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STCW公约的高级值班水手配员和值班问题
2023-01-02王兴琦姚万军
王兴琦 姚万军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合并了国际劳工组织(ILO)37部公约和议定书,合并过程中, ILO和国际海事组织(IMO)商定,将《一等水手发证公约》(C074)中的培训和发证规定移至STCW公约。同时,为了给普通船员提供一个职业发展的路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在值班水手(rating forming part of a navigational watch)发证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高级值班水手(able seafarer deck)发证要求。但STCW公约和STCW规则只规定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的标准,不决定船舶配员水平。如何规范高级值班水手船舶配员和值班安排,使高级值班水手配员和值班满足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和港口国检查要求,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国际公约关于高级值班水手配员和值班的规定
(一)关于高级值班水手配员的规定
2010年6月21日至25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了STCW公约附则和STCW规则的修正案(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正案增加了高级值班水手等船员的发证要求。马尼拉大会决议6也重申了STCW公约和STCW规则是关于培训和发证标准的文件,不决定配员水平,明确由主管机关和船东负责制定船舶配员标准,并考虑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安全配员原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Ⅴ/14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船舶配备足够数量和胜任的船员,且每艘船舶应备有一份由主管机关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11年11月30日IMO通过的《最低安全配员原则》(A.1047(27)号决议)明确,港口国检查最低安全配员证明的符合性作为船舶安全配员的证据,且最低安全配员应基于STCW规则规定的各相应级别船员职责功能的履行。
(二)关于高级值班水手值班的规定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没有对高级值班水手船舶值班作出明确的规定,但STCW规则第A-Ⅷ/2节第17.6段规定:关于航行值班的安排,船长需要考虑甲板部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适任能力。STCW规则第A-Ⅷ/2节第91—93段规定:船舶在港内时,甲板部值班安排应足以确保人命、船舶、港口和环境的安全以及与货物作业有关的机械的安全操作,保持船上秩序和日常工作;应根据系泊情况、船舶种类和值班特点决定甲板值班人员的组成;如船长认为必要,应安排1名高级船员负责甲板部值班。
二、各国和地区关于高级值班水手配员和值班的要求
(一)我国关于高级值班水手配员和值班的要求
中国海事主管机关综合考虑我国船舶、船员队伍现状,以及高级值班水手和值班水手的履职职能,采用“高级值班水手(Ⅱ/5)+值班水手(Ⅱ/4)”配员模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号)规定,我国国际航行船舶需配高级值班水手2人、值班水手1人。我国要求配2名高级值班水手,是综合考虑了航行值班只需要航行职能(值班高级值班水手和值班水手都具有),其他甲板作业则需要货物装卸和积载、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维护和修理等职能(仅高级值班水手具有),并考虑了全国高级值班水手和值班水手队伍的总体状况和船舶实际情况而设定的配员模式。基于安全考虑,在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值班要求的基础上,中国海事主管机关提高了停泊值班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91条规定,停泊时甲板值班人员应当至少包括1名值班驾驶员和1名值班水手。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采用“高级值班水手(Ⅱ/5)+值班水手(Ⅱ/4)”配员模式,要求必须配3名高级值班水手和2名值班水手。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高级值班水手配员和值班的要求
不同缔约国或地区在履行《最低安全配员原则》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时,对高级值班水手船舶配员做出了不同安排:有的采用“高级值班水手(Ⅱ/5)+值班水手(Ⅱ/4)”配员模式,即要求必须配一定数量的高级值班水手,如法国、巴哈马、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等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3名高级值班水手;有的采用“高级值班水手(Ⅱ/5)or值班水手(Ⅱ/4)”配员模式,即不要求必须配高级值班水手,配高级值班水手或值班水手都可以,如巴拿马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3名高级值班水手或3名值班水手;有的采用“值班水手(Ⅱ/4)”配员模式,即不要求配高级值班水手,仅要求配值班水手,如马耳他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3名值班水手。也有缔约国灵活采用以上三种形式,如新加坡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和船东申请,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的必须配高级值班水手,有的配高级值班水手或值班水手都可以,有的仅要求配值班水手。
关于值班,目前多数国家或地区采用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一致的要求,即对于在港船舶不要求必须有高级船员参加甲板值班,这样就会出现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单独负责港内甲板值班的情况。
三、实务中高级值班水手船舶配员和值班遇到的问题
(一)对高级值班水手配员要求的理解不一致
由于马尼拉大会决议6重申了STCW公约和STCW规则不决定配员水平,实践中不同船旗国(或地区)和船东对船舶是否需要配高级值班水手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不一定要配高级值班水手,船舶实际配员只要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即可,理由是IMO《最低安全配员原则》规定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是船舶船安全配员的证据;有的认为需要配高级值班水手,理由是船舶实际配员除了要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外,还要考虑不同级别船员职责功能的履行,而值班水手只具有航行职能,不能独立承担货物装卸和积载、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维护和修理等工作。目前在港口国检查中尚未发现关于高级值班水手配员缺陷的案例,但有公司反映其配员证书不要求配高级值班水手的方便旗船舶受到过港口国官员关于船舶未配备高级值班水手的口头质疑。
(二)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方面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STCW公约和STCW规则没有强制要求港内值班时船舶必须安排驾驶员值班,有的船旗国仅要求普通船员负责港内甲板部值班,对于没有配备高级值班水手或采用“高级值班水手(Ⅱ/5)+值班水手(Ⅱ/4)”配员模式的船舶,可能会出现港内值班只有值班水手负责的情况;或者即使港内值班由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组成,但有证据表明由值班水手负责锚机、缆机、克令吊等设备的操作。这时就可能出现不符合STCW规则第A-Ⅷ/2节第91、第92段规定的“甲板部值班安排应足以确保与货物作业有关的机械的安全操作,以及保持船上秩序和日常工作;应根据系泊情况、船舶种类和值班特点决定甲板值班人员的组成”的情况,即值班人员不具有港内值班所需的适任能力。东京备忘录和巴黎备忘录港口国监督组织于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开展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联合大检查,已有港口国对由值班水手负责港内甲板值班的船舶出具了值班人员不适任或不符合配员证书的缺陷。如某方便旗船在接受港口国检查时,因值班水手负责港内值班被出具了值班普通船员不适任的缺陷:缺陷代码为“01202”,项目为“certificate for ratings for watch keeping”,补充描述为“at time of inspection found seafarer certificate(able seafarer) not as per manning certificate”。经了解,该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船舶配备“3名高级值班水手(Ⅱ/5)+2名值班水手(Ⅱ/4)”,该船在港时有1名值班水手参加港内值班,港口国官员发现该值班水手履行了超过其适任证书职能的职责。港口国官员认为值班水手在驾驶台值班是可以的,但涉及夜间操作和货物操作、克令吊操作等则不适任,相关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职能的驾驶员或高级值班水手完成。
我国值班水手的培训、考试等适任标准涵盖了高级值班水手的绝大部分能力要求,远高于STCW公约关于值班水手培训与发证的要求,具备了一定的货物装卸和积载(支持级)、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支持级)、维护和修理(支持级)等能力。此安排为船员的适任和船舶安全提供了更好的保障,但我国实际签发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也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一样,只有航行(支持级)一个职能。船东在安排值班水手船上工作时可能会遇到前述的值班水手履行了超过其证书职能的职责的问题。
四、完善高级值班水手船舶配员和值班安排的建议
对高级值班水手船舶配员和值班要求理解不一致的问题是近年出现的新情况,航运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优化船舶安全配员和值班安排。
对我国船东的国际航行船舶而言,一是要正确理解配员规则,除了要学习我国和其他船旗国配员规则外,也要学习IMO《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特别是关于“最低安全配员应基于STCW规则规定的各相应级别职责功能的履行”的规定,安排船舶配员时不仅要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还须注意值班船员适任职能的履行,对于中资非五星旗船舶,即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没有要求必须配高级值班水手,也要尽量确保水手中有人持有高级值班水手证书;二是要合理安排船上值班,避免安排值班水手单独负责港内值班,或即使安排1名驾驶员和1名值班水手港内值班,也要避免安排值班水手从事超出其适任证书职能的工作。
对我国海事主管机关而言,建议进一步完善船舶配员制度,并加强宣贯和指导。一是未来修订我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时,将IMO《最低安全配员原则》中“考虑船员级别职责功能的履行”的原则写入规则,提醒船东注意;同时考虑船员队伍的发展情况,建议将我国国际航行船舶的高级值班水手配员人数从2人增加到3人。二是注意收集各港口国检查中出具的船员配员和值班方面缺陷的案例,及时向船东通报。三是加强宣贯和指导,及时向船东解读IMO《最低安全配员原则》和我国关于船舶配员的要求。四是向IMO提出澄清高级值班水手配员和值班要求的建议,便于各船旗国、港口国和船东理解和执行的统一。既要澄清高级值班水手配员如何符合《最低安全配员原则》中“最低安全配员证明的符合性作为船舶安全配员的证据”和“最低安全配员应基于STCW规则规定的各相应级别职责功能的履行”的配员要求,也要澄清高级值班水手和值班水手值班安排如何符合STCW规则规定的值班要求,避免出现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但港口国对船舶出具值班安排存在船员不适任等缺陷的情况。
五、其他船员的配员和值班问题
除高级值班水手外,电子电气员的船舶配员和值班也会出现类似情况。目前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没有对电子电气员船舶配员作出强制性要求,而是由航运公司根据船舶实际需要安排。有的航运公司认为不强制配员就是没有任何要求,因此可能会安排未持有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或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船上担任电子电气员并履行相应职责,导致在港口国检查中被出具了该船员没有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缺陷,特别是船员名单显示该船员职务为“电子电气员”时。相对而言,同为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新增的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由于一般不单独承担某一方面的工作,在实务中很少出现因理解不一致导致的配员和值班问题。
另外,船员未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的问题也需要引起注意。2017年起我国依据STCW公约要求取消了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必须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的要求,部分新取得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船员可能未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船员未参加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考试,或参加了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考试但不满足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的发证要求)。船东需要注意:一是在船舶应变部署表中,未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的船员不能承担艇筏收放、操作等方面的职责,防止在港口国检查中被认定为缺陷;二是及时安排相关船员参加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和考试,满足条件的尽快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