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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

2023-01-05吕树艳张海梅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12期
关键词:法益法治化合规

□文/吕树艳 张海梅

(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 陕西·西安)

[提要]企业合规是优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借助于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企业可以更好地实现合法运行的目的。我国确立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助于优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助于落实宽严相继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防范合规风险。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法律激励理论能够从法经济学角度证成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激励企业合规的重要价值;犯罪预防理论和法益修复理论是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法理依据。在程序法上建立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应重点关注适用对象、适用案件范围、考验期限等方面,从而更快推动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建成。

企业作为最主要的商业环境参与者,企业合规,则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到渠成。《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因此,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的背景下,针对涉罪企业,建立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促进企业合规经营非常必要。

一、我国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确立的价值基础

(一)有助于优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企业合规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我国构建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优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需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因合规经营管理问题而招致一些国家的制裁、诉讼。因此,加强合规管理,是中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行稳致远的安全阀。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促进营商环境参与者行为合法的法治工具,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优势有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

(二)有助于落实宽严相继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其理念贯穿于刑事实体法的立法、刑事程序法立法及司法适用的全过程。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提出对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能不起诉的一律不起诉。为了真正落实这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在经过一年的改革探索后,使合规具有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性质。在这一制度下,如果涉案企业承诺并进行合规建设的,就将中止诉讼,暂时不被提起诉讼。这无疑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

(三)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防范合规风险。目前,企业合规改革主要从民营企业开始进行。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推动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中美贸易争端下,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着许多合规风险,严重阻碍了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而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为民营企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方面确保了民营企业合规经营;另一方面为民营企业发展清除了法律障碍,保证了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二、我国建立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可行性

(一)国内试点经验的支持。目前,我国已经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国内企业合规改革的试点经验为我国建立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

1、附条件不起诉模式的确立。在经过检察机关一年的改革探索之后,我国已经形成了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使合规具有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性质。并将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真正适用于企业犯罪案件中,为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发挥了实际作用。

2、合规监管模式的探索。在试点单位的探索下,目前主要形成了三种合规监管模式,分别是以江苏无锡市为代表的检察机关主导监管模式、以浙江宁波市为代表的行政机关监管模式和以上海金山区为代表的独立监控人模式。各种监管模式都各有利弊。

3、考验期限的探索。试点单位还对合规考察期进行了探索。有的试点单位将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设置为1~6个月,另外有的试点单位还规定为6~12个月。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检察机关给予涉罪企业的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也有2个月的。考研期限的设置在一定程度决定了合规计划完成的有效性。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给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带来了良好契机,为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设提供了生动的检察实践。

(二)域外经验的借鉴。域外存在的则是暂缓起诉制度,也被称为延期起诉制度。暂缓起诉制度诞生于美国,随后英国、法国、加拿大等国也确立了暂缓起诉制度,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

1、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美国的暂缓起诉制度,是由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毒品犯罪的审前转处协议制度,扩展适用于企业犯罪后所形成的。因此,美国的暂缓起诉制度既适用于企业犯罪也适用于自然人犯罪。与美国不同的是,英国的暂缓起诉制度只适用于企业犯罪。法国、加拿大等国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也只适用于企业犯罪。

2、附条件不起诉的模式。域外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模式,即暂缓起诉协议的达成由检察官与涉案企业自由达成,不需要法官的审查;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法院审查模式,在这一模式下,暂缓起诉协议仍然由检察官与涉案企业达成,但协议只有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之后才能生效。法国、加拿大等国也确立了以英国为代表的法院审查模式。

3、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在美国,涉案企业与检察官达成暂缓起诉协议的,要接受为期三年以上的合规监管。法国《萨宾第二法案》规定,涉案企业在三年考验期内,履行了暂缓起诉协议内容的,经检察机关有效评估后,将放弃对企业提起公诉。

综上所述,域外关于暂缓起诉制度的立法规定,对于我国确立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许多可借鉴之处。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域外的合理经验。

三、我国确立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法律激励理论。法律激励是指通过法律制度的设定形成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激励机制,从而通过理性的选择按照法律秩序的模型行动,达到立法者设计的效果。企业建立合规计划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即使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后,企业也希望可以通过合规计划获得从宽处理。企业合规只有成为能为企业带来切实利益的激励机制,才能真正推进企业合规进程。企业合规的激励作用表现在:第一,对于涉案企业,合规是是否与其签署暂缓起诉协议的依据;第二,对于已经签署暂缓起诉协议的涉案企业,完善或建立企业合规计划可以成为不起诉的依据。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作用,可以更好地推动涉罪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的确立。

(二)特殊预防理论。我国所采用的传统的事后惩罚与消极预防途径,在惩治和预防企业犯罪方面始终效果不佳。为减少企业追责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许多国家在处理企业犯罪时,采取了更为有效的措施。譬如,美国司法部采用了暂缓起诉的方式来预防企业再犯。

检察机关对企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会根据涉案企业承诺并履行合规计划的情况,评估企业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契合了特殊预防理论的要求。企业合规是预防企业犯罪的重要保障,因此企业合规是不起诉的必要条件。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可以表现出企业具有遵守法律规范的意识。企业犯罪后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往往表明了企业犯罪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小。

(三)法益修复理论。法益修复理论为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近年来,法益修复理念在企业犯罪领域广受关注,强调对涉罪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以此为基础修复受损的市场秩序、弥补受到侵害的社会法益。对于涉罪企业,检察机关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依据。根据刑事和解的精神,涉案企业要想获得程序上的轻缓处理,条件是必须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例如,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环境、积极补交偷逃的税款等。

在现有不起诉制度下,我国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责令涉罪企业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做法,并未收到良好的效果,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民事赔偿。因此,我国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可以将涉罪企业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作为合规考察的内容,在合规考察期结束后,视法益修复情况,作为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依据。明确将法益修复作为对涉案企业所附条件,给企业施加压力,有利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四、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体建议

(一)适用条件。上述合规考察制度意见中规定了合规考察的适用条件,包括:(1)企业制定并有效实施合规计划;(2)涉罪企业、人员系初犯、偶犯;(3)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4)自愿认罪认罚;(5)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6)有自首、立功情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适用条件是:涉罪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有能力进行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涉罪企业自愿适用合规考察。实践中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例中的适用条件包括:(1)企业制定并有效实施合规计划;(2)涉罪企业、个人自愿认罪认罚;(3)修复受损法益、积极补交税款等。从上述适用条件可以看出,企业合规计划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并不是决定性因素。

综上所述,对于适用合规考察的企业犯罪来说,合规计划就是附条件不起诉的关键考量因素,除此之外,还应包括:(1)涉罪企业、个人自愿认罪认罚;(2)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系初犯、偶犯;(4)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5)积极修复受损法益。当涉罪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时,既能表明企业的主观恶性小,也能表明企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预防必要性降低,企业当然可以通过合规出罪。

(二)适用对象。企业合规是企业为完善企业内部治理和预防合规风险而建立的内部管理机制。因此,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当然适用于企业。对于企业的自然人犯罪,如果适用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会使自然人把企业当作犯罪工具。但也不能进行一刀切,一律不扩展适用于企业中的自然人。对于一些民营企业而言,当这些企业在该地区具有重大影响力、对经济增长作出重要贡献,而且涉嫌企业犯罪的企业家、企业高管又在企业中居于重要职位,是企业的灵魂人物,掌握了企业的生存命脉,所以对于这些企业家、企业高管可以适用企业合规进行出罪。对于公司的其他企业家或企业高管,虽然不能通过合规进行出罪,但合规可以成为从宽处罚的正当性依据。

(三)适用范围。目前,企业合规主要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并没有适用于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实践中,单位犯罪多为经济类犯罪,以及其他因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衍生出的其他类型的犯罪,如行贿罪。通过对这些罪名所对应的刑罚进行分析发现,刑罚主要分布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对于这些案件,企业合规的激励作用就无法发挥。因此,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应扩大,并且采取渐进式的步骤,首先将案件扩展使用至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如果适用效果好,则进行第二步,将案件范围扩展使用至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这样才能更大程度地发挥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刑事程序激励作用,使涉罪企业通过合规出罪。

(四)考验期限。我国法律到目前并没有就合规考察期做统一的规定,各试点单位都还在探索实践中。2020年4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在印发的《关于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实行法益修复考察期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规定了法益修复期就是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期限最短一个月,最长一个半月。目前,试点单位将涉罪企业的合规考察期有规定为3~5个月的,有规定为6个月至1年的。前述考察期限均较短,在较短的期限内企业可能无法完成或较好地完成企业合规整改,或者使企业合规流产。因此,考验期的设置应考虑企业完成合规计划的能力。在域外,选择相对较长的考察期是常规做法,如法国要求涉案企业在3年之内完成暂缓起诉协议的内容。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可将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验期规定为1~3年,但在具体落实时采取差异化标准,结合企业规模和企业合规风险个数,在此范围内给予企业适当的考验期。

(五)监管模式。我国试点单位围绕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监管模式所进行的有益探索中,我国应确立企业合规监管的协同推进模式。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为例,在合规考察监管制度的演变过程中,最先探索的是检察官独立监控模式,发现要求检察官经常跑到企业去监督合规整改有些难以实现。于是又开始探索检察机关委托独立监督人协助监督,但在实践中又很容易产生纸面合规的效果。因此,又在2021年年初时,开始尝试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联合监督的独立监控人模式。正因为先前适用的模式出现了许多弊端,所以无锡市检察院才会不断地进行探索并开始适用合规监管的协同推进模式,在此种模式下能更好地确保企业合规计划落实到位,更好地使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和预防合规风险,为打造百年老店持续护航。

综上,在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构建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价值基础、可行性和深厚的理论基础。通过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刑事程序激励作用,加强企业合规建设,使企业合规经营,进而推进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快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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