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暴力法治建设问题探析
2023-01-03杨若栏
杨若栏
一、问题的提出
2022 年6 月,“唐山打人事件”视频在互联网和各种自媒体平台上流传,微博阅读量超过30 亿,一时间“反暴力”成了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1]。该事件中自媒体传播的视频引发了大范围网络舆情,反映出暴力行为不仅是对人身和尊严的伤害,更有损法治文明和道德底线。
我国有关暴力行为法治建设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各类型暴力的分述,如校园暴力、家庭暴力、网络暴力。单纯反暴力法治建设方面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相关的研究成果大多是在对比域外法律的基础上,反思我国的刑法并提出建议。首先,一些欧美国家的刑法典专门规定了非法殴打他人的罪名,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构成犯罪[2]。我国刑法对犯罪圈的界定偏小,有利于违法行为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一定程度上也节省了司法资源。但由于缺乏部分罪名,针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不够充分[3]。其次,暴行应当作为法律概念并受到法律规制。暴行或强暴,是指有形力或物理力的不法行使,是经规范评价后的法律概念[4]。暴行罪的犯罪客体为他人身体的完整性或身体的不可侵犯性[5]。最后,日韩等国的暴行入罪不要求造成实际伤害结果。若我国设立暴行罪,其属于结果犯还是行为犯,尚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暴行”应当限定为不法有形力,而且以接触为要件,是结果犯[6]。也有学者建议将我国的暴行罪定义为“殴打或者以其他暴行侵犯他人身体”[7]。
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反暴力法治建设的研究主要涉及我国刑法的完善,基于社会文化、法治理念、实践路径等多视角的研究相对薄弱,对我国社会现状和各国立法特点的关注不够。基于此,本文尝试归纳域外各国反暴力法治建设的特点,通过数据和案例阐释我国反暴力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并从立法治理、法治文化、教育体制、社会机制等角度提出我国反暴力法治建设的具体措施。
二、我国预防和制裁暴力行为法律机制检视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的制定强化了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截至2022 年6 月底,制定修改法律行政法规730 余件次,现行有效法律292 件,行政法规598 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科学完善[8]。《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和实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等,彰显了我国在防治家庭暴力、网络暴力、校园暴力方面的进步。完善预防和制裁暴力行为的法律机制,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彰显,也是提升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要求。当前,我国《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 号)和《刑法》第234 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重伤、死亡的量刑,轻伤以下的伤害后果非此罪构成要件。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殴打、故意伤害行为主要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未造成轻伤暴力行为一律纳入行政处罚调整范畴的做法影响了刑罚的处罚效果[9]。
公共场所暴力行为案件的发生刺激着公众神经。根据我国裁判文书网数据,2019 年到2021 年平均每年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接近15 万例,故意伤害案件94170 例,故意杀人案件26381 例,聚众斗殴罪11735 例①。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 年到2020 年公安机关受理的殴打他人案件数平均每年2226883 例,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平均每年154850 例。公安机关受理的寻衅滋事案件平均每年113083 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平均每年279071例②。上述事实反映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我国暴力行为案件的实际数量有增长趋势。已受理和进入诉讼程序的暴力行为案件反映在裁判文书网和公安部公开的受理数据上,其中尚不包括未被受理或者是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撤诉、和解等未被公开的案件。其二,暴力案件受理有所增加。2018 年至2020 年这三年间,每年公安机关受理的殴打他人案件数占比都超过了20%③。
我国轻伤以上的伤害被纳入刑法治理范围,轻伤以下的伤情一般不进入公诉程序。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公安机关伤害刑事案件的立案占比较小。2018 年到2020 年每年的立案比都不到2%④。我国现行立法对单纯殴打他人、实施非法暴力却未达到轻伤的行为,认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或者调解,不以犯罪论处。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牵涉到每一位公民的自身安定,但有些人丝毫不遵守公共秩序,公然行凶、漠视法治,这样的行为严重削弱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社会安全感。
我国暴力案例发生原因有很多,最深层次的原因是现行刑法预防和制裁暴力行为的有效性还有所欠缺。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公通字〔2007〕81 号)文件印发的背景下,调解成为处理日常民间纠纷的主要方式。《刑法》第234 条第1 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对伤害的要求是司法鉴定轻伤以上⑤,这导致许多侵犯人的尊严、身体、健康的暴力行为由于未达到故意伤害轻伤以上的标准而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大连某大学一男生在校内公共场所多次扇女友耳光,仅被校方批评教育[10];副校长对学生扇耳光、脚踢,仅被暂停职务[11];2020 年5 月9 日,醉酒男子陈某在饭店搭讪不成,殴打罗某,派出所给予陈某行政拘留5 日的处罚⑥;2019 年4 月26 日,谷某对孙某搭讪不成,便殴打孙某,事后被行政拘留30 天⑦。
以结果为导向的入罪标准使得许多针对人身的暴力行为逃脱刑法制裁。同样是暴力行为,殴打、扇耳光等故意伤害并造成受害人心理阴影的行为,在没有造成伤害后果或致人轻微伤的情形下,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若毁坏具有经济价值的他人财物,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广东顺德一男子因其未拴绳的贵宾犬被同小区内脱绳的金毛犬咬死,动手将金毛犬打死,并将金毛犬主人的父亲打伤。顺德警方的通报说明,对贵宾犬主人刑拘是基于其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贵宾犬主人的伤人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刑事犯罪[12]。目前,我国针对人身伤害的刑事立法以造成实际人身损害结果为导向,在轻伤认定标准偏高的情况下,一些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难以得到刑法的有效制裁。
三、域外国家反暴力法治建设的特点
(一)将暴力行为纳入刑法规制
在美国普通法中,一般的暴力行为是轻罪,各州对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因州而异,但许多州如堪萨斯、加利福尼亚都把暴力行为纳入刑法治理。在佛罗里达州,严重暴力(Aggravated battery)是指故意造成巨大的身体伤害,是二级重罪,而过失造成巨大身体伤害的暴力被认为是三级重罪[13]。英国同美国类似,将暴力行为作为普通法犯罪。根据英国1861 年《侵犯人身罪法》,暴力行为进一步划分为“造成实际人身伤害的攻击”(ABH)和“严重的身体伤害”(GBH)两种。日本立法体系中与伤害罪相对应的是暴行罪,日文原文是“暴行”,但与汉语意义上的“暴行”并非一个意思,而更多地接近于汉语中的“暴力”[14]。日本刑法典第208 条规定了暴行罪。当实施攻击的人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时,就构成暴行罪。第204 条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以伤害罪处理。
(二)分级分类治理暴力行为
具体而言,暴力行为的分级分类治理分两个方面。第一,针对特定人群的暴力行为刑法规制。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243 条规定了家庭暴力和殴打特定人员的具体条文,如消防员、警察、医疗人员、法官、救生员等[15]。法国刑法典第二章第8 到13 条也规定了针对特定人群的暴力应当加重处罚[16]。第二,根据程度划分暴力行为并定罪量刑。大部分国家的暴力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造成伤害的暴力行为,另一种是造成了实际伤害的暴力行为,后者根据结果的不同分类治理。葡萄牙刑法典第三章将侵犯身体完整性罪划分为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罪、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罪、加重伤害身体完整性罪、减轻伤害身体完整性罪[17]。同样做法的还有韩国。韩国将暴行罪分成四类,四种罪行的量刑标准均不同,且对惯犯加重处罚[18]。
此外,一些国家虽没有明确规定暴行罪,但制定了类似“兜底”的条文,将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如俄罗斯和智利。智利刑法典第395 到398 条规定了不同程度的伤害,第399 条作为兜底,将“前述各条所不能包括的伤害,视为轻伤”,并判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16 条规定了殴打罪,殴打他人但没有造成115 条规定的“故意轻度损害他人健康”后果的,仍然会判处罚金、强制性社会公益劳动、拘役或劳动改造[20]。
(三)设置“见危不救罪”强化反暴力法治措施
德国刑法典第323 条C 款规定:“任何人在发生事故或公共危险或危难时不提供援助,尽管根据情况有必要和合理可能提供援助,特别是本身没有重大风险和没有违反其他重要义务,应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罚款。”[21]美国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被视为犯罪。一些州还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 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而受到惩罚[22]。塞尔维亚刑法典第127 条明确规定了“见危不救罪”:“他人生命安全面临危险时,见危不救的,处罚金或二年以下监禁,造成死亡或伤害结果的,刑罚会更重,最高达到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监禁。”[23]
(四)不以造成实际人身伤害结果作为入罪标准
除了英国、美国、日本、韩国外,还有一些国家也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不以造成实际伤害后果为入罪标准。如新加坡刑法典第350 条举例说明非法暴力和攻击不以实际身体接触和造成损害后果为要件。第354 条更是明确了惩治非法暴力和攻击所保护的法益,即人的尊严[24]。西班牙刑法典第153 条规定,针对特定对象(妻子或共同居住的人)的殴打、虐待即使未造成伤害,也会被判处刑罚[25]。土耳其刑法典第86 条规定“任何人故意给他人造成伤害或疼痛,或者对他人实施可能损害其健康或者精神能力的行为的,处1 年以上3 年以下监禁。”[26]荷兰刑法典第424 条规定,在公共场合实施可能威胁或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构成公共妨害罪,通常是轻罪[27]。这些国家的刑法中,伤害他人的罪行均不以造成实际人身损害后果为构罪要件。
(五)借助司法判例阐释反暴力法治理念
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其内涵往往在司法判例中得到解释和丰富。在2006 年2 月17 日英国高等法院审理的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Smith 一案中,男子未经对方同意,剪掉了女子后脑勺的马尾发辫,女子以造成实际身体伤害为由将男子告上法庭。法官Glidewell LJ 指出,“对女性来说,头发是身体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如果女性的头发有很大一部分未经其同意而被剪掉,则这是一个相当于实际(并非微不足道)身体伤害的严重问题。”⑧
在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即使石头或棍子没有碰到对方的身体,也是一种暴行,构成人身伤害罪不要求伤害的结果⑨。另一个类似案件是,被告人在狭窄的榻榻米房间里,为了威吓受害者,多次挥舞日本剑。东京高等法院认为,该行为有伤害人的危险,即使没有发生损害后果,也可以作为暴行罪而受到惩罚⑩。这说明暴行罪并不要求实际伤害结果的发生,仅实施了可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即可。日本判例法还肯定了可能造成伤害的风险行为,也是暴行罪的表现方式之一。1954 年日本最高法院的1 个判例中,法院认为,该国刑法典第208 条将暴行定义为对人的身体的非法攻击,应理解为包括声音攻击,即在房间里用大鼓、大锣或其他工具敲打,使他人失去意识的情况⑪。
四、推进我国反暴力法治建设的路径
域外多国在惩治暴力行为问题上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其在暴力行为的法律定义、入罪标准、量刑尺度、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共同特点包括:第一,对“暴力行为”有较为明确的法律定义,将其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明确下来;第二,根据程度对暴力行为进行分类,并对应不同的量刑结果;第三,暴行罪的成立不要求造成实际伤害后果(日本法院判例甚至将“声音攻击”也视为暴行的一种);第四,暴力行为通常构成轻罪,写入刑法体现了法律的威慑性。这些国家反暴力立法及其判例的共同价值理念是:暴力行为既有损于个人尊严、身体健康、精神健康、生命等法益,又侵害国家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公共利益,造成了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一些暴力事件经网络传播发酵造成一些不利影响,凸显我国在暴力行为治理方面存在不足,必须完善立法,提升治理理念,健全制度建设。把预防和制裁暴行纳入刑法,是推进国家现代化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域外国家反暴力法治的经验,对于创新我国反暴力法律治理理念,完善暴力行为的法律治理体系具有参考价值。我国可结合国情,选择性地吸收借鉴。
(一)加大对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降低暴力行为入刑标准
暴力行为挑战了大众的安全感,社会危害性大。因此,有必要增强预防与制裁暴力行为的法律威慑性。如日本在制定现行刑法典中的攻击性条款时,就积极考虑到了危险犯罪的特点。换言之,如果“殴打”只抓住了造成伤害的手段,过于狭隘,那么就用“暴行”一词来消除这一点。“殴打”一词只狭义地涵盖了造成伤害的情况。“暴行”一词将包括更广泛的伤害手段[28]。目前我国故意伤害他人,未造成轻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 条的规定,处以拘留或罚款。2016 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禁止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路,为其他类型的暴力行为纳入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提供了立法经验。具体而言,需要加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针对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议增加暴行罪,行为人只要故意非法接触他人或对其使用武力,即使未造成伤害,也要受到刑事处罚。此外,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群体的暴力行为应当加重处罚,行为人随身携带管制器具或其他危险物品的,也应当加重处罚。见危不救是否应当纳入刑法治理体系也是有待研究的问题。
(二)加强公检法机关预防和制裁暴力行为能力建设
暴力行为法治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需要立法机关健全法制,也需要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针对暴力行为加强事前预防、事中处置和事后制裁。在规范指引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可联合制定反暴力行为的指导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普及预防和制止暴力行为的法治观念。在执法、司法人员素能上,要加强对政法干警在预防、识别、制止暴力行为方面的能力培训,提升公务人员的履职意识和能力。在救济机制上,公安、检察、法院系统要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引入律师、心理专家、妇联工作者、残联工作者、未成年人工作者等第三方,对受害者进行心理干预和创伤诊疗,对加害者进行规训、劝诫,防止暴力行为再次发生。
(三)营造反对暴力的法治文化,培育崇尚文明的法治土壤
对暴力的惩治即是对法益的保护,法治社会和法治文明的建设需要加强对暴力行为的治理。《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把“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作为2035 年的远景目标。我国历来就有“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的优秀文化传统,要将反暴力意识融入我国法治文化和教育理念。一是重视中小学早期教育,促进反暴力教育常态化。在全国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阶段设置反暴力的安全教育必修课程,加强日常教育,使青少年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理念。二是从幼儿园开始,加强学校、家庭、社区多元主体参与的反暴力心理干预,强化道德人文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文明向上的道德修养和价值观念。三是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以法治进校园为契机,积极参与反暴力法治教育。此外,要正确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严厉谴责街头暴力、家庭暴力、校园暴力等暴力行为,大力弘扬崇尚文明、反对暴力的正能量,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对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能力。各级政府要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法治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公民法治素养”的要求。
(四)健全社会机构和社会团体反暴力行为的综合支持体系
暴力行为危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对暴力行为的预防和治理需要社会合力。为此,需要建立健全社会机构和社会团体反暴力行为的综合支持体系。一是将反暴力纳入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构建法学会、记协、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机构或团体,成立反暴力工作机制,明确各自工作分工和职责,形成反暴力的社会共建共治支持体系。二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暴力行为的全国性或地域性调查,并实现各机构团体在不同暴力类型上的信息共享。三是发挥有关智库的决策咨询作用,发动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等领域专家,向有关部门提供防治暴力的专业性建议和对策。四是要加强暴力行为现状评估,设置隐名投诉、群众信箱等形式的匿名举报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暴力行为隐患并加以干预。
五、结语
暴力侵害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域外多国在刑法中都建立了较为明确完善的体系,有关经验对我国反暴力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表明的立宪目的、正文中的公民基本权利内容,均阐明了人的尊严是我国宪法的最高原则[29]。暴力行为是对人的尊严、身体健康、财产和安全的侵犯,应当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加强我国反暴力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民众安全感的必然要求,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将助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一宏伟蓝图变为美好现实。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方法:采用“高级检索”方式,在“案由”中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为条件进行检索。时间截至2022年6月16日。
②③④数据来源于2019 年至2021 年中国统计年鉴,载于【国家统计局官网】,网址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检索时间2022年6月16日。
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⑥资料来源于【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收录的《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0491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检索时间:2022年6月15日。
⑦资料来源于【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收录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7444号民事判决书》,检索时间2022年6月15日。
⑧资料来源于Westlaw Asia数据库,英国高等法院DPP v Smith案[2006]EWHC 94(Admin).http://gfiyg30d1138d80e74958s 6f6pkk6b6b5u6kqb.fxyy.oca.swupl.edu.cn/resultlist,检索时间2022年6月15日。
⑨资料来源于东京高等法院第一刑事庭1950 年6 月10 日判决,昭和24(新)2684 第3 卷2 号222 页,【日本法院网】https://www.courts.go.jp/app/hanrei_jp/detail3?id=22121,检索时间2022年6月15日。
⑩资料来源于日本最高法院第三法庭1964 年1 月28 日判决,昭和36(a)2048 刑卷18 第1 期第31 页,【日本法院网】https://www.courts.go.jp/app/hanrei_jp/detail2?id=50665,检索时间2022年6月15日。
⑪资料来源于日本最高法院第二法庭1954 年8 月20 日判决,昭和27(a)6714 刑卷第8 卷第8 期第1277 页,【日本法院网】https://www.courts.go.jp/app/hanrei_jp/detail2?id=55710,检索时间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