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完善探讨
2023-01-03许大春南阳科技职业学院河南南阳474150
许大春(南阳科技职业学院,河南 南阳 474150)
为消减绝对贫困,增强农村各项基础性建设,国家与政府部门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透过多项举措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制法规建设,在保障性制度搭建完成的基础上为广大农户带去更多福利,切实增进农村区域的经济效益、综合效益。
1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演变过程
乡村振兴背景中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的法制建设经历着漫长的演变过程,受此前计划经济影响,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规的内容原则为集体保障与家庭保障,根据该保障内容来确立医疗合作制度与对应的供养制度等,在该类制度内容的影响下,农村社会救助内容得到了稳步发展,基于该类保障形态的集体性,未能搭建出较完整的社会保障性法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也出现了较大改变,在城乡二元时期时,社会保障法规建设出现了不平衡状态,而利用不平衡状态中的资源资金集中增进某些区域的发展速度,促进经济形态的稳步发展,在城乡二元模式的引导下,迅速拉大城乡差距,城市不仅得到更多资源资金,其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也变得更为完备。为更好地解决城乡差距问题,国家与政府部门提出了乡村振兴理念,将更多的资金资源应用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上,在补充了更多的保障性法规基础上,农村社会保障法规建设正变得愈加完善。
2 乡村振兴背景中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现状
2.1 社会保障法规较滞后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快速实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应逐步完备,从实际情况上看,当前政府部门还未能设计出单独的农村社会保障规范,仅有部分制度文件或法律规范应用在农村社会保障中,再加上该类制度文件或法规规范的应用周期较长,负责该工作的部门较多,其开展的社会保障内容未能与农村的实际发展状况相融合,导致部分立法内容存有落后现象。部分农村保障法规未能紧随时代潮流,法律法规制度内也没能展现出攻坚脱贫的意志与决心,在没有适宜法律制度衔接的情况下,乡村振兴的具体内容较难在广大农村彻底落实[1]。
2.2 对社会保障法制的监督力度较薄弱
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法规建设的力度较弱,部分法规建设内容并不健全,在执行该类法规政策时也存在监管能力较弱等不良现象。其一,地方未能有效监督社会保障性资金的应用与筹集,部分保障类资金出现被挪用与乱用问题,在该类资金利用效率不高的情况下,降低了资金使用的公平性,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各项内容较难得到真正落实。其二,在应用农村社会保障法规内容后,多家企业应利用该内容建设来增加更多农民的参与力度,而对农民参与该制度的过程却缺少必要监督,在该情况的影响下将始终存在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甚至某些农村地区存有骗保等不良现象。
2.3 未重视品牌兴农战略发展
在开展农村社会公平性法规制度期间,部分农村区域更加看重对农户各项行为的适宜保障,对其开展的农村品牌建设较忽视。部分农村区域在实际发展中,受地理环境与自然要素的影响,其存在较大的兴农优势,可利用该理念来打造自身品牌,不仅提升区域农业的发展,还会为广大农户带去更大保障,而部分对该农业发展优势较忽视,仅将维护农民权益当成社会保障性法制内容,在缩减该法制内容执行效果的基础上,还难以推动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2]。
3 乡村振兴背景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制有效措施
3.1 加大对社会保障法制的监督
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性法规制度内容的过程中,为提升对该类政策内容的执行性,要增加对该法规内容的监督管理力度。通常来讲,有关部门在执行农村社会保障性法规制度期间,应增加资金的投入力度,并对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无论是使用还是筹集社保资金,都要保证该类工作的透明性、公开性、公正性,利用该项举措来逐步增强广大农民对该保障法律的信任度,使其对相关部门的政策更为依赖,提升政府公信力。同时,相关部门还需派遣专业人员来监管各公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设计、审批到执行都要遵从既定轨道,增进制度内容设计的合理性、执行的科学性。此外,基于农村社会保障类法规制度内容的扩展,应引导广大农民参与到该项保障性法规制度内容中,并对农民的各项行为进行及时监管,使更多农民切实意识到该保障类制度的具体内容,对自身行为进行及时规范,在拥有合适的监督系统后,能及时发现农村社会保障类法规制度应用中产生的各项问题,在查明该问题形成的具体原因后,采取适宜措施加以解决,提升该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的执行效果[3]。
3.2 强化品牌兴农战略
在执行乡村振兴战略、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人们的消费习惯已发生较大变化,不仅农村农户的消费特点向城市靠拢,其消费选择也多集中在品牌商,因而政府部门在设计农村社会保障类法规内容时,需紧随时代潮流,将强化品牌兴农战略纳入到该法律内容中,提升保障性制度内容的执行性。具体来看,在拓展品牌兴农战略的过程中,可合理联系特色农产品、粮食生产与品牌建设等内容,精准融合“有机”、“绿色”与农产品,在该方式的影响下,社会保障法规制度内容将变得更为全面。此外,为更好地执行品牌兴农战略,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性法律制度内容的基础上,还要及时补充《广告法》、《消费法》、《合同法》、《商标法》与《专利法》等法规法律内容,在各农村区域普及各项法律条款,不仅帮助广大农户维护其切身利益,还引导其时刻遵守法律,增进社会保障法规内容的使用与推动,利用适宜的法规建设来充分融合企业、农业与农民,使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保障性法律变得更为合理与科学。值得一提的是,在加强品牌兴农战略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将与品牌兴农相关的法律内容融入到社会保障类法规制度中,不仅引导广大农民在日常工作中养成品牌战略的思维习惯,还需在销售农产品期间遵守各项品牌兴农法规,潜移默化中养成较佳的法律思维。
3.3 保障农户基本权益
在当前的乡村振兴战略内,该战略的执行主体为农民,也就是说,农民切实利益的保障程度将直接改变该战略的执行效果。在进行农村法制建设期间,要将农村社会保障法规内容与公正性、公平性等基础原则精准结合,将该类工作内容落实到守法、司法与执法等工作环节内,切实保障与维护广大农户的基本权益。在进行农业执法期间,相关部门应依照保障法规内容来引导农民开展农业生产,即该生产中的各项操作都要严格遵守社会保障法规的各项内容,提升其生产操作的稳定性、安全性。受乡村振兴战略影响,相关部门需在日常工作中教授广大农户科学生产、种植的方法,帮助其养成较佳的管理习惯并合理使用各项机械设备,明确先进机械设备内的软硬件功能与操作方法,增强对该设备器械使用时的监督,增强农业种植、农业生产的科学性,透过对该项工作的专业管理来提升农民的农业发展水平,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此外,为保证农户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还需在日常工作中增加对农民开展农业活动的管理、监督,及时发现该环节内存有的涉农违法问题,利用社会保障法规下的各项条款最小化农民的经济损失,切实完善乡村振兴战略的各项内容,解决农民在农业发展中遭遇的各项问题,达成维护农户各项权益的基础性目标,运用农村社会保障类法规制度来弥补农民权益,强化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质量。
3.4 增加社会保障法规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逐步发展,政府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乡保障性制度内容的结合,而快速融合两项制度内容的根本性举措为增加农村社会保障性法规内容。一般来讲,若想切实增加农村社会保障法规,需搭建出农村社会保障类法规建设系统,在该系统内发布与撰写与农村保障相关的各项内容,使其开展的社会保障类工作获得法律支持。同时,建设农村社会保障性法制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需保障该建设工作内容的常态化,即利用制度内容充分展现出社会保障工作的先进性、时代性。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其发展中会生出多类社会问题与不良现象,而在设立社会保障性法规法律时,要定期修订与更新该法规法律内容,利用该制度内容的改变来与时代发展、社会变迁相适应。
4 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与使用,相关部门已采取多种举措来完备农村社会保障性法规,受农村经济发展状态影响,在社会保障法规内容上仍不完善,要利用对保障法制的监督与内容扩展来增进更多农户的基本权益,彻底实现乡村振兴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