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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收购贩运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3-01-02李亚卓

河南畜牧兽医 2022年7期
关键词:经纪人法律法规检疫

李亚卓

(商丘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河南 商丘 476000)

在非洲猪瘟防控的关键时期,生猪贩运经纪人成为当前防控工作的薄弱环节,如何加强对生猪贩运人的监管已成为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探讨分析了生猪贩运经纪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压实养殖场户责任、重点管控承运车辆、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等对策建议,以期为加强生猪贩运经纪人监管、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提供借鉴参考。

1 生猪贩运经纪人监管现状

1.1 法律法规规定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否则将依据第九十七条或一百条进行处罚。因此,对于生猪贩运经纪人违反以上规定的,也应当给予处罚。

1.2 监管现状

目前对于生猪贩运经纪人的监管主要是在产地检疫环节和运输环节。在产地检疫环节,主要是官方兽医对生猪依法实施产地检疫,查证验物,合格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在运输环节,主要是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依法对过往生猪车辆查证验物,合格的给予放行。另外,在屠宰环节,驻场官方兽医主要是监督屠宰场做好入场把关工作,发现收购屠宰问题生猪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纪人监管难度大。目前缺少对生猪贩运经纪人的有效管理手段。生猪贩运经纪人活动范围广、轨迹不固定、流动性大,对其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由于国家对于生猪贩运经纪人未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因此任何人都可以从事生猪贩运经纪人,导致对象广泛,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对于收购贩运经纪人打击难度大。

3 思考与建议

3.1 完善法律法规

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现行的法律法规等进行修订完善,将生猪贩运经纪人纳入法律监管范畴,弥补当前法律法规空白和监管盲区,切实解决监管人员执法无据、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地方立法,建立生猪贩运经纪人管理的地方法规,也可建立健全经纪人备案制度,实行贩运经纪人许可制度,必须取得一定的资质方能从事生猪运输活动,从而解决监管难、监管无依据的问题。

3.2 压实养殖场户责任

鉴于贩运经纪人流动性强、未实行准入及备案制度的情况下,压紧压实养殖场户的责任,通过宣传教育、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强对养殖场户的监管,能够提升对贩运经纪人的监管效能。通过倒逼养殖场户落实主体责任,与经纪人签订委托协议,反向监督经纪人,督促其依法申报检疫,如实加施耳标,同时以拍照记录的方式保存耳标、检疫证等材料,确保销售的生猪合法合规、证物齐全。一旦发现经纪人未申报检疫,养殖场户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官方兽医,履行报告责任。否则对于养殖场户隐瞒信息、违规销售的行为,也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从而警示震慑违法行为。

3.3 重点管控承运车辆

农业农村部第79 公告,要求生猪运输车辆要符合有关要求,物资、设施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生猪承运活动。否则将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官方兽医要加强对承运车辆的监管,对于承运生猪的,要查验车辆备案证,核对相关信息,信息不符的依法依规处置。

3.4 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由于生猪贩运经纪人流动性大、活动轨迹不固定、一般都在幕后操作等原因,对其监管查处难度大。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官方兽医要严格实施产地检疫,严格检疫程序、规范检疫行为,强化资料查验,对于资料齐全、耳标佩戴完整、车辆经过清洗消毒、车辆经过登记备案的方可出具检疫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充分发挥把关作用,严格查证验物、清洗消毒,对于证标齐全的方可放行。屠宰环节驻场官方兽医要监督厂方做好入场把关工作,不收购屠宰病死、死因不明、染疫、疑似染疫、证标不全生猪。另外,要广泛收集群众举报线索,畅通举报渠道、实行有奖举报,要探索明察暗访、蹲点蹲守、突击检查等检查方式,严厉打击生猪贩运经纪人违法违规调运行为,加强两法衔接,强化与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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