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保护问题与对策
2023-01-03卢晓天
卢晓天
(北京北科控股有限公司,北京 100094)
1 专利保护现状
1.1 京津冀产学研一体化进程缓慢
各主体研发投入高度依赖自身,产学研一体化进程缓慢。虽然从2020年以来,京津冀三地的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的研发经费内部支出都保持了较快的增速,但从产学研一体化的角度来看,高校和研究机构依旧高度依赖政府拨款,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之间的交叉合作进程缓慢。2020-2021年间,天津市研究机构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中企业投入占比从3.02%下降到0.72%,河北省高等学校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中企业投入占比则从39.33%下降到29.92%(如表1所示)。另外,虽然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知识创新产出丰富,2020-2021年京津冀三地的高校和研究机构的论文和专利产出的年均增长率都在20%以上,但产业化程度较低,从转化效果来看,北京与天津的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利转让及许可的总收入年均分别下降26.7%和11.6%,知识成果的产业化程度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出现了倒退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高校和研究机构侧重于理论研究,与企业的实际需求并未形成有效对接。
表1 2020-2021年京津冀主体间协同创新水平
1.2 企业的主体地位与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2020-2021年间,京津冀三地的研发经费支出、研发人员数量等指标都有较大提升。但目前以政府进行研发投资为主的创新结构仍然没有改变,以企业为主的自主创新体系尚未形成[1]。2021年京津冀地区研发经费支出结构中政府资金比重高达39.9%,远高于长三角地区的14.5%和京津冀平均的20.3%;而企业资金所占比重只有52.0%,低于京津冀平均的75.4%和长三角地区的80.6%。
2 京津冀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对主要产业的技术带动贡献不大
北京对外技术输出在京津冀范围内呈现“跳跃式”传播特征,对津冀主要产业的技术带动贡献不大。2021年,北京有62.05%的技术合同流向外省市(如表2 所示),其中向津冀输出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为350.4 亿元,仅占北京向外省市输出的比例的8.1%,绝大部分技术流入江苏、福建、广东、上海等沿海发达省区。Boschma 的研究发现,地理邻近只是创新溢出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创新的扩散还受技术邻近、制度邻近等其他邻近性的影响。目前,天津与河北虽然在地理空间上靠近北京,但在技术与制度方面仍与北京有较大隔阂。从技术邻近性来看,目前北京已经进入后工业化阶段,服务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3.8%,工业主要为高端制造业,而天津和河北工业则主要为一般制造行业,北京与津冀产业结构相似度较低导致了较难形成基于产业链的创新流动和技术合作。从制度邻近性来看,市场障碍与制度壁垒也是造成三地技术流动不足的重要原因。由于京津冀三地间的政府管理方式、产业规划定位、科技金融政策等各成体系,造成了创新要素市场的割裂,使得三地未能形成创新发展的合力[1]。
表2 2020-2021年京津冀地区间技术合同成交情况
在企业的考核指标中,考核重点更多地放在科研项目立项和论文发表上,“重论文轻专利”的观念一直存在。同时,科研与转化相互独立。在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并不了解企业的需求,对于知识产权申请,更多是为了满足科研项目的结束,没有考虑到市场推广的实际需要。对提升专利的实际价值认识不足,导致科研成果缺乏直接转化价值。
此外,专利颁发后,发明人对该专利的保护不足,专利被授予后,未能综合构建严密高效的专利保护网络,没有形成有利的专利布局。
2.2 研发人员重成果、轻专利
2021年,京津冀共登记科技成果42108 项,比上年增长8.84%,总量再上新台阶。其中,地方政府登记事项33118 项,增长7.54%;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8990 项,增长13.90%。地方登记结果和部委登记结果分别占总数的78.65%和21.35%。基础理论成果3288 项,增长9.71%;应用技术成果37029 项,增长9.21%;软科学成果1791 项,增长0.28%。(如表3 所示)。
表3 2021年京津冀科技成果登记数量分布状况
高水平企业和科研机构与市场需求结合不紧密,研究成果与企业需求和产业技术发展差距较大。有单位和科技人员指出,高水平企业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的机制尚不健全。
按照目前人才计划、项目计划、学科评价等方面的评价机制,人才引进、人才考核、职称晋升仍以垂直科研、论文发表等指标为导向,未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2.3 经费投入较少
投资总额中,2021年企业登记成果累计投资19159.06 亿元,占投资总额的61.91%,比上年下降3.27 个百分点;高校成果累计投资3341.67亿元,占总投资的10.80%,比上年提高0.54 个百分点;累计完成独立科研机构成果投资2546.28 亿元,占总投资的比重为8.23%,同比下降2.8个百分点(如表4 所示)。企业的吸收消化能力比较弱,企业觉得成本太大,不愿意购买专利,也不愿意接受许可。一方面,企业的投资途径、投资机会过少;另一方面,企业不愿意投入过多资金用于研究和开发。企业在研发者开发中加入投资提前购买专利,通过普通许可和独占许可,后续可有偿使用。但由于目前大部分企业以营销为主,并不热衷于购买专利、接受专利许可,而选择销售和做广告,对研发投入较少。
表4 2021年京津冀专利投入费用统计
从专利供给侧来看,确实是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要更精准,高校及科研院所应精准把握市场需求,应贴近市场,与市场形成良性互动,要提高“射门”水平,尽量不要闭门造车。
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的行政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形成了服务型知识产权局。应该说专利申请过程的效率比较高,时间成本比较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专利的供给不够接地气,与企业和消费者群体有距离,不能直接满足市场的需要。导致对专利成果的需求量不足,供需不平造成价格低于研发者的预期,因此进一步研发、更新动力可能不足。
从专利需求侧看,很多公司错误地认为公司的经营效率取决于营销和财务,而不是技术创新。金融管理能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而营销的作用主要为开拓市场,发现并满足消费者需求。财务负责节流,营销负责开源。因此,技术研发的成本是有限的。
3 专利保护的对策研究
3.1 调整专利审查标准
3.1.1 调整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并授予其检验标准
专利审查员应当调整创造性的审查标准,授予创造性检验标准。首先,应该找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技术方案,是判断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的依据[2]。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与要求保护的发明处于同一技术领域,且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及其应用要么与该发明所公开的大部分技术特征类似[3],要么二者虽然不同但可以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能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需要说明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相同或相似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4]。
王建国《扎实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进”的思考》指出,“扎实推进习近平新思想‘三进’是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根本保证;是高校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时代需要;是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的必然要求。”[1]吴爱萍《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进”的思考》指出,推进习近平新思想“三进”是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大学生头脑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迫切需要;是助力大学生成长成才,培养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新时代青年的必然要求。
审查时,审查员应当客观地分析确定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应首先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然后确定该区别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5]。本发明解决的相关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优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本发明所产生的效果的技术任务。
在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确定的最接近现有的技术可能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不同,因此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应根据审查员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技术问题”。
重新定义“技术问题”的范围可能取决于每个特定应用的情况。原则上,本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界定技术问题的依据,只要该技术效果能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应用所获得。
在该步骤中,需要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判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判断过程中,要判断现有技术整体是否具有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提供了利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这一启示将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技术问题时,改进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6]。
3.1.2 调整实用性的审查标准实用性的审核标准要
在我国,对实用性审查的要求很低,很多情况下只是象征性地审查。我国专利法第22 条第4 款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第一个要求是可以制造或使用,一般来说只要不违反自然规律,就很容易满足这个要求。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满足可以使用的条件就更简单了,这也是产生积极效果的一个非常基本的要求,一般应用也能满足这个条件。因此,我国在对专利进行实质审查时,与其说是对专利三属性的审查,不如说是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7]。
美国专利审查标准不采用“技术”标准。他们的授权标准是:检验应用是否能产生“实际应用”的特性,并且满足“机器或转换”等其他要求。“实际应用”要求目的是防止授予“仅具有智力活动抽象规则”的应用专利,以及“更具体、更潜在的新领域的初始想法”的专利[8]。这比纯粹抽象的想法更具体、适用,但与具体的“实际适用”解决方案相比过于抽象。这些最初的想法可能往往是一个新兴产业的技术发展理念和理论基础。如果这些最初的想法被授予专利权,少数专利将垄断一个行业,将影响该行业的进一步自由竞争和未来发展,因此有必要限制此类专利申请。
至于我国的技术发展现状,国内的创新能力与国外还有差距,尤其是原创性和开创性的发明专利很少。几十年来,属于中国人的发明几乎不能算是开创性的发明。只有朗科发明的U 盘,实际上U 盘并不能算是一个开创性的发明,因为闪存已经存在,只是没有便携式即插即用的闪存控制芯片。传统技术领域出现大规模专利垄断的机会比较少,但在计算机集成商业方法专利领域,这种现象是可能的。亚马逊的“一键式”专利实际上是对电商行业的“过度垄断”,引起了美国其他电商公司的投诉。如果此类专利在我国获得授权,将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利益,增加公众购买成本。因此,我国应适当提高实用性的审查标准,在授权条件中增加“实用性”等要求[9]。
3.2 调整新颖性的审查标准
加强专利申请人的公开义务,允许其公开所有现有技术,一方面是要求专利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隐藏与技术成果相关的现有技术。另一方面,除了现有专利法规定的现有技术外,新型的人工智能在技术成果产生的过程中也发挥重要的作用,其应用的数据包括大量共有领域的公共知识和技术。人工智能检索、分析和处理存储数据的能力在同等时间条件下是人类无法超越的,人工智能系统可以在融合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后找到新的技术解决方案。许多类型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共性,同时技术发展会产生问题,因此可以通过掌握共性来解决这些问题。人工智能的出现给新颖性审查标准带来了挑战,也为人工智能引入专利新颖性审查提供了契机。依托人工智能强大的检索能力,可以更好地应用于专利新颖性审查。人工智能系统完成对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所有背景技术的检索,最终确定与专利申请相关的现有技术范围。因此,现有技术的范围应扩大到包括人工智能系统在原有基础上检索到的所有相关技术,并由人工智能系统对现有技术进行分类、后续审查。此外,专利审查部门还应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拓宽公众技术信息反馈渠道,尽可能避免遗漏现有技术。
3.3 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
市场交换的前提是产权的界定。在知识分布的社会中,人们必须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的生产资源拥有可靠的、可转让的私有财产权。就企业而言,其科研成果专利权的私有制主要为法人私有。法人制度是许多国家在企业领域广泛采用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企业法人制度,使企业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是有益的理念。
当然,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是从事法人所赋予的管理职能的机构,不能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可以加强与市场的联系,提高市场对科技研发的参与度,从而主动了解相关市场信息,自主安排科研开发和专利申请与获取。企业市场独立人格的明确,也要求企业妥善处理与校办产业的法律关系。从法律上看,校办产业组织注册为法人后,相对于企业独立,权利义务分离。企业作为投资人,在校办产业享有投资人权利,但校办产业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其债权债务与企业相同。因此,企业与其校办产业之间的科研成果专利转让或许可,应当依法视为两个独立主体之间的技术合同,而不是企业的内部行为,这将促进企业的市场化。
3.4 建立知识权保护相关专项机构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专利的管理、保护和市场推广工作。由于科研是现代企业和教学的目标之一,而科研专利申请是科研最有效的利益保护机制,为促进企业科研事业的发展,有必要设立专门的负责科学研究的专利申请的机构。由于专利的取得、申请和保护需要专业的技术和法律知识,而专利推广的好处更大,因此专业机构应该比一般行政机构在市场上有更大的自主活动空间,其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企业要重视科研成果专利的市场化,科研成果专利市场化是获得教育投资的重要途径,企业资产来源的多元化取决于其科研成果的市场化和专利化。同时,科研成果专利市场化有利于改变企业官僚主义倾向,进一步促进企业教学科研。当财政拨款不是企业财产的唯一来源时,教育行政部门对企业的影响就会减弱。因为科研成果能给企业带来效益,由此企业科研人员的地位也应相应提高。同时,科研市场化有利于教学,使教学与科研在市场环境中统一起来,这有利于改变我国企业长期存在的官僚作风,使企业真正回归教学科研的基本职能。
3.5 行政保护同专利保护的协调
研发人员奖励制度在欧美知识产权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10]。由于科研论文和科研专利的成本和收益并不对等,企业应当区分对论文和专利的评价,根据市场需求增加专利奖励,鼓励专利申请。同时,在专利权的使用和保护方面,企业应对研发人员给予适当的待遇,让他们积极参与其中。因为研发人员最了解技术,只有他们才能有效地推广应用,保护专利技术。例如,美国华盛顿大学的技术转让收入将按一定比例分配给研发人员、研发人员所属院系,剩余部分返还给大学研究基金用于促进未来的研究和开发。“比例提成”是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对研发人员的奖励制度,美国、德国等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奖励比例[11]。
我国专利法规定在知识产权的生产、发展及科技成果产业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1999年,教育部实施的《高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法》对奖励比例提出了具体要求:高等学校对完成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成果及其转化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不低于所取得的净收入的20%。由研发人员自行完成改造的,可提取不少于30%的改造收入作为奖励。但在实践中,是否兑现这种奖励是一个不为人知的问题。
此外,直接授权科研人员对专利成果进行市场转化也是欧美常用的方法[12]。同时,要注意对职务发明创造非官方化的规范。目前,一些研发人员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侵犯企业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
4 结论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将知识产权工作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统筹推进,为知识产权发展指明了方向。随着本轮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的完成,加快制定2035年《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对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更好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我国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专利是企业科技成果的主要体现,专利质量的提升是决定专利能否创造价值和收益的关键筹码。根据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已经明显领先于其他国家且增长率还在上升,中国企业的专利数量也明显高于国外企业。但是,当前专利质量问题尤为突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仍不容乐观。
通过对京津冀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到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实施效果最好,天津市政策实施效果次之,河北省政策实施效果最差,河北省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资金成本,但是仍然没有取得理想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实施效果。天津市、河北省与北京市差距较大,未实现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并且还存在着对主要产业的技术带动贡献不大、研发人员重成果轻专利、经费投入较少等问题。最后,基于对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比较与评价,提出调整专利审查标准、调整新颖性的审查标准、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建立知识权保护相关专项机构、行政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协调等对策。(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