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完善高质量信用标准制度
2023-01-04◎文/刘瑛
◎文/刘 瑛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2021 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作为指导中国标准化中长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我国标准化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信用标准,就是信用技术立法。信用标准化建设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探析信用标准相关概念,分析我国信用标准制度现状,借鉴域外主要国家信用标准建设经验,对于建设与完善数字化环境下我国信用标准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信用标准相关理论
信用体现了市场主体的资格和能力,是社会赋予市场主体的财产和资本,可以作为市场主体在社会交往或经济交易中使用的工具,但作为一种模糊性表述缺乏对其进行量化评估的度量衡。因此,要将“信用”实质转化为市场主体可加以执行、利用、遵守的对象,就需要消除其存在的不确定性,为其提供获得各方一致承认、对其进行量化评估的规则。信用标准与标准化的作用正是在于为信用提供规则秩序。
(一)信用标准的相关概念
1.标准及信用标准
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标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标准或者进入市场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0.1-2014)规定,标准是指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按照制定机构颁布的制定程序,经过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以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标准与标准化被广泛应用于信息通信、电力能源、医疗器械等工业领域,但随着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向现代化目标的发展,应用范围也扩展至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领域。信用标准与信用标准化正是其中的重要应用,借助标准体系打破信用体系存在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
信用标准可以理解为社会各界对信用最共同的、最基本的约定。根据《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3792-2009)的定义,信用标准是指规定从事信用活动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信用标准化则是制定、发布并实施信用标准的过程。信用体系有序运行、良好发展的前提在于各方参与主体对于信用活动遵守相同的规则秩序,信用标准则可以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的信用信息来源、数据、结果进行统一表示,能够在一定行业或地区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信用活动规则秩序。依据标准的对象、属性特点及我国信用行业现状,《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提出信用标准划分为信用基础标准、信用技术标准、信用产品标准、信用服务标准和信用管理标准五类,对每一类标准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界定;并给出了信用标准实施的一般程序和基本方法。
2. 信用标准化
《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3792—2009)把信用标准化定义为:“制定、发布并实施信用标准的过程”。信用标准化应是以信用标准制定过程为基础,系统开展信用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统计规划、周期管理、创新管理、开放合作系统的活动。信用标准化活动可以分为: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信用标准体系建设、信用标准制订、信用标准化创新、信用标准化区域合作、信用标准化国际交流等六类。其中信用标准制订是信用标准化的基础。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包括国家级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方级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团体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三类。
信用标准化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的发布实施对健全和完善我国信用标准体系提供了理论指导,对信用标准化体系建立、信用标准制定、实施、培训、宣贯应用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规范信用行业的管理与发展、推动信用标准的普及与应用,构建信用环境制度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信用标准体系是信用标准化活动开展的框架性设计。从独立性来区分,信用标准体系可以分为独立信用标准体系和非独立信用标准体系。信用标准化创新包括信用标准化试点、信用标准化创新基地两种类型。
总的来说,信用标准的制定有助于消除信用概念存在的模糊性,为信用活动各环节提供规范指引,是提升信用体系系统化程度的必要路径。信用标准规定信用主体从事信用活动应满足的基本要求,是信用主体进行信用信息沟通、交换、共享的基础,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离不开信用标准的技术支撑。信用标准制度应当参照信用标准体系框架进行细化构建,与信用标准体系建设的原则目标保持一致。
(二)完善信用标准制度的意义
第一,完善信用标准有助于增强国家标准体系的系统性。
2021 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商务部等10 部门印发《“十四五”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目标到2025 年,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基本建成。《规划》提出,在服务业领域,完善社会信用标准体系,重点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管理、应用及主体权益保护等标准。完善信用标准有助于国家标准供给和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国家标准体系的系统性、协调性、开放性和适用性显著增强,标准化质量效益不断显现。
第二,完善信用标准有助于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社会信用体建设处于一个全面繁荣发展的关键第一步,一系列具有深远意义的政策、法规、标准,正在也将根本性改变我们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目前已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有23 项,正在编制的标准有30 项,涵盖了基础通用标准、质量信用标准、企业信用标准、电子商务信用标准等。初步搭建的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在落实高标准市场体系、高质量发展理念标准化纲要任务中,凸显了信用标准化重要地位,有助于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做出重要的基础性理论研究准备工作。
第三,完善信用标准有助于加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纵向横向融合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 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上指出,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国际社会迫切需要携起手来,顺应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趋势,抓住机遇,应对挑战。
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是否完善已经成为衡量市场经济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社会信用的建设与发展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迫切要求,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新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加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纵向横向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数据信用标准体系是链接数据的重要桥梁,没有标准化的信用体系数据之间就没有办法融合,各自为营,互不相通。因此,信用标准化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
二、我国信用标准制度现状
(一)我国现有的信用标准制度
1. 信用标准归口单位情况
信用类标准的制定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早。2004 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2005 年5 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了“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开始实质性推动我国信用标准制定工作。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细化对信用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水平和制定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470)于2016年在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的基础上成立,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筹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社会信用领域标准化工作。同时,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设两个分委会,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质量信用分技术委员会(TC470/SC1)负责质量信用领域标准化工作,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商业信用分技术委员会(TC470/SC2)负责商业信用领域标准化工作。以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参照,目前共有6 个省市组建了相应的地方技术委员会,负责信用类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
2. 国家标准发布情况
根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公示数据,目前信用类现行国家标准共有69 项,正在起草或审查的国家标准计划共有21 项。
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发布59 项,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商务部各发布2 项,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政务大厅服务标准化工作组、全国电子商务质量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各发布1 项。可以看出,在信用标准化领域,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着主要的标准制定工作,符合由其推进社会信用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职责安排。
从标准类型来看,以《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架构》(GB/T 35431—2017)的规定作为划分依据,信用基础层标准共有12项,信用通用层标准共有25 项,信用专用层标准共有32 项。从国家标准的数量分布来看,目前的信用标准制定工作符合信用标准体系的总体架构。
3. 地方标准发布情况
根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数据,目前信用类现行地方标准共有210 项。从各年份发布标准数量来看,信用类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同样受到了2014 年《信用纲要》发布的影响,同时大体上呈现出标准数量逐年增多的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各省市地方标准制定情况与各地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情况相适应,较早成立委员会的河北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等均在标准数量上处于领先地位,在标准数量上较为靠后的北京市、天津市、广东省等则于近年来积极建立委员会以推动社会信用标准化工作。
从标准类型来看,以《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架构》(GB/T 35431—2017)的规定作为划分依据,信用基础层标准共有6项,信用通用层标准共有58 项。信用专用层标准共有146 项。与信用类国家标准分布情况相比,地方标准化工作更集中于信用专用层,即面向不同行业领域进行信用标准制定。
4. 行业标准及团体标准发布情况
根据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公示的数据,目前知识产权类行业标准仅有1 项,信用类行业标准共有51 项。从所属行业来看,国内贸易领域共有18 项,金融领域共有11 项,电力领域共有5 项,交通领域共有4 项,气象领域共有3 项,出入境检验检疫领域、轻工领域、农业领域各有2 项,水利、烟草、测绘、认证认可领域各有1 项。
(二)信用标准化呈现的特点
1. 信用标准化技术发展环境向好。新一代信息技术成为信用服务技术升级的重要支撑。2015 年以来,一些信用服务机构率先在业界提出“信用科技”概念,部分城市开展信用科技创新探索,催生了信用标准化的技术创新。
2. 信用标准化创新服务类型多样。“十三五”时期是信用标准化试点爆发期,出现了国家级信用标准化试点、省级信用标准化试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动的信用标准化试点,试点类型包括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团体标准化试点等。从内容方面看,信用标准化试点范围包括社会信用建设、行业信用建设、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征信等,覆盖面相对广泛。2015 年,标准化市场主体产生,2016 年,国家标准委组织开展标准化服务业试点,2017 年,修订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首次出现“标准化服务”类别,国内一些信用服务机构将信用标准化服务作为服务项目,信用标准化服务类型多样。
3. 信用标准化区域合作呈现多元模式。2014 年,京津冀三地签署《京津冀社会信用体系共建合作协议》,2020 年6 月,京津冀三地信用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签署《京津冀区域协同社会信用标准框架合作协议》;长三角地区2020 年、2021 年通过发布家政团体领域、征信链等团体标准、以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在全国率先推出区域信用标准;2021 年12 月,《基于跨境活动的企业信用报告格式规范》,以深圳市信用促进会团体标准形式发布。据了解,该标准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和部分东南亚国家。综上,区域信用标准化合作呈现协同地方标准、共同团体标准、单一团体标准等多元供给模式。
4. 信用标准化国际交流参与度渐高。“十三五”“十四五”时期,我国积极参与信用标准化国际交流活动。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在线信誉技术委员会(ISO/TC290)工作,从2014 年至2017 年连续4 年参加ISO/TC290 年会,参与1 项国际标准的研讨并积极反映和维护我国在该领域的核心诉求。2018 年,ISO/TC290 发布了首个在线信誉国际标准BSISO20488:2018《在线消费者评论的收集、审核及发布过程的原则和要求》。
(三)信用标准化存在的典型问题
1. 信用标准化认知环境存在偏差。一方面,社会对信用标准化认知普遍停留在信用标准制(修)订层面。由于信用标准化未得到有效普及,信用标准化与信用政策法规分不清、企业内部信用制度与信用标准化分不清。另一方面,信用标准化又被认为是高大上的事务,只有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才能符合预期。信用标准化认知的偏差,导致的结果要么是供给质量低下,要么是敬而远之,信用标准化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2. 信用标准化服务高端供给不足。信用标准化在政府采购领域尚属小众,政府采购和商业委托成为信用标准化技术服务的两种主要形式。信用标准化服务供给方主要包括各级标准化研究院、社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等。从已发布的信用标准的质量表现来看,信用标准化服务高端供给不足。加之在监管中也存在问题。目前,国内仍有一些省区市对于公益标准补助金额低,团体标准补助也没有完全落地。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运作缺乏透明度,难以监督,造成此类标准供给质量低下。
3. 信用标准化供给质量低与实施难的矛盾。一方面在供给端,信用标准化服务提供方主要以标准化研究院、信用服务机构为主,没有“信用标准化服务”专营机构。鉴于该项服务小众,加之社会信用牵头部门对信用标准化重视不足,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委员构成、作用发挥方面欠缺,因此信用标准化供给质量低。另一方面在需求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政府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信用标准融合阶段,政府文件鲜有执行信用标准的规定,而且部分信用标准化超前或脱离于信用工作实际,难免出现信用标准实施难的问题。
三、信用标准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域外主要信用标准建设
1. 国际组织的信用标准建设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成立于国际清算银行(BIS)下的常设监督机构,致力于银行监管工作,通过《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对信用评级及信用评级机构标准作出了若干规定(《合格的外部债务评级机构的标准》),包括客观性、独立性、透明度与信息披露、资源以及可信度五个方面。
客观性标准要求信用评级的方法必须是严格的、系统的,并且可以根据历史数据进行某种形式的检验;独立性标准要求外部评级机构应该是独立的,不应迫于政治或经济上的压力而影响信用评级;透明度与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信用评级机构所采用的基本评级方法应当对外公开;资源标准要求外部评级机构应当有足够的资源,以确保提供高质量的信用评级结果;可信度标准则建立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之上。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是国际间各证券以及期货管理机构所组成的国际合作组织,通过《关于信用评级机构活动的原则公告》与《信用评级机构执业守则》对信用评级机构标准作出规定。《关于信用评级机构活动的原则公告》提出了信用评级机构执业原则,属于开放式采用,不同国家可以采用不同方式和程度加以执行。《信用评级机构执业守则》用于指导信用评级机构在实践中实施相应的标准,包括评级过程的质量和诚信、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利益冲突避免,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对投资公众和发行人的义务。
2. 美国的信用标准建设
美国是信用体系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对于信用标准制度的建设也居于世界前列。
在信用主体识别标准方面,美国在商业信用领域和社会信用领域分别建立了不同信用标准制度。对于商业信用主体识别,美国企业征信巨头邓白氏公司编制了邓白氏编码(DUNS Number)系统作为企业信用记录检索工具。该编码技术含量较高,可在全球范围内识别独特企业的地理位置,区别母公司、总部、分公司、子公司、企业家族等。对于社会信用主体识别,美国成立了专门从事个人信用评估和中小企业信用数据搜集的信用局,通过公民从出生便一直拥有的社会保障号(Social Security Number, SSN)进行信用主体识别。社会保障号制度赋予信用主体唯一识别标准,将信用信息、信用记录与信用主体永久挂钩,提高信用主体的失信成本,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良好信用环境。
在信用评级评估标准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制定了“国家认可的证券评级机构”(NRSRO)制度。NRSRO 在美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实质上发挥着标准化的作用,推动美国信用评级行业稳步前进。随着美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继续制定《在联邦证券法监管下的评级机构及其评级的作用》文件,对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评级程序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以便确立新的信用评级标准。该文件进一步强调了信用评级的审慎原则,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在职业谨慎方面遵循行业标准。
在信用信息征集标准方面,美国消费者数据工业协会(CDIA)为了规范征信数据的采集和处理,制定了专门用于个人征信局征信数据采集格式的统一标准,即Metro1 和Metro2标准。目前,Metro2 标准是最通用的一种数据报告格式标准。个人征信局要求授信机构上报Metro2 中列出的所有字段,而且所列出的数据都是必报数据。该标准还要求,所有的数据字段都必须遵循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和《公平信用记账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例如消费者姓名、地址等被加载到相应文件时所需要的标识信息,必须向个人征信局上报,其数据也必须及时更新。
3. 英国、法国的信用标准建设
英国财务主管协会(ACT)、法国财务主管协会(AFTE)联合起草了《信用评级参与各方标准化操作草案》,在肯定信用评级对于促进全球资本市场有效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标准提出了要求,包括信用评级透明度标准、非公开信息保密和防火墙设置标准、利益冲突避免标准、信用评级中信息沟通标准。信用评级透明度标准要求公布评估方法、结果检验数据、信用评级分析人员等内容。非公开信息保密和防火墙设置标准要求:评级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收集起来的秘密信息应当被合理保密,并建立防火墙制度以保证这些信息不会被相关主体使用。利益冲突避免标准要求评级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政策或程序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避免为了增加收入而满足提高信用等级的要求。信用评级中信息沟通标准要求评级应该促进发行者和市场、评级机构与市场、评级分析员与评级委员会、评级机构与发行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二)域外主要信用标准制度的特征分析
1. 信用标准制度以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为基础
信用法律制度与信用标准制度同样是对信用主体从事信用活动的规范引导,二者有所不同却又联系紧密。信用法律制度由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从立法层面对社会信用体系进行调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法律保障,大部分法律规范均具有强制约束力。信用标准制度规定信用主体、信用活动、信用信息等内容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各界对信用制度达成的一致认识,一般经过信用主体主动采用才产生约束力。就二者联系而言,信用标准制度在信用法律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实质上承担了支撑、调整社会信用体系的任务,但信用法律制度为信用标准制度提供了制定依据、确立了基本原则。因此,信用标准制度离不开信用法律制度的支撑,域外信用标准制度的稳定有序正是建立在完善信用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
2. 企业标准成为信用标准制度的重要来源
从域外主要信用标准制度的形成经验来看,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构建信用标准制度的具体模式。一种是由一国行业协会推动,首先在若干家行业主流征信机构参与设计的情况下制定行业标准,随后再通过其他手段将行业标准转变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另一种是由大型跨国经营征信机构采用的企业标准演变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信用标准大部分源自私营征信机构的企业标准。企业信用标准的制定基础在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企业在实际经营中积累的经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可操作性以及适用性,通过大型企业的执行推广在行业领域中获得一致认同,从而成为域外信用标准制度的重要来源。
3. 信用标准制度注重对隐私权的保护
信用信息征集、整理、公示、查询以及信用监管等流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信用主体的隐私信息,如何有效保护信用主体隐私权是构建信用标准制度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在目前互联网信息技术普及程度逐渐提高的背景下,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渐成为信用信息征集工具。建立覆盖范围广泛、信息种类完备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既能降低收集历史信息的成本,又有利于促进信用信息的共享。但信用信息数据库具有的网络平台虚拟化、信用信息传播速度快、安全技术发展不足等特点,也给信用主体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域外信用标准制度将隐私权保护纳入具体标准的组成部分,通过信用标准的严格执行以达到对信用主体隐私权的有效保护。
4. 信用标准制度强调独立性及利益冲突避免
在信用体系中,每一项信用活动都涉及多方主体,信用评估评级、信用监管等流程均依赖于第三方机构作出。信用评级、信用监管结果的可信度取决于第三方机构的公正性,第三方机构的公正性则建立在其独立性以及评级监管过程中利益冲突避免的基础之上。独立性以及利益冲突避免要求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于其他可能干扰信用评级或监管的因素,包括政治因素、经济利益因素、私人关系因素等,同时不得从事与信用评级或监管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域外主要信用标准制度将独立性以及利益冲突避免直接制定为信用标准,以维护第三方机构的公正性以及信用评级监管结果的可信度。
四、数字化环境下信用标准制度建设与完善
近年来,信用标准化加快推进,着力解决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系列关键技术标准缺失问题,有力助推了社会信用体系快速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技术支撑和保障。在当前数字化环境下,如何进一步做好信用标准化工作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议题。
(一)信用标准制度建设的目标与原则
从信用类标准制度现状来看,目前已经形成总体架构、基本术语、主体标识等一系列基础性标准,信用信息分类、信用信息征集、信用档案信息等一系列通用性标准,以及以电子商务信用为代表的专用性标准,总体上实现了“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基本建立”的目标。同时,在建设信用标准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坚持以下原则:
1. 科学系统性原则
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数字化环境下信用标准体系既涉及信用评价、数字技术应用和数据流动等方面的机制问题,也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治理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制度问题,必须运用系统思维科学构建信用标准制度的发展思路。信用标准制度的总体架构与具体内容应当符合科学系统性原则。一方面,信用标准制度应当以信用标准化研究成果为基础,依据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按照信用体系的客观规律进行设计,体现信用体系的特点,符合信用体系的性质。另一方面,建设信用标准制度应当遵循体系化规则,做到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全面成条,避免不同标准的具体内容出现交叉、重复、不协调甚至矛盾等问题。在信用标准制度中,构成总体制度的具体标准规范并不是简单的独立个体,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补充以及相互制约从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2.合法合规性原则
数字化环境下信用标准体系建设应当与社会信用立法相结合。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转型,通过完善社会信用立法体系,构建信用法治监督与保障机制,明确信用主体和信用基础设施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信用信息和信用数据处理和利用,实现信用标准制度建设的系统规范发展。
信用标准制度的构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的内在精神与具体要求。信用标准是社会各界对于信用达成的最基本一致认识,其实施执行必须得到大多数主体的承认。因此,要提高对信用标准的公众认可程度就必须确保以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为指导,从而保证信用标准构建过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要求,信用标准化工作应当以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基础工作、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努力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等信用发展规划为重点。确保信用标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既是优化信用标准综合质量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信用标准认可程度的必然选择。
3. 更新维护性原则
传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的渐进性和分散性,以及系统性等思维的不足,导致其数字化转型存在着明显的障碍和挑战,尤其是信用数据共享不足。数字化环境下信用标准体系建设面临着激励机制不健全导致“不愿共享”、权责界定不清导致“不敢共享”、信用标准不统一导致“不能共享”,由此产生的“数据鸿沟”不仅限制了信用数据的利用率和价值挖掘可能,而且严重阻碍了信用数据归集整合。制度的组成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根据信用活动的发展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进行相应的调整改进,适时对信用标准作出更新维护。随着数字环境的快速改变以及行业水平的发展提升,相关标准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因此,为了确保信用标准制度整体的有效性,信用标准构建工作除对信用核心内容进行技术规范之外,同时应当及时对已发布的信用标准进行跟踪监测、整合维护,针对具体标准进行修改补充、更新替代等。通过对落后无用内容的淘汰和先进科学内容的补充,才能使信用标准制度始终满足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信用标准制度的完善路径
数字经济本质上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新兴数字技术为重要依托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其时代意义不局限于经济形态的变革,同时会对社会关系结构和社会治理模式产生革命性的衍生影响。
1.合理构建信用标准化治理格局。
“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体系在“十三五”时期信用标准体系起步的基础上,形成独立信用标准体系与非独立信用标准体系并存、多个专业领域信用标准体系并存、国家和地方信用标准体系并存的局面。“十四五”规划把社会信用体系工作分成“信用法规标准”“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服务市场”“权益保护及责任追究”等四部分内容。这些内容除了明确提到的信用标准体系建设,还需要信用信息类、信用服务类标准作支撑。制定信用信息融合标准是支撑“公共-金融信用信息融合”的保障,是进一步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的必然要求。
要充分发挥各相关主体优势,推进信用标准化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同时发挥政府的规划、调节作用,发挥信用类及相关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同时发挥信用标准化服务机构的专业支撑作用,合理构建信用标准化治理格局。在此基础上,加强信用标准宣贯实施,加大信用标准实施检查力度。通过信用、标准化政府部门、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机构,向特定群体宣贯信用标准化,提升信用标准化社会认知度。整合各方资源,形成信用标准化基本共识。
2.发挥信用科技的融合创新作用。
技术和数据不仅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兴起与繁荣,而且能够为数字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赋能。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在催生数字经济模式创新的同时推动了传统社会信用体系中信用标准制度的变革。从技术发展来看,“十四五”时期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期,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信用融合不断深入,信用科技创新组织或载体开始出现。因此,各类信用科技创新研究机构有望成为信用科技创新主战场。这样,信用科技创新研究机构将成为开展信用标准化试点、信用标准创新基地等信用标准化创新的重要载体。在未来开放和打通全社会各方与各类型的信用数据,能更好地帮助各种类型的数据作为到信用标准的基础。适时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量子技术、脑科学等领域前沿技术,加强精确度与算力,实现“信用+标准化+科技”融合发展,共同创建一个系统全面的信用标准体系提升信用标准化供给水平,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信用系统的价值,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3.发挥信用企业标准的内化支撑作用。
信用市场标准主要体现在信用类团体标准和信用类企业标准。“十四五”时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趋于标准化,公共信用信息应用会进行深入实践,而信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落地需要信用企业标准作为支撑,信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只有被企业内化采用(直接采用、修改采用)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标准化、简单化、便捷化的企业信用标准将成为趋势。进一步地,有基础的企业可以基于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内部信用管理标准体系,有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可以建立信用服务标准体系。
4.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信用标准话语权。
2021 年8 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可持续金融基本概念和关键倡议》(ISO/TR32220:2021)国际标准。ISO/TR32220 是ISO 可持续金融技术委员会(ISO/TC322)发布的首项国际标准,该标准由中国专家提出和召集制定,标志着我国参与ISO 可持续金融国际标准化工作实现重要突破。可持续金融国际标准、信用衍生品标准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内信用国际标准重点方向。
鉴于我国标准化国际影响日益扩大,以及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我国发起成立了博鳌亚洲论坛、“一带一路”、上合组织、金砖国家、中国-东盟等合作机制,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障下,我国可以率先在跨境征信、国际信用评级领域开展信用标准化国际交流合作。标准是与利益相关方协商一致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我国可以在商业信用信息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并进一步参与或牵头成立信用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我国的一些组织可以申请承接ISO/TC290 秘书处、或者在ISO 的金融、机构治理、信息化等标准化技术组织下成立信用分技术组织,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信用标准话语权。
“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该具备规范性、均衡性、可持续性和创新性四大特征。”随着我国数字化转型和数字经济的加速发展,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面临着重大机遇与挑战。总之,构建既体现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和技术双轮驱动优势,又回应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需求的信用标准制度,对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刘瑛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执行秘书长、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兼信用专业委员会主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