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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检察院抗诉权表现实证研究

2023-01-04罗来兵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2022年6期
关键词:一审量刑检察院

罗来兵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在法律上得以确立,是通过长时间的试点对其刑事效果进行检验的结果。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在司法活动中得以有效实施,离不开检察院在被追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提出量刑建议所扮演的检察建议角色;同时,法律也明文规定,法院无法定理由或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外,应当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由此可知,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以采纳为主、不采纳或建议调整为例外。但是,通过详细剖析778份认罪认罚从宽检察院抗诉判例发现,一审法院对检察院提交的量刑建议呈现出了不同的态度:主要有采纳、量刑调整后采纳、未采纳减轻和未采纳加重四种态度。基于一审法院未采纳和被追诉人反悔上诉,二审法院对检察院抗诉、被追诉人上诉表现出了多样的态度,才剖析出了检察院提起抗诉案件较少的问题。

一、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表现

检察院在司法活动中被法律赋予了多种权力、多重身份。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赋予了检察院法律监督权(1)《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不仅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还可以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这时,检察院处于法律监督角色[1]。尤其是抗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当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法律适用或量刑不当时,检察院有权向二审法院提起抗诉。其次,检察院要启动抗诉权的前提条件,需要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即公诉权的行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院代表国家打击犯罪的权力;同时,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检察院基于控方的身份,可以根据被追诉人自愿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在除法定不采纳情形外,应当采纳检察院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这是检察院行使量刑建议权的表现[2]。

为直观展示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和一审法院的态度,对“中国裁判网”“ Open Law”“无讼案例数据库”和“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中所收录的人民法院在2017—2022年间的裁判文书,笔者通过检索“案由:认罪认罚从宽、抗诉;案件类型:刑事;裁判年份:2017—2022年;审理程序:二审;文书性质:判决和裁定”,获得778份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通过表1展现出来的信息可知:检察院在告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后,听取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追诉人自愿且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对被追诉人指控的罪名、主刑、附加刑以及适用程序等内容提出量刑建议,通常采取以确定量刑建议为主、幅度量刑建议为辅的量刑建议模式[3]。

表1 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一审法院态度表现情况

续表1

二、一审法院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态度表现

通过表1和图1可以看出,法院会在核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是否自愿后,做出是否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态度。通过判例发现,法院对检察院提交的量刑建议通常表现出采纳、未采纳加重处罚、未采纳减轻处罚以及调整后采纳四种态度。其中,采纳案件占比59.25%,未采纳加重案件占比10.03%,未采纳减轻案件占比18.38%,调整量刑建议后采纳案件占比12.34%。可见,一审法院对检察院提交大部分量刑建议案件一般予以采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大多数案件中实现了自身的立法价值,因为只有法院采纳检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能实现宽严相济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以及起到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如果出现法院未采纳检察院提交的量刑建议案件较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较难实现。所幸的是,司法判例中一审法院未采纳的案件较少。法院拒绝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后通常有两种态度:一种是案件裁判结果重于量刑建议,通常法院会加重主刑期和增添附加刑;另一种是案件裁判结果轻于量刑建议,一般法院会降低案件的主刑期和罚金额。除了上述法院对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三种态度外,还有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后采纳第四种,这样的案件在法院判例中虽占比不大,但也有一定市场:主要出现在法院认为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需要调整时,检察院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检察院重新作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的,法院会予以采纳;反之,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

图1 一审法院对检察院量刑建议不同态度表现

三、检察院抗诉权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表现

(一)检察院对被追诉人反悔上诉提起抗诉的正当性

被追诉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性质上属于公法意义上的司法契约,其特性影响着被追诉人反悔的权利及后果。基于契约不得随意违反,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对事实基础的高要求,被追诉人一般不应反悔上诉[4];同时,相比较于美国辩诉交易中的被追诉人在撤回认罪时需要具备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被追诉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无需具备任何条件和理由[5],致使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在一审法院判决之后又反悔上诉行为,严重破坏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治理犯罪的效果。为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真正发挥其司法效能,在被追诉人反悔上诉案件中,检察院有义务也有权力提起抗诉。虽然对被追诉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6],检察院也不能轻易提起抗诉,以打破只有被追诉人上诉情形下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但是,因被追诉人反悔上诉是否处于正当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早已有答案,大部分被追诉人反悔上诉因不恰当,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可以证实。因此,检察院针对被追诉人反悔上诉行为提起抗诉,不是检察院违反量刑建议合意在先,而是被追诉人反悔在前,检察院针对被追诉人反悔上诉,从而提起抗诉让二审法院公平公正做出裁判的行为,是符合《宪法》赋予检察院法律监督抗诉的职能[7];同时,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赋予被追诉人上诉权,是让上诉被追诉人对法院判决结果心服和信服。如果是出于不正当反悔上诉不加刑侥幸心理,被追诉人需要对反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契约行为,和不正当上诉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8],需要承担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法院可能加重刑罚的后果。

(二)检察院对一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提起抗诉的正当性

检察院针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判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注意这里是应当不是可以。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来看,被追诉人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一般有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在场,之后检察院根据具结书做出从宽量刑建议。换句话说,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需要以被追诉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前提条件,如果被追诉人不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也就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的事实基础。一般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得到了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有效的法律咨询和建议,签署时处于理性且自愿的精神状态。法院针对正当程序而来的量刑建议通常应当予以采纳,除检察院量刑建议不当,并要求调整不成,才能做出不采纳态度。从样本案例发现,有部分案件属于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不当,但是,并未通知检察院调整,从而做出不采纳判决。因此,对法院无法定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案件,检察院以法院判决明显不当、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提起的抗诉,是符合法定抗诉理由的,启动的抗诉程序也属正当。

(三)较少的认罪认罚从宽检察院抗诉案件

通过对“中国裁判网”“Open Law”“无讼案例数据库”和“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中所收录的人民法院在2017—2022年间的裁判文书,笔者通过检索“案由: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类型:刑事;裁判年份:2017—2022年;审理程序:一审;文书性质:判决和裁定”,获得 354 963 份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再分别限定关键词“上诉、法院不采纳”,获得上诉案件 8 623 份、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案件221份。通过检索“案件类型:刑事;裁判年份:2017—2022年;审理程序:一审/二审;文书性质:判决和裁定”,获得一审 2 377 203 份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二审 305 529份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再分别输入关键词“上诉、抗诉”,获得上诉案件 91 659 份、抗诉案件 213 870 份。通过图2、图3数据信息横向比较发现,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院提起抗诉案件占比仅有0.22%,被追诉人反悔上诉案件占比2.43%,被追诉人反悔上诉案件是检察院抗诉案件的11.045倍,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案件只有0.06%。可见,在认罪认罚从宽抗诉案件中,侧重点在被追诉人反悔上诉案件上,法院不采纳次之。而在一般刑事案件中,检察院提起抗诉案件量达到案件总量的9.10%,被追诉人上诉案件3.85%,检察院抗诉是被追诉人的2.36倍。再通过纵向对比,一般刑事检察院抗诉案件量远高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抗诉量,是认罪认罚从宽抗诉案件量的41.36倍。可见,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院抗诉案件量呈现较少的现象。通过深入剖析检察院启动抗诉程序的原因和二审法院态度可以发现,出现这一现象又在法理和情理之中。

(四)对检察院抗诉较少原因及二审法院态度分析

结合图4和表2可以得知,检察院启动抗诉程序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因被追诉人反悔上诉,检察院提起抗诉,此类案件占比71.59%;另一种因一审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检察院启动抗诉,案件占比28.41%。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问题,涉及到检察院如何正确看待一审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心态和被追诉人反悔上诉的态度[9]。在认罪认罚从宽抗诉案件中,二审法院针对检察院两种不同的抗诉理由,做出的裁判结果存在很大不同。其中,对被追诉人反悔上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通常有两种态度:一般作出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这类案件占比84.74%;另一种就是改判一审裁判,占比15.26%。对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案件,法院也有三种态度:一种是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此类案件占比76.47%;另一种是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案件占比23.53%;第三种是驳回被追诉人上诉,检察院抗诉,撤销原判,作出重于一审的判决,而此类案件在样本案例中仅有1例。例如,(2019)京01刑终628号余某平犯交通肇事罪抗诉案中,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余某平量刑建议,建议对余某平判处缓刑,法院未采纳,做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余某平以量刑过重,检察院以一审法院轻罪重判为由,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和抗诉。最终,二审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与具体犯罪情节以及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态度,作出驳回上诉和抗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图2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一二审比较情况

图3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上诉抗诉对比状况

图4 检察院抗诉不同原因和二审法院不同态度对比情况

表2 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因和二审法院态度情况

(五)二审法院态度对检察院启动抗诉程序的影响

为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行,检察院通过刑事抗诉手段,可以有效弥补被追诉人反悔上诉和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反常问题,提升司法质效[10]。基于检察院启动抗诉程序的不同原因和二审法院不同态度发现,认罪认罚从宽抗诉案件比一般案件较为复杂。检察院在被追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提下,行使量刑建议权,向一审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虽然一审法院对检察院提交的量刑建议在大部分案件中予以直接采纳或量刑调整采纳,但是,也对一部分案件中的量刑建议采取未采纳的态度。在面对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未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二审法院在大多数抗诉案件中采用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态度,仅有少部分案件被撤销原判,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同样,检察院在面对一审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却要面对被追诉人反悔上诉,不得不启动抗诉程序的无奈之举,而二审法院对此类上诉抗诉案件大部分也采取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的态度,只对少部分案件加重改判。由此可见,不管检察院是因被追诉人反悔上诉,还是因一审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从而启动抗诉程序,二审法院对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大部分采取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无疑影响了检察院行使抗诉权的积极性。

四、改善认罪认罚从宽检察院抗诉案件较少现状的对策措施

(一)检察院应当查清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意图

检察院在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当观察被追诉人对量刑结果是否有反常表现;同时,还要结合被追诉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悔罪态度和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认罪认罚等态度,综合分析被追诉人是否真心实意接受认罪认罚。如果发现被追诉人是以虚假态度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检察院应当拒绝出具量刑建议,以避免被追诉人享受从宽量刑红利后,又反悔上诉的情况发生。更为重要的是,检察院不应当受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占比案件总量所带来的考核机制影响(2)参见于潇:《最高检:认罪认罚从宽从宽制度适用率达70%左右是合理目标》,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1910/t20191024_435914.shtml,2022年7月16日。。如果检察院不仔细核查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虚假用意,可能就会造成被追诉人反悔上诉或一审、二审法院以量刑建议不当拒绝采纳的后果发生。可见,查清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意图,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被追诉人反悔上诉情况发生。即使面临被追诉人不正当反悔上诉,检察院也可依法提起抗诉,能够有效监督被追诉人不纯真反悔上诉目的,也能让二审法院二次检验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是否公正无私的办案态度。

(二)完善审判庭在庭前会议中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核查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由审判庭在开庭前对案件存在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争议焦点等问题进行了解,以便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和提升公诉质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火如荼进行改革试行中,为避免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被法庭拒绝采纳的情况出现,审判人员有必要在庭前会议中,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态度、量刑建议中的主刑、附加刑及适用程序等进行核查。如果发现被追诉人虚假认罪认罚不良动机,或者发现检察院量刑建议不当的,应该允许检察院撤回量刑建议,并及时建议检察院重新审查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实用意,或者提前建议检察院调整不当的量刑建议。如此,有效识别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正当动机,也可有效避免因检察院量刑不当,法院拒绝采纳量刑建议或降低被追诉人反悔上诉情况发生;同时,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中发现检察院量刑建议不当需要调整的,检察院接受建议调整后,也会进一步提高法院采纳量刑建议机率[11]。在庭前会议中也可以审核被追诉人是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如果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非自愿,可以提供线索或证据证明非自愿事实,被追诉人可以在庭前会议阶段反悔,待法院查明是否属实,如果属实法院可以要求检察院重新与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在庭前阶段告知被追诉人,如果在一审判决之后,不正当反悔上诉的,可能会承担检察院抗诉打破上诉不加刑原则,需要承担二审法院加重对不正当反悔上诉行为的处罚后果。

(三)对被追诉人不正当反悔上诉行为进行加重量刑惩罚

我国在立法层面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除了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准确及时惩罚犯罪,提升诉讼效率外,也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检察院在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基于双方的合意,彼此双方应当严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随意反悔,违背基本的契约精神。如果被追诉人不正当反悔上诉,不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更为关键的,是给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带来破窗效应。因为不认罪认罚从宽的被追诉人,却获得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好处,对此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应予以惩戒规制,才能有效抑制破窗效应,以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刚性[12],如若不然,很可能被其他案件被追诉人效仿。因此,有必要对被追诉人不正当反悔行为进行约束,必要时可以加重惩罚,从而对被追诉人不正当反悔上诉行为进行制约。而制约的实现,只有检察院启动抗诉程序才能实现。被追诉人正当反悔上诉是指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后有新证据或线索,证明自己非自愿签署具结书或证明自己无罪的情形。例如,在(2019)川04刑终116号,王某友犯危险驾驶罪案件中,王某友在一审法院判决之后反悔上诉,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做出重于一审判决结果的判决。只有如此,才能减少被追诉人不正当反悔上诉,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才能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13]。

(四)检察院应乐观面对二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态度

二审法院不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实质是检察院量刑建议权与法院裁判自由裁量权未在法律标准上达成共识的体现。这主要源于二者的职能不同。检察院为控方其心愿是希望被追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而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而法院作为审判第三方,对案件事实的查清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案件裁判结果出现错误,审判人员要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因此,检察院应乐观面对二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态度。因为如果检察院对被追诉人反悔上诉或者一审法院未采纳而没有提起抗诉的话,可能要承担一定的失职责任。例如,在(2020)冀06刑终137号王某东犯寻衅滋事罪案件中,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检察院在王某东自愿的情况下,王某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也向法院提出了量刑建议。检察院建议判处王某东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但涞水县法院并未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王某东做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的判决结果。王某东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做出撤销原判决,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对被追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判决。很可惜,在此案中检察院在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情况下,并未充分发挥抗诉职能向二审法院提起抗诉。因此,检察院只有坚持担负起法律赋予的抗诉监督使命,法院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案件才有被公平公正对待的机会。

五、结语

在法律的改进中,我们应该记住,影响法律实现的不仅仅是那些宏大的理论和制度,还有许多实践中不为人们所重视的小小的隐性规则,没有对它们的研究,法律也许永远不会真正的实现[14]。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检察院抗诉权的实证研究,尤其是对抗诉案件较少现象的内部构造进行解读,不仅可以了解抗诉案件较少现象存在隐蔽较深的法理和逻辑规则,还对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重大的助益。因为只有检察院坚持启动抗诉权,才能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抗诉监督职责;同时,也才能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目标实现软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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