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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知识与生态治理:新疆牧区习惯规范的当代价值

2023-01-02陈祥军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塔吉克族牧民草原

陈祥军

(中南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一、问题的提出

近四十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之相伴的生态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多。在国家层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绿色发展”,“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1](244~248)。这些理念的提出反映了党和国家对生态问题的高度重视。在研究层面,越来越多的生态环境问题已超越自然科学的研究范畴,即这些问题仅靠科学技术手段已无法解决。因此,学者们开始重新挖掘传统文化在消除环境问题中的重要价值。纵观历史,人与自然的关系贯穿人类发展的整个过程,二者的联系主要通过人类的活动来建立,这些活动构成了人类活动体系[2](89),其在实践中表现为各民族基于对自然环境认识的生计行为。这种对外部自然世界的认识经过长久累积在民族内部会形成一种规范或习惯,并且贯穿于所有成员的日常生产生活当中,最终成为民族内部约定俗成的习惯规范。

目前,学界有关习惯规范的研究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除了习惯规范外,使用较多的概念还有社会规范、民间规范、习惯、民间习惯等。本文用“习惯规范”来指代这一类概念。当前有关习惯规范的研究著述很多,主要集中在法学、法律人类学及法律文化或社会学等领域。法学视角重在强调习惯是建立在共同体共识基础上[3](49),法律人类学则强调乡规民约或习俗在构建乡土社会秩序中起着重要作用[4](191)。法律文化或社会学领域有学者则把习惯规范纳入“传统知识”的研究范畴,认为其是传统知识的一部分[5](1)[6]。无论从哪个视角出发,来源于社会实践的习惯规范都是传统(本土)知识的一部分,是民族内部人人共同遵守的规则,对所有人的行为起着约束作用。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有关少数民族传统生态习惯规范的研究越来越多,其内容涉及环境习惯规范的表达形式、文化价值以及现实适用等[7]。例如,西双版纳的居民对森林资源和水资源的利用都有一套完整的规范和要求,这些传统生态习惯规范对其周围的自然环境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8]。黔东南侗族的生态习惯规范对森林、水源及动物等的保护起着积极作用[9]。云南金平哈尼族和傣族村寨的“龙树林”被赋予很多神圣意义,谁都不能砍伐,否则会受到惩罚[10](280)。这种敬畏自然的朴素观念和保护自然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规范,能够对特定地域范围内社会主体的环境行为产生约束力[11]。青海藏族的习惯规范对解决天然草场利用不平衡、放牧不合理等问题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草场的合理利用[12],最终对草原环境起着保护作用。西南少数民族水文化中一般有敬水、育水、惜水、护水的水生态观,对维系生态系统的平衡,乃至地方社会的稳定都起着重要作用[13](84~85)。

纵观世界,南非卡拉哈里沙漠的布须曼人和北极萨米人拥有独具地方环境特征的狩猎知识。布须曼人拥有丰富的自然知识[14],他们能从野生动物留在沙漠上的痕迹判断出猎物的去向。鄂伦春族拥有丰富的狩猎知识[15],北极萨米人拥有丰富的冰雪知识[16]。生活在浩瀚太平洋的波利尼西亚人直到今天依旧掌握着高超的航海技术,导航员没有航海日志或图表,也没有极速器或罗盘,整个大海航程就是利用海洋上点滴讯息,如波浪、风、云等,最终他们能准确无误地到达目的地[17](45~55)。这些本土知识是来自当地人对身边环境极其细致和敏锐的观察,同时体现的也是一个民族对其所生存自然环境的一套认知系统。可见,本土知识来源于当地民众对世代生存的自然环境的认识。无论是布须曼人、萨米人,还是中国的山地民、牧民,他们在其所处的自然环境中都生成了各种独特的本土知识体系。

所以,任何社会的生态习惯规范都离不开其自身所处的自然环境和本土知识。生态习惯规范就是人们在认识自然环境基础上形成的一套保护、利用及分配自然资源的民间或地方传统文化,具有规范成员行为、维护地方生态系统平衡及社会稳定的作用。生态习惯规范本身就是各民族传统生态知识的一部分,是各民族历代先人智慧的结晶,蕴含了与当今生态治理相一致的治理理念,在新时代牧区社会生态治理体系中仍旧发挥着重要作用。习惯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在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语境中仍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现实解释力[18]。鉴于此,基于新疆牧区十多年的田野调查,笔者把本土知识与牧区习惯规范置于生态治理的体系中,以哈萨克族、塔吉克族及柯尔克孜族游牧民的草原生态习惯规范为主要研究内容,探究其在当前草原环境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牧区生态治理中的当代价值和意义。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背景下,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传统文化的价值,本文的研究显得更为重要。

二、草原生态习惯规范的核心思想与现实表达

(一)草原生态习惯规范的核心思想

历史以来游牧民为了在干旱区草原严酷的环境中生存下来,将水草、牲畜及周围各种自然物神圣化,因此,在游牧民心中形成了很多神灵,并且逐渐发展为一种原生性宗教。这种原生性宗教广泛存在于欧亚草原的游牧民族当中。米尔恰·伊利亚德(Mircea Eliade)认为,游牧是生活在北极、西伯利亚及中亚的诸多民族共同拥有的典型生活方式,尽管民族不同、语言各异,他们的宗教却大体一致,即他们几乎都拥有一个共同的神——天神[19](6)。历史学和考古学的研究也发现,无论是古代的斯基泰人还是阿尔泰人,他们都共享着一种天神信仰[20](61)。这种古老的信仰一直延续至今,例如,哈萨克族认为苍天是天神,最忌讳孩子把脚对着天,因为天神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除了崇拜天,他们还崇拜太阳、月亮、星辰及动植物。

古代欧亚草原上的游牧民都有自然崇拜的习俗,其影响延续至今。帕米尔高原上的柯尔克孜族和塔吉克族牧民非常崇拜山。柯尔克孜族认为,山是他们的“父亲”,是他们的“保护神”,山在任何紧急关头都会保护自己的后代,并且会给后代财富和强壮的体魄。柯尔克孜族只要依山而居,就有安全感和自信心。这些观念一直延续至今,今天的柯尔克孜族仍然有这样的看法[21](56)。慕士塔格山是塔吉克族神话传说中的一座神山,也被塔吉克族看作是他们的山神,并被冠之以“冰山之父”。至今塔吉克族对幕士塔格山顶礼膜拜,每日对之祈祷“托你的福,愿你保佑我们”,送亲友上路时也会习惯地说“愿慕士塔格与你同在”,意即“愿慕士塔格保佑你”[22](125)。

欧亚草原的原生性宗教都有动物崇拜的习俗。哈萨克族特别崇拜狼,认为狼是神圣的动物,可以保佑人的灵魂。至今,在新疆阿勒泰地区的一些牧民家中,都会在比较显眼的位置悬挂狼皮。帕米尔高原上的柯尔克孜族和塔吉克族都崇拜鹰。“布达依克”是柯尔克孜族神话传说及史诗中的鹰神,是万禽之王。放鹰打猎是柯尔克孜族的一项传统习俗,人们将鹰训练成能为自己获得更多猎物的神鸟,从而对鹰加以崇拜。在当今柯尔克孜族社会,人们还将鹰皮完整地剥下来,给小孩缝制衣服,或者在婴儿摇篮上、衣领上缀挂鹰爪或鹰毛,认为这样小孩长大后就能有雄鹰的胆识和魄力,勇敢而矫健[23](194)。相较于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对鹰更加崇拜。在塔吉克族的观念中,鹰是勇敢、正义、纯洁、忠诚的象征,也是他们的保护神。

直到今天,在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及塔吉克族社会中,仍然可以发现自然崇拜现象。实质上,这种现象背后是牧民对自然万物的敬畏和感恩。因为,这些被崇拜的对象,每一个都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例如,塔吉克族崇拜鹰,这是因为鹰在帕米尔高原生态系统中处于食物链的顶端,鹰的种群及数量多寡可以反映出高原生态系统的稳定程度。由此,塔吉克族已深深意识到鹰是高原生态系统的晴雨表,并且通过各种方式赋予鹰神圣性,久而久之,形成了内容丰富而又独特的高原鹰文化。

诸多历史、考古及人类学研究成果表明,对自然万物的崇拜是欧亚草原游牧民族很长时间以来的共同信仰。笔者认为,用“原生性宗教”来指代这些信仰更为严谨。原生性宗教信仰体系形成于独特的自然文化环境,与各民族居民生活实践浑然一体,是一种满足他们精神及物质生活最基本需求的宗教信仰系统[24]。例如,各类祖先崇拜、鬼神崇拜等信仰体系都是属于在特殊的自然人文环境中形成的、与本土性社会文化浑然一体的原生性宗教系统[25]。崇拜自然万物和维系人与自然和谐关系是草原游牧民族原生性宗教的核心,其实质也是游牧生态观的重要内容。在草原上,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平等关系,自然界的万物都有生命,自然万物都由各自具体的神灵支配和管理[26]。游牧生态观在实践中则表现为一种约定俗成和被遵守的社会规范,是草原生态习惯规范的核心思想,同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治理的倡导思想相一致。

(二)草原生态习惯规范的现实表达

草原上,游牧生态观是草原生态习惯规范的核心思想,其本身也是游牧知识体系的一部分。在现实层面,草原生态习惯规范的具体内容是以民间法典、神话故事、文学作品及乡规民约或禁忌等方式呈现出来的,并且主要由部族或家族内放牧经验丰富的老人通过言传身教代代传承。这也是草原生态习惯规范最持久、最稳固的一种传承方式。可见,草原生态习惯规范是通过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结合的方式呈现或表达的。历时性维度和共时性维度中的各种表达方式均是表现生态习惯规范核心内容和原则的符号[27](54)。

牧区社会的民间法典、神话故事、文学作品及民间谚语等都属于生态习惯规范的历时性表达。例如,哈萨克汗国时期,在继承和吸收以往习惯规范的基础上,依次制定和实施了三部法典。特别是《头克汗法典》,在前两部法典的基础上,经民间知识精英努力搜集古代风俗习惯而成。哈萨克汗国衰落后,沙皇俄国吞并了其大部分地区,为了有效管理哈萨克地区,沙俄在搜集整理哈萨克人习惯规范的基础上制定了《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人法规》[28]。1759年,清政府统一新疆后,在哈萨克地区根据其历史传统及习惯,实行了扎萨克制。这些依据习惯规范形成的民间法典是建立在草原环境及游牧生计方式之上的,很多习惯规范的内容依旧存在于今天中亚牧区,对牧区社会的稳定与牧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起着积极作用。

游牧民族的神话故事内容非常丰富,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关于自然现象、人与自然关系及对自然万物认识的内容。例如,塔吉克族神话《水神》讲述的是塔吉克族先民崇拜水神,乞求水神保佑他们免遭洪水等自然灾害带来的恐惧和其他邪恶势力带来的灾难,祈求农业丰收、丰衣足食,过上富裕的生活[29](27)。柯尔克孜族也有关于水神的传说,造物主在创造世间万物时,首先创造的是水,因为水是生命源泉,无水则无生命,因而将水也看得无比神圣,对之顶礼膜拜,而且水具有一种神奇的力量,能祛病驱邪。如果有谁得病,柯尔克孜人会端上一碗水,口念祷词,在患者头上绕三圈,祈求水神的护佑。哈萨克族的神话故事里有很多是关于动物或飞禽的,最具代表性的是苍狼和白天鹅。这些神话故事基本反映的是游牧民族对其周围自然环境的珍爱和敬畏。

牧区社会的乡规民约或禁忌则是生态习惯规范的共时性表达。帕米尔高原气候寒冷,土地贫瘠,植被稀疏,草场单位面积的载畜量很有限。塔吉克族根据帕米尔高原的地理特点,形成了以畜牧业为主、农业为副的生计方式,即在高山上放牧,在低谷种植庄稼[30]。因此,每年牧民必须在春耕以后立即把牲畜赶上山,这样既是为了保护农作物免遭牲畜的采食,也是为了有效利用高山牧场。这一乡规民约既调整了农牧业在时空上的冲突和矛盾,也维持了农牧兼营的生产秩序。禁忌是人类最早的社会规范,而游牧社会的禁忌尤其多。这些禁忌内容丰富,并且贯穿于牧民日常生产生活当中,最终内化到生态习惯规范里,形成一系列严格保护草原和对破坏草原的人进行惩罚的措施。这些草原生态习惯规范在今天依然可以为牧区可持续发展和草原生态治理提供经验。

三、草原生态习惯规范的当代价值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草原生态环境也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由于西部地区草原生态环境极其脆弱,一旦受损,其生态恢复非常缓慢,甚至是不可逆的。与此同时,在工业化、市场化及城市化进程中,西部地区草原生态习惯规范的约束力也越来越弱,但其作为游牧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牧区可持续发展及生态治理等方面发挥着作用。因此,我们在草原地区制定生态保护政策时,应根据地方传统和实际情况吸收地方性经验知识,以实际行动践行生态文明建设。

(一)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草原生态治理的基石

草原生态习惯规范最主要的一个作用是维系牧民、草原及牲畜之间的动态平衡。在今天来看,它依旧起着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作用。这种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观念及行为贯穿每个牧民的一生。游牧民深切认识到自然万物,尤其是水草、家畜对其生存的重要性,所以在实践中赋予自然万物以神圣性。例如,哈萨克族牧民认为,所有牲畜都有自己的神灵,绵羊神是薛潘阿塔,马神是哈木巴尔阿塔,骆驼神是奥伊斯衣,牛神是赞格爸爸等[31](64)。塔吉克族和柯尔克孜族游牧民在自然界中也有很多敬畏的神灵。他们之所以崇拜自然界如此多的神灵,与草原环境的多变性和游牧生计对大自然有着极强的依赖性密切相关。他们将自然界里与其密切相关的水草及动植物等视为神灵,人们在敬畏神灵的同时又自发地保护了自然生态环境。

牧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对牲畜及水草资源倍加珍爱。无论是生活在阿尔泰山的哈萨克族牧民,还是生活在帕米尔高原的塔吉克族和柯尔克孜族牧民,他们对待牲畜的态度极其一致,即像对待家庭成员一样,把牲畜照料得非常好,尤其对小羊羔的关爱更是无微不至。高原上的塔吉克族牧民会给每只小羊羔起名字,还能轻易识别出几十只毛色和体型几乎相同的羊羔。刚出生的小羊羔很容易被大羊踩死或冻死,所以小羊羔一出生就被牧民抱进屋里,放在灶火旁,用毛巾擦干净,再用毡片或衣服包裹起来,有时候直接塞进被子里用人的体温温暖它们[32](34)。在春寒料峭的时节,生活在帕米尔高原和阿尔泰山的牧民都会给怕冷的牲畜做保暖的“衣服”。因为,在牧民看来,草原上所有的生灵都是平等的,有着如同人类的生命,即赋予动物和人一样的生命观念和生命体验。

草原上的牧民对待水草的态度非常相似。哈萨克族和柯尔克族牧民都最忌讳拔草根,因此,牧民放牧时会根据牲畜啃食情况随时更换草场,以防止过度放牧。干旱区的生态环境极其脆弱,植被是遏制草原沙漠化的防护网,尤其是那些对草原起着保护作用的关键物种,牧民对其更加珍惜。由于沙棘在防风固沙、遏制草原退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被柯尔克孜族赋予神圣性,他们认为,沙棘具有神奇的魔力,能降魔镇妖,凡有沙棘林木的地方,一切妖魔鬼怪都不敢接近,至今人们还将沙棘枝条挂在门上或放在室内,认为可以护佑阖家平安,预防各种不测的灾难[21](56)。柯尔克孜族赋予沙棘神圣性,可见他们对这种旱生灌木的认识程度与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同样,哈萨克族牧民知道梭梭(一种旱生灌木)既有防风固沙的作用,也能为家畜提供食物和躲避风雪之地。据一位退休多年的兽医讲,在准噶尔盆地的荒漠草原凡是有梭梭的地方,其周围的牧草就生长得很好,因为冬天在风的作用下,梭梭周围会堆积很厚的积雪,春天气温慢慢升高,梭梭周围的积雪融化速度慢,无形中起到蓄水的作用,其周围水分充足,牧草自然生长得茂密,这也为来年冬季牲畜提供了牧草。还有很多鸟儿也喜欢在梭梭里做窝,因为茂密的梭梭为鸟儿提供了一个安全繁殖后代的地方[33](85)。牧民对草原上很多生命都了解得很透彻,并且把它们之间的关系放在整个草原生态系统中加以认识,形成具有游牧特征的生存技能和生态智慧。

这些生存技能和生态智慧最终形成保护环境的惯习,并以浅显易懂的故事、谚语或禁忌的形式在族群或家庭内代代传承。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及塔吉克族社会流传着很多有关牧民与各种动物平等相处的故事,基本都表达了要善待一切生命的观念,在他们的生态观念里,破坏草原、森林、动物等的人一定会遭受神灵的惩罚。在这些朴素生态观念的影响下,牧民日常行为中形成了很多禁忌,例如,严禁破坏水源地、严禁猎杀怀孕的野生动物、禁止在草原上挖土等。这些生态习惯规范里蕴含着一系列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观念,对个体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行为起着约束作用。

(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牧区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牧民对待牲畜、水草及自然万物的态度也决定了他们利用自然资源的方式。在干旱区草原,能够被牧民直接利用的自然资源非常有限,地表的牧草资源也是借助牲畜被间接利用的。因此,牧民积累了一系列永续利用自然资源的本土知识,形成了诸多有效利用自然资源的生态习惯规范。

首先,匮乏的自然资源形成了牧民物尽其用和严禁浪费的习俗。外界都知道牧民热情好客,但较少有人知道,牧民最节俭、最环保和最会利用自然资源。每天的饮食最消耗自然资源,因此,牧民形成了很多节约食物的规矩或禁忌。例如,当牧民家里来客人时,主妇会摊开一块餐布,里面包裹着很多食物,主客围着餐布而坐,其目的是用餐时不会浪费一粒粮食。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和哈萨克族都严禁浪费和亵渎食物。哈萨克族有句谚语:“生前不要浪费麦子,否则死后上天会让你骑着骆驼把麦子一粒一粒捡起来。”因为,骑着骆驼捡起地上的麦子是不可能的,这实质上是对浪费粮食者的惩罚。在干旱区草原生活的牧民几乎不生产粮食,粮食来之不易,所以他们对粮食倍加珍惜。

其次,获取和利用燃料的方式也能体现牧民草原生态习惯规范。平日里烧茶、煮肉及取暖需要大量燃料,牧民如何获取和有效利用燃料就显得很重要。牧民的四季或冬夏两季牧场地理环境差异很大,不同牧场可利用的燃料也很有限。干旱区草原地表上的柴薪非常有限,尤其是在地表植被分布稀疏的帕米尔高原和准噶尔盆地荒漠草原。为此,牧民将晾晒风干后的牛羊粪作为一年四季使用最多的燃料,这几乎是生活在干旱区草原所有牧民普遍采用的一种资源利用方式。

牧民根据牛羊粪的特点、放牧环境及牧业生产环节而选择用羊粪还是牛粪。转场时,牧民一般会使用牛粪,因牛粪晾干后成块状,便于携带。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及塔吉克族牧民普遍使用牛粪作为主要燃料。除了用作燃料,牛羊粪还有其他用途,例如,将牛粪涂在小树苗上,可以保护其不被牲畜啃食;身体烧伤了,涂一些牛粪,伤口会恢复得快一些;羊粪晒干后还是冬季牲畜棚圈里最好的保暖材料。所以,牧民并不把牛羊粪看成是脏东西,而是生活中的宝物,即使是定居后,牧民房前屋后的牲畜棚圈周围还堆放着牛羊粪。牧民通过牲畜间接利用水草资源,把干旱区有限的资源物尽其用,既保护了树木不被砍伐,又实现了资源的循环利用。

牧民的燃料除了牛羊粪以外,还有各种灌木的枯枝。阿尔泰山夏季牧场的柴薪非常充足,但准噶尔盆地冬季牧场和帕米尔高原夏季牧场的柴薪就非常匮乏。为了永续地利用地上有限的植物资源,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及塔吉克族都严禁破坏植被及灌木,即使在林木茂盛的阿尔泰山夏季牧场,哈萨克族牧民一般也不会砍伐树木,而是捡拾枯枝。所以,在夏季牧场妇女出去捡柴火,只需一根绳子即可,很少会带斧头。在农耕社会的叙事里一般用“砍”柴,而牧民则用“捡”柴,一字之差,体现的是不同的环境行为方式。因为按照牧民的生态习惯规范,活着的树木是不能砍伐的,即使要砍,也不能砍断树木的主干,以便来年还会生长出新的枝条。

草场是畜牧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游牧生计存在的基础。如何在自然资源匮乏、气候变化莫测的干旱区有效利用草场是牧民生存的关键。如何有效利用草原,实质上是牧民利用草原本土知识的一种表现。因此,草场利用的生态习惯规范也最能体现游牧文化及游牧经济特点。牧民根据水、牧草、气候、季节等多变性的自然条件,通过移动来利用草原,形成了复杂精细的生态习惯规范,并且贯穿游牧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如何划分草场的“放牧单位”是有效利用草场的重要环节。哈萨克族牧民的放牧单位是“圈”,各个“圈”沿用传统习惯,以山脊、沟谷、河流、道路为自然界标,以能够容纳至少一群羊采食一季的放牧范围为基础。每个“圈”都由放牧经验丰富的老人估算出可容纳的羊群数量及大致的放牧时间。因此,牧民以放牧单位作为衡量草场承载牲畜能力的计量单位,以此为基础又把不同季节草场分成若干个放牧点,目的是可持续利用有限的水草资源。此外,哈萨克族、塔吉克族及柯尔克孜族牧民的季节营地一般都是固定的,这也是为了尽可能减轻对草场的破坏,因为每搭建一个毡房,就有可能失去一块草地。哈萨克族有句谚语:“草场是牲畜的母亲,牲畜是草场的子孙。”可见草场对游牧民族是多么重要。所以,随季节移动放牧是游牧民合理、有效、永续利用草场最好的一种方式,也是游牧社会恒定不变的生态习惯规范。

实际上,游牧民族草原生态习惯规范的内容非常丰富,作为一种传统文化的生态习惯规范依旧存在于牧民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持续发挥着保护草原和维系人草畜平衡的作用。因此,草原生态习惯规范的当代价值不仅体现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有效利用自然资源方面,还可作为制定现代环境法特别是草原法的基础。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立法大多建立在西方科学基础之上,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并不是完全依据我国环境法律文本归纳和推导出来的,而是学习和借鉴国外环境法的理论和实践成果的产物[34]。但生活在我国的每个民族的历史传统、社会文化及生态观念都不一样,而现代环境法的一元构想遮蔽了多元化的社会或地方特点。因此,生态习惯规范根植于地方社会传统,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可以作为沟通和连接现代环境法与地方社会的纽带。所以,现代环境法可以借鉴地方生态习惯规范,把其作为补充和完善制定法的源泉,从而提高现代环境法在实践中的效力。

四、结论与讨论

改革开放以来,草原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由于干旱区草原的脆弱性特点,其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与修复能力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的速度,由此引起草原生态的日益恶化,也促使学界对草原生态治理途径进行探索。在此背景下,国家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35],其中蕴含着“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价值理念。这些理念与草原生态习惯规范所蕴含的生态观是一致的。崔延虎认为,“生态文明”在草原和绿洲是一种实践了几千年并被证明是有效的精神财富,其规约着人与自然万物之间的关系,协调着当地社会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态度与行为,保护着当地人赖以生存的家园,具有万象共生共荣的特征,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民间生态习惯法”的功能[36]。可见,草原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要在结合现代科学技术的基础上,重新挖掘草原生态习惯规范的当代价值。

草原生态习惯规范产生于生态环境极其脆弱的干旱半干旱草原地带。牧民何以在历史的长河中长久地生活在这种环境里,其中基于传统文化的生态习惯规范起着重要作用。这些生态习惯规范属于牧民对草原生境文化适应的一部分,是建立在牧民对自然深切认识的基础上,并且历经长久的历史积淀已深深渗透到他们的思想观念及日常生活行为当中。它是草原牧区社会共同认可和遵守的准则,牧民在法律实践中的思考、判断取舍大部分情况下都受其影响。

实质上,根植于本土知识的习惯规范就是各民族的生存性智慧(living wisdom),是实践的积累,是以生存为导向而不是以追求知识为目的的实践性智慧,它通过世代相传而来,因而它是“传统的”[37]。同样,一个民族或地方的传统生态知识一旦形成,随着时间推移,其传统的内容也在被不断添加,并逐渐形成对民族或地方内部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和规范性的习俗,最终形成人人都要遵守的生态习惯规范。所以,生态习惯规范是传统生态知识和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反过来,生态习惯规范是传统生态文化中最核心的部分,其本身也是每个民族历史的一部分。因此,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承载牧民世代累积的生态智慧与生存技能的生态习惯规范,既可以为草原环境治理提供本土经验,又可以弥补草原牧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不足。

由于国家法律拥有国家强制力,又有一整套执行机构,因而在牧民看来,这种法律无疑是强大的。但现实中,尤其是对中国这样一个生态复杂多样和多元的社会,有些民族或地域存在着自己的一套传统规范制度。因此,基于两种文化系统之上的国家法和习惯规范,在不少情况下会表现出不一致甚至对立的一面。例如,当前环境法中某些内容就与草原生态习惯规范存在冲突。为了避免法律实施后的“水土不服”,在国家立法过程中参酌民间习惯规范的实例很多,民国时期的立法就有借鉴民间习惯规范的情况[38](237)。

现实中,更多研究发现,生态习惯规范在解决非正式的环境纠纷中也起着积极作用,并可为国家制定环境法提供参考[39]。随着学界对游牧文化的持续研究,逐渐形成一个共识,即草原牧区的生态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不能脱离草原环境、牧民及其本土文化,深入挖掘草原生态习惯规范中有益的本土知识和实践,有助于国家现代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在学术界及社会各界努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40]。这也恰恰说明,习惯规范(包括生态习惯规范)在维护地方社会稳定以及维系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发展等方面依旧起着重要作用。

所以,无论法律怎样被制定都无法离开社会、人及文化这三个关键要素所构成的整体而存在。不同时期或地区的法律或习惯规范是社会所需要的,也是由文化决定的。中国各地自然地理环境差异很大,生计方式多样,生态文化丰富多彩,自然也产生了很多生态习惯规范。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统知识是人类对自身生存环境的认知体现,对于我们当代文明和法律发展都是一种启示。作为中国本土文化的载体和符号,草原生态习惯规范承载着方法论解释和社会规范的重要功能,因而极大地补给和拓展了环境法的功能局限。因此,在法治现代化及生态治理进程中,即要考虑本土化与国际化、地方性与普适性等因素,也要接受文化多样性的现实,并要考虑不同文化群体背后的价值冲突及地方历史传承和生存智慧。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环境问题面临着要处理全球化与本土化、普适性与地方性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说,如何处理国家环境法和生态习惯规范的关系,这是今后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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