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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023-01-03刘长秋周苏汇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法治化法学法治

刘长秋,周苏汇

生命健康是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基础,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利益之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将生命健康保障纳入法治轨道是完善生命健康保障机制、提升生命健康保障效果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等党的重要文件反复提出并强调“提升人民健康水平”“强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 年10 月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就加强健康法治建设,明确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和修订工作,完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健全健康领域标准规范和指南体系。强化政府在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环境、体育等健康领域的监管职责,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健康领域监督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是提升我国生命健康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是在生命健康治理领域推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目前来看,我国在推进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但与生命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需要相比,还存在诸多亟需弥补的缺陷和不足。探讨和分析这些缺陷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建议,是法学研究者义不容辞的学术使命。自2020 年初新冠疫情集中爆发以来,有关生命健康治理的法学视角的研究受到了学界高度重视,形成了一大批相关研究成果。既有关于公民健康权法治保障的研究[1],也有对公共卫生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探讨[2],既有对党领导卫生健康工作法治化历史与实践的梳理[3],也有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卫生法治思想的分析[4]……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我们进一步探索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的路径而言,无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然而遗憾的是,目前学界还比较缺乏系统分析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的研究成果。例如,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基础理论研究存在什么样的短板、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催动力有何不足、生命健康立法理念有哪些缺陷等,对于这些问题,学界还比较缺乏研究。基于此,本文拟对当前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浅加梳理,以期在该主题研究上有所突破,并在明确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不足的基础上就其完善对策提出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为推动和促进我国生命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略尽绵力。

一、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取得的成就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障,尤为重视法治保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之后,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5],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提升人民健康水平。这正确引领了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方向,使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一)关于生命健康的立法持续推进

立法是法治的基础,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需要以立法作为基础,做到有法可依、于法有据。我国一直以来也较为重视生命健康领域的立法,不断推进和强化生命健康法治建设,制定或修改了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精神卫生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生物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评价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在内的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广泛辐射至人口与计划生育、母婴保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传染病防治、国境卫生、中医药、体育健身、精神卫生、职业病防护、器官移植、人类辅助生殖、食品安全、野生动物保护以及转基因生物技术研发等数十个相关领域,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不断夯实法律制度基础。近年来,生命健康保障方面的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立法领域的一个突出亮点,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的突出成就。

(二)维护生命健康的执法、司法保障不断加强

在生命健康立法持续推进的同时,有关生命健康保障的执法及其监督进行工作不断加强。国家以及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委等经常自行或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针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的各种形式的卫生执法活动,如打击非法行医的联合执法活动、打击人体器官买卖的专项执法活动、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和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打击打击代孕、买卖精子和卵子等专项整治活动,以及打击非法买卖野生动物联合行动、食品违法专项整治活动等,这都比较有效地确保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各级人大和政府依法开展的各种执法监督检查也有序开展,如各地开展的有关《母婴保健法》的执法检查活动、有关《献血法》的执法检查活动、有关动物卫生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以及有关《生物安全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等。这无疑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构筑起了坚固的法治防线。在司法方面,广大司法机关继承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践行“司法为民”的承诺,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地审理和处置了大量医疗侵权、伤医等生命健康纠纷,比较有力地捍卫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确保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在生命健康治理领域的深入推进作出了重要贡献。这些都彰显了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方面的巨大成就。

二、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整体来看,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成效显著。我们认为,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个方面共同配合、协同推进、一体展开。具体而言,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需要建立在科学理论之上,需要有理性的立法促动力加以推进,需要有科学的治理理念加以支撑,且需要构建起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以保障。可以说,这是实现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的客观需要。目前来看,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无论在学科基础理论的支撑方面,还是在立法促动力方面,抑或是在治理理念的科学化方面或法律体系的保障方面,都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基础理论研究存在短板

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离不开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与持续推动,需要构建科学理性的法治理论体。但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还存在不足,已有的研究难以为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提供足够的支撑。

在有关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目前我国学术界还存在着三个密切相关但彼此还争论不休、难以达成统一的法学学科,即医事法学、卫生法学与生命法学。这三个学科都认为,在界定生命健康法律问题方面,自己的界定才是更为科学和规范的学科用语[6]。

相比较而言,医事法学与卫生法学及其相关理论作为借鉴于西方国家的法学学科及理论,更为学界所认同,而对生命法学认同则相对小众。但实际上,人类生命健康问题错综复杂,其影响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只有将所有可能影响人们生命健康的问题纳入同一个学科通盘考量,才能够真正做到全面审视、科学观察和理性判断,从而提出科学的法治对策。而医事法学作为主要研究与医疗事务相关的法学学科,卫生法学作为主要研究健康问题的法学学科,其视野都偏于狭窄,难以将包括动植物生命健康乃至生物安全在内的相关联问题纳入自身视野之中。相比之下,生命法学的学术视野则相对最为开阔,在学科体系上最具有包容性,它不仅包含着专门指向人类健康的生育法学、健康法学与死亡法学这样三个基本学科,而且将其他生物的生命健康法律问题也纳入自己的视野,形成了人与其他生命关系法学这样一个特殊学科分支。这就使得其能够更为全面、综合和宏观地看待人类生命健康法律问题,能够将人类自身的生命健康纳入“生命共同体”这样一个具有更高站位的范畴中加以审视,从而提出更为全面、系统和综合的应对思路和对策。相比之下,医事法学和卫生法学视野较为狭窄,理论上都还存在着明显的短板。围绕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乃至生物安全问题的讨论实际上已经从某个角度证明了生命法学这一学科相比于医事法学与卫生法学的科学性更强[7]。

在推进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方面,医事法学、卫生法学与生命法学各有贡献,但相比之下,生命法学有更为广阔的空间,也更契合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的理论需要,应当被作为支撑当代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基础学科来加以推动。然而,由于存在如上争议,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界,要推进人们对生命法学的真正认同和完全接受尚需时日。这一点使得生命健康治理的称谓就被人们称呼得乱象纷纭:称卫生治理者有之[8],称健康治理者有之[9],称卫生健康治理者有之[10],称医疗卫生治理者亦有之[11]。但实际上,站在生命法学的视域中,生命健康治理的概念实际上完全涵盖了以上相关概念,因为无论是卫生治理,还是健康治理,抑或是所谓的卫生健康治理或医疗卫生治理①,都是人类生命健康问题的组成部分,都可以纳入生命健康治理的概念中。这种乱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短板。

(二)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催动力不足

立法的需求来源于社会的需要。民事立法如此,刑事立法如此,环境立法如此,生命健康立法亦然。“从理论上讲,法律的需求决定法律供给,当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对法律这种社会调整手段产生需要并积极谋求法律秩序对其利益的维护时,就必然要求法律供给发生。”[12]但在我国生命健康法治领域,立法的进度却未与社会的需求保持及时有效对接,时常发生供远迟于求的情况。而这种情况主要根源于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催动力不足。

在我国先前的立法视野中,生命健康方面的立法,但在制定、修改的效率方面还比较低,甚至存在后置化的问题。实践中,往往是发生了极具重大影响的问题和事件有关立法才开始启动。例如,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方面的立法需求早已存在且日渐强烈,学界乃至两会代表呼吁尽快立法的呼声不绝于耳,然而,直到2019 年12 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才正式出台。再如,生物安全法的立法需求也早已存在多年,且自新世纪以来即有学者不断呼吁尽快立法,但我国《生物安全法》直到2019 年才得以正式进入立法议程,并于2020 年10 月通过并颁布。类似的情况在我国生命健康法治领域并不少见,这暴露了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短板和弱项。

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国家的生命健康法治是建立在部分群众生命与健康的惨痛代价之上,靠一些重大的生命健康热点事件来拉动和推动的,其立法乃至执法的内在驱动力严重不足。例如:代孕问题在一些区域内较为严重,但相关立法步伐仍然滞缓;《献血法》修改的实践需求已经越来越强烈,但立法修改的推动却步履困难;生命科技犯罪的风险日益显现,但刑法中生命科技犯罪的规定依旧不多,每增加一个罪名都显得异常艰难;虐待动物的残忍行为在很多地方屡见不鲜,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呼吁,但至今未有法律系统规制。可见,我国生命健康立法存在滞后于社会实践需要的现象。这种无法可依或者法制不健全的状况,使得我国生命健康治理领域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得以累积和沉淀,问题可能最终集中式爆发,导致国家乃至社会难以承受。如何克服这一问题,使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更加理性和科学,显然已经成为亟需我国立法者应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三)生命健康立法理念还比较保守

生命健康立法治理理念保守是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面临的又一个显见不足。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为例,实际上,2003 年的“非典”已经让人们看到了食用野生动物的巨大风险,很多有识之士也已经提议立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但在2004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时,不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理念没有被确立,甚至连先前立法中将野生动物作为一种资源来加以利用的意识都未被矫正。而这种状况到2016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再次修订时才有所改观。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使得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问题再次成为热议话题,社会也难得达成了一定共识。然而,伴随着疫情成因的越来越复杂化,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共识再次被动摇,以至于在2021 年11 月公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稿(征求意见稿)》中,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理念依旧没有被真正确立,一些法律的修改依旧不彻底。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我国刑事立法对于生命科技犯罪的应对上。实际上,近年来,伴随着生命科学技术在我国的日益发展及其广泛应用,生命科技的刑法调整已经越来越具必要性和紧迫性,亟需刑法全面规定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四)生命健康治理的法律体系尚未有清晰明确的构建思路

在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时代主旋律的背景下,建立健全完备的生命健康法律体系显然是实现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的客观需要。然而目前来看,我国生命健康治理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构建成型,甚至在如何构建上都还没形成较为清晰明确的思路。在我国生命健康法治领域,《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在立法之初是被作为我国生命健康领域的基本法来设计的,甚至在该法颁布后学界依旧有人将之视为我国卫生领域的基本法[13]。但实际上,就其内容上来看,尽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健康权具有的保障作用不可抹杀和低估,但该法所涉及的领域仅能够涵盖作为生命法调整对象领域之一的人类健康领域,而这一领域只是整个生命法调整领域的一小部分而已②。

从法理上来说,法律体系的融贯性与该体系中是否拥有一部能够指引整个领域之法治建设的基本法有着直接关联。基本法起着统领构建整个生命健康治理法律体系的作用,确立起法律体系的一般原则和价值。如果缺少基本法的指引以及效力等级的约束,各生命健康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难免会出现“碎片化”问题,甚至产生重复、杂乱无章、冲突矛盾等现象。目前,被人们寄予厚望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显然还难以担当起我国生命健康领域基本法的重任。在此情形下,我国生命健康治理领域的法律体系如何构建还未形成非常任何清晰明确的思路。而这显然已经成为今后困扰我国生命健康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

三、推进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对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4]生命健康治理直接关涉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涉国家治理与民族复兴,甚至关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必须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基于此,必须针对当前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显现出的问题,采取必要的应对之策。

(一)推进生命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

与传统的卫生法学、医事法学相比,生命法学更具有包容性,视野更为开阔,能够全面审视从人的出生到死亡乃至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其他生物的生命与福利等在内的各类法律问题。该学科将其基础理论构建在生命伦理学之上,从生命伦理中找寻相关法律问题的法理,能够将生命法律问题上升到哲学的高度,比卫生法学和医事法学往往更具有理论厚重度。

不仅如此,视野的开阔性和周全性也往往使得生命法学能够把所有生命作为一个系统,在系统中体察不同生命之间的关联,从而在立法上更能够突出和强化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与站位,其理念更为科学,站位也更为高远。因为生命法学不仅关注人类之间的生命健康关系,还关注人类与其他生命体之间的关系。例如,生命法学提出反对虐待动物,不仅是因为该行为给动物带来痛苦或者剥夺动物的权利,更在于其显露了人类的残酷无情、缺乏德性[15],会助长人类自身不文明的一面,不利于社会向好处发展。而且,对于其他动物的残酷可能会激发人性之恶,使一些人渐渐失去对于生命应当有的尊重和敬畏,从而刺激和引发对人类自身生命的残害。从人与其他生命体的关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要求以及人类文明的进步角度而言,禁止虐待动物应当成为法律的基本理念。而该理念显然只有站在生命法学的理论视野中才能被更好地树立起来。

基于此,在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应当坚持生命法学的站位、视野和思维,亦即借助生命法学的高度、广度、厚度来研究生命健康领域内的法律问题,以此令我们研究的站位更加高远、视野更加开阔、思维更加活跃,更全面、理性、深刻地把握生命健康法治的规律,实施更为科学的判断和应对。

(二)提升尊重生命健康的意识

1.以国家治理理念统领生命健康观

就其本质而言,生命法学作为以生命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是以生命伦理学作为理论来源的,其实质上是生命伦理法学,是法学与生命伦理学交叉融合的产物。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生命法学不仅关注生命健康所带来的利益,更关心生命健康中的伦理,关爱生命的尊严与福利。该学科的存在和发展有助于推动国家和社会形成并强化尊重生命、保障健康的思维和意识,从而确保真正将生命健康保障放在一个基础性、全局性位置,关注和重视相关立法的推进,切实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呵护其健康。近年来,疫情的爆发及防治使人们看到了生命健康问题的复杂性。人类的生命健康与其他生物尤其是动物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其他动物的生命健康问题处理不好会直接引发人类生命健康的危机,人类生命只是生命共同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将人类生命放置于整个生命共同体中,给予所有生命必要的尊重与呵护,人类自身的生命健康才能够真正获得保障和维护。为此,在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实践中必须坚持生命法学特有的“尊重生命,关爱健康”的基本观念,将生命真正作为生命加以认真对待。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而言,人民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性和基础性,一旦出了问题,则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稳定乃至文化繁荣等都会受到直接影响。因此,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应将“尊重生命,关爱健康”的观念融入国家治理理念之中。

2.坚持将人民生命健康保障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

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们尽管也很重视生命健康保障,但却并没有将其真正置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地位,社会缺乏对生命健康保障重要性的应有认知。这使得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缺乏正确的思想指导与理念引领。实际上,人民群众是我们一切事业的根本,是我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依托,在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必须要始终严格把握治理之本,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要实现生命健康体系法治化,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公共资源有效满足全体国民对生命健康领域服务的合理期待[16]。新冠疫情给人们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同时也给人们上了生动的一课。疫情告诉我们,生命健康才是人类一切工作的基础,尊重生命、保障健康,才是当代国家治理的关键,生命健康法治必须建立在真正尊重生命与保障健康的基点之上,以有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三)树立系统、客观的生命健康立法理念

人类生命健康保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内容上包括生育、死亡、健康、人与其他生命体关系的处理这样四个领域,关涉人的生命从孕育到死亡在内的全过程中的诸多法律问题。就其历史进程而言,生命健康保障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面临新的任务。而站在生命伦理学的角度上,有关人类生命健康的伦理争议尤其是那些新科技带来的伦理争议从未停止过,社会意见在短时间内难以达成统一,这使得生命健康问题具有复杂性的特点。而生命健康问题的复杂性使得立法者需要立足于风险防范的视角正确对待各类问题,通过立法做好应对准备。

具体言之,在面对随时可能发生的生命科技风险时,我们不能够因噎废食,拒绝发展生命科技,惧于直面生命健康风险,一刀切地全部禁止,而应当借助科学的制度理性应对,通过法律尽量引导和防范于事前,治理和应对于事中,并矫正和救济于事后。为此,需要提升立法的预见性和灵活性,有目的地根据不同阶段的社会发展现状和社会需求制定相应的立法预测、立法规划,使得立法工作能够连续、稳定、科学地开展,同时,也需要遵循防御式立法理念,适时弥补现有法律体系中的立法空白,及时修改完善无法适应新形势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完善的制度来抵御影响生命健康的各类风险,建立起全面、完善、长效的立法保护网。例如,针对目前生命科技领域立法薄弱滞后的问题,应尽快强化相关立法,在刑法中增设生命科技犯罪。2020 年12 月26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和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以及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犯罪,实属生命科技领域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然而总体来看,面对生命科技犯罪这一新型犯罪模式,刑法这一修正案并未涉及到代孕、卵子买卖、人体实验等方面的犯罪规制。这作为此次修法的一次遗憾,反映出我国立法在生命健康治理方面一定程度上存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问题。

基于此,必须改变一些狭隘的立法理念,减少功利主义对于我国生命立法过程乃至法律内容的影响,使立法更有助于生命健康的法治治理。

(四)全面构建从理论到实践的生命健康法治体系

具体而言,在理论上要加强生命健康法治领域的研究,构建科学的生命健康法治保障理论体系。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应当着眼于全生命周期治理的法治化建设,从人的出生、健康到死亡乃至可能影响人生命健康的其他生物的生命健康问题出发,全面构建我国生命健康保障的法律体系。为此,相关的理论研究应当围绕生育法学、健康法学、死亡法学以及人与其他生物关系法学四个领域全面展开,逐步构建起我国生命健康法治的理论支撑体系,为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提供科学全面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在实践层面,要有规划、有步骤地逐步强化我国生命健康法治建设。一是在国家法领域,逐步构建并完善我国生育法律体系、死亡法律体系、健康法律体系以及人与其他生物生命关系法律体系,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法》《生命伦理法》等国家迫切需要的立法并修改《献血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母婴保健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生命健康治理获得完备且完善的生命法律体系支撑和保障。二是在社会治理领域,则应当推进并强化相关的“软法”治理,关注、重视并强化诸如生命健康标准、生命伦理共识、医疗卫生行业规范、生命健康政策等在内的“软法”在生命健康治理方面的作用。作为当代社会治理中一种极为重要的规则,“软法”的作用经常受到人们的忽视或轻视。但实际上,“软法”作为一种无需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就能在社会中形成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在社会治理中往往发挥着更大作用,是国家法治理的重要补充。在生命健康保障方面,“软法”的作用不容忽视、不可或缺,此次疫情应对中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就是一种典型的“软法”,其在防控疫情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所起到的作用显然众所周知、不言而喻。基于此,在国家法之外,各种“软法”也应当受到进一步重视和强化,使其成为我国生命健康治理的重要保障。

四、结语

保障国民生命健康,是当代各国国家治理需要直面的最重要问题之一。而法治则是保障人们生命健康最为有力的手段。2021 年初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借助法治来保障广大人民生命健康,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归向。从理论上来说,尽管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道路困难重重,但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要覆盖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要受到重视并得到强化。这不仅仅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现实需要,更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选择。人类历史发展,就是要继续朝着追求更好地保障人们生命健康权利的方向和目标行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这是人类必须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共同奋斗目标,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追求!

注释:

①卫生健康治理这样一个概念本身就是一个蹩脚的概念。卫生与健康实际上是内涵与外延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用卫生健康的说法本身就显得很冗余。至于医疗卫生治理,其实也不是一种规范的提法,因为卫生的概念中实际上已经内含了医疗在内,用卫生治理或健康治理完全可以涵盖医疗治理。

②依据本文第一作者的观点,生命法实际上是由生育法、健康法、死亡法以及人与其他生命关系法四个部分共同构成的,四个部分密切联系又各有侧重,共同构成我国生命健康的法律体系,并在保障人们生命健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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