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文化安全智慧
——以价值观为中心的考察
2023-01-03龙潇
龙 潇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法系是古代中国长期积淀形成的一套关于法律制度设计、创制与运行的思想体系与规范体系,也是国家与社会的治理体系,历经夏商西周的“礼刑”体系、春秋战国秦朝的“法•律”体系、汉唐明清的“礼法”体系,至清末学习西方进行法制改革方始解体,在世界五大法系中独树一帜。2021 年4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指出,“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民为邦本、礼法并用、以和为贵、明德慎罚、执法如山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根据时代精神加以转化,加强研究阐发、公共普及、传承运用,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如何维护文化安全的问题上,中华法系于实践中积累了独特而丰富的经验和智慧,对推进我国当前的文化安全建设和法治建设,也能提供有益的历史镜鉴。
文化安全系指一个国家的各种文化元素处于“没有危险,不受威胁”的客观状态。文化的结构可以从两个方面剖析,表层结构包括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是“看得见的文化”;深层结构指价值观念,是“看不见的文化”。依哲理概念论之,价值观念即价值观,是人们对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所持的观点和看法之总和,其对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文化要素起着支配性作用。从时间的角度观察,来自内部的诸如政权更迭、文化革命一类的危险,会破坏文化的延续性;从空间的视域考量,来自外部的诸如文化侵略、颜色革命一类的威胁,会颠覆文化的稳定性。因而文化安全就是对内维护其延续性,对外巩固其稳定性。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文化市场化时代的到来,世界大国的博弈深层次展开,文化安全问题愈显突出。2003 年8 月,在第十六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七次集体学习会议上,国家最高决策层第一次将“国家文化安全”提高到重要位置,指出要“确保国家的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2014 年4 月,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文化安全作为当代国家安全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2021 年7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再度强调:“新的征程上,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始终居安思危,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1〕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党建》2021 年第7 期,第8 页。加强新时代的文化安全建设,既需要注重对新形势新问题新策略进行研究,也需要从历史上汲取养分、获取启迪。中国古代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文化安全”这样的概念,却十分看重文化对国家兴亡的作用。清代思想家龚自珍说:“欲知大道,必先为史。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2〕徐世昌等编纂:《清儒学案》卷一百五十八,《古史钩沉论二》,中华书局2008 年版,第6151 页。历史是文化赖以存续的时空载体,文化是历史保留传承的精神财富。欲灭其国,必先灭其史;而灭其史,即割断其文化血脉。国家灭亡但历史文化尚未被泯灭,就必然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希望,所以中华法系特别注重运用法律制度来维护自身文化的安全,从而使中华文化五千年传承不绝,成为世界文明史上的奇迹。
中华法系维护文化安全的实践探索是多方面的,既在表层文化上着力,又在深层文化上用功。国家安全学学者刘跃进教授认为,价值观念“是这种言行模式背后发挥支撑作用的精神支柱,是文化中更内在也更为深刻的本质方面”。〔3〕刘跃进:《解析国家文化安全的基本内容》,载《北方论丛》2004 年第5 期,第90 页。美国政治学者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甚至认为观念的力量更大于军事手段:“对一个传统社会的稳定来说,构成主要威胁的,并非来自外国军队的侵略,而是来自外国观念的侵入,印刷品和言论比军队和坦克推进得更快、更深入。”〔4〕[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 年版,第141 页。由于价值观在文化中占据着最为重要的位置,故而本文旨在考察中华法系在维护价值观方面积累的经验,进而发掘其维护文化安全的智慧,并冀望从中获得启示。
二、维护“孝”“义”价值观,保障家庭层面的文化安全
中华法系在家庭层面积累的文化安全智慧主要在于:用法律手段维护孝悌节义一类的价值观,既可以构建团结和睦的家庭秩序,实现近期目标;又有助于形成传承不变的文化传统,达成远期愿景。传统社会乃“家国天下”,家庭牢固,国家才能稳定。而欲家庭稳固,必得有人人信服的价值观来加以维系。《易经》有言:“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5〕(宋)朱熹:《周易本义》卷之二,《周易下经•家人》,中华书局2009 年版,第145 页。大家都能恪守“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节”的价值观,才能使不同的家庭角色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出现“家和万事兴”的局面。然而孝悌节义的价值观在个人内心的养育,光靠道德教化是不够的,还得用法律制度进行规制,才能使之内化为普罗大众的行为心理,真正发挥出“修身”“齐家”的功能,起到维护文化安全的作用。
(一)用法律对“孝”“悌”观念进行规制
“孝”是古代家庭最重要的价值观,中华法系对此设计了切实的制度保障。早在夏朝就有不孝罪,《孝经•五刑》 篇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大于不孝。”汉代以后的历朝统治者,莫不宣称“以孝治天下”,孝成为安邦定国的核心价值观。从文化学的视角观察,任何一种价值观都不是单一的,而是由多个层次的价值元素有机构成。即如孝道就有物质层的“供养”,今日民法谓之“赡养”;精神层的“敬养”,又称“乐养”。在此从这两个层次来考察中华法系是如何对孝道观念进行调整的。
首先,用法律调整物质层次的孝道观念,培育“供养”的价值元素。
在传统中国人眼中,子孙供养父母长辈是天经地义、不证自明的责任,同时也是法律赋予的不可免除的义务。从汉朝的律令可以看出,中华法系对不尽供养义务的子孙,设置的法律制裁力度相当大。《二年律令• 奏谳书》规定:“有生父而弗食三日……当弃市。”实践中的案例也能证明这一点。《宋书•何承天传》记载,南北朝刘宋时期,江陵(今湖北荆州)县民尹嘉因不养生母被告发,“法吏葛滕签,母告子不孝,欲杀者许之”,将其判处大辟之刑。后因遇到大赦,尹嘉才免除一死。
隋唐法制是中华法系得以成熟的标志,其中关于供养的立法也趋于合理。《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供养有阙者,徒二年。”但需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堪供而阙”为入罪标准。如果子孙确系家境贫寒、无力供养,不合有罪。同时,唐律还规定了养子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6〕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第十二,《户婚•养子捨去》,中华书局1996 年版,第941 页。为了让供养的行动能落到实处,供养的观念能得到强化,历代还配套设置了“别籍异财”的法律制度。唐律之《户婚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徒三年。”古代社会以家庭养老为主,此法的意旨在于确保长辈年老之后有子孙在身边照顾,以解除老无所靠的问题。可见,隋唐法制强调子孙对长辈尽供养义务,而后宋元明清沿袭该法律制度,展现了中华法系巩固孝道价值观的不变初衷。
其次,用法律调整精神层次的孝道观念,培育“敬养”的价值元素。
“敬养”是孝道观念中更高层次的价值要求,中华法系在这方面所做的设计更是独具特色。汉《二年律令•贼律》中规定:“子殴詈泰父母、父母……皆弃市。”抛开“殴”的情形不论,依今日观念看来,“詈”不过是违背道德要求的辱骂行为,但在那个时代,因其对孝道伦理冲击太大,如果放任不管,可能会引发整个社会的观念失落与混乱,对价值观安全造成危害与威胁,所以要用法律予以严禁。魏晋南北朝沿袭这一立法模式。《宋书》记载:“律文:子骂詈父母,弃市。”南朝刘宋时张江陵辱骂母亲黄氏,导致黄氏上吊自杀,大臣孔渊之认为:“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遂判张江陵枭首。〔7〕(南朝梁)沈约:《宋书》卷五十四,列传第十四《孔季恭•孔渊之》,中华书局1974 年版,第1534 页。
因袭中华法系一贯的立法旨意,隋唐法律对“敬养”的价值元素培植力度更大,调整范围更广,孝的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唐律疏议•名例律》:“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皆入不孝罪,从以前的辱骂扩展到告发父母、诅咒父母的行为,此后各朝承袭如旧。宋朝任布担任越州(今浙江绍兴一带)长官时,“有祖讼其孙者‘醉酒詈我’,已而悔,日哭于庭曰:‘我老无子,赖此孙以为命也。’布闻之,贷其死,上书自劾,朝廷亦不之责。”〔8〕(元)蔑里乞•脱脱等:《宋史》卷二百八十八,列传第四十七《任布》,中华书局1985 年版,第9683 页。可见骂詈父母尊长在理论上是要判死刑的,只是在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天理、人情来做必要的变通。非惟如此,顶撞父母尊长也是犯罪,罪名为“子孙违反教令”,须判处两年徒刑,直到清末法制改革,该罪名成为是否废改的争议焦点。伴随着这一类制度的废止,中华法系亦走向解体。
“孝”作为家庭中的核心价值观,用以调整纵向的亲属关系,由此还派生出“悌”“友”“恭”一类的价值观,用以调整横向的亲属关系,正如《弟子规》所说:“兄道友,弟道恭。兄弟睦,孝在中。”这对弘扬团结和谐的家风非常重要。“兄友弟悌”是“父慈子孝”观念的延伸,自然也成为中华法系关注的对象,对违反者必予以严惩,唐宋以后相关案例可谓俯首即是,聊举一例以证之。南宋一个叫丁细七的人,因盗葬祖墓与堂兄弟丁居约、丁五十二发生纠纷,将官司打到衙门,并于诉状中直呼对方绰号。法官看了非常生气,判决写道:“状中所称,一则曰丁花晚,再则曰丁花晚,为人之弟,而以此等恶名叱其兄,委是有伤风教。杖一百,枷项令众半月,余人并放。”〔9〕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十,《人伦门•兄弟•弟以恶名叱兄》,中华书局1987 年版,第372 页。在正规的法律文书中称呼兄长恶名本无大碍,但无疑蔑视了兄友弟悌的家庭伦理,对长幼有序的价值观形成潜在威胁,妨害文化安全,故而中华法系在立法和执法实践中都会对此做出应对。
(二)用法律对“节”“义”观念进行规制
“节”“义”二字是维系夫妻关系的价值观。北宋理学家程颐说:“顺理而行,是为义也。”〔10〕(北宋)程颢、程颐:《二程集》卷第十八,《伊川先生语四•刘元承手编》,中华书局2004 年第2 版,第206 页。行为合理就是义,反之就是不义。在传统农业社会,丈夫是家庭中主要劳动力,他能撑得起家里这片天,就是“义”;妻子专心操持家务,修德守节就是“义”,反之就是不义。“义”的范畴大于“节”,它既是规范丈夫的价值观,也是约束妻子的价值观。所以《礼记•婚义》中就说:“夫妇有义。”这种价值观对稳定婚姻关系举足轻重,是中华法系不可忽略的调整重点,相关的制度建设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展开。
第一,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符合“义”的价值评判,法律即予支持。
中华法系在这方面设置的制度,以“义绝”最具代表性,即夫妻中某一方的行为达到了义绝的程度,可以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汉班固撰《白虎通义•嫁娶》载:“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常,乱之大者。义绝,乃得去也。”笔者以为,“义绝”在汉朝或已成为法律中的定制,因为该则史料明确指出了“义绝”的范围,包括前述的三种行为,又使用了“去”这一法律术语。如汉武帝时,朱买臣的老婆嫌他穷酸,“求去”,〔11〕(东汉)班固等:《汉书》卷六十四上,《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第三十四上•朱买臣》,中华书局1962 年版,第2791 页。即要求离婚,两人便解除了婚姻关系。又如汉成帝时,左将军史丹的女儿嫁与王俊为妻,后得知王俊准备告发自己父亲丞相王商,左丹觉得这样的女婿靠不住,“为女求去”,〔12〕(东汉)班固等:《汉书》卷八十二,《王商史丹傅喜传第五十二•王商》,中华书局1962 年版,第3372 页。即主动要求王俊休弃自己的女儿。可见“去”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言法语。或许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制度,所以汉朝人已经比较普遍地运用“义”的价值观念来评判离不离婚的行为。东汉初年,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刘黄欲嫁给有妇之夫宋弘,结果宋弘以“糟糠之妻不下堂”为由坚辞拒绝。〔13〕(南朝宋)范晔等:《后汉书》卷二十六,《伏侯宋蔡冯赵牟韦列传第十六•宋弘》,中华书局1965 年版,第905 页。此举大大弘扬了“义”的价值观,因而备受后世推崇。
唐律中关于义绝制度的规定就更为具体了,归纳起来有三类行为:一是丈夫对妻子,有殴打、杀害妻子一定范围内亲属的行为;二是妻子对丈夫,有“欲害夫”,或与丈夫一定范围内亲属有殴打、骂詈、通奸的行为;三是夫妻各自一定范围内亲属,他们之间有“自相杀”的行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出现其中某一种情形,便构成义绝,必须强制解除婚姻关系。“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14〕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第十四,《户婚•义绝离之》,中华书局1996 年版,第1060 页。由唐至清,这一制度相沿不改。如元朝李先强奸继子媳妇阿李,又将妻子李阿邓打伤,官府认为:“夫妻原非血属,本以义相从,义和则固,义绝则异。”〔15〕《元典章•刑部•妻告夫奸男妇断离》。认定李先的行为构成义绝,判决其与李阿邓离婚。
第二,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违背“义”的价值评判,法律则予以禁止。
周礼有“七出三不去”的礼制,汉以后逐渐转化为中华法系中相关的原则和制度。“三不去”是禁止离婚的规定,包括“与更三年丧,不去”,即妻子为公婆守了三年丧的,不能离婚,理由是“不忘恩也”;“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即娶妻时贫贱,后来升官发财出名了,不能离婚,理由是“不背德也”;“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即结婚时老婆带了很多嫁妆,说明她娘家境况很好,后来娘家散落了,老婆无处可去,不能离婚,理由是“不穷穷也”。〔16〕(清)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卷十三•本命第八十》,中华书局1983 年版,第255 页。忘记妻子对丈夫家的恩德,“男人有钱就变坏”,将娘家破败的妻子往绝路上逼,这三种行为都是典型的忘恩负义,故为法律所禁止。《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定鼎之作,直接将这些礼制转变为相应的法律条文,不过顺序、词汇略有变动而已,从而维护义的价值观的稳定性与延续性。
如果丈夫在没有“三不去”的情形下休妻,法律又该如何处理呢?这种行为由于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有可能逃脱制裁。但这种钻法律漏洞的举动,对义的价值观会造成人为破坏,故在中华法系设计的制度网络中,同样会给予相应的惩罚。唐代宗时,源休任御史中丞,“因小忿而离,妻族上诉,下御史台验理,休迟留不答款状,除名,配流溱州”。〔17〕(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百二十七,《列传第七十七•源休》,中华书局1975 年版,第3574 页。源休因为一点小矛盾就把老婆给休掉,结果受到了除名和流刑的处罚。作为朝廷高官竟因离婚纠纷而受重罚,这样的案例在全社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有助于弘扬“夫妇有义”的价值观。
三、维护“礼”“信”价值观,保障社会层面的文化安全
中华法系在社会层面积累的文化安全智慧主要在于:运用法制手段推崇“仁”“礼”“智”“信”“温”“良”“俭”“让”一类的价值观,以稳定社会秩序,铸牢文化信念。由于概念颇多,兹从“礼”“信”这两个视角来观察其成功的经验。
(一)维护礼仪价值观的法律措施
北宋史学家欧阳修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18〕(宋)欧阳修:《新五代史》卷五十四,《杂传第四十二》,中华书局1974 年版,第611 页。可见,“礼”是构建正常社会秩序的价值观之首。礼在夏商周三代,既是法律规范,又是道德准则,是道德法律混同的产物。春秋战国礼崩乐坏,到秦朝一统中国时更是弃礼任法,礼就不再用法律的手段来强制调整,摇身而变为纯粹的道德。从道德的角度剖析,礼可分为两个层次:一为礼义,即礼内在的精神实质,由于这部分内容与“孝”“悌”“忠”“信”“仁”“义”“廉”“耻”等价值观念多有交叉重合,法律如何对其进行调整就略而不述;二为礼仪,即礼外显的礼节仪式,也就是在社会上人与人打交道需遵循的规程范式。
曾经有西方人对古代中国没有自己的宗教而感到惊讶,那是因为我们有一套较为完整的礼仪制度。宗教旨在对灵魂与肉体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进行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而中国的礼,足可以对这三大关系进行有效的调谐。就人与人而言,强调举止有礼、恭敬多让、尊老爱幼、以和为贵等。《论语•雍也》说:“文质彬彬,然后君子。”〔19〕《论语•雍也》。提倡仪态适宜、言行有度。古代童蒙教材《弟子规》说:“冠必正,纽必结。袜与履,俱紧切。”这与今天正规场所“衣冠不整者请勿入内”的要求旨趣相通,对提高社交往来的文明程度很有指导意义。又说:“或饮食,或坐走。长者先,幼者后”,“路遇长,疾趋揖。长无言,退恭立。”诸如此类的礼数,不仅是古代学堂教学的重点,在中华法系的视域里,也是强制调控的范畴。如唐朝的《仪制令》规定:“凡行路巷街,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20〕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下册),中华书局1996 年版,第1944 页。凡在大街小巷走路,地位低的人要给地位高的人让路,年轻的要给年长的让路,负担轻的要给负担重的让路,去的人要给来的人让路,违反者处“笞五十”的刑罚。实践中,因违反礼数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也不鲜见。唐文宗时,御史中丞温造在街上与左补阙李虞相遇。御史中丞的官阶是正四品,左补阙则是从七品上,依“贱避贵”的礼数,应该是李虞给温造让路。但左补阙这个职位是皇帝的近臣,难免瞧不上其他大臣,所以李虞就没有给温造让路。温造当即将李虞的祗承人(侍者)抓起来,每人背上打了十杖。〔21〕参见(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百六十五,《列传第一百一十五•温造》,中华书局1975 年版,第4316 页。唐以后宋元明清各朝,常于重要交通路口刻立《仪制令》石碑,至今尚有实物遗存。
中华法系中设置调整礼仪的法律制度,虽然带有一定的等级特权色彩,但其立法用意在于维护文明礼让的价值观念,养成尊敬长者、照顾弱者、先后有序、缓急有度的秩序意识。正因为有了法律的强力塑造,使得礼的精神深深嵌入中国人的灵魂,不仅与人打交道讲礼,甚至在利益、争端面前也能保持礼让的态度,在军事、外交上还能坚持先礼后兵的宽容。英国著名哲学家、诺贝尔文学家得主罗素先生于1920 年来华考察讲学,后在其《中国问题》一书中就说:“中国人的生活,即便是最现代化的人,比起我们也要有礼得多……对备受西方野蛮之苦的人来说,中国的礼让就显得十分怡然。”〔22〕[英]罗素:《中国问题》,学林出版社1996 年版,第162 页。
(二)维护诚信价值观的法律措施
“信”是社会层面的道德准则,更是文化观念中的重要内容。中国早期字典之一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说:“诚,信也。从言成声。”又说:“信,诚也,从人言。”可见,诚就是信,信就是诚,所以现在常常将两个字连用为“诚信”。无论古今,诚信价值观对社会和谐的秩序构建功能都是不可替代的,因而成为中华法系的调控重点。中华法系在夏商周时代,以“礼”为行为规范,以“刑”为制裁措施,“失礼则入刑”,〔23〕(南朝宋)范晔等:《后汉书》卷四十六,《郭陈列传第三十六•陈宠》,中华书局1965 年版,第1554 页。“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用礼刑结合的机制惩罚违反诚信价值观的行为。《周礼•秋官•司约》记载:“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其不信者服墨刑。”重要契约刻载于宗庙彝器上,一般契约则书写在红色竹帛上。违背诚信的人要处以墨刑。墨刑就是在脸上刺字,一个脸上刺了字的人,走到哪里别人都知道他是不守诚信的人。这和当今法院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各种媒体上公布“老赖”名单的做法,道理上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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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以降,对失信行为的打击,中华法系基本上采用的是双罚制,即既要如数偿还债务,还要处以刑罚。《唐律•杂律》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其中贯穿的原则就是:所欠债务越多,拖欠时间越长,处罚就越重。最轻的要用笞杖打二十下屁股,最重的可以处杖一百。如果所欠债务价值超过“百疋之物”,“百日不偿,合徒一年”,拖欠时间超过一百天,判处剥夺自由强制劳动一年。明清时期沿袭这一立法原则,没有质的变化,只是具体处刑数量略有变化。“信”作为文化中的重要价值观,不仅需要用道德教化的方法来进行培养,更需要用法律强制的手段来加以规制,使之内化为民众的行为习惯。正因为中华法系对此采取了多方面的法律措施,且打击力度大,使得诚信观念得到广泛推崇,积淀起“民无信不立”的生活经验,〔24〕《论语•颜渊》。形成诚信为本的文化传统。
四、维护“忠”“廉”价值观,保障国家层面的文化安全
在国家层面,忠廉的价值观念无疑是最为紧要的。“忠”是国家政权稳固的观念基石。对内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威胁现存统治秩序的危险因素,对外可以铸就民众抗御外敌的坚强意志。“廉”是国家政治清明的价值指引。一旦国家吏治腐败、贿赂公行,必将危及国家政治安全,唯有“廉”是抗腐防变的精神力量。中华法系在这方面积累的文化安全智慧则在于:运用法制手段弘扬“忠”“廉”等价值观,对单个王朝而言,能够起到维护政治安全、促进政治清明、巩固政权统治的作用;就整个民族而言,则有助于形成尽忠报国、奉公守法的家国情怀和文化传统。
(一)对忠义观念的法律规制
《礼记•中庸》云:“义者,宜也。”行为适宜就是义,不适宜就叫不义。其囊括的范围很宽泛,用于调整家庭中的婚姻关系叫“节义”;用于约束臣民对国家的关系叫“忠义”,即臣民对君主和国家尽忠,就是行为之宜。反之就是不忠不义。在君国一体的帝制时代,忠于君主,也等于忠于国家。因而中国人从来都有“忠君报国”的信仰,中华法系对此亦进行多方调整,设置了相应的原则、制度,从而将忠的价值观熔化为牢固的民族心理,为维系国家安全提供了坚韧的文化纽带。
秦汉法律制度中,已出现了专门惩治不忠行为的罪名。《汉书•景帝纪》注文中记载:“律,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25〕(东汉)班固等:《汉书》卷五,《景帝纪第五》,中华书局1962 年版,第142 页。投敌叛国的不忠行为,在汉律中属于“大逆不道”罪,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姊妹都要连坐处死。汉武帝时,名将李陵与匈奴作战,因寡不敌众战败被俘。后来有人说李陵投降了匈奴,且帮其练兵,“于是族陵家,母弟妻子皆伏诛”。〔26〕(东汉)班固等:《汉书》卷五十四,《李广苏建传第二十四•李陵》,中华书局1962 年版,第2457 页。此案就是用“大逆不道”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汉以后,忠的价值观念不断进入法典,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在整个中华法系中占据了最为显眼的位置。隋唐至明清的“十恶”罪中,有四个罪名是涉及忠的。谋反,“谓谋危社稷”,指企图推翻当朝政权的行为;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指破坏皇帝宗庙、坟墓、宫室等行为;谋叛,“谓谋背国从伪”,明、清法律改为“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指投降敌人、背叛国家的行为;大不敬,西晋律学家张斐在《注律表》中称“亏礼废节,谓之不敬”,指的是冒犯皇帝尊严、妨害皇帝人身安全的行为。
儒家提倡的忠是“君仁臣忠”:君主对臣民要仁爱、要施行仁政,臣民对君主和国家要恪尽忠诚义务,相互的权利义务以彼此对等为价值追求。中华法系对这样的理念进行维护,无疑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当这种蕴含着对等精神的价值观演化成民族文化心理时,就能展现出惊人的力量,激发出报效国家的情怀。我国台湾学者许倬云曾注意到这一点,他说:自汉代以来,“虽然广土众民,地方性的差异不少,中国能保持相当一致的文化同构性,政治权力可以更迭,文化认同则足以维系共同体的延续不散”。〔27〕许倬云:《万古江河》,上海文艺出版社2006 年版,第112 页。相较而言,同一时期的古罗马帝国就有了本质不同,由于缺乏文化认同,一旦崩溃就再难浴火重生。而中国历史走到隋唐,出现了比秦汉帝国更能“持续发展”的盛况,可以说忠义的价值观在其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中华法系用制度规范的形式来弘扬忠的价值观,从而使华夏民族对“忠”形成广泛的文化认同。这种文化认同不仅使国家内部在政权更迭时,能够“维系共同体的延续不散”,即便遇到强大外敌入侵,也难以改变它的文化韧性。当然,汉唐以后,法律过度强调臣民对君主尽忠诚义务,以致变成愚忠,是应当批判的。学者冯尔康研究发现,家族作为中国帝制时代超稳定的基层组织,近现代以来已开始转型,以适应从固有的“天下观”向近代“国家观”的转变。“清朝时期,民间家中安置‘天地君亲师’的牌位,民国时期改作‘天地国亲师’,‘君’字易为‘国’字的一字之更,反映的是国体的变异,表示民众从忠君转向爱国。”〔28〕冯尔康:《18 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第22 页。当今社会我们已经“拨乱反正”,不再有“忠君”“愚忠”的观念,但“尽忠报国”却是值得提倡的美德,在现行法律中也得到了强有力的保障。例如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专门设置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分设了11 个罪名,最高刑罚可以判处死刑,充分维护了几千年传承不变的忠义价值观。
(二)对廉政观念的法律规制
“廉”作为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价值观,主要有三层含义。其一,对财富要廉洁。法家集大成者韩非说:“所谓廉者,必生死之命也,轻恬资财也。”〔29〕《韩非子•解老》。其二,对是非要廉明。《管子•牧民》说:“廉不蔽恶。”其三,对工作要廉正。《史记•滑稽列传》载:“念为廉吏,奉法守职,竟死不敢为非。”质而言之,廉是典型的官德、政德,故可合称“廉政”,其对政治的影响非同小可。《晏子春秋》说:“廉者,政之本也。”〔30〕张纯一校注:《晏子春秋校注》卷六,中华书局2014 年版,第298 页。可以说廉的观念关乎一个国家的政治风气、政治清明和政权稳固,是确保政治安全不可或缺的文化土壤。中华法系对廉政文化价值观的维护,主要从如下两方面展开。
首先是设置正面引导鼓励的法律制度。秦朝《为吏之道》中有“五善”的法律标准,其中第二善就是“清廉毋谤”,〔31〕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即官吏为政清廉而无负面评价,属于奖赏考核的一个重要绩效点。汉朝开始出现“举孝廉”的选官制度,廉洁自律的人可以推荐出来做官,是察举制中的一种。“汉世诸科,虽以贤良方正为至重,而得人之盛,则莫如孝廉”,〔32〕(宋)徐天麟:《东汉会要》卷二十六,《选举上•孝廉》,中华书局1955 年版,第284-285 页。后世魏晋南北朝相沿不改,由此产生的清官循吏亦不胜枚举。譬如东汉初年的董宣,以“举高第”的途径出仕,任洛阳县令时,湖阳公主刘黄的家奴光天化日之下杀人,董宣扛住公主的压力,将该家奴正法。刘黄仗着是当朝皇帝刘秀的亲姐姐,强求刘秀处死董宣。刘秀不但不予追究,反而“赐钱三十万”奖励董宣。董宣又将赏钱全部发给下属诸吏,自己分文不取,去世时家里只有大麦数斛、敝车一乘。刘秀感叹地说:“董宣廉洁,死乃知之!”〔33〕(南朝宋)范晔等:《后汉书》卷七十七,《酷吏列传第六十七•董宣》,中华书局1965 年版,第2490 页。
及至隋唐科举制出现,考试制度取代了以前的察举制(即推荐制),但“廉”仍然是官吏选拔与考核的重点。唐朝职官考课法中有“四善二十七最”的规定,四善是道德层面的指标,二十七最是能力层面的指标。四善中的“清慎明著”就是廉的品格,即对财富要廉洁,对工作要廉明,对压力要廉正,考核业绩好的升官,差的降职。以“孝子廉吏”为科目举荐人才,用“清慎明著”的标准考核官吏,或许在短时期内,只能看出其对某一阶层人群的命运有所影响;但从长远来看,经由汉唐以迄明清数以千年的积淀,对引领整个社会风向至为重要,由此形成的文化价值观更牢不可破。
其次是设置反面制裁惩罚的法律制度。早在战国时期,对违反“廉”的要求者,法律便予以严惩。法家代表人物李悝为魏国制定的《法经》中,就有“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的规定。〔34〕(明)董说:《七国考》卷十二,《魏刑法•法经》,中华书局1956 年版,第367 页。西汉惠帝三年(公元前 192 年)出台了《监御史九条》,而“吏不廉”正是督察的重点之一,但监督范围仅限于京畿地区。〔35〕(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御史台》卷第十三,《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中华书局1992 年版,第379 页。汉武帝时,又出台了适用全国范围的监察法令《六条察郡之法》(又称《六条问事》),即中央向各地派出刺史,对郡一级的长官以及地方豪强的六种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中第六条督察的就是“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36〕(南朝宋)范晔等:《后汉书》志第二十八,《百官五•州郡》,中华书局1965 年版,第3618 页。旨在惩处官员不廉之举。
到了唐朝,则有了更为系统的“六赃”制度,其中“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这四个罪名是维护廉洁官德的。其中,“受财枉法”最高刑可处绞刑;“受财不枉法”最高刑可处“加役流”,即流放三千里、服劳役三年;“受所监临”指监临主官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和辖区百姓的财物;“坐赃”则相当于今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皆有不同的处刑标准。如唐贞观十九年(公元645 年),长芦县令李大辨“恣行侵夺,赂贿盈门”,为求自保,给顶头上司沧州刺史席辨送缣二百匹、罗三十匹。席辨收礼后,极力充当李大辨的保护伞,为其开脱。后罪行败露,席辨被处死,“大辨亦伏法”。〔37〕(北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第七百,牧守部(三十)《贪黩》,凤凰出版社2006 年版,第8087 页。得益于法律的严厉打击,贞观年间出现了清廉为官的政治风气,“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由是官吏多自清谨”。〔38〕(唐)吴兢:《贞观政要集校》卷第一•政体第二,中华书局2009 年第2 版,第52 页。明朝继承了唐“六赃”制度但略有改造,保留原来的“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坐赃”,将“受所监临”改为“监守盗”,用以治贪倡廉。尤其是朱元璋时期惩治力度更大,凡官吏贪赃满六十两银子即处死,甚至还要使用“剥皮实草”的酷刑。长期的严惩使得明朝前期形成了“不敢贪”的震慑,即使到了吏治逐渐败坏的中后期,这种震慑力仍有余波尚存。
中华法系从正反两方面协同发力,促使廉的价值观念在官吏集团得到不同程度的践行。明代宗(景泰)时,刘铉(1394—1458)任国子监祭酒,二儿子刘瀚以进士身份出使南方。“濒行,阅其衣箧。比还,箧如故,乃喜曰:‘无玷吾门矣。’瀚官终副使,能守父训。”〔39〕(清)张廷玉:《明史》卷一百六十三,列传第五十一《刘铉》,中华书局1974 年版,第4426 页。追求廉洁成为一些官员家庭的家风家训,不能不说是一种“不想贪”的文化自觉。当然,在政治黑暗时代这种观念也会发生动摇,但历史一旦回到正轨,“廉”又会成为国家的主流价值观。
五、经验与启示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40〕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3 页。中华法系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集中体现,其中潜藏着众多的智慧。在维护古代文化安全的问题上,其成功经验在于:用法制手段巩固不同层面的价值观,以凝练文化共识,培育文化基因,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文化传统。文化共识是一种“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认知态度;文化基因则是一种难以复制、难以改变的遗传密码,它们不因朝代更替而戛然断裂,亦不因外来文化侵蚀而訇然崩塌。在这二者基础上构织而成的文化传统,展示出充分的文化自信,正如《论语•季氏》中所说:“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这一系列的经验智慧,对当下加强法治建设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也有着重要的启示。
(一)家庭层面的孝义文化传统及其启示
中华法系通过设置合理的原则和制度,出台针对性强的法律条文,以维护“孝”“悌”“节”“义”等价值观,塑造了一脉相承的价值观体系,在家庭层面形成了以孝义为代表的文化传统。因此,两千年前孔子说:“夫孝,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也。”两千年后曾国藩还说:“读尽天下书,无非是一个‘孝’字。”民众莫不视孝悌为天经地义的行为准则。“节”“义”观念也同样具有垂久传远的文化品格。《周易•序卦》说:“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者,久也。”古代法律以“义”作为是否维持婚姻关系的价值取舍,“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41〕(东汉)班固等:《汉书》卷八十一,《匡张孔马传第五十一•孔光》,中华书局1962 年版,第3355 页。这样的法制模式就算依现代人的思维来看,也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正因如此,不管是改朝换代也好,外族入侵也罢,都无法摧毁孝悌节义的文化韧性,更无法改变民众对它的内心信仰。传统国家的文化安全,正是在这些坚韧信念的支撑下得以实现的。
近代以来,在法制设计上我们向西方学习,从而导致中华法系逐渐走向解体。此后的立法以个人为法律主体,家庭不再是主体,导致个人主义思想肆虐,对孝义文化传统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如果说价值观安全是文化安全的核心,那么当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就是当代文化安全建设的重中之重。从传统中华法系处理文化安全的经验智慧来看,必须借助法治手段来维护核心价值观中的各种价值元素,才能达到维护文化安全的目的。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已经没有以前的“孝”“义”等观念,但“和谐”的提法,无疑涵盖了“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夫妇有义”内在的精华,对形成孝顺父母、家庭团结、夫妻和睦的家风家教大有裨益,因而需要用法律对之进行调整保障。现行《民法典》第1043 条关于“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正是“和谐”价值观在法典中的体现,发挥了法律制度维护文化安全的作用。
(二)社会层面的礼信文化传统及其启示
中华法系对礼仪、诚信等价值观进行多方规制,经年累月在社会层面形成了以礼信为代表的文化传统。《唐律疏议》卷三《名例》说:“中华者,中国也。亲被王教,自属中国,衣冠威仪,习俗孝悌,居身礼义,故谓之中华。非同远夷狄之俗:被发左衽,雕体文身之俗也。”注重礼仪是华夏中国区别于外邦邻国的主要特征,礼仪文化传统使得吾国在世界上获得了“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的赞誉。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上,礼讲求恭敬多让、以和为贵;在处理人与物的关系上,礼提倡取之有道、重义轻利。这样的价值取向,在中华法系的制度设计中得到了有力的配合,久之养成了礼让的社会风气,不但对人可以做到依礼而让,而且对利益、争端也能做到礼让为先,进而成为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的强大精神支柱,为今日建设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能提供有益启示。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友善”的价值要素,正是对古代礼让文化传统的创新性继承,对在社会层面培育正确的价值观念意义重大,需要法律予以支持。针对曾经肆虐的高铁霸座,无视交通规则横穿公路、闯红灯,公众场合跳舞放音乐、抢场地等行为,各地各部门陆续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大大地推动了文明礼貌、与人为善的社会风气。
古人说:“信,国之宝也。”〔42〕(清)阮元:《十三经注疏》清嘉庆刊本(七),《春秋左传正义》卷第十六,《僖公二十有五年》,中华书局2009 年版,第3952 页。中华法系注重对“信”的价值观进行强力保障,形成诚信文化传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的助推器。人们不但将诚信当作一种高尚的品德,更将其视为处世立身的人生智慧,因为诚实守信能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利好,以至于社会上有了“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的民谚。诚信文化传统的形成,不但体现了古代文化安全的实然状态,对今天的文化安全建设也能提供重要启示。“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诚信的价值元素若要形成稳定的价值观,必须借助法律的维护。近代以来学习西法,法律制度中分出刑事和民事等不同部门,奉行“民事行为不科刑”的理论。民事活动中不守诚信的行为只是民事违法,不再是犯罪,只能用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来制裁,其与中华法系“民刑不分”的传统做法相去甚远。这种制裁措施在很多人看来,基本没有什么违法成本,不具有惩罚性质,从而无视诚信价值观,引发诚信危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强调,要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其立法目的,将诚信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为新时代培育新的诚信价值观提供了必要的法治保障。
(三)国家层面的忠廉文化传统及其启示
中华法系对忠诚、廉政等价值观,更可谓呵护备至,长此以往在国家层面形成了以忠廉为代表的文化传统。坚守忠义理念的人,必将得到国家和社会更多的认可与褒奖。众所周知的关羽,因矢志不渝追随刘备恢复汉室,留下“忠义千秋”的美名。清末大理院正卿张仁黼曾一语中的地指出:“数千年来礼陶乐淑,人人皆知尊君亲上,人伦道德之观念,最为发达,是乃我国之国粹,中国法系即以此。”〔43〕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汇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 年版,第834-835 页。遥想抗战胜利之时,刻立《国立西南联合大学纪念碑》以资纪念,碑文上写道:“盖并世列强虽新而不古,希腊罗马有古而无今,唯我国家亘古亘今,亦新亦旧,斯所谓‘周虽旧邦,其命唯新’者也。”〔44〕何炳棣:《读史阅世六十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194 页。在19、20 世纪列强霸凌的痛苦岁月里,中国能屹立东方而不倒,坚韧的忠义价值观无疑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支撑。
在西方价值多元理论的支配下,有些人以“学术自由”为名,通过各种媒体诋毁英雄烈士,使传统忠义观念受到质疑。通过探寻中华法系在这方面积累的经验智慧,发现要应对这样的问题,必须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来培育“爱国”“富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培育核心价值观来确保文化安全。为此,国家出台《英雄烈士保护法》,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对宣扬、美化侵略战争的行为,直接启用刑罚进行制裁。虽然“爱国”“富强”的提法与“忠义”一类的词汇差别甚巨,但其相互间的文化传承脉络也显而易见。注重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才能将“爱国”“富强”的观念塑造成国家层面牢固的文化价值观。
中华法系设置奖惩两方面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以维护“廉”的价值观,长期积淀形成了廉政文化传统。历史上流传甚广的36 字《官箴》便是明证:“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 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官箴乃是做官的格言,廉是其中的核心要义。该文最初为明代山东巡抚年富所撰写,流传到清道光四年,长安知县张聪贤再将其刻为碑文,今保存于西安碑林博物馆。〔45〕参见裴建平:《追溯“官箴碑”的历史足迹》,载《中国纪检监察》2020 年第9 期,第60 页。可见,“廉”的观念不但能借助树碑勒石的实物传之后世,更能通过潜移默化的方法化育万民。
传统“廉”的价值观包括对财富要“廉洁”,对是非要“廉明”,对工作要“廉正”,这三种品格和态度,可以和今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敬业”“公正”的理念相对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为此,各级党政机关设置纪委、监委,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进一步完善党规党纪,使反腐倡廉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如此种种法治举措,一定能使我国的廉政建设由“不敢腐的震慑”迈向“不想腐的自觉”,将“法治”“敬业”“公正”等理念打造成新时代不可动摇的廉政文化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