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村规民约 助推乡村振兴
——以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为例
2022-12-30沈世梅
沈世梅
村规民约是村民基于一定的地缘关系,为界定群体的权利义务,达到共同目的而制定的社会规则。村规民约在中国社会秩序的构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直广泛存在于农村基层治理中,不仅对维护基层社会秩序起到积极促进作用,而且是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载体。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高,现代村规民约的内涵更加丰富完善,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更是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在基层治理中的具体体现,其内容也从传统的乡风文明扩展到地方社会治理、经济发展、治安维护、道德建设和集体利益分配等领域。当前,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仍是我国基层治理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基于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应从基层自治的村规民约入手,完善村规民约,发挥其在建设美丽乡村、推进移风易俗、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创新农村基层自治模式,以提升乡村治理成效,助推乡村振兴。
一、村规民约是保障国家法律和政策良好施行的有效载体
产生于村民长期生产与生活实践中的村规民约在解决村民纠纷等方面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法律、政策等正式制度是村规民约的制定依据,遵循国家法、参照国家政策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具有合法性。同时,村规民约是村民自觉认同、自觉遵守的规则,无须强制性的外力作用。由此,村规民约可以说是法律、政策在农村得以良好施行的有效途径。在乡村治理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村规民约的有机衔接,既体现了村民对国家法律和政策倡导的价值接受和认可,而且在本土规范中也贯彻了国家法律、政策的理念与精神。
二、村规民约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一)促进“三治融合”的有效途径
从制定依据来看,村规民约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用村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将法治思维宣传到村民心里,能够不断增强村民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进而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从规范内容来看,村规民约涉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道德意识,其良好施行很大程度上离不开伦理道德的隐性约束。从制定过程来看,能充分发挥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村民参与权和讨论权,是村民集体意志的体现,更容易规范村民的行为。由此可见,村规民约融合了自治、德治与法治。乡村社会治理需以法治为统领,通过乡村自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柔性治理才能实现内部矫正。不断完善村规民约,强化和发挥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在自治中实现法治、践行德治,增强乡村活力,强化乡村保障,弘扬乡村正气,大力促进乡村振兴。
(二)提高农牧民群众参与意识
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坚持村民自治原则,发扬民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推进工作。在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中,反复征求群众意见,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积极建言献策,使大家在参与中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既充分保障了村民自主参与村级事务的权利,又让村民主动监督村级权力运行,切实增强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从而调动广大村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规范农牧民群众日常行为
村规民约是村民在实际生活中,依据民风民俗商定的行为准则,是所有村民共同意志的反映,是村民自我管理的基础和保障,是达成自行管理、教育、服务的必需因素。村规民约的内容包括了民族团结问题、治安问题、社区或村内的民风民俗、环境问题、承包土地和牧业管理问题、婚姻家庭和邻里关系问题、服兵役和义务教育问题等,涵盖了农牧区自治管理的各个层面,村规民约立足于基本内容,又涉及了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问题,高效规范了农牧区群众在实际生活中的行为准则。通过大力倡导文明新风尚,倡导旧事新办,有效改变了过去大部分的旧风陋习,推进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进一步增强了农牧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四)增强农牧民群众法治观念
村规民约在破除陈规陋习、实行男女平等、维护公平正义、关爱弱势群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维护农牧民群众合理的利益诉求,并通过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进行法律科普以及维护农牧民群众权益,提升农牧民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知法懂法、遵纪守法的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同时,基层治理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也不断增强,提升了农村牧区综合治理水平。
三、德令哈市村规民约的基本情况
调查显示,德令哈市大部分村已制定了村规民约,目前正在实施的村规民约,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引导村民遵纪守法和爱国爱党,提倡节约反对浪费,鼓励勤劳致富,重视子女教育,维护集体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等。可以说基本做到了因地制宜,内容具体。在一些村规民约的条文中,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强。如《柯鲁柯镇金原村村规民约》规定:加强民族团结,各族群众认真履行“三个离不开”,做有利于民族团结的事,说有利于民族团结的话,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卡格图村村规民约》规定了四好建设: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全面奔小康。针对基层社会中相互攀比、大操大办现象,许多村规民约给予了细致规定:婚事新办,喜事简办,丧事俭办,绿色殡葬,反对大操大办,人情攀比。《尕海镇新源村村规民约》规定:红白喜事中,倡导家中摆宴,酒席总数不超过15桌,每桌酒席成本控制在500元以内。因场地受限等特殊原因必须前往酒店待客的,每桌成本控制在900元以内。建议酒席用烟每包不超过10元、用酒每斤(瓶)不超过20元,丧事中提倡不用烟酒。相互随礼原则上不超过100元,族亲(亲属)原则上不超过200元。针对征兵和义务教育等问题,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也做了相应规定,《陶生诺尔村村规民约》规定:依法服兵役,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应踊跃报名服役,积极参与兵役登记、征集和训练。自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未满16周岁辍学的青少年学龄儿童要强制入学,村内各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招收童工等。这些规定针对性较强,往往抓住地方社会问题核心,在规范农牧民行为和改变民风上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此外,多数村结合当前新时期、新任务、新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乡村振兴的内容融入村规民约,体现了村规民约的与时俱进。
四、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的措施
德令哈市各村村规民约结构和内容日渐成熟的同时也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部分村规民约的内容只是空洞的政策性口号,存在质量不高、雷同严重、没有地方特色等问题。内容不明确、用语不规范等问题也较突出,部分村规民约虽然合法合规但执行力较弱,不利于农牧民群众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也不利于具体实施和管理,有的村规民约条款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及时修改、调整,使农牧民群众对其认可度下降。因此,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使其在乡村振兴中更好发挥作用。
(一)确保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要结合农牧区发展实际,制定符合本村历史传统以及现实发展需要的村规民约。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制定不仅要结合实际,还要尊重当地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更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当前,仍有一些村规民约的制定很随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应持续深入开展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培育农牧民知法、懂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引导农牧民自我学习、自我管理。要在村规民约中制定与现代法律体系相衔接的司法服务条款,既要引导农牧民群众在现有的村规民约中开展自治,同时,又要回应农牧民对现代法律的制度需求。
(二)加强指导监督,规范制定程序
受制定主体文化程度、法律修养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村规民约的总体质量不高,因此,要制定适应于发展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村规民约,仍需乡镇政府的积极指导、支持和帮助。相关部门要指导村委会对过去制定的与发展不适应的村规民约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合法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加深农牧民对村规民约的理解,提升农牧民对村规民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农牧民遵守良好村规民约的自觉性。同时,要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严格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规民约,从而加强其权威性,减少其实施过程中的阻力。
(三)融入新风尚,弘扬正能量,引导农牧民广泛参与
新时代村规民约要不断融入新思想、新智慧、新力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中。新时期村规民约的创新,离不开农牧民的广泛参与。因此,需完善村民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夯实乡村社会治理基础。好的村规民约,除了要融入时代新风,培育和树立乡村文明新风尚,塑造弘扬正能量,更重要的是在制定村规民约过程中更好发挥农牧民的主人翁意识,广泛征求农牧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努力让每一位农牧民能够在村规民约制定中感受主体地位。群众的参与度越高,村规民约体现的治理效果越好,治理的程度越深,才能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四)提高村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保障村规民约高效执行
乡村治理中面临的情况具体而多样,需要村干部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方法,综合利用各种治理措施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因此,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要确保村规民约得到有效执行和实施,提高村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要扎实开展好村干部的法律法规知识专项培训,增加村干部的知识储备,加深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提高村干部整体业务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培养优秀的村级人才,将想干事、能干事的人才列入村干部后备队伍,优化村级干部队伍结构。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相互监督。还要加大对警示案件的宣传学习,塑造法律底线意识,提高村干部在乡村治理尤其是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依法、靠法、用法水平。