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文化遗产理论研究20 年的中国探索与展望
2023-01-02徐业鑫王利伟任玉洁
徐业鑫,王利伟,任玉洁
(1.山西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1;2.山西省稷山县农业农村局,山西 稷山 043200)
2002 年,在全球环境基金等支持下,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启动了Globally Important In⁃genious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即“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简称GIAHS)项目,旨在保护具有生物多样性、蕴含丰富本土农耕知识和技术的全球重要农业系统。中国是最早参与GI⁃AHS 项目的国家之一,并于2012 年率先从国家层面启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China-NI⁃AHS) 保护试点评选。截止2022 年,我国已有18 项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138 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挖掘与保护工作都取得了丰硕成果。
中国是有着数千年农业历史的文明古国,加之幅员辽阔,不同地区自然与人文差异形成了灿若星斗、种类繁多、独具特色的农业系统与农业景观。因此,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认证工作虽然最初是由政府牵头,但很快就在学界掀起研究热潮,加之其自身所具有的学科交叉性特征,学者们纷纷从不同的专业视角进行分析和阐释,为农业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2002 年至2022 年,中国的农业文化遗产研究已经走过20 年,学界关于农业文化遗产理论构建取向是什么?这20 年的理论探索对于中国的农业文化遗产研究意味着什么?未来农业文化遗产理论研究应该关注哪些议题?这些问题,正是本研究在梳理这20 年间的农业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所要尝试回答的。
一、本体论视角下的农业文化遗产研究
农业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新的研究对象,其理论研究的基础便是从本体论的视角回答“是什么”的问题。任何一个领域的探索都要从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的具体范围、存在的方式、存在的种类、性质及其与其他对象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入手[1],以形成学界对于研究对象的基本信念和观点。因此,面对一种新的遗产类型,学者们首先要回答的就是农业文化遗产的内涵、性质和类型等本体论问题。
(一)农业文化遗产内涵研究
GIAHS 的概念引入中国本土之后,被翻译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这一中文译名曾引发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FAO 对GIAHS 的定义是指“农村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其核心在于“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因此,应该翻译为“农业遗产系统”[2⁃3]。闵庆文指出GIAHS 的中译名,主要是出于“与现有的世界遗产体系的语言表述保持一致”[4]。李根蟠也认为,农业本身就是文化的一种,译为“农业文化遗产”也并无大碍[5]。也有学者指出,GIAHS虽然没有强调文化,但是无论是“土地利用系统”还是“农业景观”都是人类文化观念的产物,是以农业文化遗产应包括农业遗产系统[6]。随着GIAHS 以及China-NIAHS 项目认定工作在国内的推进,“农业文化遗产”的中文译名已经被政府和学界广泛接受,并作为专业术语和可操作性概念被使用。
中国一直有农业遗产研究的传统,如何区别农业遗产与农业文化遗产也引发了学者们的讨论。早在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就提出了“整理祖国农业遗产”的口号。1956 年,万国鼎先生在《祖国的丰富的农学遗产》中提出,农业遗产既包括“古农书和其他书籍上的有关资料,同时必须广泛而深入地调查研究那些世代流传在农民实践中的经验和实践所获得的成就”[7]。石声汉先生在《中国农学遗产要略》中指出,农业遗产是由具体实物和技术方法两个部分构成,尤其强调农业知识很多都保存在口头传说和农谚之中[8]。到20 世纪90 年代,以保留在当代农民日常生活中的经验等“活”遗产为对象的“农业考现”得以发展,甚至与固化的文献、文物研究鼎足而立,成为农业遗产研究的重要领域。可见,中国的农业遗产研究,基本涵盖了有形的和无形的农业遗产形式,是“历史时期与人类农事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物质与非物质遗存的综合体系”[9]。
王思明进一步指出,仅以生态学和景观学视角理解农业文化遗产并不完整,应在“大农业”的视角下将农业文化遗产界定为“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时期人类农事活动发明创造、积累传承的,具有历史、科学及人文价值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的综合体系”[10]。闵庆文则认为,GIAHS 所强调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只是农业遗产的一部分,因此,从内容上可以将广义的农业文化遗产等同于一般的农业遗产,狭义的农业文化遗产则更关注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的农业生产系统和景观[11],尤其特指FAO推进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原农业部推进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12]。
此外,也有学者从民俗学的角度提出对农业文化遗产内涵的理解,例如苑利指出,农业文化遗产至少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其中广义的农业文化遗产指的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传承、保存至今的各种农业生产经验和农业生活经验”,狭义的农业文化遗产是指农耕生产经验[13]。孙庆忠也认为农业文化遗产是乡土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记忆载体,是乡土社会重要的文化资源,也是我们所属文化模式的系统呈现[14]。显然,民俗学视野中的农业文化遗产更偏重于其所包含的非物质性的地方性知识及其内含的文化意蕴。
2015 年,原农业部颁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明确提出,所谓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我国人民在与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世代传承并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完善的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的农业生产系统,包括由联合国粮农组织认定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由农业部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在此背景下,农业文化遗产内涵虽因学者们的专业背景不同而略有争议,但也渐渐将研究对象聚焦在官方话语所界定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之上,即已认定的GIAHS和China—NIAHS 项目。可见,对于农业文化遗产内涵的界定,是不同学科学术话语之间、学术话语与政治话语之间互动的结果[15]。
(二)农业文化遗产性质研究
作为一种新的遗产类型,理解农业文化遗产的性质需还原其在世界遗产体系中的位置表达及其与其他世界遗产的关系。农业文化遗产所强调的农业生产系统与世界自然遗产、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世界记忆遗产都有交叉。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提出世界遗产的概念,狭义的世界遗产可以划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随着遗产挖掘和认证工作的开展,1992 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又新增了独立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之外的文化景观遗产。按照FAO 的定义,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在概念上等同于世界文化遗产”,在这一意义上,农业文化遗产可以视为与农业相关的世界文化遗产[16]。
与文化遗产只关注文化的因素有所不同,农业文化遗产所包含的农业景观反映了人类活动与自然互动与融合的轨迹,这与文化景观遗产的内涵不谋而合。可见,农业文化遗产在遗产类型上既包含文化遗产,也包含文化景观遗产[17]。但是农业文化遗产与文化景观遗产又有本质区别,《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对文化景观的原则进行了规定,尤其强调其地理文化区域代表性的特征,而农业文化遗产则更强调对农业生产系统内传统农业知识和技术的保护,对其地域性要求并不严格[11]。乌丙安先生立足人类农业社会的历史与传统指出,无论是文化景观遗产、还是文化遗产,其深层指向皆在于反映人类期盼、愿望和心理,而这些又与农业文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农业文化遗产是根基性的[18]。
(三)农业文化遗产类型研究
类型研究不仅有助于认识农业文化遗产,也是构建农业文化遗产研究框架的基础。按照FAO的认定和划分标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以水稻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系统、以玉米/块根作物为基础的农业系统、以芋头为基础的农业系统、游牧与半游牧系统、古代灌溉和水土资源管理系统、复杂的多层庭院系统和狩猎-采集系统等7 种典型类型[19]。
然而,这一分类标准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农业文化遗产类型,因此,国内的学者尝试结合中国农业文化遗产的研究传统和具体语境,从不同视角进行遗产类型划分。有学者从广义的农业文化遗产出发,将农业文化遗产划分为遗址类、物种类、工具类、景观类、工程类、聚落类、文献类、民俗类、特产类、技术类等10 个主要类型,每一个主要类型又划分为若干基本类型[20]。也有学者从农业文化遗产的功能出发,可将其划分为复合农业系统、农田水利系统、特定农业物种、水土保持系统、抗旱节水系统等5 种类型[11]。由中国工程院承担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战略研究”重点咨询项目报告,则按照农业的产业类型,将农业文化遗产分为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5 大类,每一大类下又细分成若干亚类[12]。
二、“遗产资源论”视角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研究
农业文化遗产是一个复合的文化生态系统,其价值谱系也呈现出多维度、综合性的特点。这些分散在世界各地代代相传的古老农业系统以可持续方式供应多种产品和服务,为亿万小农保障粮食和生计安全,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增强生态系统韧性具有重要意义,对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可见,农业文化遗产蕴含了生态、经济、文化、科研、社会、示范等多重价值[21⁃28]。
如此丰富、多元的价值内涵,构成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基础。近几十年全球范围内掀起的“遗产热”,一方面是人类反思现代工业文明负效应以应对未来发展的文化建构,另一方面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现实需求也使遗产必然转变为资源以融入当下社会的话语体系,成为当下借助过去的一种文化生产模式,这种模式赋予了传统文化新的生命力[29]。遗产尤其是文化遗产能够转变为资源的基础,不仅在于其所具有的历史、文化、社会、生态、审美价值和稀缺性,而且在于文化遗产本身所承载的个体和群体独特的生命意义和体验。
农业文化遗产内在的系统性和复杂性使其既包含有形的物质形态和景观形态,也包含无形的文化图式和精神意涵,前者构成了农业文化遗产的物质资源,后者内涵了农业文化遗产的精神资源。二者的充分融合,又能为当代农村发展提供重要的动力和资源。在这一意义上,农业文化遗产活态保护的实质是实现其物质资源与市场经济、精神资源与群体意识的联结,进而全方位地推动乡村的区域性可持续发展。
(一)农业文化遗产物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农业文化遗产是一个复杂的农业生产系统,包含了丰富的动物、植物、工具、农居、景观等物质资源,这些物质资源反映了农业文化遗产独特的生态、历史、审美等价值序列,进而形成具有本地化和差异性的产品附加值,推动物质资源向经济价值的转化。这种转化主要包括生态农产品开发、可持续旅游开发等[30]。
首先,以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为代表的农业生产是天然的生态农业系统,很多农业文化遗产地由于地形限制,仍然保持着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既保留了多样化的作物品种,也充分保障了农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红河哈尼梯田目前仍有100 多种传统水稻品种,其中红米的基因多样性、耐贫瘠、抗病能力都远远优于现代改良品种[31]。贵州从江侗乡地区通过稻-鱼-鸭生态食物网之间相互制约的营养共生关系,形成了更复杂的营养级数,从而降低了饲料和化肥的使用量,在保证食物安全的同时提升了系统中农产品的营养价值和经济效益[32]。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被称为“世界小米之乡”,敖汉小米品种丰富、营养价值高,当地依托“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全球环境500 佳”打造小米品牌,增加了敖汉小米的品牌溢价,有效带动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33]。
其次,农业文化遗产地保留了富有地方特色和审美意涵的自然环境、农业景观、民居建筑、生产工具,构成了极为重要的旅游资源。随着旅游产业的迅猛发展,文化遗产旅游也日益占据旅游市场中重要位置。相比现代农业生产,传统农耕方式生产效率低、经济效益差,很难满足提升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社区的需求[34],为了改变这一困境,可以通过产业的嫁接形成叠加效益[35]。农业文化遗产的稀缺性正是旅游资源吸引力形成需要的特质,其动态保护、整体保护、原地保护的要求与游客对于旅游目的地文化整体性呈现的期待非常契合[36]。农业文化遗产的旅游资源价值主要体现在聚落属性、文化属性、生态属性、社会属性、经济属性等五方面。其中聚落属性是农业文化遗产发展旅游产业的基础要素,经济属性和生态属性是其背景资源,文化属性和社会属性是其最具活力的精神内核[37]。作为一种旅游资源,农业文化遗产具有分布范围广、脆弱性强、可参与性强等特点。将农业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进行旅游产业转化,不仅可以满足遗产地居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产业融合发展,而且可以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38]。学者们也尝试构建农业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评价的指标体系,以期更好地指导和促进农业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和旅游开发[39⁃41]。实践表明,发展旅游产业日益成为当下最主要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模式,并初见成效[42⁃43]。
(二)农业文化遗产精神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精神要素是文化遗产的核心资源,但也往往最容易被忽视。农业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共生的智慧与理念是其不可替代的价值呈现。一方面,农业文化遗产中蕴含了丰富的农业伦理思想,诸如“三才”“三宜”“用水五术”等,这些农业伦理思想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层结构中,其中所体现的“天人合一”“顺天应时”的农业观对现代农业的发展依然有极大的启示[44]。另一方面,农业作为最重要的人类实践之一,隐含了关于普遍的生存价值和世界本体的深层探索,对于以农为本的中国来说,以农业文化遗产为代表的农业生产型塑了传统中国社会结构和文法表达的乡土性特征[45]。
农业文化遗产包含的精神资源大体可以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遗产地居民的农业生产经验和日常生活体验,即地方性知识。杨庭硕援引格尔兹(Clif⁃ford Geertz) 的地方性知识理论,认为农业文化遗产在工业文明社会所面临的发展困境,很大程度在于对其本土知识和技术缺乏充分重视和合理性认证。他以内蒙古草原游牧文化中的“五畜并存”为例,指出古代游牧民族将马、牛、绵羊、山羊、骆驼合群放养,能够兼顾牧草资源的维护和产出,使土地沙化隐而不显,对现代畜牧业单一化、规模化所带来的生态威胁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46]。马楠等以FAO 对农业文化遗产的评选标准为基础,将农业文化遗产所包含的地方性传统知识划分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类、文化类、生计维持类、自然资源管理类和传统技艺类等五类,指出传统知识既是农业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遗产地居民生活生计的维持、文化内涵的传承、生态环境的保护都具有积极的正向影响[47]。吴合显以农业社会中的家谱为例,指出家谱不仅是传统村落家族的谱系图,也是现代村落记忆的载体,通过对家谱的挖掘和整理,提升家族认同、乡土认同,实现乡村文化重构[48]。
二是农业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对遗产地所处的区域历史和文化的影响。农业文化遗产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会突破地域的界限向外传播,甚至形成以核心产品及其所衍生的文化惯习为中心的文化带和文化区。例如,在我国广西、贵州、湖南、重庆毗邻区域聚居了大量百越民族后裔,他们大多以糯稻为主食,并且形成了糯稻饮食文化和“人—稻鱼鸭—田”的复合生计系统,以致后来移居至此的苗族、瑶族甚至汉族也渐被涵化,在生产、生活、生态上与原住民保持一致,进而形成了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糯稻文化圈”[49]。再如,澜沧江中下游地区有着悠久的种茶制茶历史,并形成了独特的茶文化和茶习俗,影响了当地各民族人民的生活、精神和宗教的方方面面。以茶为纽带形成的“茶马古道”,不仅实现了西南地区的物质交换,而且完成了汉藏文化的交流和传播[50]。在我国现有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录中,茶叶类农业文化遗产就有16 项之多,种茶饮茶以及由此衍生的茶文化的影响,已经超出遗产地及其所在区域,成为与中国文化和中国人生命体验紧密连接的精神构成[51]。17 世纪至20 世纪横跨欧亚大陆的“万里茶道”,亦是以茶为媒,成为中西政治、经济、文化等联系交往的重要桥梁[52]。
(三)农业文化遗产与乡村可持续发展
农业文化遗产并非只是传统农业社会的遗存,其农业生产系统和农业智慧是当下农业、农民、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引擎[53]。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资源转化,不仅可以有效应对现代化“石油农业”所带来的生态污染,而且可以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增加农民的就业机会和收入,进而缓解“三农”问题,更好地服务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54]。此外,在已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中,超过三分之二的项目是以主导农产品命名,例如宁夏中宁枸杞种植系统、浙江绍兴古香榧群、福建安溪铁观音茶文化系统等,这些特色产品为开展产业扶贫提供了重要支撑。围绕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各地通过政策扶持、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遗产地及其居民赋能,有力助推了脱贫攻坚战略的全面胜利[55]。
农业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加上官方的权威认证,使其成为重要的文化品牌,形成品牌溢价,进而推动遗产地经济、文化、生态的良性发展。例如,浙江青田县龙现村被认定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之后,充分发挥品牌优势,取得了明显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由于农业文化遗产活态保护的要求,当地大幅减少了化肥和农药的使用,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缓解了农业面源污染的压力。同时,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的金字招牌,也极大提升了农民的自豪感和认同感,为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乡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内生动力[56]。
党的十九大以后,乡村振兴成为新时代农村建设的基本战略,在这一背景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被赋予了更多的应用意义。农业文化遗产是农业文明的宝贵财富,蕴含丰富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这与乡村振兴战略的二十字方针要求有非常大的契合性[57]。一方面,二者的实践场域、发展目标、可用资源相对一致,甚至从某种程度上看,实现农业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与发展就达到了乡村振兴的基本要求[58]。另一方面,农业文化遗产的独特禀赋资源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农业文化遗产地也将成为乡村旅游示范区[59]。此外,通过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作用,可以充分利用农业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特殊资源禀赋,形成“虹吸效应”[60],进而能够有力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61]。因此,要充分认识农业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农民的主体作用,挖掘、培育和保护农业文化遗产,进而使农业文化遗产融入乡村振兴战略[62]。
三、农业文化遗产理论与实践反思研究
任何一门学科的建立,都离不开在实践中探索,在反思中建构,农业文化遗产研究也在其学科建设中不断打破思维定式,审视其自身的基础理论以及实践经验。在此过程中,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与应用被不断讨论、交流、再思考,并在政策话语和学术话语的双重叙事中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反思。
(一)理论反思
首先,已有的对于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主要出于功能论的考量,忽视了其对所处语境的结构性价值。农业文化遗产价值应体现在遗产地生态环境与地方性知识相融合的关系中,但是当前农业文化遗产相关工作仍被置于现代工业文明结构的话语体系中,造成片面强调农业文化遗产的市场价值,忽视了生态、文化、景观等非使用价值[47]。正如学者所指出,应该在“社区-地方-国家-全球”和“过去-现在-将来”的框架中,从共时和历时两个层面去考察农业文化遗产的区域价值和时代价值[63]。
其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文化遗产研究的话语体系并不完善,不同话语体系基于不同情境对农业文化遗产的理解和诠释反映了话语主体的差异化诉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科建设和保护实践。农业文化遗产话语体系应由代表政治逻辑的政治话语、代表理性逻辑的学术话语、代表感性和经验逻辑的大众话语组成。在当下农业文化遗产研究中,一方面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成为强势话语,遮蔽了社会公众尤其是遗产地居民的大众话语;另一方面国家层面的政治话语并没有形成政治社会领域的强大影响力,对学术话语和大众话语的引领不足。因此,完善农业文化遗产话语体系建设,必须促进这三种话语相互关联、相互交流,甚至在特定情境下相互转化[15]。
此外,农业文化遗产作为一种重要文化遗产类型,其学科建设也面临着基础理论的“生成性困境”,即找不到理论原点和可借鉴的体系架构。虽然农业文化遗产的研究涉及“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利用”等问题,但是其回答的主要依据是联合国粮农组织以及中国政府所颁布的农业文化遗产相关文件,使得整个研究领域都表现出一种“理论的匮乏”[64]。虽然很多学者已经开始尝试用各自专业领域的方法论对农业文化遗产进行阐释,但其研究多停留在共时维度的探讨,仅仅关注其知识技术的利用,并没有深入涉及农业文化遗产产生、形成、传承和传播的整体过程[65]。从历时的角度来看,农业文化遗产濒危的发展现状,主要是国家政策选择和现代文明冲击的结果。农业文化遗产在经济文化网络中位置的演变,某种程度上是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农民与土地、农业与工业、乡村与城市关系调整的折射[66]。追溯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设立的初衷,既是为了应对现代农业危机,更是指向未来人类要过何种生活。因此,农业文化遗产研究还应回答其与现代社会之间是何种关系、与现代人之间是何种关系等基本问题。
(二)实践反思
自FAO 提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依托政府与学界的双向推动,各地也积极开展了农业文化遗产项目的挖掘、认证、保护实践。与此同时,学者们也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问题和实践路径进行了梳理和思考。
首先,相较于其他的遗产类型,农业文化遗产既包含物质与非物质的双重属性,同时又具有自然景观的特征,这使得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更为复杂。苑利从整体论的视角指出,需要处理好“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保护与开发”等五大关系,以避免造成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型破坏”[67]。王思明也基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系统性特征指出,在其保护过程中应把握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遗产保护与农民利益、生产生态功能与文化功能、保护主体与多方协调、理论研究与实践推进、现实保护与记忆留存、政策导向与制度建设、保护主体与社会大众等八组关系[10]。可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并非单向度的形态保存和产品利用,更是对人的精神家园和文化网络的修复与重构,实现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68]。因此,在农业文化遗产活态保护与产业发展过程中,还应进一步提升对其审美性认识,挖掘其中独特的乡村“介入式审美体验”,重塑乡村美学生活[69]。
其次,农业文化遗产的在地性与活态性保护原则,决定了遗产地居民应是最主要的保护主体。然而,当下农村生产方式正处在转折的关键期,大量农村劳动力外流,农业生产收益较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仍然存在很多困境。在这一背景下,发展旅游产业成为吸引遗产地劳动力回流、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最有效的保护模式。由于旅游产业涉及企业、政府、居民三方利益关系,企业作为经营性主体往往会忽略居民的参与和利益分配,在此影响下,遗产地居民很难成为农业文化遗产真正的保护主体。研究表明,居民对农业文化遗产的认同和感知与旅游发展和遗产保护成正向关系[70⁃71],社区居民参与不仅能够促进遗产旅游的良性运营,而且能够提升遗产保护的内源性动力[72]。
四、结语与展望
从FAO 启动GIAHS 项目认定,到2021 年第六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录公布;从最初的少有问津,到今天各学科共同参与、专业建设方兴未艾,中国农业文化遗产研究已经走过20 年的探索之旅。这一阶段积累了大量研究成果的同时,也聚集了一大批各专业学人和后备力量,为理论构建和实践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可以看作是中国农业文化遗产研究的“元时代”。学者们从各自的学科视角出发对农业文化遗产进行阐释和呈现,使其成为一个多学科共同参与的综合研究领域,近几年已有打破专业界限逐渐向高度交叉的专门学科发展的趋势。
随着农业文化遗产认定与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必将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研究提出新要求。第一,农业文化遗产类型的划分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完善。农业文化遗产的不断挖掘及其名录的扩展,需要重新思考分类标准及分类体系,一方面适应日益多元复杂的农业文化遗产项目,另一方面指导同一类型农业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第二,农业文化遗产各要素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梳理。农业文化遗产是涵盖乡村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复杂系统,其中包括社区、居民、工具、气候、地理、习俗、民族传统等要素,由这些要素连接成的各种社会网络、文化网络和经济网络正是农业文化遗产在地化保护的基础。第三,农业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需要进一步挖掘。农业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价值是不可或缺的,其中既包括遗产地可见的“文化的表达”和不可见的“文化的文法”,也包括由于移民和民族交往交流等原因带来的文化传播、采借和相互影响。第四,农业文化遗产的区域性研究需要进一步探索。已有的研究多属个案研究,且集中在长江以南的农业文化遗产,缺少区域性遗产的结构特征梳理以及合作保护机制研究,存在农业文化遗产研究碎片化的倾向。第五,农业文化遗产与乡村社会变迁关联研究需要进一步阐释。农业文化遗产研究不应只停留在研究对象的本体论层面,作为乡村百姓与其所处环境相互协调适应的产物,农业文化遗产的形成、发展及至在当代社会的濒危,正是乡村社会变迁的折射。如何通过农业文化遗产来透视乡村社会在历史长河中的变迁?如何通过乡村社会的变迁来寻找在当下传承和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方法?农业文化遗产作为文化干预手段进入乡村有何作用?这些问题都需要引发新的讨论。
此外,结合中国当下的现实背景,农业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的关系处理、农业文化遗产社会认知度的提升路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各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耦合联动等问题也值得进一步思考和讨论。总之,走过了20 年的农业文化遗产学科建设“元时代”,未来仍需不同学科进行跨专业的合作,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不断贡献农业文化遗产研究的中国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