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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动人口家庭化迁居的特征与变迁

2023-01-04

关键词:先行者家庭成员流动人口

盛 亦 男

近年来,随着中国的城镇化发展,家庭化迁居逐渐成为人口流动的主要趋势之一。早期劳动力流动以个体流动为主,家庭中教育程度高、身体健康的劳动力首先离开家乡,独自进城务工。随着经济收入提高以及在城市生活趋于稳定,流动人口对于家庭的情感需求逐渐上升,一次性举家迁居、分批完成迁居等家庭化迁居模式相继出现。人口流动突破了单人流动的局限,家庭化迁居成为了人口流动的主体形式。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一些研究就开始关注我国人口流动的家庭化趋势,(1)参见马侠:《中国人口迁移模式及其转变》,《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5期。之后,对流动人口家庭化迁居的研究逐渐增多(2)参见顾朝林等:《中国大中城市流动人口迁移规律研究》,《地理学报》1999年第3期;参见段成荣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动人口变动的九大趋势》,《人口研究》2008年第6期。。对于中国流动人口家庭化迁居的现状与特征的研究是现有研究的重要领域,这些文献在流动家庭的家庭结构与类型、在城市的居留时间、不同家庭成员分批次向城市流动的速度、就业特征、住房等方面展开了广泛研究。(3)参见杨菊华、陈传波:《流动家庭的现状与特征分析》,《人口学刊》2013年第5期;参见盛亦男:《中国流动人口家庭化迁居》,《人口研究》2013年第4期;参见杨菊华、陈传波:《流动人口家庭化的现状与特点:流动过程特征分析》,《人口与发展》2013年第3期。总的来说,这些研究多认同中国流动人口从单人流动转变为家庭迁移的过程不断持续、且日益普遍(4)参见朱宇、林李月、柯文前:《国内人口迁移流动的演变趋势:国际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人口研究》2016年第5期;陈卫、刘金菊:《人口流动家庭化及其影响因素——以北京市为例》,《人口学刊》2012年第6期;钱文荣、张黎莉:《农民工的工作—家庭关系及其对工作满意度的影响——基于家庭式迁移至杭州、宁波、温州三地农民工的实证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9年第5期;金一虹:《离散中的弥合——农村流动家庭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陈贤寿、孙丽华:《武汉市流动人口家庭化分析及对策思考》,《中国人口科学》1996年第5期。,与一次性举家迁移为主的西方家庭迁移存在明显不同,中国的家庭迁移类型较为丰富,且受制度性因素的影响,以举家迁移、分批次迁居等多种模式并存(5)C.Tilly,"Migration in modern European history," Working paper, 1976(10).。随着对家庭化迁居研究不断深入,相关文献中的研究对象也逐渐从流动家庭聚焦于家庭成员,如流动家庭中的就业人口、随迁老人、随迁子女等,这些家庭成员的就业特征与表现(6)参见邓睿:《家庭迁移模式对农民工劳动力市场表现的影响——基于熵均衡匹配法的实证分析》,《城市问题》2020年第5期;李勇辉、李小琴、陈华帅:《流而不工、迁而再守——子女随迁对女性就业的影响研究》,《经济科学》2018年第3期;梁中辉、李旻:《家庭迁移对已婚女性外出就业影响分析》,《农业经济》2016年第2期。、生活适应性、教育获得(7)李超、万海远、田志磊:《为教育而流动——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改革对农民工流动的影响》,《财贸经济》2018年第1期;黄兆信、曲小远、赵国靖:《农民工随迁子女融合教育:互动与融合》,《教育研究》2014年第10期;杨舸、段成荣、王宗萍:《流动还是留守:流动人口子女随迁的选择性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等也影响着流动家庭在城市居住的稳定性和幸福程度。

近年来流动人口家庭化迁居是否保持稳定,抑或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动?与早期相比,近年来不同流动家庭的结构、类型、流动模式等是否发生了变化?如何通过社会政策应对流动人口家庭化迁居的新变化,满足流动家庭的需求?为回答上述问题,本文将应用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CMDS)2010年与2018年的数据,对家庭迁居的类型、特征、模式予以区分,并对近十年的家庭化迁居的特征及变迁进行阐释。经数据整理,CMDS2010与2018年符合分析需求的样本量分别为122669和152000个。

一、家庭化迁居程度加深:举家迁居家庭已占流动家庭的多数

尚未完成迁居家庭是指流动家庭中仍有成员不在本户,未能在流入地实现家庭团聚的家庭;举家迁居是指已经实现团聚,所有的家庭成员全部流动到城市中的家庭。表1显示,2010~2018年已完成举家迁居的家庭比例从不足30%上升至60%以上,这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情感纽带对流动人口的重要性逐渐提升,举家迁居家庭已占流动家庭的多数。与2010年相比,2018年中国的家庭迁居水平更高、程度加深,意味着中国流动人口已经全面进入了家庭化迁居阶段。

表1 流动家庭的迁居水平

平均家庭户规模保持稳定,多人户家庭占流动家庭的比例提高。对流动家庭户内人数进行区分发现,2010年流动家庭平均每户的家庭成员为2.460人,其中有4人及以上家庭户占流动家庭的17.8%,2018年流动家庭平均每户的家庭成员为2.464人,与2010年相比略有提高,其中有4人及以上家庭户占流动家庭的20.98%。可见,与2010年相比,2018年4人户及以上的流动家庭所占比例明显增加(见图1)。

图1 流动家庭户内人数的变迁

二、“乡—城”流动家庭比例下降,但仍然为流动家庭的主体

按照被访者的户籍身份,将农业户籍被访者所在的流动家庭划分为“乡—城”流动家庭,将城镇户籍的被访者所在的流动家庭划分为“城—城”流动家庭(8)农业户籍包括农业户籍,非农业户籍包括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转居民户籍,居民户籍,其他户籍处理为缺失值。。表2显示,2010—2018年“乡—城”流动家庭比例由85%下降到68.75%。虽然“乡—城”流动家庭的比例有了一定幅度的下降,但是依然占据流动家庭的多数,这意味着大多数在城市居住、生活的流动人口及其家庭成员在城市的社会融入面临城乡和区域的双重隔离。

2010~2018年,“城—城”流动家庭的平均家庭户内人数从2.23人上升至2.34人,且以3人以下的小家庭户流动为主,而“乡—城”流动家庭平均每户从2.49人上升至2.52人,以大家庭户占据优势,4人户及以上的比例在2010和2018年均高于“城—城”流动家庭(见表2)。“乡—城”流动家庭的家庭户内人数较多,是由于“乡—城”流动家庭在流入地的社会融合程度低于“城—城”流动家庭,并且在经济收入上处于劣势,更加依赖家庭上的支持。

表2 “乡—城”流动与“城—城”流动家庭的户内人数状况

三、一人先行迁居模式比例下降,分批完成迁居明显增多

将已经举家迁居至城市的家庭,按照迁居模式划分为一次性举家迁居(全部家庭成员同一年份流动至城市),分批完成迁居(家庭成员流入城市的时间不同);将尚未举家迁居至城市的家庭,按照其迁居模式划分为一人先行(全部家庭成员中仅一人在城市),多人同行(多个家庭成员同一年流入城市),以及多批迁居(家庭成员以不同时间分批流入城市中)。流动人口的家庭迁居模式发生了变化,2010~2018年一次性举家迁居和分批完成迁居的比例大幅增加(见图2),这意味着,近年来流动人口实现全部成员在流入地家庭团聚的能力有所提升。一人先行的比例则大幅下降,说明流动人口孤身一人在城市流动已不再是人口流动的主要形式。

图2 流动家庭的迁居模式变迁

表3、表4的数据显示,总体而言,不同户内人数的流动家庭举家迁居的水平都大幅度提升。4人户及以上大家庭户的家庭迁居模式变化最为明显,选择多人同行和多批迁居的比例大幅度下降,而分批完成迁居的比例则明显上升。大家庭户由于家庭成员关系更为复杂,对先行者、随迁人员决策所需进行的衡量更多,同样也面临较高的流动风险。因此在家庭迁居的初期,大家庭户多选择由家庭成员分批次逐步向城市流动,但随着时间推移,家庭最终克服流动障碍,分批逐步完成迁居。

表3 2010年不同家庭户的家庭迁居模式

表4 2018年不同家庭户的家庭迁居模式

四、先行者性别结构保持稳定,流动家庭的平均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

家庭依据收入最大化和家庭成员整体福利最优等目标做出迁居决策,在家庭成员中选择流动的先行者。2010~2018年先行者的性别结构未发生明显变化,以男性为主。先行者的性别比在2010年和2018年分别为115:100和116:100。由于流动行为具有性别选择性,家庭中的男性劳动力在体能、就业机会方面具有优势,容易外出流动就业。年轻、健康状况较好、具有较强经济活动能力的男性多作为家庭中的先行者流入城市,之后再携眷流动。

图3、图4显示,2010~2018年女性先行者的比例从总体看变化不大,但在部分年龄组阶段(15~29岁)有所增加。2010年所有年龄组的男性先行者的比例均高于女性先行者,而2018年虽然31岁及以上的男性在先行者的规模上仍占绝对优势,但15~29岁的年轻女性成为先行者的比例高于同年龄组的男性。这种变化是由于,一方面,城市劳动力市场对年轻女性劳动力的需求较高,吸引低年龄组流动女性先行流入城市。低年龄组流动女性多从事第三产业中的零售、餐饮等服务行业,而近年来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为低龄组流动女性提供了充足的就业机会;此外,与已婚、高年龄组的流动女性相比,低龄组流动女性照料老人和抚养子女的负担较轻,更容易获得雇主的青睐。另一方面,虽然近年来性别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文化仍然根深蒂固,女性特别是高年龄组的已婚女性,受到社会角色分工的影响,容易受到家庭中抚养、照料职责的牵绊。因此家庭的迁居决策多选择男性作为先行者流入城市。

图3 2010年先行者年龄性别金字塔 图4 2018年先行者年龄性别金字塔

图5 2010年分批次迁居流动人口受教育水平 图6 2018年分批次迁居流动人口受教育水平

先行者的受教育水平在家庭的各迁居批次(9)家庭成员流入城市的时间为同一年,视为同一迁居批次。不同的家庭成员流入城市的时间为不同年,视为不同迁居批次。成员中均为最高水平,随着迁居批次增加,随迁家庭成员的平均受教育水平呈下降的趋势,这一特征在2010~2018年没有明显的变化。由图5、图6可知,先行者的受教育水平在近十年有所提升,从2010到2018年,受教育水平在初中及以上的先行者从74%上升到约80%,且受教育水平为大专及以上的先行者显著增多,该比例从2010年到2018年增长了10.6个百分点。较高批次迁居的人口以少年儿童和老年人口为主,这类人群的受教育水平一般较低,但随迁家庭成员的受教育水平在近十年也得到了明显的提高,第五批及以上迁居人口具有小学及以下受教育水平的比例从80%下降为51.22%。

五、居住时间稳定、迁居速度加快

2010~2018年,第一批人的平均居住时间从4.88年上升到6.26年,且其余各批次的流动家庭成员的平均居住时间均有所延长,这意味着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时间的稳定性明显提高,流动人口家庭化迁居的速度明显增加。

由表5可知,2010年各批次家庭成员的迁居间隔约为3~4年,而2018年各批次家庭成员之间的时间间隔差异不再明显,每一批次与上一批次家庭成员的平均间隔在一年左右。可见,2018年的家庭迁居进程与2010年相比速度更快,迁居时间逐渐缩短。

表5 流动人口的迁居时间间隔

六、夫妻先行团聚、子女随迁的随迁模式未发生明显变化

2010~2018年随迁模式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在家庭迁居过程中,多数家庭首先与配偶同行,其他家庭成员中多为子女随后同行,老年人随迁比例较低。这是由于在家庭转变过程中,夫妻成为家庭的核心和家庭事务的决策者,父代的家庭权力受到削弱,老年人在家庭中的位序有所降低,而子女在家庭中所处的位序不断提高。此外,城市存在二元劳动力市场的特征,企业对外来劳动力的用工存在着年龄偏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年龄歧视并没有明确禁止,在实际用工招录中,40岁以上的劳动者普遍受到招工单位的年龄排斥,年龄较大的流动人口由于在劳动力市场中难以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会增加流动家庭在城市中的经济负担。同时,年龄较大的流动人口存在故土眷恋的情结,不少流动老人脱离了原有的乡土社会关系,但是在城市的社会融入水平较低,社会适应程度较弱,导致随迁老人的比例较低(见表6)。

表6 不同批次流动的家庭成员身份

七、6岁以上子女随迁比例增高

借鉴以往文献(10)参见邝宏达、徐礼平:《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和随迁儿童的界定及其关系》,《青少年研究与实践》2017年第2期;孙亚文、贺雯、罗俊龙:《随迁儿童元刻板印象威胁对工作记忆的影响:群际焦虑的中介作用》,《心理学报》2015年第11期。,本文将随迁子女界定义为15岁及以下跟随父母迁居到城市、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或本省外县(区)的儿童,其中包括在流入地出生的儿童,但不包括在流入地出生已经获得本地户籍的儿童。本文将随迁子女界定为15岁及以下跟随父母迁居到城市、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或本省外县(市、区)的子女,其中包括在流入地出生的子女,但不包括在流入地出生已经获得本地户籍的子女。根据子女的居住地类型,可以划分为随迁子女和留守子女。将随迁子女和留守子女的情况进行对比发现,2010年随迁子女比例与2018年随迁子女比例分别为68.6%和68.7%,随迁子女比例有小幅提升,但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随迁子女的规模已然是2010年的两倍。2010~2018年,流动家庭平均携带的未成年子女数从0.38上升到0.76人,表明未成年随迁子女的人数有所提高。

依据子女的受教育阶段,我们将随迁子女按照年龄划分为0~5岁(学前阶段)、6~12岁(小学阶段)以及13~15岁(中学阶段)三个年龄组(见表7)。从子女的年龄结构上来看,在2010年,0~5岁和6~12岁子女占随迁子女的比重相近,均超过42%;13~15岁子女比例最低,仅为14.89%。在2018年,6~12岁的子女随迁比例稍有提升,但是留守子女也主要集中在6~12岁年龄组,其比例达到39.06%;其次是13~15岁的留守子女,占比34.26%;规模最低的是0~5岁的留守子女,占比26.68%。城市中的教育门槛使随迁子女在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后的随迁比例明显降低,例如,北京对流动儿童教育实施了“五证”制度要求(11)非京籍儿童在北京上学需要家长提供相应的证件,包括在京务工就业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京居住证、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证。,上海对无本地户籍的儿童入学也进行了相关规定(12)2018年来沪随迁子女入学所需证件: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2018年1月1日前签发或签注),或2018年1月1日后申办的《上海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适龄儿童本人的合法居住证件。,当随迁子女进入升学阶段时,往往会因难以达到流入地的各类教育规定而选择返乡就读,这些障碍可能导致6~12岁与13~15岁儿童在留守子女中所占比例(73.32%)远高于未进入义务教育阶段的0~5岁儿童。而0~5岁儿童还未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对流动家庭带来的额外成本不高,因此随迁比例也较高。

表7 随迁子女与留守子女的年龄分布

八、随迁老人比例上升,且以低龄老人为主

本文将随迁老人界定为60岁以上随子女迁居到流入地、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或本省外县(市、区)的老人。对比2010年与2018数据可知,有随迁老人的流动家庭比例由1%增加到3%,有小幅度上升。年龄分布方面,随迁老人多为低龄老人,即大部分随迁老人年龄集中在60~64岁。2010年的数据显示,60~64岁的随迁老人占全部随迁老人的比例为50.68%,80岁以上的随迁老人所占比例仅为6.32%;2018年60~64岁的随迁老人比例下降为46.06%,而80岁以上的老年人略有提升,为7.57%(见表8)。

表8 随迁老人年龄分布

九、已完成迁居的家庭拥有更好的经济基础

流动家庭的平均月收入在2010年到2018年有了较大提高,家庭的平均月收入从2010年的3829元提升到2018年的8380元。从收入分布来看,2010年低收入家庭仍占多数,55.06%的流动家庭(未完成迁居家庭)平均月收入在3000元以下,而2018年的流动家庭的平均月收入集中在3000~6999元的范围内(见表9)。高收入不仅刺激个体向城市流动,还促使流动人口带动其他家庭成员进入城市。

表9 流动家庭平均月总收入

十、流动家庭收入大幅上升,但住房负担加重

我们将流动家庭住房支出收入比定义为流动家庭每月用于住房的支出(包括房贷或房租)与月收入的比值。根据相关文献,收入的30%作为住房可支付性标准(13)A.S.Bogdon and A.Can, "Indicators of local housing affordability: Comparative and spatial approaches," Real Estate Economics, vol.25, no.1, 1997, pp.43-80.,即当住房支出收入比超过30%时,流动家庭面临的住房支付的压力较大。

2010年流动家庭的平均月收入为3829元,月均住房支出为569元,每月住房支出收入比为14.9%。而2018年流动家庭平均月收入提高为8380元,与2010年相比增加了4551元,但同时住房支出也增加为1325元,月住房支出收入比提升为16%(见图7)。2010年56.6%的流动家庭住房支出收入比低于30%,即这些家庭的收入位于住房可支付性标准内,他们可以承担每月的房贷或者租金,有43.4%的流动家庭的住房成本超过了住房可支付标准;而2018年的数据显示,54.79%的流动家庭住房支出收入比低于30%,45.21%的流动家庭住房成本超过了住房可支付标准,住房成本成为流动家庭较大的压力。显然,在近十年,住房支出上涨幅度超过了收入的上涨幅度,流动家庭的住房负担在近十年中明显增加。

图7 流动家庭平均收入与月住房支出

十一、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通过对2010年到2018年的流动人口家庭化迁居特征与变迁进行梳理,本文发现中国的流动人口家庭化迁居呈现“同中有异”的变化特征。

家庭化迁居表现出诸多稳定的特征。一是迁居模式保持稳定。小型家庭户多一次性举家迁居,而大家庭户多分批迁居的迁居模式并未发生改变。二是家庭的迁居决策仍体现出理性人的特征。先行人多为男性、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家庭成员,且呈现夫妻同行、子女随迁、老人随迁的迁居顺序。三是先行者的人口学特征较为稳定,多为年轻、学历较高的男性家庭成员,年轻的女性流动人口在先行者中所占的比例略有提高。

家庭化迁居已从早期的萌芽态势转变为人口流动的主流形式,并在多个方面表现出新特征。第一,家庭化迁居的程度加深,举家迁居的家庭已占流动家庭中的多数。第二,家庭化迁居的速度加快、居住更加稳定。第三,流动家庭成员中老人、子女随迁人数有所增加。第四,家庭成员受教育水平在近十年明显提高,大专及以上受教育程度的先行者比例增加,流动家庭的整体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第五,流动家庭的收入水平有所提升,但住房支出负担加重。

(二)政策建议

中国的人口流动行为已经进入了从个体流动向家庭化迁居发展的阶段,家庭化迁居已经成为人口流动的主要模式。为了满足流动家庭的发展需求,政策设计需要以家庭为单位对流动家庭成员提供各类保障与服务。近年来,《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等在流动人口市民化、流动人口权利保障、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等方面提供了政策思路。本文认为,流动家庭服务与保障的政策思路应首先推进普适类政策(14)由于流动人口以劳动力为主体,应首先重点保障流动人口就业、居住等民生领域,将这类政策称为普适类政策。针对流动老人、子女等群体的政策,为针对特定人群的政策。,逐步推进针对子女、老人等家庭成员的保障政策。

1.推进普适类政策

(1)提升就业市场的公平性,弱化城市中部分行业和部门对流动人口的准入限制。就业政策的主要扶持对象是流动家庭成员中的先行者和以夫妻为主的核心家庭成员。稳定的就业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流动家庭的收入来源,使家庭增强抵抗家庭化迁居过程中的流动风险的能力,提升流动家庭的稳定性。同时,还能提高先行者带动其他家庭成员进入城市的能力,加快实现家庭成员在城市团聚。近年来,中央政府通过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文件保障农民工权益(15)2018年来沪随迁子女入学所需证件: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2018年1月1日前签发或签注),或2018年1月1日后申办的《上海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适龄儿童本人的合法居住证件。,通过相关政策促进外来人口就业正规化并提高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可以有效提高对流动家庭中就业人员的就业保障。通过提高流动人口的保险覆盖率保障流动家庭中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监督相关企业按照法律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保险,通过宣传教育提高流动家庭中就业成员的保险意识;通过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与培训,减少流动家庭中就业成员失业风险。

(2)完善住房政策。针对以“北上广”等城市为代表的东部城市,政府在调控住房市场、稳定住房价格、保障住房收入比合理化的同时,应更快地完善城市住房租赁市场,保障流动家庭住房租赁的稳定性与合理性。对于低收入的流动家庭,其住房负担正成为影响家庭在城市稳定居住的瓶颈。虽然近年许多地区将流动人口纳入保障性住房申请的范畴内(1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但是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往往规模较小、选址偏远,存在申请困难、居住条件较差等问题,而且庞大的流动人口群体如果全部依靠保障性住房,势必会给政府财政支出造成巨大压力。因此,应当在城市中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体系,考虑将私房出租纳入管理中,以政府为租房中介,更好地管理和完善租赁市场,以家庭为单元将保障性住房纳入设计范畴。在收入水平较低的城市,应当适当建立公租房、廉租房等稳定住所,降低流动家庭的住房费用,使不同收入层次的流动人口都能够“住有所居”。当住房问题不再是流动人口回流的影响因素时,流动家庭在城市的稳定性将会有较大提高。

(3)提升流动家庭成员的社会融入。以社区为单位,促进流动家庭在社区和当地居民更好的联系,推动流动家庭成员更多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应当增加更加积极的社会舆论导向,创建包容性城市,形成平等、相互包容的城市生活环境,减少本地人对流动人口的歧视,加大法律及文明规范宣传,帮助流动人口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生活。本地政府、社区应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其生活中存在的具体困难,以此促进流动家庭更好地融入社会。

2.逐步推进对随迁家庭成员的保障类政策

(1)逐步推进随迁子女的教育政策。子女留守会增加城市中流动人口的心理和经济的机会成本,对人口回流产生拉力,而子女随迁则能够提高流动人口特别是优质人才的居留稳定性,因此,对随迁子女提供保障和支持可以提高流动家庭的稳定性。我国在大力发展教育的同时,也存在教育资源不公平的问题,比如教育资源拥有量往往与城市发展状况呈正比,某些大城市仍然采用“教育控人”的做法。这不仅会使得流动人口的子女无法享受到与本地居民子女同样的教育资源,还会阻碍流动人口的家庭化迁居,甚至使流动人口选择离开城市。因此,应当逐步降低或消除“入学门槛”,保障教育资源的公平性。

(2)增强对留守和随迁老人的养老保障。当流动人口的经济能力无法支持举家迁居时,会出现青壮年与老、幼家庭成员两地分离的现象。由于多数家庭不会选择让老人优先进入城市,这会使农村空巢老人规模增加,也可能使部分流动人口在老年人需要养老照料时选择回流。因此,应当给予适当的社会支持,给留守老人提供必要的保障,解决流动人口的后顾之忧。对于随迁老人,应完善社会及养老保障的对接,进一步保障农村养老保险能在城市顺利领取,减少家庭化迁居过程中的阻碍。

(3)加强对流动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与保障。近年来,流动家庭中拥有随迁老人的比例有所上升,且在人口老化程度不断加深、家庭化迁居进程仍在持续的背景下,城市潜在的随迁老人规模还将持续增加。与拥有较为充足的养老保障的城市老人不同,随迁老人仍然不乏有意愿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其目的是增加个人的养老保障能力、增加流动家庭的收入、提高流动家庭抵抗流迁风险的能力。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于老年人力资源的相关保障还未完善。随着老龄流动人口的增多,合理地开发流动老年劳动力,更完善地保障流动老年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对于缓解城市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以及保障未来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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