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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战略背景下能源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路径优化
——以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为例

2022-12-31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科研人员勘探课题

闫 琰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 勘探开发研究院,山东 东营 257000)

2018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大力提升勘探开发力度,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指示[1]。国家能源局2021年在北京召开大力提升油气勘探开发力度工作推进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油气勘探开发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会议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长抓不懈,持续提升油气勘探开发投资力度,加大勘探开发资金和工作量投入[2]。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以下简称“勘探院”)主要承担国家、中国石化及胜利油田勘探开发重大科研项目与新技术攻关,油气田勘探部署与新、老区产能建设方案编制,油田油、气、水、岩石测试和分析,勘探院在努力提升科技创新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同时,如何用好、用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科技创新工作提供保障值得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依据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创新步伐,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断加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2021年以前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 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2016年以前国家对实施加计扣除政策实施企业、研发范围、抵扣内容有比较严格的限制。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 进一步放宽了研发活动的适用范围,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13号规定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又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总之,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创新步伐,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断加码。

2 勘探院研发费用现状

勘探院是胜利油田唯一集勘探、开发于一体的地质综合研究机构,是中国石化重点研究院。近年来勘探开发研究院把扩大油气资源、保持长期规模效益稳产始终摆在核心位置,攻关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聚焦主责主业,全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年均承担国家、总公司以及油田等级别各类攻关课题近200项,其研发费用基本状况如下。

2.1 研发费用核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法规的要求,勘探院对研发费用进行单独核算,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入账,真实反映研发费用的支出。每年根据科技部门下达的科研课题和经费预算,在ERP系统中采用WBS项目来核算下达科研课题,并通过在项目下细分网络和作业,来控制课题明细预算和具体费用,每一笔费用按照给定的网络和作业号据实结算,超过预算则无法结算。

2.2 资料准备及备案

充分研读政策,制定完善的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从课题立项到结题等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流程,由财务部门牵头,协调科研、生产、劳资、直接参与课题的研究室,为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和材料,包括研发项目计划书和预算,研发项目研究人员名单,研发过程中委托项目合同及备案资料,研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参与研发项目的人员、设备、无形资产使用工时记录及相应计提的人工、折旧摊销成本,所有财务报销核算资料的复印件等。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胜利油田分公司聘用外部税务师事务所的审计底稿,分析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审减事项。

3.1 直接费用会计核算

3.1.1 审减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

能源企业科研院所每年承担各级科研课题数量非常大,为了平衡科研、生产之间的矛盾,除课题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之外,其他课题参与者会有所侧重或调整。在长达几年的课题里,有些承担人退休、调走、更换,存在经费报销人不是立项报告里的课题参加人问题,但制度必须执行。因此如何避免这样的费用被审减,是科研管理部门今后需要解决的问题。

3.1.2 审减未提供正式发票的内部劳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通常情况下,企业的费用开支需要取得税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作为会计人员的核算凭证,如果研发费用不能取得发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例如,勘探院科研所2021年内部测试、印刷、资料调研收集等内部劳务,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这部分内部劳务主要是自2017年胜利油田实行“市场化运营,效益化考核”改革政策后,压减外部支出,盘活内部资源,实行内部挖潜增效,内部能够完成的印刷、测试等工作不得外委,无法取得正规发票造成的。

3.1.3 个别会计科目未归入加计扣除政策的费用类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规定:科研项目费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过去的政策中有“等”费用的提示,但在最新的政策中取消了“等”,所以只能按照政策中列举的条目归集使用。运输费、办公费、邮费、业务招待费等,现被排除在范围之外。

3.2 间接费用

能源企业研究院所普遍存在人工成本和折旧摊销费用计提不足问题。以勘探院为例,分析造成此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根据2018年中国石化股份公司科技部下发了《关于规范研发支出预算核算的通知》精神,所有新立课题增加人工成本和折旧摊销费用预算,其中新立项的股份公司课题下达预算人工成本和折旧摊销预算仅占总预算的28%,如某些课题年度预算300~400万元,配比人工成本、折旧摊销只有60~70万元,显然与实际科研人员投入工作量不符。实际执行过程中造成如按照年初科研部门编制的间接费用预算申请加计扣除,就与实际间接费用成本存在差异,丧失部分研发支出享受加计扣除的机会。如果增加该课题的人员、设备间接成本,不按照预算编制执行,又会存在预算审计风险。分析原因主要有两方面:(1)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时对间接费用的编制不重视,导致相应成本预算编制不合理;(2)由于能源企业研究院所工作主要包括内部基础研究任务、科研任务以及外部创收三部分工作,主要研究室科研人员“兼岗兼人”,按工时消耗计量科研工作,缺乏有效的统计,在课题立项申报时也难以准确做出间接费用预算。

3.3 其他影响因素

3.3.1 科研人员对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与管理职能部门和研究室管理人员密切相关,很多资料的提供依赖于他们,但这项工作的实际效果又落实不到二级单位,因此,他们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不高,直接导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准备不完整,在委托事务所进行研发费用专项鉴定时,事务所人员列出补交材料清单,比如,开题报告及验收报告,直到汇算清缴,有些课题缺的资料也未补交,直接导致该课题整体审减,损失所得税红利。

3.3.2 课题立项名称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于研究开发活动的适用范围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着重强调了“两新、一改进”的系统活动,同时明确常规性升级、直接运用科研成果等7类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也就是说,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的研发活动,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因此如果科研人员了解这个政策,在课题立项时就规范立项名称,避免由于字面意义的审核就否定了政策的应用。比如勘探院研究课题《××探区碎屑岩热储地热采灌方案优化研究》,税务局根据课题名称判断这些只是进行了优化与常规升级,不允许加计扣除。但经实际了解,课题中含有科研创新的内容及发明专利,科研人员确实进行了研究与创新工作,属于加计扣除三新政策范畴。如果课题名称稍作改动,修改成《××探区碎屑岩热储地热采灌方案研究及优化》, 突出研究,税务局就会允许加计扣除。

4 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路径

4.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思想认识

要让科研人员明白不仅科研活动、对外创收能够为企业带来效益,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也能为企业带来红利,让科研人员了解该优惠政策,增强加计扣除意识,拓宽加计扣除范围,规范加计扣除活动,实现更加优良的经济效果。

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组织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强化有关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积极、稳妥地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可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创新支持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对管理部门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4.2 依托“三线四区”业务流系统,进一步规范做好间接费用提取工作

根据2018年国税总局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中有关人员及仪器、设备的核算要求,明确“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政策强调了间接费用分配和计提的真实性,因此,要把人工成本和折旧摊销费用的基础工作做扎实,不能空穴来风。

2018年开始实施的科研单位“三线四区”业务流系统,以科研项目、课题为依据,以项目研究期间为成本的计算期,以完成科研任务所耗费的各种资源为成本计算空间,不仅涵盖研究服务项目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还包括研究室在管理和组织科研工作中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包括每月参与项目的人员、设备的输入)等,将项目成本的一切因素均列入项目核算和归集的内容中,初步建立以项目参加人员为分摊依据的经济分摊模型,解决研究人员、设备在多个项目之间的计量和分摊,一定程度上实现单个项目的全成本核算[3],改变以往由财务部门单独负责计提人工、折旧的工作方式,应多次与研究室、课题组逐项对接,完善课题、人员、设备、进度资料的录入,同时将该系统与HR人工成本、资产数据库等加以关联,按照课题收入、进度、实际工时占比等方法计提所有项目人员薪酬、设备折旧等间接费用,提高计提的准确性和分摊的合理性[4]。

4.3 进一步加强各职能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

研发费用使用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工作,申报资料具有特殊性,需要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课题参与单位的紧密配合。需要建立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机制[5],财税专家应全程参与研发项目的立项过程,细化研发费用具体科目,提出财税管理方面的要求,提前规划好入账科目,在科研人员的协助下,做到研发费用核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使之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同时普及财务管理培训,通过培训使广大科研人员了解掌握基本的财务核算过程,为今后科研课题的开展以及合理归集研发费用提供支持与帮助。只有研发人员的协助,财务人员才能提高研发费用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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