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社会的道义性对法治乡村建设的抓手作用
——基于网格化管理理论的思考
2023-01-03姜瑜周莹李青
姜 瑜 周 莹 李 青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1.相关概念界定
1.1 人情社会的界定
人情社会作为一种交换模式,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在人与人的交往互动中,主要以人情作为交换媒介的社会。之所以把人情作为交换媒介,首先是因为人是情感动物,每个人生活在集体社会中都不可避免地要与人进行交往,每个主体在社会关系网络中都是一个交点,此交点与彼交点的链接就是人与人相互交往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每个人都需要表达自己对外部环境和人的情感,进而实现自己的价值追求和生存目标。其次,中国古人们讲究“多个朋友多条路,多个冤家多堵墙”的思想观念,这一思想从规避风险的角度来看就是,某一个体或团体的人情网络越错综复杂、四通八达,当这一个体或团体遇到自身难以克服的困境时,就更为容易地通过检索自己的人情网络来寻找到能够帮助自己的个体或团体,进而大大降低了自身囿于风险的概率,为我国古人所普遍接受。再者,人情关系网的形成对谋取不当利益具有明显突出的作用。在我国古代,买官卖官在历朝历代都屡见不鲜,所谓的“找关系走后门”现象逐渐在人们的观念中被优越化、正常化,因此人们不断地扩大自己的交际圈,将触角不断延伸至对自身有价值的交点,通过权钱交易等方式建立起联系。
基于上述原因而建立起来的人情社会往往具有一定的通性。其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需求和利用价值成为人情关系网络的核心,它决定着主体的行动方向并指导主体的行为模式;其二,因时因事的交往互动是维系人情网络的传统模式和主要途径,并与结婚、丧葬等传统礼俗和节日节气紧密契合;其三,导致人情关系动态变化的自变量也是复杂繁多的,自变量与人情关系变化这一因变量的关系往往具有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的特征;其四,人情社会存在着容易被腐化、操控的天然劣根性,这就决定了引入法律、道德等具有规范效力的上层建筑对其制约的必然性。
1.2 网格化管理理论的界定
在我国21世纪之初,网格化管理的实践就在我国行业协会领域有所应用,2003年,北京市工商学会就网格化管理应用在工商区域管理上带来的变化进行讨论,但那时并未形成系统的网格化管理理论体系,并在之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仅仅停留在碎片式的具体操作上,网格化管理实践并没有在行业协会中得到广泛施展。2004年,北京东城区将网格化管理运用于社会治理领域,才引起了社会学学者对于网格化管理的关注。2005年,郑士源对网格化管理进行了界定,他认为网格化管理是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将管理对象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网格样式的划分,通过互联网平台将信息资源集合起来,实现资源的共享,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进而实现一种高效率的管理方式。2007年,陈云从资源共享视角出发,将网格化管理的核心内涵界定为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宛天巍等提出网格化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种“透在”服务。当前一般理论认为,网格化管理是一种将管理对象进行单位划分,并以此作为责任单位工作载体和平台,实施扁平化、精细化、多元化和长效化服务管理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
2.法治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破坏选举法
随着宪法相关法的不断健全和完善,选举制度和程序日益规范化、系统化。但是基层乡村地区的选举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选举出来的“民意代表人”往往名不副实,相反,名不副实的身份却为其带来不法利益。
基层乡村地区选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普通百姓不了解选举制度的程序规定等内容,导致人们对选举的关心程度和重视程度较低,村民们无法为保障程序公正贡献自己的力量,只能把重点放在最后直观的选举结果上,但实际上,村民们也不清楚当选条件,重视当选结果也只是出于好奇心理,并非真正源自“主人翁”意识 ;(2)大部分年龄较大的村民限于受教育水平,难以领悟选举对我国行政管理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所以趋利的倾向比起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人而言更为明显,因此,较少金额的贿赂或其他好处都可能会使他们投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选票;(3)在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大量的政策优惠、建设资金和发展机遇喷涌而出,很多乡村中原有的“大户人家”瞄准发展的红利,借助自身的人脉优势和财力优势在选举中脱颖而出,然后通过身份牟取旧村改造、厕所改革等乡村振兴的资金拨款等,此种行为不仅严重地破坏了我国的选举制度,还使惠及于民的行政拨款进入个人的口袋中,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社会矛盾进一步凸显。
2.2 资源不均衡
在法治乡村建设的过程中,资源分配不均衡始终是痼疾,我国的行政村落数量大、分布零散,想要达到资源丰富而均衡的情形还需要一定时间的经济发展为支撑,但是我国基层乡村法治建设也急需推进,因此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尽量使资源利用更加合理化、高效化是我们解决这一痼疾的突破口。
想要真正打开这一突破口,还需要从以下问题循序渐进地着手:(1)每个行政村落与其临近的村落之间资源共享的壁垒较高,每个村落虽然在现实中有路可通,但在实际上就是一座座“孤岛”,村委会与村委会之间不懂得亦不愿意将有限的资源与其他集体分享,进而难以形成辐射状的资源网络,闭塞致使资源更加有限,本就不发达的村落更加落后,相对发达的村落也会逐渐消耗殆尽、走向没落;(2)乡村的基层决策者不懂治理之道,缺乏水滴石穿的治理“硬功夫”,因而村集体自己的资金往往被反复用于短时间内可以看出治理成效的项目,例如硬化一些不必要的村路,在路灯款式上标新立异,购入一些华而不实、不具全民性的健身器材并将其闲置在仓库,又或是打着美化乡村的旗号反复在乡村的墙壁作画等,上述举措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反复地进行,超过了必要的“度”,那便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3)村集体不能主动地寻求司法资源下沉的途径,仅仅等待司法部门主动“送服务上门”,缺乏对外界环境的感知力和能动性,而且司法部门的设置和运行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其自身弹性就比乡村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弱,故而它不可能去主动契合每一个村落的资源需求,这就更需要村集体“主动出击”去搭建司法资源下沉的平台。
3.从道义性的角度对法治乡村建设问题分析的必要性
人情社会的道义性往往深埋于人的本性之中,因此,其天然地具有抽象性的特征,但同时也是激发每个社会主体内源性动力的抓手。法治建设的终极性目标之一就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主体都能发自内心地尊崇和信仰宪法和法律,这就需要激活每个社会主体的内源性动力,所以,作为激发每个主体内源性动力抓手的道义性,自然也是法治乡村建设的抓手。
如果要从道义性的角度具体分析上述问题,我们就需要将抽象的道义性给具象化,而具象化的最常用方式便是寻找一个参照物或近似等同物。在乡村这一大环境中,能够代表道义性这一要素的典型,或者说能够与道义性画约等号的往往是德隆望尊的老者、退伍返乡的军人、回乡发展的高知群体等这些道德修养佳、知识素养高、人民群众信任度高的先进人士。这些先进人士本身就是潜力巨大的人力资源宝库,他们具有不同的生活背景和经验经历,来自不同的行业,从事不同的工作,所以能够应付宽领域、多层次的难题,因此,如果能够充分发掘上述人士的自身价值,便可以为解答基层乡村法治建设所存在的问题提供不一样的思路。
4.法治乡村建设问题的解决途径:融道义群体于网格的管理模式
建构融道义群体于网格的管理模式,关键在于甄选出道义群体的组成人员,组成人员应当兼备年龄结构的合理性、职业种类的多样性、工作刚柔的调和性等。除了甄选人员以外,还需要将村落划分为若干个网格,网格不宜过大,过大则不容易管理,捉襟见肘降低管理效能;网格也不宜过小,过小则管理幅度过宽,道义个体之间协商一致的难度升高。同时,划分网格可以不按人数或地域面积平均划分,而按照道义主体实际的管理能力来划分,避免出现年龄较大、精力欠佳的先进人士难以应付繁杂的事务、身心俱疲的情况,也给予了身体康健、精力旺盛的人员更多施展空间。甄选人员、划分网格完成之后,还有一步不容忽视——公示。在所管理的范围内进行公示相当于赋予这个管理群体正当和合理的地位,有利于理顺道义群体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在完成以上准备工作后,便可以从以下角度切入,解决上述提到的问题。
4.1 组织普法小组,一对一帮扶普法
组织普法小组并非是件新鲜事,但是如何发挥普法小组的功能仍有讨论的价值。第一,道义群体需要在自己所管理的片区范围内组织起普法队伍。普法队伍的成员需要及时关注我国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平台上所发布的实时信息,但不能不加筛选、一网打尽,而是选择需要人民群众了解的内容,因为如果信息太多、过于专业,本身就是对道义群体的考验,也会触发群众的抵触心理,使得普法活动被扼杀在摇篮里。普法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让人们普遍信仰法律的实践精神和价值内核,不在于让人民群众掌握多少法律定罪量刑和纠纷处理的知识,因此信息筛选也是普法宣传的重要一环。第二,除了有关法律的实时讯息需要普及,更要有侧重地围绕所管理人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普法,收到的效果才会更加显著。人们对于与自己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法律内容总是愿意倾注更多的注意力,而且乡村邻里之间基于人情关系的缘故往往相互关心,这就使得一家遇到的法律问题会给周边数个家庭起到警醒作用,因而针对一家的普法会产生辐射带动的效果。第三,发挥法律规范的预测作用,通过使人们养成事先进行法律咨询、预测自己行为后果的习惯,让法律真正融于人们的生活,与百姓的一言一行密不可分。事前的法律咨询需要较为专业的知识储备和职业素养,因此可以寻找管理区域内从事相关法律工作的人员承担该任务,或者是以村集体的名义购买市面上律师事务所的服务。
4.2 建立监督档案,作为选举的参考
建立监督档案是强化基层乡村法治建设强制性的重要手段。其一,道义群体对所管理区域内的个人进行监督登记,可以从外部加强对个体行为的约束,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家族行为的约束。白纸黑字的记录往往能给个体带来更大的行为强制力和精神压力,人们为了自身权利在未来不受限制或约束,会十分重视档案记录,进而自觉地与违法犯罪行为划清界限。同时通过记录,可以更加全面系统地去评价个人,为今后基层乡村建设的其他工作遴选人才提供了丰富的材料,无论是从法治建设角度,还是乡村振兴的其他工作角度,监督档案的建立具有多角度的价值和意义。其二,当监督档案制度具体落实在选举上时,如果有参加选举意愿的人在选举前的时间里“奔走相告”,或者进行了贿选等行为,经他人举报后,由道义群体负责记入档案,这一举动将会影响他人对其的认可与评价,进而影响其当选的概率,保障了选举的公平性和人民性。其三,监督档案制度的适用对象并非局限于道义群体以外的人,道义群体自身也必须纳入这一评价监督体系之中,且要求更加严格,并对所管理范围内的村民定期公开,如果犯了错误未记录在档案之中,其他村民有权利要求道义群体的总负责人更换本区域的管理者,并将更换事实记入其档案之中,从而有效地监督制约道义群体,使其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打造循环监督的管理环境。
4.3 加强司法沟通,实现资源的共振
在乡村司法资源总体不丰富、单位与单位之间不均衡的宏观背景下,将有限的资源链接起来,形成资源网络系统,进而实现系统共振是弥补资源不足这一劣势的重要方式。首先,乡村各村落之间的村委会应该通力合作,打通村与村之间的司法资源共享壁垒,集约法治建设的专项资金拨款,向专业机构购买服务来对道义群体进行适当的法律培训,用专业素养来武装乡村法治建设的先锋队;还可以集中调配村落中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大学生等人才,发挥他们的知识价值,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其次,村委会在规划本村的发展计划时,在法治建设问题上要与道义群体达成共识,共同制定一个循序渐进、长效持久、渗透力强的法治教育方案。融入人类发展史的意识形态需要花费数代人的努力,而法治观念属于意识形态的重要方面,只有制定长远的培养教育方案才能使人心扎出法治之根。最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与司法部门合作,共商共建法治建设实践基地。在乡村建设法治基地是实现司法资源下沉的有效决策,人们通过实践基地管理、实践理论检验、实践项目孵化等多种方式引入、吸纳、摄取、同化外部的司法资源,使得内外部资源同频共振,为法治乡村建设做了有力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