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成为“两卡”犯罪“工具人”
2023-01-04梦洁玲子
●梦洁 玲子 编
诈骗分子利用在校学生防范风险意识薄弱,抓住在校学生赚取零花钱的心理,诱骗他们出售、出租已实名认证的银行卡、电话卡及微信、QQ账户。这些被出租、出售的账户实际上被电信诈骗团伙用于洗钱、转移赃款、拨打诈骗电话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大家一定要警惕,不要贪图小利成为诈骗团伙的诱骗“工具人”。
花季学子买卖卡成洗钱帮凶
1998年出生的涂某通是某大学的一名在读生。2018年起,他发现了一条“不同寻常”的财路:收购银行卡,再将银行卡提供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上家”。于是,涂某通先是收购了在某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的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后劝说万某玲加入自己的“贩卡行动”。于是,一条灰色产业链就此形成。万某玲寻找“卡主”,将银行卡收购交予涂某通,涂某通再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他人再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法院审理查明,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玲所出售的银行卡内转账,共计207万余元,涂某通和万某玲均获刑。
像涂某通和万某玲一样,因“两卡”犯罪而断送大好前程的在校大学生,远比大家想象中要多。全国多地的高校中均发生相关案件,其中不乏名牌大学。
2021年,巴中市经开区公安分局在“断卡行动”中,查获一个涉案人员众多、层级结构明显、资金流水巨大的在校大学生洗钱团伙。公安机关前后辗转成都、雅安、乐山等地,共计查获参与洗钱的大学生12名(涉及4所高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6人,查获涉案银行卡、微信帐中、支付宝账户30余张(个),涉案金额高达320余万元。
2021年4月13日,巴中经开区刑侦大队民警在调查木某(巴中某高校学生)涉嫌诈骗洗钱一案中,顺藤摸瓜找到了木某上家马某刚(木某同学),以及同为马某刚下线人员的候某(成都某高校学生)。据木某和候某交代,他们经马某刚介绍,在网上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帮助网络赌博和诈骗团伙下分转款,每日按照转款金额的1%提成。
经查,2021年2月中旬,流窜在缅甸的涉诈人员沙某,以高薪兼职刷单诱惑其表弟马某波(雅安某高校学生)参与诈骗犯罪,马某波在尝到甜头后,不满足于其银行卡每日交易金额的限制,于是,又花钱从9个同学手中借了多张银行卡用于洗钱上分。
马某波为了赚取介绍费,把马某刚和罗某(马某波同学)也拉入伙,马某刚又发展其同学木某和候某为下家。据嫌疑人供述,只要他们用银行卡转账汇款,每日收入最少都有七八百元,多则一两千元。
本案查实涉案的13人中,就有12人是在校大学生,他们因为贪图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借他人,明知犯罪还是选择了以身试法,最终锒铛入狱,自己人生的大好前程毁于一旦。
微信号不是想卖就能卖
宁波市奉化区公安分局曾对外通报:警方成功打掉一个倒卖微信号的团伙,该团伙累计卖出微信号2400余个,获利16万余元。这些微信号都是怎么来的,又是用来干什么的?显然不用多说,这些微信号的最终买家就是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
“我知道这些微信号他们买去是用于跨境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我也知道这么做是在助纣为虐,是见钱眼开。”在看守所里,面对民警的讯问,23岁的柳某悔恨不已。他以为网络是法外之地,但实际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柳某原来从事的工作与网络营销有关。2021年年初,他在网上偶然发现了一个“商机”——注册微信号,倒卖给跨境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团伙,一个微信号除掉成本可以赚70元。一个号就能赚70元,那么简单一算,年入百万不是梦。想到这,柳某激动了,也下定了“入行”的决心。于是,在柳某的组织之下一个专门倒卖微信号的团伙成立了。由于注册微信需要手机号,而个人的手机号有限,他就在网上进行广泛推广,一方面吸引手机号卖家,一方面寻找微信号买家,并专门建立卖家群和买家群发布交易信息。团伙以50元的价格购买微信号,以120元的价格出售出去,半年的时间里,犯罪团伙共卖出微信号2400个,累计获利超过16万元。
柳某的工作台
团伙的工作记录本
“这起案件从表面看是在卖微信号,实际上是在进行‘两卡’交易。”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说,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手机卡和银行卡,一个用在前端起到“信息链”作用,一个用在后端起到“资金链”作用,缺一不可。
倒卖微信号,不是“你想卖就能卖”,也不能是“谁想买就能买”!莫让“微信号”成为“危险号”。
注册微信号出售的有不少在校学生。他们天真地以为“不直接参与者无罪”,其实,这种行为已触犯了法律。
除了买卖、出借“两卡”和微信号,还有一类迷惑性强、诱惑力大的犯罪行为未被大家所关注,那就是“网络引流”。所谓“网络引流”即吸引网络流量,骗子大多以“添加微信送小礼物”“加微信群领红包”等套路来诱惑受骗人进群、添加好友。等引流人数达到一定数量,骗子便会给这些不特定人群发送诈骗信息,实施“广撒网式”诈骗。“引流”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源头,目的是让受害人与骗子打上交道,可以说“引流”是诈骗开始的“前端服务”,没有“引流”就没有精准地实施诈骗。
利益诱惑下学生更易成为卡商
“两卡”及微信号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成为非法买卖“两卡”和微信号的重要群体。在利益诱惑面前,涉世未深的学生群体更易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贩卡,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商”。
“一些涉嫌‘两卡’犯罪的大学生,听说警方因为出售银行卡的事情而找到自己,都不以为然。”民警介绍,大学生群体尽管通过应试教育步入了高校,但普遍还是缺乏法律意识启蒙的青年群体。我国在义务教育期间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中,培养法律意识的教育内容相对薄弱。这就造成很多大学生群体即便进入了高校,法律意识依旧淡薄。很多在校大学生把涉及“两卡”及微信号犯罪的事情,当做“发财”门路,不少学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有时仅仅是为了买双心仪的鞋子,或是请朋友吃顿大餐。
面对警方,很多涉案的在校大学生对将手机卡、银行卡、微信号卖给他人有什么危害并不清楚。绝大部分人单纯地认为:我只是将自己的东西卖给别人,不偷、不抢、不骗,至于买卡的人是不是骗子,对方又用银行卡干了什么,和我又有什么关系?殊不知,这样的想法,大错特错!除此以外,大学生面对较为复杂的社会生活,缺少灵活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策略,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鼓动,加之一些大学生存在心理和人性上的弱点,如有的人贪小便宜、存在不劳而获的想法等等,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导致他们成为电信诈骗的“协犯”。
出售5张银行卡或20张手机卡即可入刑
2021年6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并召开新闻发布会。《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可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年轻人原本是天之骄子,却因为贪图小利涉嫌“帮信罪”被公安打击处理,还没走入社会,就已背上污点,给自己的人生和家庭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教训深刻,代价惨痛!一失足成千古恨,令人痛心疾首,扼腕长叹!
警方提醒年轻人,特别是学生群体,在网上找兼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到拉人进群领红包、买卖银行卡和微信号等相关信息时,一定不要为了眼前的小利益而害了自己。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业务限制、账户严管、法律处分四大惩戒措施。
如果你曾经贪图小利倒卖过“两卡”,那现在请立即去派出所备案。如果你曾经丢失过身份证,要小心可能被冒用。建议查询个人名下“两卡”的开户情况以及商事登记情况,看看自己名下有无不知情的电话卡或者银行卡,以及被恶意注册用于洗钱逃税的公司。
帮信罪和洗钱罪
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将用微信号实施跨境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购买手机号、注册微信号供他人使用,这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洗钱指的是把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违法所得和产生的收益在形式上合法化。一般来说,洗钱可以简单地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犯罪分子会把来路不明的资金放进洗钱系统中,让非法所得显得不再可疑。第二步犯罪分子会把资金分散开来,使司法机关难以找到其来源和去向。第三步当犯罪分子想要花这些钱时,就会把分散出去的非法所得融合起来,经过这些操作,非法所得将被洗白成为表面上合法的资金。
根据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共有7种上游犯罪,分别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另外,如果通过赌博、买卖、租赁、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或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也可以认定为洗钱罪。构成洗钱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洗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洗钱数额达到5万元,并且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或曾因洗钱行为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同样可以认定“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