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类型化视域下新乡贤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路径刍探

2023-01-03张纬武李玉溪

农村科学实验 2022年8期
关键词:类型化乡贤农村土地

张纬武 李玉溪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 999078)

随着城镇化的步伐逐步加快,广大农村社会正发生着越来越深刻的变化。在此过程中,信息的交换、技术的交流、资源的利用处于一种活跃的状态,让农民对土地的意义有了更多的理解,对发挥土地的功能和资源的利用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冲突和纠纷,其中比较突出的领域集中在土地上。

土地纠纷成为农村社会比较普遍或比较典型的纠纷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原因。盖因于土地不仅是安生立命之本,更是其发家致富之基。可以说,在农村社会无土地即无权益。就目前来看,无论农村社会发展到哪种经济程度,对土地权益的追求均不会减退,再加之土地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农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升。可以预见,针对农村土地而产生的纠纷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会保持一个相对高位的数量。如何有效的对该问题进行解决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1.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化及其意义

将农村土地纠纷进行类型化研究,有助于聚焦不同土地纠纷的特点,分析其权益内涵,从而精准施策,有针对性的对纠纷进行解决。

农村土地纠纷的种类比较多,相较于其他社会纠纷具有其独特的复杂性,比如某些土地纠纷不仅涉及平等主体,同时也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有的土地纠纷不仅主体众多而且牵扯的时间较长,超过20年、30年乃至40年的都有,在处理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当然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农村土地纠纷呈现出不同的纠纷类型。比如:从法律的性质上来看,可以分为违约性纠纷,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和侵权性纠纷,如农村土地相邻权侵权纠纷;从权益保障的内容来看,可以分为土地权属纠纷和土地流转纠纷,前者如农村土地所有权纠纷,后者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纠纷。从权利的内容来看,可以分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纠纷、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和农村土地用益物权纠纷等。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确权性土地纠纷和征用性土地纠纷;前者如宅基地的确认,后者如农地征用补偿纠纷,当然,从征用补偿的内容上来分析,可以将该纠纷进一步划分为征地补偿标准纠纷、征地补偿费用实现纠纷等。

不同的纠纷类型,在处理的方式上应该有所不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处理显得过于简单粗暴,既缺乏针对性,也不够科学合理,无法达到纠纷一次性或彻底性解决的客观需求。要建立在农村土地纠纷实际的基础上去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既要体现法治的力量,同时也要有纠纷解决机制的温度,避免纠纷的扩大化或者复杂化。

2.农村土地纠纷类型化与纠纷解决方式的类型化

2.1 农村土地纠纷类型化需要纠纷解决方式类型化

不同纠纷类型的土地纠纷需要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意味着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化需要纠纷解决方式的类型化。要理顺农村土地类型化和纠纷解决方式类型化二者的逻辑关系,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促进不同类型的纠纷有效解决。这不仅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土地纠纷的事实或内容加以了解,更需要对不同类型纠纷进行溯源性的分析,明确其性质、确定其要义,从而找准纠纷解决的方向,适用最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大体上,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分为司法层面上和非司法层面上的。非司法层面上的,不严格的讲可以将其描述成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司法层面上主要以诉讼为主,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是国家审判权的一种运用,其体现的是国家司法权威对社会生活的影响,通常被视为纠纷解决的最后手段。

2.2 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方式解析

2.2 .1以司法权威为核心的诉讼方式

诉讼方式在所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基于其司法解决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一直处于比较受青睐的地位,但是具体到农村土地纠纷解决上,其优势似乎没有那么明显,因为其效果不仅要受到传统农村社会乡土性的影响,同时也受制于农村纠纷的复杂性,并不太容易发挥诉讼解决纠纷的功能。因为诉讼制度展开的核心是基于事实和法律。但是这两个方面对于农村土地纠纷来说,都存在着一定的障碍。首先从事实层面上看,农村社会的风土人情,社会关系与城市不同,发生纠纷的主体间往往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仅为法律关系的判断带来不便,同时造成了法律事实的复杂性,或者表现为证据的冲突。或者表现为证据的缺失,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且难以出现明显的倾向性,为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带来困难;其次,从法律层面上看,涉农纠纷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衍射所有的土地纠纷,而且在现有的涉农纠土地纷规定中,很多的立法层级比较低,以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为主,这将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另外一个问题,即广义上的立法冲突,因为地方立法一般地域色彩比较浓厚,不同地域的情况的现实差异直接导致相应的规定不一致甚至矛盾和冲突,这也为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不便。由此不难看出,通过诉讼来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现实可能性不大,或者说纠纷解决的效益性不高。

2.2.2 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之所以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基于其对诉讼方式的一种替代性。在所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中,尊重纠纷解决主体的意思是其共同的特征,这种意思不仅在于启动上的意思自治,更重要的是对于纠纷解决的推进和结局都是建立在纠纷主体的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

2.2.2.1 和解

在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中,和解是不需要第三方介入的,由纠纷当事人根据所感所需自行解决。在此过程中,事实是否清楚,结果是否公平,过程是否正义,均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所谓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是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全面体现,这种情况下纠纷的解决有一定的效益性,对关系的维持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对纠纷的解决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存在着一定风险。

2.2.2.2 调解

与和解最接近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调解,与和解的不同之处在于纠纷双方达成解决方案的基础是第三方的沟通和协调,这种纽带式的介入缓和了农村土地纠纷双方的紧张关系,为纠纷的和平解决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调解在农村土地纠纷中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得益于调解人深受纠纷双方的信任,可以客观的分析纠纷的实质,提供较为合理的对策或方案,另一方面,调解人可以利用自己对于纠纷双方的影响力平衡双方的利害得失。当然,这需要调解的主体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水平,至少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一定的法律意识是必不可少的。

2.2.2.3 仲裁

除此之外,需要第三方进行处断的方式是仲裁,即农村土地纠纷的仲裁,主要依靠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土地纠纷采取仲裁的方式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当发生农村土地纠纷后,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成仲裁庭对纠纷进行仲裁。但是由于该仲裁的结果的法律约束力不强,也就是纠纷当事人对该仲裁结果的约束力的认可程度比较低,近些年来,适用该种方式来解决纠纷的情况已经有逐步弱化的趋势。

上述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无论是司法程序意义上的,还是非司法程序意义上的,均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即便是农村土地仲裁方式也在一定意义上发挥着分流纠纷或者促进纠纷解决的作用。但如何更好的推动各类方式更有效地发挥其功能,促进不同类型的土地纠纷得以解决,是学理界和实务界一直在不断思考的问题。而其中的一条重要的路径是引进新乡贤制度,通过新乡贤这一主体所具有的特殊优势,提高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效果。

3.新乡贤介入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的可行性

新乡贤是当前乡村治理中的重要力量,是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主体之一。产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背景下的新乡贤在人员构成方面完全不同于传统乡贤,其来源范围更加广泛,表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制度特色和时代特点。新乡贤,顾名思义,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乡贤,是“新”、“乡”“贤”。新乡贤融入乡村治理体系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它是新时代下对传统乡贤治村经验智慧的传承和创新。

新乡贤所具有的时代特质对于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无疑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农村土地纠纷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带动了农村生产生活、经济经营等不断进行变革和调整。新思想、新事物、新业态不断对农村社会进行冲击,但是很多农村、农民的思维、意识还未做好迎接这些机遇的准备,还不能适应这样的快节奏和高速率,因此而引发了一定的纠纷也是能够接受的。另外,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发展不断推动涉农政策的更新和变化,由于政策本身的宏观性和指导性,不同的主体对其理解可能会产生差别,在实际行动上会出现一定的矛盾,特别是新政策和旧政策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产生一定的纠纷也是正常的现象。因为即便是明确性更强的法律规则通常也会遇到实施上的冲突,从而引发法律关系的冲突和矛盾,需要特定的主体对其进行解释,或者是有关人员依靠良心和理性进行自由心证,但是似乎这样的方式对于乡土性更强的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效果并不是很好,因此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也是具有一定的紧迫性的。

4.新乡贤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路径

现代乡村治理中关于新乡贤的择取,更加突出贤德这一重要条件。新乡贤一般有很高的威望,也有较高的法治素养,其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本身就是乡村法治建设的过程。新乡贤自身所具有的特质很好的契合了这种需求,他们既熟悉政策,又具备能力,既熟悉乡情,又懂得奉献,深受农民的支持和信赖,通过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就能实现农村土地纠纷有效解决的良好效果。

4.1 融入诉讼,提升司法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效果

新乡贤融入诉讼机制,是诉讼民主的需求,也是诉讼公正的需要,新乡贤至少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进入农村土地纠纷:

一是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抓手,按照国家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程序和规范,由人民法院面向全体新乡贤进行选聘。成为人民陪审员后,可以在人民法院审理相应的农村土地纠纷时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加庭审,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由新乡贤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土地纠纷的诉讼,可以充分发挥其农村领域专家或能手的先天优势,一方面可以对诉讼中出现的证据进行更合理的判断,有助于纠纷事实的理顺和明确,另一方面在遇到农村土地纠纷中的比较专业的问题时,可以做好解释和说明,以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中涉及农村土地政策的专业问题,从而为司法机关有效解决争议提供智力支持。

二是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工作。为了进一步推动大调解格局的形成,很多地方法院开创了社会力量参与诉前调解的调解新模式。新乡贤作为农村事务的杰出代表,了解农村情况,熟悉土地政策,由其担任诉前调解人员,对相应的土地纠纷进行调解,制定调解方案,陈述纠纷利弊,更契合纠纷实际,也更容易让纠纷双方接受。

4.2 评判纠纷,充分发挥纠纷化解的功能

新乡贤在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功能更多的体现在纠纷的发生过程中,可以利用自身在家族、宗族乃至社区、乡镇的影响力,通过评判,协调,有效化解土地纠纷带来的不和谐状态。当然,新乡贤参与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也因事而异,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可以解决的就一个人来处理,一个人解决不了的就多个人协商,多个人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提请集体议事组织来做出决定,比如有的地方专门成立了乡贤理事会,有的地方组建了评理堂,都是为了解决乡村纠纷而设置的组织机构,也是能够充分发挥乡贤力量和作用的组织机构。通过新乡贤对纠纷的调解、评判,一部分土地纠纷化解在纠纷的初始阶段,更多的土地纠纷在争议过程中逐步得以解决,最终提交到行政机关甚至是司法机关的纠纷数量大幅度降低。

4.3 参与仲裁,积极推进土地纠纷解决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是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是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手段。但农村土地纠纷仲裁的刚性不强,决定了仲裁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除了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外,还可以吸收与农业管理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人才。从专业的角度上来讲,很多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胜任该项工作。这也为新乡贤进入农村土地纠纷的仲裁提供了必要条件,也为新乡贤充分发挥纠纷解决的能力提供了平台。从职能上讲,新乡贤不仅能为仲裁提供土地纠纷的基本情况,更可以理顺相关纠纷的历史背景,为仲裁裁决的形成提供信息支持,通常情况下,有新乡贤参与的仲裁比没有新乡贤参与的仲裁的效果会更好一些。

猜你喜欢

类型化乡贤农村土地
莘县农村土地托管的实践与探索
“蜀”润乡贤,“陶”享美好
农村土地如何突破“细碎化”?——“三农”干部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经营创新
让新乡贤助力乡村组织振兴
宋泽平:当代乡贤赋能乡村振兴
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强化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人大代表+乡贤”助力乡村振兴
浅析美国商业电影中的新闻形象
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宁浩的安魂曲与迷魂记——兼及新世纪中国电影的类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