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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形式主义的当代价值及历史局限

2023-01-05湖北武汉431400

边缘法学论坛 2022年2期
关键词:形式主义逻辑司法

徐 俊 (湖北 武汉 431400)

[内容提要]

一、法律形式主义的缘起

在当今法学界,每提及“法律形式主义”,人们通常带有贬损和轻蔑的意味。随着法律现实主义的兴起,法律形式主义逐渐为人们所抛弃。法律形式主义尽管昙花乍现,但作为一种思想倾向,它的产生绝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必然有着极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因缘。

在古希腊时代,哲学与社会科学尚没有严格之区分,法学或淹没于政治之说,或夹带于伦理之辞,没有自己独立的学科体系。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法律制定活动愈加频繁,随之职业法学家迅速地成长起来。罗马法律的制定和解释不仅彰显法律的精神,还尤为关注法律的形式。对此马克思也赞叹道:罗马法中公、私法的划分、法律的分类、法典的编撰,以抽象的方法对各种不同法律关系的实质予以高度概括的规定,赋予各种实际财产权利以观念的原则,并注重程序法的地位等,使罗马法所确立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概念、制度和体系富有深刻的法理性,严密的逻辑性和系统性。虽然罗马法还是不太成熟的果实,但罗马法却“因其理性原则有条不紊,凡各问题每能适应社会之背景,而有合理之演进”,为罗马法后来的复兴准备了条件。

二、法律形式主义的优势

法律是一个封闭之体系,由抽象的概念和原则构成,具体的规则来自于抽象概念和原则的推导。而司法则完全成为在封闭体系内进行的计算过程,法官只需运用演绎逻辑进行形式主义的法律推理即可为案件找到确定的答案。其具体内容包括这样一些要素:

1、法律体系之完备性

兰德尔认为普通法之本体乃由法律原则和案件共同组成。兰德尔主义者们理性地把整个法律体系排列成了一个类似于金字塔的概念体系,少数顶层的范畴和原则建基在大量的底层规则之上,形成一个概念化的秩序体系。更为精细和大量的规则位于塔底。原则和原理仅仅构成了兰德尔法律科学之基础与核心,其理论模型包含着一个庞大的逻辑框架。

2、法律推理之严格性

兰德尔主义者奉行理性主义,他们主要依赖理性或逻辑。这里存在一个明显的概念结构——原则、原理、基本概念规范——一个案件判决,从上到下以演绎规则为纽带推理构成一个逻辑自足之体系,所有法律之问题均能够在该体系内得到完满之解决,亦无需求助法律以外其他之因素。

3、法律规则之普适性

兰德尔主张法律之适用只应使用内在于法律中之决策标准,可接受性只在法律概念秩序允许之限度内影响裁决。在法律形式主义者眼中,法律就应该是封闭之系统,法官在此封闭系统之内只能是作为法律之宣示者,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案件之审理。

三、法律形式主义的价值

法律形式主义虽遭受诸多责难,但其作为一种思想之存在,我们对它的评价亦不应该偏颇。在形式规则中,案件裁判主要有以下特点:

1、确认理性的价值

法律形式主义可以说至少体现了人们的一种理想。亦即,理性可以对整个社会有相当程度之认识,可以谋划社会之运作,知晓社会之问题,并提供解决之办法。这应当被理解为法律形式主义整个理论最基本之预设,以为整个法律形式主义大厦之基石。虽然世事纷纭,但总是有章可循,有理可依,所以相信人类理性之力量,将社会运转纳入规划之范围,给人们的行为以法律之指引,可以很好地将问题解决在萌芽之状态。法治的实质就是规则治理。规则的优点在于给予当事人对行为的合理预期,减少法律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

2、把握逻辑的作用

逻辑在司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之作用,但是仅仅依靠逻辑并不能够解决所有法律之问题。法学家们养成逻辑分析之习惯,这对于法律思想之发展和法律体系之完善实属必要。传统法律文化之中几乎不存在法律形式主义之传统,法律逻辑思维常常被道德、伦理、政治之思维所取代,因此正确把握逻辑在法律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是非常必要的。逻辑分析虽有缺陷,实乃案件审理不可或缺之手段,亦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不可或缺之内容。

3、遵循规则的意识

在中国当前努力构建和完善法治环境之下,严格遵守法律之规定,维护法律尊严和确定性、统一性,仍然是司法审判所追求之首要目标。法院审判贯彻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之法治要求,促进和彰显社会正义与秩序,使全社会形成对法律之尊崇与信仰。这便要求法官应当具备法律形式主义之裁判思维,坚守法律之底线,确保法律之确定性和统一性,追求司法实现社会公正。认真对待规则和程序,克制司法过程中“创造性”之冲动,严格形式逻辑思维,对判决结果进行充分论证。所以,法律形式主义之思维却是深深值得我们思考的。

四、法律形式主义的局限

兰德尔明确拒绝在普通法之法律推理中考虑正义因素和便利因素,这是其法律学术理论的最大败笔。当然,兰德尔毕竟不是生活在我们的时代,我们不能要求历史人物的法律思想符合当下的法律环境需要,但是,经过社会现实反复的实践证明,兰德尔的法律思想是有历史局限的,对我们今天的司法活动是有害的。

1、兰代尔认为实质正义和当事人各方之利益对裁决法律乃无关联之问题,虽然说其并非不关心纠纷解决中正义之问题,只是认为在普通法法律推理过程中不应受到正义等非逻辑因素之影响,但是其在客观上否定了法律正义的本质作用。

2、兰德尔认为案件之裁判,是由规则所决定。这本无错,由于过于强调法律规则的作用,忽略了社会习惯对法律裁判的影响,为法官机械司法洞开了方便之门。现代司法活动中利用人工智能判决案件之所以受到社会的诟病,就是最有力的事实之一。

3、兰德尔的法律思想与西方社会的历史传统可能比较吻合,因为西方社会没有人情的概念。中国是一个有悠久历史传统的文明古国,几千年人情社会的显著特征是任何法律人都不能不考虑的现实问题,在法律活动中如果一味地强调法律形式主义,恐怕任何法律机关和法律人都会受到社会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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