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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标准化动态

2023-01-02

化工生产与技术 2022年3期
关键词:苯酚工业废水检出限

2022年1月以来实施的生态环境标准I

1)HJ 1186-2021《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规定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的总体要求、处理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测要求和运行环境管理要求。适用于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运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等的技术参考依据。储能类、消费类等其他类型的废锂离子电池,以及锂离子电池生产废料处理过程的污染控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适用于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在保质期内的返厂故障检测、维修翻新过程。

2)HJ 1189-2021《水质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规定了测定水中有机磷农药的气相色谱-质谱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敌敌畏、速灭磷、内吸磷、灭线磷、治螟磷、甲拌磷、特丁硫磷、二嗪磷、地虫硫磷、异稻瘟净、乐果、氯唑磷、甲基毒死蜱、磷胺、甲基对硫磷、毒死蜱、杀螟硫磷、马拉硫磷、对硫磷、溴硫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稻丰散、丙溴磷、苯线磷、三唑磷、蝇毒磷、敌百虫等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当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取样量为1 L,定容体积为1.0 mL 时,28 种有机磷农药的方法检出限为0.3~0.6 μg/L,测定下限为1.2~2.4 μg/L;当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取样量为100 mL,定容体积为1.0 mL 时,28 种有机磷农药的方法检出限为4~7 μg/L,测定下限为16~28 μg/L。

3)HJ 1190-2021《水质灭菌生物指示物(枯草芽孢杆菌黑色变种)的鉴定生物学检测法》。规定了鉴定水中灭菌生物指示物(枯草芽孢杆菌黑色变种)的生物学方法。适用于微生物实验室灭菌效果的评价。

4)HJ 1191-2021《水质 叠氮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规定了测定水中叠氮化物的分光光度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叠氮化物的测定。当取样体积为150 mL,试样制备体积为100 mL,使用10 mm光程比色皿时,方法检出限为0.08 mg/L(以叠氮根计),测定下限为0.32 mg/L(以叠氮根计)。

5)HJ 1192-2021《水质9 种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的测定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规定了测定水中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的高效液相色谱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4-叔丁基苯酚、4-丁基苯酚、4-戊基苯酚、4-己基苯酚、4-庚基苯酚、4-辛基苯酚、4-支链壬基酚、4-叔辛基苯酚和4-壬基酚等9种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 的测定。当取样体积为200 ml,试样的定容体积为1.0 mL,进样体积为30 μL时,方法检出限为0.04~0.06 μg/L,测定下限为0.16~0.24 μg/L。

6)HJ 1193-2021《水质铟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规定了测定水中铟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工业废水中铟的测定。当进样体积为20 μL时,方法的检出限为2 μg/L,测定下限为8 μg/L。

7)HJ 1199-2021《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规定了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内容、方法等技术要求。适用于短波广播发射台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8)HJ 1200-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规定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合规判定方法等。适用于指导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填报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审批部门审核确定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相关许可要求。还适用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且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9)HJ 1204-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10)HJ 1205-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固体废物焚烧》。规定了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适用于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也适用于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已规定的除外。不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11)HJ 1206-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人造板工业》。规定了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 执行。

12)HJ 1207-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塑料合成革制造超细纤维生产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79执行,电镀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985执行,涂装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1086执行。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 执行。不适用于再生橡胶和再生塑料制造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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