合意,一经作出且没有无效事由即可发生效力。电商平台的格式并没有和权利人达成合意,不产生法律之外的约束力,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加重通知者举证难度,背离平台格式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倘若平台制定的规则合乎情理和法规,且没有加重权利人负担,也未尝不可。
2.4 有效通知的内容
根据朗科公司诉阿里巴巴公司和友拓公司案,合格且有效的通知内容需要具备权利人的信息、权利证明、被诉的侵权商品或服务可以被较为准确地定位等因素,还需要收集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2.4.1 权利人的基本信息、证明及网络地址
法律规定权利人发送的通知应该注明权利人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应该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权利人发送通知时,须提供身份证、授权证明、营业执照等可以证明身份的相关文件。相关信息送达时电商平台应该及时鉴别。
专利证书是证明专利权存在的法定文件,申请人申请后,由专利局审查后颁发文件。该文件记录了专利人权属的相关信息。专利权侵权案件中,需要指明被侵犯的专利技术,法律事实也表现为网络用户未经许可,侵犯了被授予专利权且尚在专利许可期间的技术。
侵权的网络地址是快速定位侵权人的重要信息之一,通知详细记录网络地址后,电商平台可以准确定位内容,快速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若网络地址不够准确,很可能定位不到侵权内容,无法精确采取必要措施。因此,若通知所指的网络地址模糊,其很难成为有效的通知。
2.4.2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专利权人维护自身专利权的同时,有义务去了解侵权事实并提供相关侵权的初步证据。提供初步证据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可以避免权利人滥诉的可能。专利侵权不同于其他侵权责任,有其独特的领域限制。一方面,电商平台单纯通过书面材料很难判断侵权与否。面对数量巨大的数据品类,其很难有精力和积极性去主动审查商品是否侵权。另一方面,专利权人具有专业能力去权衡判断网络用户售卖商品的技术特征与其技术特征是否雷同,从而决定是否发出通知。这在减轻平台压力的同时,督促了权利人积极维权,而不是消极等待。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权利人发送通知,应当将初步的证明材料附于通知中。对于初步证据而言,如何才能达到所称的“初步程度”?这样便于电商平台的通知接收者履行通知-删除规则中的义务,将通知较为详细地转送给网络用户。狭义的初步证据只需证明侵权成立。是否达到该标准应该是由具备法律知识的人来判断,不一定上升到司法裁判的理解高度。初步证明应该包括通知所指产品和被投诉主体内容[3]。本文认为,须侧重于便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权利人举证方面,只要根据一般的法律尝试判断,存在侵权行为即可。至于通知中所指的商品是否属于侵权保护范围,应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并不是一个有效通知所应考虑的范畴。
3 通知效力纠纷的解决思路
3.1 规制权利人谨慎发送通知
权利人滥用通知现象异常普遍,一方面是因为代理公司或商家通过打压别人谋取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通知制度不够完善,通知发出的门槛较低,没有对权利人发送通知的事前规制。因此,应该保证权利人发出有效的通知,保障电商平台和网络用户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同时,也能在案多人少的现状下,节约司法资源,缓解案件繁多的压力。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具有较大瑕疵或者滥诉,致使损害结果的,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见发送有效的通知,不仅仅是“通知-删除”规则启动的“钥匙”,也是该规则发挥自身功能的关键一环。无论是瑕疵通知还是滥发通知,权利人送达后可能产生诸多法律后果,所以应该规制权利人谨慎发送通知。若权利人发出了具有较大瑕疵或无效的通知,电商平台依旧采取断开、删除等措施,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通知者追偿?本文认为,由于缺少对通知的事前规制,我国可以健全通知责任制度,通过过错责任承担来规制权利人发送有效的通知。但是,对于瑕疵的通知不应该一概而论,可以给通知者纠错机会,若通知者不及时改正,须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并且“及时”的期限应该在合理期间内。而对于故意发送无效通知或滥诉的,纠错便失去了意义,则可以直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4]。
3.2 电商平台制定规则
电商平台可以制定自己的通知标准,提高权利人举证效率,但是不得加重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否则不能约束权利人[5]。朗科公司提交的侵权对比表不够符合阿里巴巴公司制定的知识产权平台治理规则,在此情况下,即使阿里巴巴公司认为此通知不符合平台规则,未达到有效通知的标准,法院最终仍认为朗科公司的通知为有效通知。
3.3 引入专业人士
电商平台应该引入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分析判断。网上平台交易繁荣发展,信息错综复杂,电商平台不再是传统的技术平台,更应该对用户进行监督和规制。电商平台的工作人员作为判断侵权的关键一环,若没有专业人员分析鉴别,很容易错判或者漏判。因此,此项工作应该交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才可以有效发挥“通知-删除”规则的功能。专业人员可以高效准确地判断通知是否合格、通知是否有效,并根据权利人的通知采取不同种类和不同程度的相应措施,从而维护交易秩序。
3.4 初步证据认定
“通知-删除”规则的设置是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电商平台及其网络用户的利益平衡,从而稳定生产秩序促进发展。认定初步证据的标准,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应寻求三者之间的最大利益平衡点,制定相对公平的标准刻不容缓。在朗科公司诉阿里巴巴和友拓公司案中,法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要求的证据标准过高,背离了“通知-删除”规则的设置初衷,不合理地增加了权利人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会使侵权损害进一步扩大。电商平台不是专利权侵权纠纷中的裁判者,而属于一般民事主体,故不能拥有过大的裁量权。当然,初步证据标准过低同样不合理。标准过低扩大了权利保护范围,导致权利人可能滥发通知,追逐商业利益最大化,而网络用户是直接受害者,也可能会损害电商平台的合法权益。由于初步证据如何判断的主观因素较强,在专利权侵权案件中,应当站在高效发送通知和平台审查去主观化的角度理解,只要权利人提供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据,从具有专业法律知识人士的观念出发,能够被法律常识所认可,就应该认为达到了初步证据标准。
4 结语
电商平台的专利权侵权纠纷中,电商平台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是其过错与否的评判标准,而必要措施的采取须以权利人的有效通知为前提,故明确有效通知的各项法律要件,对于专利权纠纷的三大主体都大有裨益。朗科公司诉阿里巴巴公司和友拓公司案,充分体现司法机关在各种规则产生冲突时,选择了对各方利益最具包容性的规则,达到了法律效果和市场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是“通知-删除”规则确有一定完善的余地,电商平台制定的通知标准不得加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负担,权利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只需按法律常识证明侵权成立。另外,通知是否合格有效,应该由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评判,以避免电商平台承担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