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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未经检疫生猪的处理

2023-01-04李满兵

河南畜牧兽医 2022年11期
关键词:执法人员检疫疫病

李满兵

(霍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徽 霍邱 237400)

近几年,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各地生猪恢复发展出现不平衡,造成生猪价格波动较大。在巨大的差价利益驱使下,未经检疫生猪长距离跨区运输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生猪交易秩序,而且给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带来了隐患。笔者结合执法实践,对违法调运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意见,供各地基层农业执法人员参考。

1 研究的背景

为统筹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等重要畜产品稳产保供,经国务院批准,农业农村部决定自2021 年5 月1 日起将全国划分为5 个大区,分区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力争通过完善区域调运监管政策、推进指定通道建设、强化全链条信息化管理、加强大区内联合执法等方式,积极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在这种背景,就需要基层执法人员紧随国家政策,强化日常执法监管,为国家生猪稳产保供和动物疫病防控保驾护航。

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生猪是国民最重要的动物蛋白质来源,在我国城乡肉食消费中,猪肉消费占肉类消费总量的比例一直超过65%,猪肉的稳定供应不同程度关乎肉食品供应全局和副食品价格稳定。由于未经检疫生猪情形不同,其危害后果也各不相同,通过分析未经检疫生猪的不同情形,指导执法人员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实现在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前提下,规范生猪运输行为,满足生猪产品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3 研究实践来源

此次研究实践均来自霍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关执法案例,据统计,2021 年8 月9 日至11 月8 日霍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的各类违法案件中,有7 起案件与违法调运生猪有关,总涉案生猪917 头,案值3 896 874.40元。这7起案件都属于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但通过执法人员的深入调查、集体研讨,却对7起案件作出了3种不同的处理决定。其中5起涉案生猪符合补检条件的,经官方兽医对涉案生猪补检合格、该机关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共处罚款80 227.38元)后,涉案生猪顺利进入屠宰或养殖环节。一起涉案生猪因来历不明,不具备补检条件,该机关对涉案生猪给予没收销毁,共没收销毁生猪45 头。一起涉案生猪因来历不明,不具备补检条件,且当事人长期贩运未经检疫生猪,其行为有涉嫌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该机关以涉嫌妨害动物防疫检疫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三种不同的处理决定,既保证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又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4 不同处理决定的依据

4.1 对补检合格处罚的依据

4.1.1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通过财产罚,以减损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来达到惩戒目的,使当事人在以后运输生猪过程中能够主动遵守相应规定。

4.1.2 补检合格的条件

生猪补检合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畜禽标识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二是临床检查健康;三是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以上决定涉案生猪如何处理的三个条件,需要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准确把握。

4.2 对不具备补检条件处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这里所指不符合补检条件,主要是指生猪来历不明、临床检查不健康或实验室检测结果不合格等情形,对其采取收缴销毁主要是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角度来考虑。通过对不具备补检条件涉案生猪的彻底处理来消灭可能的传染源,达到维护畜牧生产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的目的。

4.3 对案件移交的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2 号)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长期从事违法贩运生猪的当事人,行政处罚已经达不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只有通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方能达到惩戒当事人、震慑其他人的目的。

5 总结

由于生猪是活体商品,查获后不能像其他商品一样长期保存,必须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妥善处理。因此,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既要具备丰富的畜牧兽医理论知识,能对查获生猪的健康状况做出初步判断,又要熟练掌握农业行政法律法规知识,能对查获的生猪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使活体运输的生猪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正确处理。这需要执法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复杂的现场执法需要。

涉案生猪价值较大,一车生猪往往就是当事人的全部家产,直接关系当事人重大权益。若简单粗暴执法,采取一律没收销毁的极端处理方法,不仅是对社会财富的一种浪费,而且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家庭稳定,甚至引发社会悲剧。这需要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认真履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相关要求,给当事人改正机会,对社会温柔相待。

对于长期从事违法贩运未经检疫生猪,故意逃避检疫,扰乱生猪交易秩序,有造成疫情扩散危险的行为,执法人员应顺藤摸瓜、深挖源头、应查尽查,执法机关要将其列为重点打击对象,重拳出击,形成“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稳定一方”的效果,全力树农业执法形象,立农业执法权威,真正发挥农业执法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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