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接处警中处置民事纠纷的五条基本原则
2022-12-31陈洪喜
文/陈洪喜
民事纠纷的成因复杂多样,有时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处置难度较大,虽不属于派出所直接管辖的案件,但若处置化解不当,极易引发矛盾转化升级,导致民事转治安、刑事案件,甚至引发上访投诉,影响接处警效果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需要引起基层派出所民警的高度关注。关于如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警情,不少同行有过很多文章进行分析研究。这里,笔者仅从处置原则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提高认识,审慎处置
接处警民警要正确审视新形势下的纠纷类警情。纠纷类警情较多,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矛盾多元、复杂的态势,需要合理疏导与解决。既然群众选择报警求助,说明对公安机关还是信任的,不能一味地排斥与推脱。派出所民警应正确对待纠纷类警情,怕、躲、推是不行的。对纠纷类警情处置,要按照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等执法要求,前期处置中不能只考虑够不够立案,要多从警务规范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大局的角度考虑问题,认真倾听纠纷双方诉求,并与当事人做好沟通交流,同时要自觉规范接处警行为,履职尽责到位,凡能调解解决的纠纷类警情应积极协助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合理疏导,引导其选择合法途径维权,切不可简单粗暴,一推了事,以防小纠纷升级转化为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二、能调尽调,尽力疏导
一般民事纠纷虽然公安机关无强制处理权,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根据此规定,派出所民警在遇到纠纷类报警求助时,要多换位思考,做到情理法并用,情暖民心。对纠纷群众要充满感情,多站在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尽最大努力化解纠纷,不能因小纠纷处置不当拖成大案件。凡能通过疏导教育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应主动履职尽责。对于经过说服教育确实不能解决的纠纷,也不能强行调解久拖不决,或变相插手他人之间的各类经济纠纷等民事争议,应依据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的规定,向纠纷当事人说明解决该纠纷的途径和处理其纠纷的法定管辖机关。参与处理此种纠纷类警情的民警应先尽力平息事态、制止当事人之间的现场冲突,稳定情绪后,再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民事争议解决途径维权。民警要全程记录好现场纠纷情况和民警所做工作,并尽量替当事人固定好有关证据,以便日后调取,同时防止当事人投诉民警不作为或履职不到位,为民警日后维权提供证据支持。
三、规范执法,防控风险
解决纠纷类警情需要多管齐下,考验着派出所民警的工作能力与智慧。派出所民警要自觉在日常执法中履职尽责到位,大力规范接处警执法行为。派出所应通过采取举办警务实战培训班、接处警研讨、群众投诉研判评析、普法讲座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民警规范警务和防控执法风险意识,努力提高民警做群众工作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与水平,使其能妥善处置各类纠纷类警情。
四、整合资源,多元化解
民事纠纷类警情越来越多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矛盾的多元与复杂。多年的执法实践告诉我们:对于各类纠纷矛盾,基层派出所唱独角戏是不行的,需要党委、政府、其他执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与合作化解。派出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整合调动乡镇各类社会资源,动员各方力量,通过多种渠道,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社会的、民间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纠纷。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伤害、损害财物等治安、刑事类警情,公安机关应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查处,及时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民事纠纷要能调则调,无法通过调解手段化解的,及时进行警情分流,协调其他机关接手解决,防止简单应付差事,冷横硬推。要履职尽责到位、导疏结合,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矛盾纠纷转化升级,以实际行动实现接处警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普法宣传,依法维权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基层派出所应利用点多、线长、面广、熟悉辖区治安状况的优势,鼓励民警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让辖区群众了解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和民事纠纷的法定解决途径,教育引导纠纷当事人遇到问题选择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切不可遇事不冷静,言语粗暴,甚至动手动脚,使小纠纷酿成打架斗殴、伤害等治安刑事案件,最终触犯法律,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