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武帝“罢州兵”问题新探
2023-01-05俞海燕
俞海燕,汪 清
(1.安徽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合肥 230011;2.合肥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合肥 230009)
晋武帝“罢州兵”问题,前人已有一定的研究。唐长孺先生《魏晋州郡兵的设置与罢废》认为,晋武帝“罢州兵”就是希望“刺史不仅不领兵,而且也不治民,像西汉刺史那样作为‘监司’监察地方官”[1]。高敏先生《晋武帝“罢州郡兵”问题辨析》认为,“罢州兵”就是“罢州领兵”制,且“罢州兵”的《省州牧诏》颁布于太康三年,其具体实施是“逐步削弱”[2]155-169的过程。本文拟在相关成果的基础上,对该问题未尽意之处进行探讨。
西汉很长时期地方基本上是郡县二级制,但西汉末则逐渐演变为州郡县三级制。东汉末年州势力膨胀导致割据分裂,此乃东汉灭亡之重要原因。而郡为何难以形成割据呢?严耕望先生说地方实行郡县两级制,“郡以仰达君相,县以俯亲民事,而郡府尤为地方行政重心之所在,统地不广而权力极重,故政令推行可彻底,而谋叛中央则未能”[3]。东汉末州成为地方行政重心之所在,且统地广大,通常“以山川民俗以制州界”[4],即依据山川形势和风俗异同划分州边界。依赖山川天险,可据以攻守,有重要的军事价值;民俗文化相近,可凝聚人心,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当州长官既治民又拥有重大兵权之时,即是以州为范围的割据可能产生之日。东汉亡,后历八十余年动乱,至太康元年(公元280年)西晋灭吴,完成统一大业。当此之时,由于历史的际遇导致州兵大量存在,严重威胁中央集权和国家安定,故平吴甫定,晋武帝即下诏罢州兵。但由于相关史料杂乱,很多问题有待澄清。
咸宁五年(公元279年)西晋伐吴,翌年三月吴灭,于是晋武帝下诏罢州兵。《续汉书·百官志五》刺史条下刘昭注曰:“晋太康之初,武帝……乃诏曰:‘……昔汉末四海分崩……自是刺史内亲民事,外领兵马,此一时之宜尔。今……江表平定,天下合之为一……与天下休息。诸州无事者罢其兵,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此经久之体也。其便省州牧。’”[5]因此晋武帝的这个诏令被称为《省州牧诏》。汉末以来刺史兼领兵民大权,是威胁中央集权及和平统一的重大隐患,因此晋武帝不仅要解除刺史的领兵权而且还要解除刺史的治民权,使刺史成为汉武帝时期那样的专门监察官,只有这样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不过由于记载不够翔实,存在以下的问题需要厘清:其一,《省州牧诏》具体颁布于何时?其二,晋武帝罢州兵实施的情况如何?
1 《省州牧诏》颁布的时间
《省州牧诏》颁布的时间相关史料很不一致。前引《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曰“晋太康之初”。《晋书·山涛传》曰:“吴平之后,帝诏天下罢军役……州郡悉去兵。”[6]1227《资治通鉴》卷81《晋纪》太康元年岁末条云:“是岁……诏曰:‘昔自汉末,四海分崩,刺史内亲民事,外领兵马。今天下为一,当韬戢干戈,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悉去州郡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7]2575即认为《省州牧诏》颁布于太康元年。由于诸记载的不一致甚至相互抵牾,《省州牧诏》颁布的具体时间引起了许多纷争。高敏先生说,关于晋武帝“罢州兵”问题,《晋书·武帝纪》无记载,唯有太康三年(公元282年)七月“刺史三年一入奏事”等等。因此断定《省州牧诏》“实颁布于太康三年,而非太康元年,《资治通鉴》所载太康元年实误”。认为《省州牧诏》颁布的时间可精确到太康三年七月。[2]160高先生又云“以情理度之,晋武帝废除州牧制这样的大事,不可能不在太康元年有所记述,而实际上却无之,可见此事不可能发生在太康元年”[2]159。那么问题来了,太康三年也没有明确记述啊!
唐代所修《晋书》距晋朝已有三百年左右,《资治通鉴》更是后出,许多史料在流传过程中,难免会模糊甚至出现讹误。《晋书》尚且不能指出《省州牧诏》的准确时间,只能模糊指出是“平吴之后”,《资治通鉴》根据什么将其系于太康元年呢?笔者认为《资治通鉴》将《省州牧诏》系于太康元年在没有新的材料出现前是难以否定的。高敏先生认为《省州牧诏》“实颁布于太康三年”的结论根据不足,问题在于其将《省州牧诏》的颁布与实施混为一谈;若精确到太康三年七月则是误判。理由如下:
其一,高敏先生认为《晋书·山涛传》很多材料是来源于《世说新语》,其中涉及“罢州郡兵”时间的材料,来源于《世说新语·识鉴》中梁人刘孝标注引《竹林七贤论》中这样一段内容:“咸宁中,吴既平,上将为桃林华山之事,息役弭兵,示天下以大安。于是州郡悉去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高敏先生认为,此说“显然年代错误。”[2]162然而仔细推敲“咸宁中,吴既平”并无错误。咸宁五年“十一月,大举伐吴……太康元年三月,壬寅,王濬以舟师至于建邺之石头,孙皓大惧,面缚舆梓,降于军门……乙酉,大赦,改元”[6]71。即太康元年三月灭吴以前,年号仍为“咸宁”(咸宁六年),故“咸宁中,吴既平”是没有错误的。《资治通鉴》卷81《晋纪》太康元年条下注曰“是年四月改元。”[7]2575中华书局版《晋书·武帝纪》的《校勘记》(二八)曰:“乙酉,三月戊子朔,无乙酉。“《通鉴》”八一作‘四月乙酉’,为四月二十九日。”[6]85《通鉴》八一即《资治通鉴》81卷,若此,“咸宁”年号一直使用到“四月二十九日”。按照时间逻辑,平吴在前,改年号太康在后,故“咸宁中,吴既平”是没有错误的,且更精准。刘孝标是南朝梁人,比唐修《晋书》《资治通鉴》的编纂者年代要早,而所引的《竹林七贤论》的年代无疑更早,因此可信度更高。《竹林七贤论》所云与《省州牧诏》精神一致,“咸宁中,吴既平”介绍的是历史背景,其中一个“既”字,包含“急切”的意味;“于是州郡悉去兵”介绍的是具体实施情况,“于是”包含“紧接着”的意思。表现出当时晋武帝“息役弭兵”的急迫心情和雷厉风行的处事风格,《省州牧诏》完全有可能在平吴后不久就颁布了。
其二,高敏先生为了否定《资治通鉴》将“省州牧诏”系于太康元年,说“《晋书》卷3《武帝纪》载太康元年三月平吴,同年就‘诏天下罢兵役’,似乎太仓促。”[2]159其实无所谓仓促,因为平吴前晋廷早有思想准备和谋划。《晋书·山涛传》载:“吴平之后,帝诏天下罢军役……帝尝讲武于宣武场,涛时有疾,诏乘步辇从。因与卢钦论用兵之本,以为不宜去州郡武备,其论甚精。于是咸以涛不习孙吴,而暗与之合。帝称之曰:‘天下名言也。’而不能用。”[6]1227有人怀疑“山涛与卢钦论用兵之本”的真实性,因为卢钦已于咸宁四年死去,平吴之后不可能与山涛还有什么讨论,从而进一步怀疑《晋书·山涛传》的真实可靠性。《资治通鉴》之《考异》曰:“《山涛传》云‘与卢钦论之’。按钦,咸宁四年三月卒。”意即平吴之后卢钦不可能与山涛讨论。高敏先生对这一问题作了缜密的辨析,认为怀疑者“忽视了‘帝尝讲武于宣武场’的‘帝尝’二字。《山涛传》的这段记载,本是用追述的笔法,说晋武帝曾经讲武于宣武场时,发生过‘与卢钦论用兵之本’之事”[2]163。高敏先生经考证,认为山涛“与卢钦论用兵之本”一事发生于咸宁元年十一月。[2]163若此成立,则知山涛与卢钦所论内容是“以为不宜去州郡武备”,即是“罢州郡兵”问题。山涛反对“罢州郡兵”,晋武帝称其为“天下名言”但“不能用”,说明晋武帝主张“罢州郡兵”,与山涛意见相反。故在平吴之前晋武帝早有“罢州郡兵”的动议和规划,而且这还不应是最早的讨论,山涛所论既然称为“天下名言”是经过相当时间酝酿的。不过天下还没有统一,罢州兵的客观条件尚不成熟,所以晋武帝的主观愿望难以完成。但州兵的存在是巨大隐患,是汉末以来长期动乱之源,解决州兵问题刻不容缓。晋武帝在《省州牧诏》中明确地表达了这种忧郁,一俟吴平,晋武帝旋下《省州牧诏》,顺理成章,并不存在太仓促的问题。
其三,《省州牧诏》颁布于太康三年七月是误判。《晋书·陶璜传》载:“吴既平,普减州郡兵,璜上言曰:‘交土荒裔……又广州……二州唇齿,唯兵是镇。又宁州兴古接据上流……州兵未宜约损,以示单虚。’”[6]1560说明陶璜“上言”时“宁州”犹在。高敏先生认为陶璜这个“上言”[2]168是在执行《省州牧诏》时的讨价还价,故“上言”是在《省州牧诏》颁布之后。但是《晋书·武帝纪》载,“太康三年秋七月,罢平州、宁州,刺史三年一入奏事”[6]73。太康三年七月,才罢“宁州”,故“普减州郡兵”应是太康三年七月前,而《省州牧诏》更应在此之前,而高敏先生就是以太康三年秋七月“刺史三年一入奏事”作为断定《省州牧诏》颁布于太康三年七月的依据,只是把“罢平州、宁州”几个字省略了。因此之故,《省州牧诏》颁布于太康三年七月显然是误判。
其四,从诏书内容来看,《省州牧诏》中有“诸州无事者罢其兵”,应是太康元年刚刚平吴之时的情况。虽然“江表平定”,大局已定,但有些局部地区还存在军事,不能所有的州都“罢州兵”,应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这符合刚平吴时的实际。
其五,抑制州势力发展是司马氏一贯的政策作法。“泰始五年二月,以雍州陇右五郡……置秦州。”泰始七年“分益州……置宁州”[6]61;泰始十年,“分幽州五郡置平州。”[6]63州域范围缩小,州官势力就被减弱,分而治之,有利于中央集权。司马氏控制魏政权及晋建立过程中,通过设置都督,都督不得兼任刺史,从而牵制刺史独立自主的拥兵权。如:“甘露四年……使石苞都督扬州,陈骞都督豫州,钟毓都督徐州,宋钧监青州诸军事。”[6]72不见一例都督兼刺史者。直到晋武帝平吴前一直保持这一做法。
其六,晋武帝太康元年五月“庚午,诏诸士卒年六十以上罢归于家。”[6]72首先罢归老年“州兵”,这可看作“罢州兵”开始实施。三月平吴,其后至四月底间颁《省州牧诏》,五月开始实施,“罢州郡兵”先从老年士兵开始,合乎情理。
综上所述,晋武帝《省州牧诏》应颁布于太康元年,且极有可能颁布于太康元年(咸宁六年)三月灭吴至改元“太康”的“四月二十九日”之间。
2 从“普减州兵”到“罢州领兵”
高敏先生认为“晋武帝‘罢州郡兵’的措施有一个不断的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一步一步后退”,“逐步削弱‘罢州郡兵’措施的改革力度。”[2]164笔者认为恰恰相反,是一个从“普减州兵”到“罢州领兵”由量变到质变,力度逐步加强的过程。原因是高敏先生对省州牧诏的颁布和实施不作区别以及对有关史料系年不准确,导致判断失误。《省州牧诏》的实施是一个分步走的过程。
第一步,削减州兵数量。《晋书·陶璜传》曰“吴既平,普减州郡兵。”[6]1560一个“既”字表明立即执行,一个“普”字表明全面执行。所谓“州郡悉去兵”应是指所有的州郡都减少兵员数量,而不是所有的州郡将所有的兵员都罢去。晋武帝首先从容易执行的方面着手。太康元年五月“庚午,诏诸士卒年六十以上罢归于家。”[6]72全面罢去六十岁以上的老兵,当然包括“州兵”中的老兵,合乎人伦道德。同时也说明老兵数量不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平吴前的穷兵黩武,大量的劳动力消耗在军事方面。其次在罢去老兵后将郡兵全部罢去。《竹林七贤论》曰:“于是州郡悉去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2]162由此可知,郡兵被全部罢去,然后根据郡的大小保留维持治安的有限武装力量“武吏”。晋武帝在处理“州郡兵”问题时很讲究策略,从易到难,从小到大,逐步深入。紧接着就应是解决“州兵”的问题,按照《省州牧诏》中彻底的方案是要罢去刺史的兵民权,专职监察。然而晋武帝遇到了抵制,交州牧陶璜就是典型,“吴既平,普减州郡兵,璜上言曰:‘……州兵未宜约损,以示单虚’”[6]1560。本来晋武帝《省州牧诏》中就表明“诸州无事者罢其兵”,所以交州牧陶璜强调交州“有事”,“州兵未宜约损”即反对减少“州兵”数量,更不要说罢去全部州兵了。同样与交州情况类似的广州兵也未能“约损”。吴被灭之后,晋武帝诏以滕修“为安南将军、广州牧、持节、都督如故”,未见削减其州兵,直至“太康九年卒”[6]1553。故吴地区的州牧拥兵自重,需徐徐图之,不可操之过急,因此对其特殊对待。所以晋武帝《省州牧诏》中曰“诸州无事者罢其兵”,是有选择性的,说明晋武帝充分预料到“罢州兵”的困难性和复杂性。除交、广二州外,故吴诸州同样都采取了特殊政策,史载:“太康元年三月,收其图籍,克州四……其牧守已下皆因吴所置。”[6]71“自平吴以来,东南六州将士更守江表,此时之至患也。”[6]1294即故吴诸州都一直拥有强大的兵力。平吴后似乎内地的刺史也有领兵权,“(太康三年)九月,吴故将莞恭、帛奉举兵反,攻害建邺令,遂围扬州,徐州刺史嵇喜讨平之”[6]74。不过扬州动乱由徐州刺史平定不合常理。《三国志·魏书·嵇康传》裴松之注引《嵇氏谱》曰:“兄喜,字公穆,晋扬州刺史。”[8]605不见嵇喜任徐州刺史,应是《晋书》将“扬州”误为“徐州”了,若如此,这恰与“东南六州”特殊情况相合,不过嵇喜未加将军号,不称州牧而称为刺史。
第二步,“罢州领兵”。减少州兵数量仅是治标而已,要彻底根除割据隐患必须完全夺取刺史统领的兵权,即废除州领兵制度。高敏先生认为“罢刺史将军官”,即为“罢州领兵”。所谓罢州领兵,“并非真正把州(郡)兵全部去掉,而主要在于改变州(郡)兵的领兵权制度”[2]158,即剥夺刺史的领兵权。而原来的“州兵”怎么处置呢?《南齐书》卷16《百官志》州牧刺史条云:“晋太康中,都督知军事,刺史治民,各用人。”刺史的领兵权转隶属于都督,领兵与治民分张,刺史、都督不相兼。刺史不领兵、不加军号,都督不兼地方官职成为常态,州军分轨,各专一职。但刺史只是交出了领兵权,而仍有治民权,成了地方行政官员,州是地方最高行政单元,刺史未能恢复为西汉武帝时的专门监察官。
综上所述,晋武帝《省州牧诏》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偏离了诏书初衷,未能使“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完全恢复到西汉那种专门的监察制度,但除故吴诸州外,刺史“外领兵马”的拥兵权确实是解除了,从而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割据之源,维护了西晋一段时间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